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庸群侠传》游戏侵权,责任谁来担?

多个侵权人之间对侵权损害的发生无共同侵害的故意,且无共同过失,各自行为造成不同损害的发生,侵权人之间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应根据各方过错行为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案情简介

畅游公司获得了金庸先生《天龙八部》、《鹿鼎记》等共计11部作品的独家移动端游戏软件改编权及改编后游戏软件商业运营开发的独家授权,其认为移动端游戏《金庸群侠传》(简称涉案游戏)侵犯了其独家移动端游戏软件改编权,遂将涉案游戏的开发、运营和推广公司——扑雷猫公司、月球漫步公司、爱九游公司、当乐公司共计四公司一并诉至法院。

畅游公司诉称,扑雷猫公司研发并运营涉案游戏,月球漫步公司为共同运营,爱九游公司与当乐公司在各自网站及相关应用市场上对涉案被诉侵权游戏进行推广,四被告应对上述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基于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情况,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扑雷猫公司和月球漫步公司作为涉案游戏的开发者及运营者侵犯了畅游公司享有的改编权。

当乐公司与月球漫步公司签署了《手机网游联运框架协议》,协议约定双方运营涉案游戏采取五五分成的方式共享收益。据此,一审法院认为当乐公司不仅对涉案游戏提供了推广平台和渠道,还参与了涉案游戏的运营。当乐公司辩称游戏开发方与运营方在20165月时仍在沟通涉案游戏的修改问题,其未实质参与运营。一审法院认为,当乐公司在该案立案起诉后,应当知道涉案游戏存在侵权的可能性,但未能提交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及时下架该游戏并停止推广行为,故其应当与扑雷猫公司及月球漫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爱九游公司在苹果应用商店中推广涉案游戏,一审法院认为爱九游公司存在主观过错,应当与游戏开发方和运营方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四被告开发、运营、推广涉案游戏的行为侵害了畅游公司的改编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责任。

一审判决后,爱九游公司与当乐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各方均未补充提交新证据。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爱九游公司

关于爱九游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爱九游公司主张其于20161月对涉案游戏进行下线处理,后于20164月重新上线,并最终于2017年初下线涉案游戏。畅游公司主张根据(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6621号公证书载明的取证时间,爱九游公司对涉案游戏的下线时间应不早于2017320日。此外,爱九游公司确认其于2016727日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起诉状等诉讼材料。故爱九游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时间应至少包括2016127日至2017320日的期间。

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爱九游公司与月球漫步公司和扑雷猫公司就涉案游戏存在联合运营的合作关系,爱九游公司系仅提供搜索链接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故不能认定二者存在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但根据(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6621号公证书等证据可以证明,在本案一审立案且爱九游公司收到应诉材料后,在爱九游公司运营的游戏平台网站仍然可以通过安卓端、苹果端、PC端等多种渠道下载涉案游戏,且发布的相关推广宣传文章里明显载有对涉案作品相关人物角色、武功招式等独创性元素的介绍,其在应当知晓涉案游戏存有著作权侵权问题的情况下仍然推广宣传涉案游戏和提供游戏下载服务,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构成对扑雷猫公司、月球漫步公司涉案侵权行为的帮助侵权,故爱九游公司应当就该期间九游网上存在的侵权行为与月球漫步公司和扑雷猫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当乐公司

关于当乐网涉案行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当乐公司主张其于20161月对涉案游戏进行了首次下线处理,其间大致在20164月至5月初对涉案游戏重新上线,后于2016516日再次下线涉案游戏。畅游公司认可涉案游戏在当乐网最终下线时间为2016516日,但认为当乐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于20161月对涉案游戏进行下线处理。故当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时间应为2016127日至2016516日。

根据在案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当乐公司与月球漫步公司签署了《手机网游联运框架协议》和《游戏授权书》,当乐公司可在其自有平台提供涉案游戏的推广、宣传、下载和销售等联合运营服务,且当乐公司能获得比例50%的收益分成,可以证明当乐公司直接参与涉案游戏的合作运营,应当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当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于《和解协议》签署后及时下架涉案游戏并停止推广运营行为,主观上具有过错,应当与月球漫步公司和扑雷猫公司就当乐网站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连带责任。

审判结果

本案中,当乐公司与爱九游公司属于不同游戏推广方,亦经营完全独立的游戏网站,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该二者之间互相就对方公司经营的游戏网站的侵权行为存在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亦并不相同,故不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爱九游公司、当乐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考虑到爱九游公司、当乐公司的侵权行为及侵权时间不同,依法予以改判:扑雷猫公司、月球漫步公司共同赔偿畅游公司经济损失1000000元及合理开支170000元;当乐公司就经济损失中的230000元、合理开支中的40000元与扑雷猫公司、月球漫步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爱九游公司就经济损失中的440000元、合理开支中的75000元与扑雷猫公司、月球漫步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驳回畅游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当乐公司、爱九游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法官释法

多个侵权人之间对侵权损害的发生无共同侵害的故意,且无共同过失,各自行为造成不同损害的发生,侵权人之间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应根据各方过错行为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对于当乐公司与爱九游公司在不同的平台传播了同一作品时,是否应当对另一方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存在不同认识。

连带责任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因不履行连带债务或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而应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其中任一责任主体均有义务应权利主体的请求承担全部的责任,承担责任超过责任主体内部分担份额者有权利向其他责任者追偿。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在网络中,涉及多个侵权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下多人侵权的情况。

网络侵权与传统侵权行为有一定区别,如加害人身份一般难以确定,受到侵害的民事权益大多数是非物质形态的权益,如声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人身性权利,或者如本案中涉及对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的侵害,侵权损害后果具有不确定性以及无限扩展性。网络侵权虽发生在非现实的社会中,但其侵权的性质并未改变,传统上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制体系仍应适用于网络侵权中。在本案中,爱九游公司与当乐公司属于不同游戏推广方,亦经营完全独立的游戏网站,该二公司对侵权损害的发生无共同侵害的故意,且无共同过失,故仅应当对各自侵权行为造成的不同损害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来源:知产北京

编辑:Shar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