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信部再次征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意见【附对比表】
根据此前《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收到的公开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了修改完善(附件1),再次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2),并于2022年2月21日前反馈。
传真:010-66069561
邮箱:zhanghong@miit.gov.cn,请在邮件主题注明“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意见反馈”。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邮编:100804),请在信封上注明“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意见反馈”。
附件:
1.《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pdf
2.修改意见反馈表.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2年2月10日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主要有以下十点重要变化:
- 将无线电数据纳入适用范围,新增无线电管理机构作为监管机构之一,并将电磁所受影响纳入重要数据与核心数据判定标准;
-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可在一般数据、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三级基础上细分数据的类别和级别;
- 取消从恢复数据或消除负面影响所需付出的代价程度作为一般数据或重要数据的判定标准;
- 要求地方工信部门、通信管理局、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提交备案申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 明确备案变更的要求,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的类别或规模变化30%以上的,或者其它备案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应当在发生变化的三个月内履行备案变更手续;
- 要求销毁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应向工信部门、通管局、无线电管理机构更新备案;
- 取消核心数据不得出境,在工信部批准的情况下可以向国外提供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
- 新增核心数据跨主体处理要求,需评估安全风险,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并经地方监管部门报工信部审查;
- 取消安全审计要求;
- 取消对工业和电信数据处理者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的强制要求。
附修订对比
来源:工信部
编辑:梵高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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