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IF 2026 围炉谈话 | 印度SEP执法新纪元——如何重塑FRAND格局


2026311日至13日,由中国领先的知识产权会议策划及知识产权媒体“知产前沿”举办的第四届知产前沿信息通信论坛(IFIF 2026在深圳前海华侨城瑞吉酒店隆重举行。作为亚太地区最具影响力的标准必要专利(SEP)专业盛会之一,本届论坛以"破局·立势:全球SEP许可的博弈与前瞻"为主题,汇聚75余位来自法院、领先企业及律所的发言嘉宾,与现场近400余位产业界知识产权负责人共同探寻公平、高效的SEP治理新范式。


311日下午,会前研讨会A的第二场围炉谈话以“印度SEP执法新纪元——如何重塑FRAND格局”为主题展开,多位来自产业界与法律实践一线的嘉宾围绕相关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该环节由Singh & Singh Law Firm LLP资深合伙人Saya Choudhary主持,参与访谈的嘉宾包括OPPO高级知识产权总监朱娟以及Saikrishna & Associates知识产权诉讼合伙人Julien George。三位嘉宾从产业实践、诉讼经验以及司法制度等不同角度出发,就印度标准必要专利纠纷解决机制、全球许可费率裁定,以及跨法域诉讼的发展趋势等关键问题进行了系统探讨。



一、诉前调解机制:印度SEP纠纷解决的新路径

Saya Choudhary首先介绍了印度知识产权争议解决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机制——诉前调解。她指出,在印度,若当事人并未申请紧急救济措施,可在提起诉讼之前申请由法院监督的诉前调解程序。这一制度在印度知识产权纠纷,尤其是商业纠纷中逐渐得到运用。Saya Choudhary进一步说明,该制度具有多方面优势。首先,诉前调解法定期限为三个月,经双方同意可再延长两个月,有助于在较短时间内推动争议解决;其次,调解程序可以在线进行,当事人无需跨国往返参与,显著降低了时间和成本负担;此外,调解所耗费的时间不会计入诉讼时效,从制度上避免了当事人因尝试和解而丧失诉讼权利;最后,如果双方在调解中达成和解,该和解协议将具有与仲裁裁决相当的法律效力。

(一)以当事人为中心的调解机制有助于促进和解

Julien George在回应中表示,在印度法律体系下,诉前调解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前提是双方愿意坦诚沟通。她指出,调解程序受到严格的保密原则保护,这使得当事人能够在不担心相关陈述被用于后续诉讼的情况下进行充分交流,从而更真实地表达各自立场。Julien George进一步强调,印度调解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即使调解未能成功,调解报告中也不会记录失败原因,更不会将责任归咎于任何一方,而仅会载明未达成和解。这种制度设计有助于降低当事人的顾虑,鼓励双方更加开放地进行谈判。她还指出,印度的调解机制以当事人为主导,法院指定的调解员通常接受过专业培训,其职责并非裁判是非,而是通过专业技巧引导双方寻找可接受的折中方案。根据她的经验,如果双方能够充分利用调解平台并保持坦诚态度,调解往往能够成为推动纠纷解决的重要途径;反之,如果任何一方缺乏诚意,调解成功的可能性则会明显降低。

(二)调解为诉讼各方提供理解彼此立场的重要机会

在谈及诉前调解机制时,朱娟指出,对于知识产权纠纷而言,调解始终是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工具,但是否起作用仍需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加以判断。她认为,在部分案件中,诉前调解能够发挥积极作用,因为这一阶段可以帮助双方更加清晰地表达自身立场,并梳理争议的核心问题。朱娟还强调,调解程序的机制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开放的沟通空间,使双方能够更直接地表达诉求,这不仅有助于推动潜在和解,也能够为后续的诉讼程序提供重要参考。她以实践经验为例指出,在某些案件中,通过调解阶段的沟通,团队能够更好地了解对方的优势、弱点以及整体策略,从而更清晰地把握对方立场,并在后续程序中做出更有效的应对。总体而言,她认为诉前调解在标准必要专利等复杂技术纠纷中仍然是一种值得尝试的争议解决路径。


二、代表性专利与专利组合许可:产业实践的复杂平衡

Saya Choudhary在讨论中进一步将话题引向SEP许可实践。她指出,目前印度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对行业许可实践的理解仍在不断发展之中。在实际商业谈判中,权利人通常会基于专利组合进行许可,而在诉讼中则往往通过选取若干具有代表性的核心专利进行分析,以此作为评估整个专利组合价值的参考依据。

Saya表示,印度法院在部分案件的临时裁定以及终局判决中,已经支持以代表性专利为基础,对涉及某一技术标准的专利组合整体作出救济裁定。然而,这一做法在实践中仍存在一定争议。有观点认为,法院的救济范围应严格限于诉讼中被主张的具体专利,而不应扩展至整个专利组合。

(一)专利组合许可需结合技术价值与产业实施情况综合判断

朱娟认为,在实际谈判中,是否仅针对少量专利进行分析,还是围绕整个专利组合开展评价,并不存在统一或固定的答案,关键仍在于具体案件和专利组合本身的特点。她指出,每个专利组合在规模、技术实力以及地理覆盖范围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因此需要结合产业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朱娟强调,技术在不同法域的落地实施情况是一个重要考量因素。例如,某些通信技术在部分国家尚未实现商业化应用,而在其他地区已经广泛实施;又如5G技术在不同国家的发展阶段也存在明显差异。因此,在涉及全球专利组合许可时,必须同时考虑各地区的技术应用程度、市场环境以及专利分布情况。此外,她还指出,即使属于同一技术领域的专利,在行业实践中其技术价值也并不完全相同。例如在4G通信技术中,不同版本标准所对应的专利价值可能存在差异。虽然从理论上看,每一项专利都具有独立价值,但在实际谈判或诉讼过程中,企业仍需要在成本、时间以及整体策略之间进行权衡,并在不同阶段根据案件发展作出最合适的决策。因此,她认为这一问题本质上并不存在统一的解决模式,而是需要结合具体情境进行判断。

