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IF 2026 陈金林 | 中国SEP治理——从“跟跑”到“并跑”的范式转变


2026311日至13日,由中国领先的知识产权会议策划及知识产权媒体“知产前沿”举办的第四届知产前沿信息通信论坛(IFIF 2026在深圳前海华侨城瑞吉酒店隆重举行。作为亚太地区最具影响力的标准必要专利(SEP)专业盛会之一,本届论坛以"破局·立势:全球SEP许可的博弈与前瞻"为主题,汇聚75余位来自法院、领先企业及律所的发言嘉宾,与现场近400余位产业界知识产权负责人共同探寻公平、高效的SEP治理新范式。


312日下午,柳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金林围绕“中国SEP治理——从‘跟跑’到‘并跑’的范式转变”展开分享,系统梳理了过去十余年中国在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司法演进路径,并从许可费裁定、禁令适用以及禁诉令等关键问题出发,总结中国法院在SEP治理中的实践经验与制度特点。陈金林指出,当前中国SEP治理已由早期的“跟跑”阶段迈入“并跑”阶段,司法能力与制度工具不断完善,中国法院已成为全球SEP争议解决的重要一环。



一、中国SEP代表性诉讼概览

陈金林表示,自2016年进入SEP领域以来,已积累近十年的实践经验,办理了大量相关案件。基于长期的实务观察,他深刻体会到,中国在SEP领域无论是在司法实践还是行政监管层面,均已发生显著变化:一方面,法律从业者和司法人员的专业化水平持续提升;另一方面,中国法院及行政机关在全球SEP治理体系中的话语权与影响力显著增强。他进一步指出,这一系列变化与中国经济的发展以及企业国际化进程密切相关。中国在SEP领域地位的提升,实质上是国家整体发展阶段演进的体现。

在此基础上,陈金林对中国过去十余年SEP司法实践的发展进行了梳理:


  • 华为诉InterDigital(深圳中院,2013.2):首个SEP中国费率判决
  • 西电捷通诉索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3):首个SEP禁令
  • 华为诉三星(深圳中院,2018.1):首个SEP附条件(执行)禁令
  • 华为诉康文森(南京中院,2019.6):确认不侵权之诉、判决SEP中国费率
  • 华为诉康文森(最高院,2020.8):首个禁执令
  • 小米诉InterDigital(武汉中院,2020.9):首个禁诉令
  • OPPO诉夏普(最高院,2021.8):最高院首次确定全球费率管辖权
  • OPPO诉诺基亚(重庆一中院,2023.11):首个SEP全球费率判决
  • 华为诉Netgear(最高院,2024.12):首个反禁诉令


总体来看,经过十余年的发展,中国法院在标准必要专利(SEP)领域已逐步构建起较为完整的司法工具体系,在禁令适用、全球费率裁定以及禁诉与反禁诉等方面均具备成熟的实践能力,体现出持续增强的制度供给与司法创新水平。在此基础上,从全球视角出发,陈金林将中国SEP司法的发展历程概括为两个阶段,即早期的“跟跑时期”和当前逐步形成的“并跑时期”。

(一)跟跑时期:初入全球诉讼版图

从全球SEP诉讼发展历程来看,中国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处于“跟跑”阶段,逐步融入国际竞争格局。2010年后,美国、欧洲等法域已率先积累了大量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例,例如围绕禁诉令、FRAND原则及全球费率裁定等核心问题,逐步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裁判框架,并在全球范围内产生广泛影响。

相比之下,中国在2011年虽已出现如华为诉InterDigital、中兴与华为纠纷等早期案件,但整体仍以探索为主,中国法院对SEP的理解仍处于起步期,法官对相关技术及法律问题的认知有待深化。


(二)并跑时期:参与全球诉讼一体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OPPO诉夏普案中首次明确中国法院对全球费率裁定具有管辖权以来,国内SEP诉讼数量迅速增长,中国法域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标志着中国在全球SEP诉讼格局中由“跟跑”迈入“并跑”阶段,并逐步成为全球司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关键一环。

在此背景下,以OPPO诉诺基亚、小米诉InterDigital、三星诉爱立信等为代表的一系列重大案件表明,中国企业已不再被动应对海外诉讼压力,而是转向主动布局,通过“同步起诉”甚至“先行起诉”的策略参与全球博弈。与此同时,中国法院凭借较高的审判效率及相对稳定、具有竞争力的费率裁判机制,持续吸引重要案件在中国审理,逐渐形成与美国、欧洲、英国、印度等法域并行发展的多中心格局。

