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椰树集团发布涉嫌违法广告被立案调查,可能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椰树集团发布的上述广告内容,涉嫌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省市场监管局已于近日依法对椰树集团发布涉嫌违法广告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对于上述消息,椰树集团相关工作人员回应称,他们本着求贤若渴的思路发布的招生信息,宣传内容都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宣传,也不是故意炒作。“我们没必要博人眼球,这是我们企业一直坚持的宣传风格。”
曾经2019年,椰树椰汁更换新包装,依旧延续以往“大胸美女”风格,在文案中将产品定性为“丰胸神器”,被质疑虚假宣传。2019年,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原工商局对其立案侦查,最终认定其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对椰树集团海南椰汁饮料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那么,这次椰树集团延续画风的操作,是否会再次被认定违法而处罚呢?
要说,舆论的作用还是巨大的,这次椰树招聘广告发在了微博了,才引发广大网友关注和热议,也引来了官媒发声。如果不是舆论影响,这么多年椰树集团都是这样宣传的,大概率也不会引来立案侦查。
不过“常在河边站哪有不湿鞋”,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这次的广告是否涉及违法呢?真想罚的话,不愁找不到理由。而且仔细看一下,这个广告还是蛮多风险点的。法律依据是有的,这类处罚,最关键的,是要:自圆其说。

NO.1大前提:法律规定
首先我们来看法律层面的规定:
1、虚假广告类:
(1)关于虚假广告的禁止
《广告法》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关于虚假广告的认定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3)虚假广告的行政法律责任与刑事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虚假广告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2、“口袋型”规定:
(1)公序良俗与社会风尚
《广告法》 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2)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行政法律责任
那么,如果出现了以上情形呢?咋处理?
《广告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这里顺便要理清几个概念的定义: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NO.2小前提:椰树集团做了什么?
椰树集团在官方微博上发布“椰树集团培养正、副总经理学校再招生!专业不限只要懂写作,入学就有车、有房、有高薪、肯定有美女帅哥追”等内容。
1、哪些内容涉嫌“虚假广告”?
(1)“椰树集团培养正、副总经理学校再招生!”
——没毛病。
(2)“专业不限只要懂写作”
落入情形:“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3)“入学就有车、有房、有高薪”
落入情形:“服务不存在的”、“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4)“肯定有美女帅哥追”
落入情形:“服务不存在的”、“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2、哪些内容涉嫌“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1)“肯定有美女帅哥追”
(声明:以上对白均为想象,请勿对号入座)
(2)“我从小喝到大”
NO.3结论推导
1、对于涉嫌虚假广告部分的处理
一旦认定行为成立,直接按照“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情形处理。进阶的行政处罚,不大可能,我就不在这里展开分析了。
2、对于涉嫌违反公序良俗部分的处理
概括一下,如果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椰树集团的广告行为成立“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行为的话,那么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基础的行政处罚是:“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至于“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则需要满足“情节严重”这一法律要件。
这次椰树集团的广告行为,情节严重吗?从一般认知来看,不严重。大概率的处理结果就是适用基础处罚责任,也就是罚款。
罚多少?
20-100万元的幅度内,市场监督管理局说了算。不过我的预测是:60万元以内,偏左。为什么?站在居中的角度来看,椰树集团的这类广告,不是恶意的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社会秩序的明显混乱。所以,从执法合理性角度来说,不适合往重了罚。只罚20万,做象征性处罚,这种可能性也是非常大的。毕竟2019年也是处罚了20万。
看完上述《广告法》的相关解析,有没有感觉跟《商标法》有异曲同工之处?总之,具有争议,涉及欺骗性,容易误导消费者,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标识,用作商标和广告法宣传都是不允许的,建议广大企业还是不要打擦边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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