二)全球专利组合许可范围与费率裁定权的现实争议

Julien George 从实施方及诉讼实践角度分析了这一问题。她指出,相关争议通常出现在两个阶段:一是在诉前许可谈判阶段,二是在诉讼阶段。在谈判阶段,双方往往围绕全球专利组合进行讨论,但部分实施方的业务仅集中于特定区域,因此更倾向于根据自身市场范围调整许可范围和费率,并综合考虑当地市场规模及利润空间。从实施方角度看,许可安排不仅是一次性交易,更需要具备长期可持续性,以适应通信技术不断演进的发展趋势。在诉讼阶段,她指出,当同一纠纷在多个司法辖区同时进行时,是否由某一法院确定全球许可费率便成为关键问题。除非当事人明确同意,否则由单一法院裁定全球费率可能引发司法管辖和国际礼让方面的争议。因此,她认为更为合理的方式是由各司法辖区法院根据本地市场情况分别评估相关专利组合费率,例如印度法院更适合对与印度市场相关的专利及其费率作出判断,并将审理基础集中在能够代表该市场的代表性专利。


三、单一法院确定全球费率的行业接受度与现实挑战

Saya Choudhary指出,目前印度法院在SEP案件中通常只会裁定适用于印度本土市场的FRAND费率,而不会直接确定全球许可费率。然而,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以及跨法域诉讼的增加,全球费率裁定问题正日益受到关注。她提到,目前英国法院以及中国部分法院在个别案件中尝试在当事人反对的情况下确定全球费率,这一做法在国际范围内引发了广泛讨论。同时,随着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与英国法院在相关案件中的互动和争议,如何在不同司法体系之间协调全球许可问题也成为新的焦点。

朱娟从企业实践角度回应了这一问题。比如英国法院在多个案例中确定了全球费率的管辖;中国法院可以基于“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全球费率。这为行业提供了一种标准专利全球纠纷的解决路径。当然,近年来围绕全球费率管辖的讨论也越来越多,也有现实案例冲突,比如InterDigital与亚马逊案件。朱娟认为,从产业角度来看,无论是专利权人还是实施方,都希望司法体系能够提供更加明确和稳定的规则。她认为,各国法院对其辖区内专利的管辖权毋庸置疑,但若要真正解决全球费率问题,可能仍需要建立更加系统化的机制。目前这一问题尚未形成统一答案,未来仍需通过新的案件和更多行业讨论逐步探索解决路径。


四、跨法域SEP诉讼的策略化趋势与制度空缺

在谈及跨法域诉讼的发展趋势时,Julien George 指出,在SEP纠纷中,当事人越来越倾向于在多个司法辖区同时提起诉讼,并将其作为谈判策略的一部分。通过在不同国家发起诉讼,当事人往往能够在谈判过程中形成更大的压力,而从实践情况来看,许多案件最终都在法院作出终局判决之前通过和解方式得以解决。

她进一步提到,英国法院曾提出通过“临时许可”(interim license)的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一种阶段性的解决方案,即在法院最终确定FRAND费率之前,由实施方依据临时安排继续使用相关技术,并支付临时许可费。然而,这一机制在实践中的一个主要障碍在于,专利权人往往不愿意暂停其在其他司法辖区发起的诉讼行动,因此难以形成由单一法院集中处理费率问题的稳定框架。

Julien还指出,由于专利权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征,各国在专利法制度以及专利有效性认定标准方面均存在差异,因此完全依赖单一法院解决所有相关问题在制度上面临一定困难。例如,如果某一法院确定了FRAND费率,但随后其他国家的法院认定部分专利无效,那么在费率计算中如何处理这些变化仍缺乏明确机制。她认为,目前国际专利许可体系在这一问题上仍存在制度空白。未来,随着更多相关案件的出现,国际司法实践可能逐步探索出新的解决路径,例如建立更加标准化的费率计算方法,或形成跨法域协调的机制。


五、全球费率设定中的市场差异与费率调整机制探讨

在讨论全球FRAND费率裁定的可能路径时,Saya Choudhary进一步提到,一旦法院确定了全球费率,如何评估各国专利组合的实际强度便成为新的问题,因为单一司法辖区很难独立完成对所有国家专利价值的全面评估。也有观点提出一种折衷方案:当事人可以先达成一份全球许可协议,但在协议中设置附加条款,约定在未来根据各国具体的专利分析结果,对既定费率进行相应调整。

对此,朱娟回应称,各国在专利制度及对FRAND原则的理解方面均存在差异,因此在设定全球许可费率时,往往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不同观点的冲突。她认为,在确定全球FRAND费率时,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专利的地理覆盖范围、各地区技术发展的阶段以及不同市场的商业环境等。

朱娟进一步表示,在实践中,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在评估费率时通常都会参考不同的基准费率或可比许可协议。同时,不同案件之间的差异也需要在分析过程中予以充分考虑。各方在诉讼或谈判中往往会采用各自的方法论来进行评估,尽管实现目标的路径可能不同,但原则上都应尽量将相关因素纳入考量。在现实情况下,出于时间成本或诉讼压力的考虑,某些因素可能会被简化处理,但整体而言,对这些差异进行系统评估仍是合理且必要的。

Saya Choudhary认为,如果未来法院需要裁定全球FRAND费率,或许需要在整体费率框架下更加细致地考虑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市场差异,例如市场规模、产品结构以及技术实施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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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har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