上海知产法院集中宣判10起知识产权案件

2021年4月23日,在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际,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对10起案件进行集中宣判。

据了解这10起案件包括专利侵权、专利权转让合同、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以及垄断等案件。

4起专利案件分别涉及“炒菜机”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计算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和架桥车发明专利侵权纠纷等;3起商标案件分别涉及“THEORY”商标、银联 “图片”、“图片”商标、“斑馬” “图片”商标等被侵权;1起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件涉及《梦幻诛仙》IP授权开发HTML5手机游戏软件;1起不正当竞争案件涉及“耳光馄饨”被仿冒以及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纠纷;1起垄断案件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上海知产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分别依法作出判决,充分体现了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保护,激励和保护创新,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下面介绍3起典型案件

卡西欧计算器

外观设计专利被侵权案

原告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诉称,其创始于1957年,至今已有60多年的历史,是提供电子消费产品的知名厂商之一,其品牌在中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原告于2014年4月18日提出申请并于2014年8月13日获得授权名称为“电子计算器”、专利号为ZL201430094864.5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原告经市场调查发现,被告汕头市伊达时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大量制造和宣传仿冒原告涉案专利的型号为FC-991CN的被控侵权产品,并通过线上线下多种销售途径大量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被告上海纵通实业有限公司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110万元。

两被告辩称,被控侵权产品与名称为“函数计算器(AQ352)”、专利号为ZL201330395355.1的外观设计专利近似,故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设计;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与涉案专利不构成相同或近似,两者在产品边框、中心方向键形状、角落区域的按键形状等方面均存在不同,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上海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计算器类产品而言,正面是产品的使用和操作面,因此产品正面的形状以及正面各功能区的布局和设计会对视觉效果产生最为重要的影响。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比较,两者的整体形状和功能区布局设计均较为相近,根据计算器产品现有设计状况可知,计算器的具体按键数量和位置会受到功能的影响,但是按键的具体样式和布局还存在一定的设计空间,因此不能简单将本案中的按键布局理解为常见设计或惯常设计而不考虑其对视觉效果的影响。以双方最为关注的导航键这一设计特征为例,虽然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按键具体样式不同,但涉案专利导航键的主要设计特征在于,与以往计算器中通常采用的圆形导航键不同,其采用了轮廓上明确向上下左右四方位突出的近似菱形设计,左右两边角略深入两侧圆形按键和小矩形按键的空间区域,而四个导航键沿菱形区域四向等分,每个按键靠近中心部的边沿下陷,均在中心围空成一定区域。而被控侵权产品采用了与涉案专利基本相同的设计特征,只是按键的形状略作变形,因此,在其与产品其他部分的设计的位置关系、比例基本相同的情况下,该区别点相对整体而言属于局部细微变化。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没有实质性差异,两者属于近似的外观设计,被控侵权产品的设计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此外,两被告的现有设计抗辩亦不成立。

综上,上海知产法院判令两被告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万元的民事责任。



银联“闪付”“云闪付”

商标被侵权案

原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银行卡联合组织,经营以非接触技术为核心的快速金融IC卡支付及手机移动支付业务,并推出应用于商超便利店、公共交通等场景的“闪付”品牌产品,以及汇聚移动支付、卡管理、理财等基础金融服务功能为人们日常生活提供普惠的“云闪付”品牌产品。

