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平替”是“假冒”的进阶,批量仿制维密香氛的“平替品”被认定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适用惩罚性赔偿



Victoria's Secret(维多利亚的秘密,简称“维密”)是全球知名的女士内衣、服装、护肤品和香氛品牌。

20226月左右,维密公司发现名为“Victoria's Fleur”的香氛品牌在商标、产品名称、外观设计等多方面对其进行一对一地抄袭和模仿,相关产品以极为低廉的价格和低劣的品质在国内外电商平台上大量销售,并屡次与纯假冒产品一并出口到东南亚国家。

经调查,该山寨产品由汕头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汕头某科技公司”)生产,该公司的两名自然人股东周某锐、吴某薇系夫妻关系,通过个人微信账号销售、推广该产品并收取侵权款项。“Victoria's Fleur”商标由周某星申请注册,后转让至汕头某科技公司名下。周某星系周某锐的父亲,同时设立了汕头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称“汕头某化妆品公司”)销售“Victoria's Fleur”产品。

维密公司遂将该山寨产品起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58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1、认定“Victoria's Secret”“维多利亚的秘密”为服装产品上的驰名商标,在香氛产品上亦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在香氛产品和经营活动中使用“Victoria's Fleur”“维多利亚秘密”“维密”“维多利亚”等标识不仅侵害了维密公司在25类上的驰名商标,也侵害了其在第3类香氛产品本类上的注册商标。

2、认定维密品牌风格化的商品款式设计和对应产品名称体系构成竞争优势,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认定在同类产品上的整体仿冒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3、认定各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并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判决各被告赔偿800万元。

各被告对一审判决的赔偿额认定不服,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广东高院审理后同步委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进行调解,由各被告撤回上诉。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维密公司在本案主张被告45款产品构成侵权,以下为其中8款示例:


“平替“是市场竞争与消费理性的产物。基于自主创新和成本优势的“物美价廉”产品于社会总体福祉有益。然而,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手段、掠夺他人智力成果与商誉的恶意平替应当得到严格规制。

本案是一起打击“恶意平替”的典型案例。“恶意平替”呈现侵权手法隐蔽、侵权类型复合等特点。侵权人为了规避商标侵权责任,往往注册与权利人相近似的商标,然后比照“正品”商品款式或者其核心风格元素进行批量地抄袭和摹仿,导致消费者在视觉识别中难以区分细微差异,侵占他人市场份额,获取不正当利益。针对此类山寨产品,权利人就单一商品知名度的举证存在现实困难且维权成本极高。

本案创新性地适用《反法》第二条一般条款,打破单一维权路径的局限,明确风格化产品款式与名称体系构成维密公司核心竞争优势,通过夯实维密公司的权利基础、详细比对商品设计要点,充分证明侵权人大规模一对一抄袭的主观恶意与客观损害,说服法院启用该条款的兜底保护作用,有效破解单独维权难、诉累重的痛点。一审判决尤其针对反法的一般条款和具体条款的适用问题作出释明,指出对于整体性、多角度、难以清晰分割的整体仿冒行为,尽管权利人可对部分款式、产品名称寻求著作权法、商标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保护,但上述路径无法覆盖权利人所主张的全部权利或权益。如要求权利人就某一保护路径主张权利,将造成其无法获得周全司法保护并增加诉累。该裁判思路有效解决了批量仿制案件单独维权难的实践痛点,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极具现实价值的审理思路。本案入选为北京商标协会2025年度商标十大民事诉讼典型案例。此外,该案直击侵权链条核心,判令生产商、销售商以及相关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根据双方举证责任分配及实际举证情况,指出侵权人在有能力举证的情况下未提供证据证实其真实销售数额,权利人在被诉侵权商品销售渠道具有多样化特征的情况下仅主张以1688网店计算销售数额已是其保守选择,从而采纳了权利人主张的计算方式并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作出800万的判赔,不仅填补了权利人的损失,对行业内的恶意侵权行为亦形成强有力震慑。

作者:夏欢、牟珉慧编

辑:Shar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