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台节目音频确权难,怎么办?

广播电台节目音频确权难,怎么办?

从广播到互联网,音频内容的应用场景变多,覆盖人群更加广泛,行业产值在过去几年中高速增长。随着物联网和5G通讯技术蓬勃发展,音频产业正孕育着更多机遇和可能,但同时也面临著作权保护的困扰。

1、音频节目权利分散导致确权难

以一档地方电台节目为例,这档节目将古今中外的历史故事进行提炼,精选出最具代表性和戏剧性的情节,用带有京腔京韵的语言进行全新演绎。节目凝聚了文字作者、表演者、录音师、音响师以及音乐剪辑师等多方心血。

当这档受欢迎的节目被某新媒体平台私自传播时,电台拿起了法律的武器维权,却遇到了不曾想到的困难。维权过程中,法院要求补充各项版权文件材料,按照现行法律,这档节目属于录音制品,电台并不享有完整的版权,节目的版权归编辑、表演者及录音师等参与节目制作的人员,版权非常分散;由于节目创作的时间已过去多年,很多版权文件并不完整,电台想要行使自己的权利,便需要找到当年所有参与人员补签法律文件,过程具有一定的难度。

广播电视节目遇到的著作权问题,现如今在当前互联网上的有声节目平台同样存在。市场交易的前提是产权清晰,音频内容涉及多工种创作权利归属问题,权利不确定或者很分散的话,确权工作会变得复杂,导致节目作品无法进行营销。

广播节目算作录音制品而不是作品,那电台所享有的权利也将大打折扣。即便拿到了制作环节的所有授权,也只有要求别人不能传播该节目的权利,自身同样没有再去传播的权利。所以,广播节目算作录音制品而不是作品,这对于节目确权和主张自己的权利都产生了一定困难。

让广电媒体更加深感无奈的是:优秀的广播节目由于版权问题,在规范的平台上无法被再次传播,但却频频出现在其他传播渠道上,真正尊重版权的平台无法上线优秀节目。

2、新修改《著作权法》为音频版权保护提供契机

随着音频内容产业的不断发展,社会各界对音频著作权的关注度也在逐步提高。

目前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著作权案件大多涉及的是图片和视频,这几年逐渐有一些有声书进入诉讼维权领域,一般是按照文字作品或录音制品保护的。这种现象的存在,一方面是因为音频行业是一个新兴快速发展的行业,许多音频维权的审核规定还没有更新,因此将其认定为简单的录音制品;另一方面就在于行业自身很少主动发声。

音频节目能否在现行的著作权法律中得到保护呢?相关专家表示,音频或声音能不能纳入到《著作权法》中被保护,就目前现行法来看障碍不大。新修改《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定义做出了调整,由以前的列举式改为开放式定义。那些符合作品构成条件的声音内容,同样可以称为作品。需要指出的是,普通人和专业配音演员表达的声音,效果肯定不同,普通人的声音未必有著作权,但经过专业训练或者有特定表达效果的声音内容,可能构成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也有专家认为,此前对于法律中“录音制品”的概念,存在立法活动和生活实践的错位,但新修改《著作权法》对于作品条款的修改,弥补了这一缺憾。新修改《著作权法》新增了视听作品类型,“听”里面也包含了声音,如果将音频作品归类到视听类,或者开放式条款中去,在法律上没有什么障碍。

从司法层面来看,总体理念是保护创新的,至于能否将音频内容作为视听作品或新修改《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九)项规定的其他新类型作品进行保护的问题,是存在探讨空间的。司法裁判需要在个案中考量具体情况,有可能会存在个案争议,但在争议中会逐步达成共识,明确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作为作品保护。希望有这样的案件出现,让司法机构通过个案裁判逐步明晰司法判断。

对于单独对音频内容进行保护,有几个权利边界的问题:特色朗读者的贡献能不能作为独创性表达,如果能够构成的话,如何区分表演者的权利和原内容权利所有者之间的权利界限,以及怎么许可利用,这些都需要进行考量。

3、促进产业发展还需积极发声

声音作品著作权保护是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社会主体应积极营造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环境。我们应倡议全行业全社会共同努力,抵制打击各类侵犯声音作品著作权的行为,鼓励公平合法的著作权合作和著作权开发,共同为声音作品的创作、传播及产业发展和市场繁荣构建一个开放、融合及有序的著作权环境。

要促进音频产业的繁荣发展,行业就应该有专门的研究机构,研究音频作品本身的规律、本质特征以及作品产业化的发展方向,然后将研究成果反映到法律诉求中去。

新修改《著作权法》已经实施,国家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大背景轮廓初显,和音频内容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未来会越来越完善。全社会和全行业需要充分尊重音频内容作者的创造性表达,广播工作者以及所有音频创作者也要一同主动发声,积极推动音频版权保护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来源:颖火虫

编辑:梵高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