原告为保护其品牌权益,分别在第9、35、36、42类商品上注册有“图片” “图片” “图片”“图片”“图片”等系列商标,原告认为其在第36类的第8071055号“图片”商标、第18248132号“图片”商标,在国内已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晓并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属于驰名商标。原告发现,被告山东圣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发、推出并运营名为“闪收”“云闪收”的计算机软件和手机应用(包括适用于Windows平台、Mac平台、IOS平台、Android平台的各类版本),使用相关侵权标识,并对上述软件进行广泛的宣传和推广。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涉案驰名商标享有的合法权利,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0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的第8071055号“图片”商标、第18248132号“图片”商标在本案中不应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客观上没有侵权事实,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上海知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第8071055号“图片”商标、第18248132号“图片”商标经原告在金融服务领域长期、广泛的使用,已为中国境内的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属于驰名商标。被告作为支付管理软件开发者理应熟悉金融服务领域,在应当知道“闪付”“云闪付”系原告长期使用已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晓的情况下,仍模仿原告商标,在涉案软件及其运营、宣传、推广中使用“闪收”“云闪收”“图片”“图片”“图片”“图片”“图片”等被控侵权标识的行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对涉案软件及其相关服务来源于原告,或者涉案软件及其相关服务的提供者与原告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混淆和误认。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第8071055号“图片”驰名商标、第18248132号“图片”驰名商标、第18248135号“图片”注册商标、第18248134号“图片”注册商标享有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综上,上海知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山东圣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25万元。

▼ 被告官网宣传首页

▼  被告运营的被控侵权软件的页面


“耳光馄饨”被仿冒及

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纠纷案

上海尔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尔广公司)与王某、上海再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再高公司)、美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亚公司)仿冒、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纠纷案,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尔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潘南云与其姐潘国仙是原肇周路弄堂小吃“耳光馄饨”的经营者。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早在2012年之前,“耳光馄饨”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吸引了一些知名艺人光顾。自2012年起,美亚公司开始注册系列包含“耳光”字样的商标。美亚公司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再高公司经美亚公司授权,在经营过程中使用“耳光馄饨”进行招商加盟活动,构成仿冒。在经营过程中,再高公司还实施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判令王某、再高公司、美亚公司停止仿冒行为,再高公司停止虚假宣传与商业诋毁行为;美亚公司、再高公司、王某赔偿尔广公司经济损失与合理费用共计200万元,并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再高公司、美亚公司、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

➤1.目前在案证据足以表明,在2012年美亚公司注册包含“耳光”文字内容的商标之前,位于肇周路的小吃“耳光馄饨”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及餐饮服务标识,潘国仙、潘南云是原“耳光馄饨”的经营者。当时“耳光馄饨”属于路边小吃,不能因未办理相关证照就否定经营者因使用相关标识所产生的权益。根据潘国仙、潘南云共同签署的《“耳光馄饨”正本清源之声明》可以证明商业标志的承继关系,尔广公司有权提起诉讼。美亚公司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耳光”等涉案商标,并将涉案商标许可给再高公司使用;再高公司使用涉案商标开展经营活动,误导相关公众;美亚公司和再高公司分工合作实施上述仿冒行为,构成共同侵权。王某作为美亚公司的唯一股东和再高公司的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其主观上有实施仿冒行为的故意,客观上通过其控制的美亚公司、再高公司实施了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与美亚公司、再高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2.潘国仙、潘南云使用“耳光馄饨”标识源自俗语“打耳光也不放手”,形容食物好吃。再高公司在其网站发布了所谓“耳光馄饨”源自民国知名小吃的宣传内容,并发布了所谓“耳光馄饨”与杜月笙的故事,该故事无事实根据,可认定为系杜撰的故事。再高公司上述宣传内容,使相关公众认为再高公司才是其“耳光馄饨”标识的真正合法权利人。在尔广公司与再高公司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情况下,再高公司对“耳光馄饨”含义及起源等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相关公众,构成虚假宣传。

➤3.再高公司官网发布《郑重审明》(原文如此)《耳光馄饨老板朱晓寅专访》,称市场上出现了假冒的“耳光馄饨”点,发布虚假加盟咨询,意图骗取加盟金等。上述文章内容虽未明确指明尔广公司,但阅读了《郑重审明》的相关公众自然会将该声明与尔广公司联系起来,进而对尔广公司使用“耳光”等标识的正当性、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等产生质疑。再高公司上述行为损害了尔广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上海知产法院认为,再高公司、美亚公司、王某共同实施涉案仿冒不正当竞争行为,再高公司实施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尔广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同时损害了尔广公司的商业信誉,依法应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遂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Lucille
来源: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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