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 | 加强商业标识保护,服务保障商标品牌发展战略

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二部分共9条,其中第5条至第9条分别围绕文化创作成果、商业标识、商业秘密等传统领域,以及知识产权新兴领域、竞争秩序等特殊领域,明确了具体要求,如加强商业标识保护,服务保障商标品牌发展战略;加强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保障城市数字化转型;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摘编)

二、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案件,激活高质量发展新动力

5、加强著作权和相关权利保护,服务全力打响“上海文化”品牌

加大创作者权益保护力度,准确把握作品认定标准,合理运用署名推定原则,依法认定权利归属。注重维护作品创作与传播之间的利益平衡,促进智力成果的传播利用。提升著作权新业态保护水平,妥善处理动漫游戏、影视创作、演艺演出、短视频、体育赛事、网络直播等领域的相关纠纷,完善与互联网技术密切相关的新类型客体的司法保护规则,促进新兴文化行业规范发展。准确界定网络技术服务性质,合理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标准,妥善处理保护著作权与促进信息传播之间的关系。加强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妥善审理红色文化资源、历史建筑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著作权纠纷,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上海优秀文化创造性转化与发展。

6、加强商业标识保护,服务保障商标品牌发展战略

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假冒口罩、消毒剂等防疫物资的商标违法行为,依法对民事侵权加大损害判赔,对刑事犯罪加大惩处力度。依法强化对知名、优质品牌的司法保护,提高侵权成本,保障商标品牌发展战略实施。完善中华老字号标识司法保护规则,尊重中华老字号在历史长期经营中所形成的既有权利状态,公平合理界定中华老字号与涉诉商号、商标之间的权利边界冲突,引导中华老字号规范创新经营发展。加大对地理标志的司法保护,准确把握正当使用地名、地理标志行为与侵权行为的区分规则,推动地理标志与特色产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以及乡村振兴的有机融合。充分运用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规则,严厉打击种业套牌侵权行为,依法保护种子来源和商业声誉。妥善处理商标权与著作权、企业名称权、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服务)名称等在先权利的冲突,坚决遏制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和商标恶意囤积行为,科学合理界定商标权权利边界与保护范围。

7、加强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保障城市数字化转型

聚焦推动城市数字化转型,积极回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加强数字经济、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区块链等重点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建立面向产业规律、面向社会治理、面向国际竞争的新兴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不断提升审理新领域、新业态、新类型案件能力。加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注重涉数据云存储、数据开源、数据确权、数据交易、数据服务、数据市场竞争等案件研判,探索完善大数据、算法、数字藏品和人工智能产出物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则,推动数字产业知识产权合理流动、有效保护、充分利用。加强对数据生产、流通、共享全过程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合理确定新经济新业态主体的权益和法律责任,切实维护数据安全,为城市数字化转型升级提供法治保障。

8、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

正确把握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和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探索有利于事实查明的举证责任转移规则,依法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着力破解商业秘密维权难。加强对商业秘密权利人和相关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依法采取行为禁令等临时措施,及时有效阻遏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减少侵权损失,同时采取切实措施有效防范诉讼中的“二次泄密”。依法加大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技术秘密司法保护力度,严惩窃取、泄露国家科技秘密行为。依法妥善处理商业秘密案件中的刑民交叉问题,进一步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妥善处理保护商业秘密、竞业禁止与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依法打击假借人才流动非法获取竞争对手商业秘密的行为,保障企业创新发展,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9、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维护公平竞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在产业发展中的引导职能,审慎平衡各方合法权益,服务保障相关市场健康发展。加强反垄断司法,妥善处理好技术创新与竞争秩序维护、竞争者利益保护与消费者福利改善的关系,依法禁止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加强对仿冒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违法有奖销售、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依法禁止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破坏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综合运用反垄断及反不正当竞争司法规制手段,通过司法裁判强化公平竞争意识,营造崇尚、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来源:上海高级人民法院

编辑:梵高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