总体来看,无论是专利权人还是技术实施方,在处理全球SEP纠纷时,均已将中国法院视为必选且关键的管辖地。这一“并跑”态势不仅体现了中国司法影响力和规则塑造能力的显著提升,也表明中国正深度参与并在一定程度上重构全球SEP许可与治理秩序。



二、中国SEP司法审理规则实践之许可费率

(一)明确全球费率管辖,也可裁判中国费率

陈金林指出,在SEP许可费问题上,中国法院已逐步建立起较为清晰的裁判规则,并具备裁定包括全球许可费在内的能力。从裁判前提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本条第二款所称实施许可条件,应当由专利权人、被诉侵权人协商确定。经充分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定。人民法院在确定上述实施许可条件时,应当根据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综合考虑专利的创新程度及其在标准中的作用、标准所属的技术领域、标准的性质、标准实施的范围和相关的许可条件等因素。这表明,法院介入许可费裁定需以当事人之间已进行充分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为基础,这是请求法院裁决的必要条件。

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在OPPO诉夏普案中进一步明确,中国法院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裁定全球许可费。具体而言,主要考量因素包括:其一,当事人在许可磋商时的意愿范围。法院需考量当事人的谈判内容是否包含涉案标准必要专利在全球范围内的许可条件;其二,许可磋商所涉及的专利授予国及分布比例,以及实施者的主要实施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营收来源地;其三,当事人专利许可磋商地或专利许可合同签订地,以及当事人可供扣押或可供执行财产所在地。

(二)许可费确定方式之一:可比协议法

在具体许可费裁定方法上,中国法院的做法总体与国际实践保持一致,主要采用“可比协议法”和“自上而下法”两种路径。就可比协议法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件中已明确了判断协议“可比性”的基本标准。例如,在ACTOPPO案中,法院提出应综合考察多个因素,具体包括:其一,许可谈判的环境。具体指双方的交易背景和交易条件,其直接关系到协议是否为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在不存在心理强制的情境;其二,许可主体的相似性。其中包括许可方的相似性,也包括被许可方的相似性,可以从业务模式、经营范围、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的关系等多方面加以判断;其三,许可专利的相似性。例如可比协议中作为许可标的的专利是否与诉争案件中的专利相一致或者至少涵盖后者,是否与诉争案件中的专利具有相同或者类似的数量和质量等;其四,许可条款的相似性。包括许可费率的计算、许可范围、许可期限、许可方式、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等。

此外,在OPPO与诺基亚案中,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判断许可协议是否具有可比性时,亦采用了类似的分析方法。具体而言,其综合考量了多项因素,包括许可交易主体的情况、许可标的之间的关联性、许可费包含的交易对象,以及许可谈判过程中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等。

(三)许可费确定方式之二:自上而下法

相较于可比协议法,自上而下法的逻辑更为简明,其基本思路是:以行业整体的累积许可费率为基础,结合权利人在相关标准必要专利中的贡献比例进行测算。具体而言,该方法通常包括以下步骤:首先确定(全球或中国范围内的)行业累积费率,其次明确(全球或中国范围内的)SEP总族数,进而计算权利人所占的有效SEP比例,最终据此推导出单模或多模的许可费水平。然而,在具体适用过程中,自上而下法亦面临一定的现实困难,尤其体现在专利贡献比例的确定上。其中,作为分母的SEP总量认定尤为复杂,通常需要依赖行业报告或统计研究数据,因而难以实现绝对精确。


(四)多种方法综合考虑

OPPO与诺基亚案中,法院同时采用了可比协议法与自上而下法进行测算。在可比协议方面,法院认定2018OPPO协议具有较高可比性,并据此拆解出4G多模终端的单台费率;虽然小米协议亦被初步认定具备一定可比性,但因其相关内容相对粗略、精确性不足,最终未被采纳。在此基础上,法院分别通过两种路径形成5G多模费率结果:一是对2G3G4G5G整体采用自上而下法计算;二是对4G多模部分适用可比协议法,对5G单模费率部分适用自上而下法,最终结合各代技术价值占比进行加权计算。



