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老百姓”诉柳城“老百姓”,药房商标侵权之争尘埃落定

柳城县老百姓大药房在门头招牌、店内装饰装潢等处使用与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老百姓”文字。老百姓公司发现后,派人从湖南省长沙市前来取证维权。柳城县老百姓大药房却称,“老百姓”是广泛使用的名词,不应被限制使用。不久前,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判决。

“老百姓”商标之争

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地处湖南省长沙市。

2011330日,胡女士出资注册成立柳城县老百姓大药房。

202157日,老百姓公司委托代理人蒋某向江苏省扬州市扬诚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59日,公证人员与蒋某来到柳城县老百姓大药房,蒋某进店购买商品,支付32.6元;公证人员对该店门头招牌、商品等拍照。731日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将所拍照片的打印件作为附件。

根据公证书及所附照片可见:柳城县老百姓大药房门头招牌中,上下依次横向排列了字体较小的“柳城县”字样和字体较大的“老百姓”字样、字体略小的“大药房”字样;店内装饰装潢上有字体较大的“老百姓大药房”字样;购物袋上印有字体较大的“柳城县老百姓大药房”“老百姓自己的大药房”字样。

此后,老百姓公司将柳城县老百姓大药房诉至柳州市中院,要求

①药房立即停止侵害“老百姓”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②停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与“老百姓”文字近似的字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字号不得与“老百姓”文字相同或近似;

③赔偿公司损失及维权费10万元。

被告:“老百姓”不应被限制使用

老百姓公司称,公司200110月创立第一家老百姓大药房,在全国率先推出平价药房经营模式,开发了全国22个省级市场,拥有门店6500家。成立之初,公司即以“老百姓”作为企业字号和商标进行广泛使用宣传,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市场美誉度,“老百姓”注册商标2006年至2011年期间被认定为省著名商标和全国驰名商标。柳城县老百姓大药房未经许可擅自在店铺招牌、经营场所突出使用“老百姓”标识,标识与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极易使公众误认为其是公司名下关联企业或误认为与公司存在特定联系。药房的行为侵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柳城县老百姓大药房辩称,药房的营业执照通过正规合法途径办理,受法律保护。药房成立时,非专业人士无法了解老百姓公司商标注册情况,药房不是故意侵权。店面招牌、购物袋上标明登记注册的名称为柳城县老百姓大药房,购物袋上表述“老百姓自己的大药房”,是对普通老百姓含义的表述。“老百姓”是广泛使用的名词,不应被限制使用。老百姓公司在柳城没有开药店,药房的顾客只是附近300米左右的居民,没有与老百姓公司在经营上产生冲突,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没有对公司造成损失。而且,2022526日,药房名称变更为柳城县康勤大药房。店铺内外早已拆除“老百姓”标识。

法院:商标易让人混淆,构成侵权

柳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柳城县老百姓大药房注册登记成立前,老百姓公司对于“老百姓”企业字号和“老百姓”商标已进行多年的商业性使用以及对外进行广告宣传,“老百姓”企业字号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柳城县老百姓大药房对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应进行合理避让,但其仍选择“老百姓”文字作为字号注册登记企业名称,并在经营中突出使用“老百姓”字号。

柳城县老百姓大药房在门头招牌、装饰装潢、账单详情页面、购物袋中使用或突出使用的“老百姓”字样,与注册商标主要可识别部分“老百姓”在文字、读音、含义上均相同,只是字体有所差别,整体视觉基本无差别。虽然药房及其企业名称经过工商注册登记确认,但其在进行商业经营活动中应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柳城县老百姓大药房作为医药零售行业的经营者,理应知道同业经营者及其提供的服务、商标等在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却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老百姓”文字在经营场所采用较大字体突出使用,将“柳城县”和“大药房”文字采用较小和略小字体,不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主观上明显存在故意,客观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

老百姓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药房侵权获利情况,也没有可以参考的商标许可使用费,柳州市中院综合考量公司及其案涉商标、字号的知名度以及侵权人经营地点、规模及侵权行为情节、时间等,酌情确定柳城县康勤大药房(原柳城县老百姓大药房)赔偿老百姓公司的合理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

法院判决

柳州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柳城县康勤大药房立即停止侵害老百姓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使用“老百姓”标识,并赔偿3万元。

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广西高院

编辑:Elev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