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勇 | 商标法第五次修订快评


作者 | 路勇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目次
第一部分:新法重点快评
第二部分:草案曾有但未保留的探索
2026年6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商标法自1983年施行以来的第五次修订,法律条文由8章73条增加为9章87条。[1]本文对修订内容择部分重点作简要评析,也关注修订草案中曾经包含但最终未保留的部分修改。
第一部分
新法重点快评
(一)未注册驰名商标跨类保护
未注册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规则的突破,是此次修订的一核心亮点。第二十条删除“已经在中国注册的”之限定,将禁止跨类抢注的保护范围从已注册驰名商标扩展至未注册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本应与其知名度辐射的范围相适应,而与其注册状态并无直接关联,不以注册状态确定保护范围回归了驰名商标的本质。[2]实际上,品牌知名度的形成往往早于全类注册布局,高成长企业在商标注册完成前就面临被跨类抢注的风险,草案的调整“有效保障了初创品牌的早期权益”。[3]
(二)心机商标的处罚
对于社会舆论所称的“心机商标”,即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最终版本大幅提升了处罚力度,这与业界在征求意见阶段的普遍呼声高度吻合。修订草案原规定此类行为最高仅处五万元罚款,多位实务专家指出这一数额与其非法获利数额未必相适应,恐不足以震慑违法行为。[2]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分组审议中也建议加大打击力度,认为这类行为“严重扰乱商标管理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4]最终版本将处罚修改为: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撤销其注册商标。[5]同时新增投诉举报机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举报。从五万元到二十五万元再到违法经营额五倍罚款,处罚力度的跃升幅度相当可观。同样值得关注的是,最终版将罚款设置为可独立适用的处罚方式,不再以“责令限期改正且拒不改正”为前置条件,执法部门拥有了更灵活的执法工具。
(三)三年不使用免赔抗辩时间节点的调整
三年不使用免赔抗辩时间节点的调整,关乎“商标价值源于使用”这一制度基石的落实。修订草案第七十五条规定以“起诉前”三年为基准,判断商标是否连续三年未使用。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实务界指出这一标准存在明显漏洞: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权利人,完全可以在发现侵权行为后、起诉前临时使用商标,从而规避免赔抗辩的制度约束,这与立法目的背道而驰。[2]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记载了这一意见,明确指出“以‘起诉前’作为未使用抗辩的截止时间,会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发现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后象征性使用商标留下空间,导致商标重注册轻使用问题加剧”,因此将时间节点修改为“侵权行为发生前”。[5]这一修改将判断基准时点从“起诉”这一程序性节点前移至“侵权”这一实体性节点,从根本上堵塞了规避路径,使商标使用义务从纸面走向实质。
(四)惩罚性赔偿主观要件
惩罚性赔偿主观要件从“恶意”修改为“故意”,是与《民法典》和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协调统一的体现。在讨论过程中,有学者认为“恶意”一词“原本是想用来描述比一般的‘故意’程度要严重一些的情形,但是用‘恶意’一词会给法律判断带来不确定性”,[6]这一修改降低了权利人的举证难度,使惩罚性赔偿制度更易于适用。
(五)加强对商标代理机构的备案管理和行业自律
加强对商标代理机构的备案管理和行业自律,是此次修订回应行业治理需求的重要举措。全国人大常委会鲜铁可委员在分组审议时指出,“商标代理机构之间恶性竞争加剧,甚至参与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建议加大对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人的管理力度。[4]新法明确要求商标代理机构将本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相关信息报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备案,并规定各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商标代理机构的管理。[5]
第二部分
草案曾有但未保留的探索
修订过程中还有一些引发广泛讨论的条款,最终未能在正式文本中保留。对这些条款的处理,反映出各界意见的分歧与立法机关的审慎考量。
(一)情势变更条款
关于“情势变更”条款,是此次修订中业界声音较大的一项。修订草案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商标行政诉讼案件“应以被诉决定、裁定作出时的事实状态为准”,这可能导致实质上关闭法院在诉讼中基于情势变更撤销行政决定的通道。在征求意见过程中,这一条款遭遇了业界较多反对,其忧虑在于:如果当事人申请中止审理遭行政机关拒绝,而司法审查又被锁定在行政决定作出时的事实状态,当事人将陷入程序合法的死局,合法权益无从救济。最终,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明确“删去修订草案第四十条第二款”。[5]这一决定值得肯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所确立的情势变更原则,得以继续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中发挥矫正功能。商标权利状态本身具有动态变化的特征,例如,引证商标可能在诉讼期间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若不承认情势变更,在先申请制和分类注册制的固有缺陷将被成倍放大。
(二)“商标使用说明制度”
