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产故事 | 普洱茶,真的可以成为地理标志吗?
本文转载自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微信公众号。
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全国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召开期间,地理标志受到了两会代表们的广泛关注。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长期关注地理标志及相关问题,本期推文特刊载相关文章,以飨读者。
前言
2020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中的通用名称判定指南(征求意见稿)》,拟明确涉及地理标志的通用名称判定要素及处理原则等相关问题。同年7月,为完善地理标志制度,全面提升地理标志保护效果及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进一步印发《关于征集地理标志保护与运用“十四五”规划建议的通知》。
可以看到,地理标志在提升产品竞争力,推动地理标志产品及相关产业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正在不断得到重视。在这样的背景下,相关部门在审核地理标志申请时应对名称进行严格把关之外,还应当结合相关规定,审查现有地理标志实践发展状况。
“普洱茶”地理标志于2008年5月13日获准公告(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批准公告2008年第60号)。2008年6月17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理标志产品 普洱茶》(GB/T22111-2008),于2008年12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地理标志保护公告及地理标志产品国家标准,“普洱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地域保护范围及相关品质要求,主要可概括为三个方面:其一,地域范围。为云南省十一个地区的部分行政区域。其二,茶树品种。为云南大叶种。其三,特定工艺。以云南大叶种晒青毛茶为原料,并在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成,具有独特品质特征的茶叶。
2020年5月,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举办的2020年中国品牌价值评价结果正式发布。在近200个参评的地理标志产品中,普洱茶以品牌价值662.46亿元和品牌强度900的实力,名列第七[1]。
由此可见,“普洱茶”已成为我国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地理标志产品。本文将以“普洱茶”地理标志为例,结合普洱茶产业发展实践发展情况,探究“普洱茶”一词是否真的适合作为地理标志名称。本文仅是管中窥豹,意在引起大家对地理标志保护中通用名称判定的相关问题之重视。
“普洱茶”通用名称判定
从表面看来,“普洱茶”看似是“云南省普洱市+茶”的命名结构。但是“普洱茶”地理标志保护范围所划定的区域,除普洱市之外,还包含昆明市、楚雄彝族自治州、玉溪市、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西双版纳彝族自治州、临沧市等十一个地区。
既然云南省十一个地区都能够生产“普洱茶”,那么为什么仅以“普洱”的地名命名呢?根据《中国茶叶大辞典》中“普洱茶”词条的解释如下:
“历史上的普洱茶,泛指原思茅区(今思茅地区、西双版纳自治州)所生产的,集中于普洱府所在地(今普洱县)销售的,以云南大叶种茶为原料制成的晒青毛茶。”
由此可见,这里所说的“普洱”指的是原普洱府。那么“普洱府”又是哪里呢?根据《中国古今地名大辞典》中“普洱府”词条记载:
“清平云南。分车里宣尉所辖江内六版纳地置普洱府。隶云南省。民国废。”
可以看到,“普洱府”作为地名,已是早在清代的事情。民国时期,就已将“普洱府”之地名废除。那么,在如今早已没有“普洱府”地理区划的情况下,“普洱茶”又如何能够完成“指示商品产地来源”之作用呢?因此可以认为,“普洱茶”一词显然不是“地名+产品名称”的结构。
那么,“普洱茶”是否与“白瓷”“乌龙茶”“西瓜”等名称一样,属于通用名称呢?
这一点要从“普洱茶”在原产地之外的贸易情况来进行考量。台湾师范大学教授、著名普洱茶收藏家邓时海先生曾对这一历史事实进行详细的描述:
“确实,‘云南省’是一个生产最好普洱茶的地区。然而,却不是指称普洱茶品的指标,它也无法涵盖所有普洱茶品的范围。诸如‘广云贡饼’、‘广东七子饼’、‘广东沱茶’、‘重庆沱茶’,以及早期诸多边境茶品如‘廖福散茶’、‘河内圆茶’等等,这些都不是云南省内生产的原料所压制的茶产品。生产这些茶品的地区目前仍在生产普洱茶,如果把普洱茶定位于只能是在云南省分内的原料所生产的茶品,则其他省分所生产的普洱茶品将该归何处?” [2]
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湖南省茶叶分公司宣传资料(上世纪八十年代)
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四川省茶叶分公司宣传资料(上世纪八十年代)
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广东省茶叶分公司宣传资料(上世纪八十年代)
可以看到,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不仅云南一省,四川省、广东省、贵州省、江西省、湖南省,甚至越南、泰国等多地均曾大量生产、销售普洱茶。2015年出版的《中国茶叶大辞典》中,同时收录了“普洱茶”“云南普洱茶”“四川普洱茶”等条目,并对以上历史发展状况再次做了确认。
以上对普洱茶发展历史的探究,意在证明近代以来,制作普洱茶的原料,并不局限于云南大叶种一个品种。多省份所产茶青,均可用于普洱茶制作。同时,生产普洱茶的地域,也并不局限于云南一省,且其他省份普洱茶产量相当可观。因此经过长期历史时期的发展,“普洱茶”一词,从消费角度来看,已成为茶的一个品类名称。从生产角度来看,已成为一种与“红茶”“绿茶”“乌龙茶”等相对应的茶叶加工工艺名称。
综上所述,“普洱茶”一词并不符合地理标志命名规则,难以达到地理标志应有的“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之作用。同时,“普洱茶”一词原本就是一个通用名称,不适合被注册为地理标志。
“普洱茶”地理标志之伤
时至今日,根据“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其他省份的普洱茶在如今的市场上已然销声匿迹。目前的市场上,可以说所有的普洱茶均为云南一省所生产普洱茶。
然而,申请地理标志不仅是为了对地理标志产品本身进行保护,更重要的意义在于推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使地理标志成为我国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助推器。
从目前的实践来看,“普洱茶”地理标志也许确实有助于推动云南省的经济发展。但是这样的经济发展,却建立在抑制其他省份从事普洱茶相关生产贸易活动的基础之上。曾经产量巨大、市场影响力广阔的广东普洱茶、四川普洱茶、重庆沱茶、贵州普洱茶等诸多品类,都因为“普洱茶”地理标志保护的出现而逐渐衰落。若非如此,“中国普洱茶”的经济价值又何止662.46亿元。与此同时,一个缺少竞争的市场,从来都不是促进产业进步的良好环境。所以进一步而言,如今“普洱茶”地理标志短期内看似促进了云南普洱茶产业发展,但从长远角度看来,也使云南普洱茶产业处于缺乏竞争的环境之中。
地理标志可以将其所标识的商品和特定的产地联系起来,并彰显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和信誉,因而有着重要的商业价值。因此相关部门在审核地理标志名称时更应当严格把关。本文仅是管中窥豹,意在引起大家对地理标志保护中通用名称判定的相关问题之重视。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的任何观点、立场、看法)
注释(上下滑动阅览)
[1] 普洱茶进入中国地理标志产品品牌价值前十[N].昆明日报.2020-05-27(A06).
[2] 邓时海.普洱茶的省思[J].普洱,2015年, 2:79.
参考文献:
1、陈宗懋主编,《中国茶叶大辞典》,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15年1月第1版。
2、 臧励龢等编,《中国古今地名大辞典》,上海书店出版社,2015年1月第1版。
3、李涛、王思明、高芳著,《地理标志品牌蓝皮书 中国地理标志品牌发展报告(2019)》,2020年2月第1版。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
编辑:梵高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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