三、中国SEP司法审理规则实践之禁令

(一)中国禁令审理框架及发展:一般禁令

在中国法律体系下,针对专利侵权行为,原则上应当判令停止侵权,即适用禁令救济,除非涉及公共利益等特殊情形,否则通常会支持禁令请求。在SEP领域,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对禁令适用进行了进一步规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推荐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明示所涉必要专利的信息,专利权人、被诉侵权人协商该专利的实施许可条件时,专利权人故意违反其在标准制定中承诺的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义务,导致无法达成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且被诉侵权人在协商中无明显过错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标准实施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这一规定明确了在权利人存在过错、而实施人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不支持禁令请求。

尽管司法解释未明确列举支持禁令的具体情形,但从既有判例可以看出,实践中已逐步形成相对清晰的裁判规则:在权利人不存在过错、而实施人存在明显过错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会支持禁令请求;若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则一般不予支持。

这一思路在具体案件中已有体现。例如,在西电捷通诉索尼案中,法院认定权利人无过错、实施人存在过错,最终支持禁令;而在西电捷通诉苹果案中,一审虽作出相同认定并支持禁令,但二审阶段因专利已终止且双方已在境外启动仲裁并愿意遵守,法院认为无再发布禁令的必要,最终未予支持。此外,二审法院还特别指出,若涉案标准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适用禁令应更加审慎。

此外,在华为诉Netgear案中,虽未公开完整判决书,但根据相关信息,法院亦支持了禁令,其裁判逻辑与上述案例大体一致。


(二)中国禁令审理框架及发展:附条件禁令

在一般禁令之外,中国法院在SEP案件中也逐步探索“附条件禁令”的适用路径,以回应SEP许可关系的特殊性。从具体实践看,在VoiceAge HMD案中,法院即采取了较为典型的附条件禁令模式,即设定一定期限,若双方未能在期限内达成许可协议,则禁令正式生效。这种做法在保障权利人救济的同时,也鼓励双方通过谈判解决争议。此外,在华为诉三星案中,法院虽形式上直接判令停止侵权,但在判决理由中明确指出,在禁令生效后,双方仍可继续就SEP交叉许可进行谈判;若达成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协议或经原告同意,可不再执行停止侵权的判项。实质上,这一安排具有附条件执行的效果。



四、中国SEP司法审理规则实践之行为保全

(一)中国禁诉令框架及适用

禁诉令、反禁诉令等措施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均可被归类为行为保全的一种。其适用前提在于,如不及时采取措施,申请人将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且情形具有紧迫性,方可获得法院支持。

在华为与康文森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作出禁诉令(更准确地说为禁执令),对相关适用标准进行了系统阐释。法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对域外诉讼的影响,即禁诉令是否会实质干预外国法院的审理或裁判结果;在该案中,法院认为该措施并未影响海外判决实体结果,也未损及他国司法主权。二是行为保全的必要性,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确属必要。三是损益平衡,即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四是公共利益因素,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公共利益。五是国际礼让原则,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符合国际礼让原则。该案中,法院认为中国诉讼在先,并没有不符合国际礼让的要求。此后,相关实践进一步发展,中国法院在小米InterDigital等案中陆续发布禁诉令。


(二)中国反禁诉令框架及适用:华为v. Netgear

20241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华为诉Netgear案中首次作出反禁诉令裁定,确立了中国法院审查反禁诉令申请的完整审理框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其一,事实基础与法律依据;法院认为华为的申请具有充分依据,济南中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而Netgear向美国法院申请禁诉令,意在阻碍中国正在进行的诉讼,构成对中国司法管辖的不当干预。其二,行为保全必要性;法院认为,如不采取相应措施,华为的合法权益将面临难以弥补的损害。其三,损益平衡;法院认为不采取保全将严重影响华为权利实现,而采取反禁诉令仅对Netgear施加程序性限制,不会造成实质损失,整体上更具合理性。其四,公共利益以及其它考量;法院认定采取行为保全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亦无其他不利因素。



五、结语

总体来看,随着近年来相关案件数量的持续积累,中国法院在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审理经验不断丰富,司法能力显著提升,围绕许可费裁定、禁令适用以及禁诉与反禁诉等方面,已逐步形成较为完善且具操作性的制度体系。与此同时,司法实践中不断涌现的创新做法,也反映出中国在SEP治理领域日益增强的制度供给能力与规则塑造潜力。在全球SEP争议日益交织的背景下,中国法院正逐步成为重要的司法参与者与规则影响者。基于此,陈金林律师也呼吁业界同仁持续关注中国司法实践的最新发展,加强交流与理解,以更好把握全球SEP治理格局的演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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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har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