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d对照版 | 《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附起草说明)

早在2014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便起草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并于2015年4月7日发布《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简称《规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2020年10月23日,《规定》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参见【链接】。

2022年6月27日,在新《反垄断法》公布后不久,市场监管总局就《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公众号特此整理《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与本次征求意见稿对照版,以飨读者。

《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现行规定与征求意见稿对照表

(修改部分以红色字体标注)

(无变化条款仅标注条文序号)

起草说明

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反垄断法》,市场监管总局对《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草案。现作出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规定》实施以来,在制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激励创新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的重要决策部署,落实修改后的《反垄断法》最新要求,有必要对原《规定》进行修订,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制度体系,健全竞争治理规则;进一步统筹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工作;进一步为知识产权领域市场主体提供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行为指引,夯实公平竞争的法治基础,更好促进竞争和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修订的主要过程

2021年9月以来,为做好《规定》修订工作,市场监管总局充分落实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开门立法的工作要求,以提高立法质量为关键,组织深入开展理论研究和调研,认真总结反垄断执法实践,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充分借鉴国外立法执法经验,扎实推进修订工作,起草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规定》共28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一)修改规章名称。将规章名称修改为“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

(二)落实修改后的《反垄断法》最新制度规定。准确把握和全面落实修改后的《反垄断法》规定,结合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实际,一是落实鼓励创新的立法目的,将“激励创新”修改为“鼓励创新”(第一条)。增加“创新(研发)市场”的规定(第四条)。二是增加“经营者不得利用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的规定(第五条)。三是强化法律责任,修改法律责任条款(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

(三)健全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规则。落实《反垄断法》基本制度,正确处理与其他反垄断规章、指南关系,一是明确知识产权领域垄断行为包括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第三条)。二是细化知识产权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制度规则,增加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考量因素(第六条),完善限定交易、搭售、附加不合理限制条件等行为认定规则(第八条至第十条)。三是增加涉及知识产权的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和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具体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四)完善标准必要专利等重点领域反垄断规则。积极回应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重点难点问题,完善细化制度规则,增强规定前瞻性、针对性、有效性,一是完善有关专利联营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第十四条)。二是明确标准制定和实施中的垄断协议情形,完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三是增加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垄断行为的规定(第十七条)。

来源:知识产权与竞争法

编辑:梵高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