202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征求意见稿中引入的“商标使用说明制度”要求商标注册人自核准注册之日起每满五年主动说明商标使用情况。这也曾是修法讨论中争议最为集中的条款之一。支持者认为该制度能从根本上解决商标“注而不用”的问题,但同样有很多意见表达了审慎甚至反对的立场。该制度可能会增加巨大的制度成本,若所有注册商标都每五年需提交使用说明,不仅审查主管机关要增加人手、设置相应程序,更意味着为市场主体增加了维持其注册商标的沉重负担。实际上,企业进行防御性商标注册有其合理的商业逻辑,如果要求注册商标每五年提交一次使用情况说明,将严重增加企业负担,商标可能成为一个不得不承担的负担,而非用于赋能企业发展。且该制度的主要作用,可以由商标撤销程序实现。从最终结果看,这一制度因成本过高等原因被搁置。尽管“重注册、轻使用”的问题确实存在,但若使用的制度工具过于刚性,可能付出的行政成本和社会代价超过了其带来的制度收益。是否存在更精准、成本更低的替代方案,值得继续探索。
(三)商标强制移转制度
商标强制移转制度同样经历了从提出到搁置的过程。2023年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特定情形的恶意抢注(如抢注驰名商标、代理人抢注等),在先权利人可以请求宣告无效,也可以请求将注册商标移转至自己名下。支持者认为这为在先权利人提供了“釜底抽薪”式的救济,能有效应对恶意注册人无效败诉后持续重复申请的“循环案件”问题。[7]然而,反对意见指出了该制度面临的诸多操作障碍:如果被要求移转的商标存在质押或法院冻结的情况如何处理;强制移转后新权利人如何应对“撤三”风险;恶意注册人利用程序延缓移转生效导致商标失效如何追责等。[7]此外,将私权强制移转的制度设计,与商标权作为私权的基本属性之间仍然存在一定张力。这是一个稍有遗憾但也合理的取舍。
(四)“恶意抢注民事赔偿”
“恶意抢注民事赔偿”条款的命运也值得关注。2023年征求意见稿第八十三条规定,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民事赔偿。在讨论中,企业界更多将此视为有利条款。[8]业界认为恶意商标申请行为直接损害特定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仅规定行政责任“未能为被侵权的在先权利人提供直接的民事赔偿救济渠道”。[9]然而,最终版本未保留该规定。这可能是因为单纯的恶意注册行为是否构成《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意义上的“损害”,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复杂的衔接问题。此外,恶意注册与后续可能实施的侵权行为之间如何区分、赔偿数额如何计算,均缺乏清晰的实践积累。将这一争议问题留待未来通过司法解释或进一步修法解决,或许是更为审慎的选择。
(五)“禁止重复注册”制度
2023年征求意见稿中的“禁止重复注册”制度也曾引发激烈讨论。支持者认为这有利于释放商标资源、遏制“接力式申请”的投机行为。[10]但反对者指出,实践中企业进行重复注册往往是为了应对程序空转,在先引证商标被提起撤销或无效程序后,审查阶段与诉讼阶段存在时间差,企业不得不重复申请以维持权利状态。有实务专家认为,如果中止程序仍然“形同虚设”,禁止重复注册“明显对权利人过于严苛”。[11]最终版本未保留该制度,说明立法机关在“释放商标资源”与“保护合理商业需求”之间,选择了后者优先。
注释(上下滑动阅览)
[1] 新华网,“人大常委会丨强化商标管理和保护 商标法完成修订”,2026年6月26日。https://www.cnipa.gov.cn/art/2026/6/26/art_55_206931.html
[2] 蒋强(重剑无锋),“速评《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微信公众号“蒋法师”,2025年12月29日。https://mp.weixin.qq.com/s/bdIQUOyz_x5BJgC3OLSyBA
[3] 恒都律师事务所(张文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核心变化解析:企业不可不知的10个关键点”,2026年5月。
[4] 法治日报(朱宁宁),“加大打击恶意抢注等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分组审议商标法修订草案时建议”,中国人大网,2025年12月27日。http://www.npc.gov.cn/c2/c30834/202512/t20251227_450694.html
[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26年6月23日。http://www.npc.gov.cn/c2/c30834/202606/t20260626_455848.html
[6] 黄武双(华东政法大学),“《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建议”,搜狐网,2023年2月28日。https://www.sohu.com/a/647489663_120133310
[7] 黄慧(集佳律师事务所),“《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的商标强制转移制度面面观”,2023年9月。https://unitalen.com.cn/html/report/22095192-1.htm
[8] “法大知识产权沙龙第三十期 | 商标法第五次修改研讨”,腾讯新闻,2023年10月10日。https://new.qq.com/rain/a/20231010A00Z6Q00
[9] 林旭(金茂律师事务所),“金茂评论 | 对《商标法(修订草案)》若干条款之浅见”,微信公众号“金茂法律评论”,2026年1月15日。https://mp.weixin.qq.com/s/E3grmMIJXyShOSzxvlEicQ
[10] 知识产权报(王晶),“完善商标制度 回应社会关切”,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年2月8日。https://www.cnipa.gov.cn/art/2023/2/8/art_55_182022.html
[11] 李宇(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解读与思考建议(下)”,微信公众号“知产力”,2023年2月。https://www.zhichanli.com/p/949249947
作者:路勇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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