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茜 | 商标权利滥用的判断标准及应对措施

2022年7月15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北京小壕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古北水镇旅游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二审维持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小壕公司申请注册涉案“古北水镇”商标,并发送侵权警告函、提起工商投诉的行为侵害了古北水镇公司的合法权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案是恶意注册并滥用商标权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本案核心争议焦点除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认定外,还涉及了商标权利滥用。

本文就结合该案,具体分析司法实践中关于商标权利滥用的判断标准以及应对措施。

目次

一、商标权利滥用的理论概念及实务规定

二、商标权利滥用的判断标准

三、商标权利滥用的具体情形

(一)商标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权利滥用

(二)商标行政诉讼程序中的权利滥用

四、商标权利滥用的应对措施

(一)法院层面

(二)笔者建议

一、商标权利滥用的理论概念及实务规定

我国商标法规定了商标为注册确权制度,即只有当商标通过国家商标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才能够取得商标专用权。

与此同时,商标权本质上是一种标识性权利,无论商标是否注册,只要其经过使用能够发挥识别商品(包括服务)来源作用,便产生了可归属于商标使用人的利益,他人未经许可对其进行混淆性使用,会干扰消费者“认牌购物”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损害商标在先使用人的正当权益,扰乱正常的商品交易秩序和市场秩序。[1]因此我国也对未注册但是也发挥了商标识别作用的商标进行法律保护。

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商标恶意注册甚至滥用商标权的行为。针对这种行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是民法典中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中的具体体现。而禁止商标权权利滥用,也是源于民法中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禁止滥用权利制度的基本法律来源于诚信原则,是从诚信原则产生的。依据诚信原则,行使权利应当以善意的方式进行,而滥用权利本身是恶意的、且以损害他人权益为主要目的的行为,恶意行使权利的方式本身就是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2]诚信体系建设在知识产权强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中至关重要。诚信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也是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我国商标法和专利法都对权利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作出了规定。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态度非常明确:既要严格依法保护,又要防止权利滥用,坚决防范和打击在知识产权取得和行使方面不诚信行为。[3]

从具体的实务规定层面来讲,除了有前述商标法第七条的总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年6月3日发布并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中也明确提到: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起诉构成法律规定的滥用权利损害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也可以另行起诉请求原告赔偿上述合理开支。[4]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22年3月29日发布并实施的《关于持续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通知》第七条也明确提到:“推动在地方知识产权立法中规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通过健全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机制、加重处罚力度、完善快速处置联动机制和区域执法协作机制、禁止权利滥用等方式加大打击力度。”

二、商标权利滥用的判断标准

目前我国商标法中对于商标权利滥用的行为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结合民法中权利滥用行为的构成要件以及商标法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可以推导出权利滥用的判断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对于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所称的滥用民事权利,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行使的对象、目的、时间、方式、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程度等因素作出认定。行为人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行使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滥用民事权利。”由此可见,法院认定构成权利滥用时,也需要考虑行为人滥用权利的主观目的。

王利明教授认为,我国民法典中规定的权利滥用的构成要件包括:

  1. 权利人以享有并行使某项权利为前提;
  2. 权利人选择一种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的方式行使权利;
  3. 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5]

那么对于商标权利滥用理论中的判断标准也可以推导出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 商标权利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商标专用权;
  2. 商标权利人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行使商标权利;
  3. 商标权利人行使商标权的行为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同时两者间存在因果联系。

接下来笔者就结合具体案例,来分析商标权利滥用在实务中的具体情形与认定。

三、商标权利滥用的具体情形

笔者通过商标权利滥用等关键词进行检索相关案例发现,商标权利滥用在民事商标纠纷案例中大量存在,同时在商标行政诉讼案件中也有存在。接下来就分情况列举比较典型的案例并进行分析。

(图片来源:威科先行法律信息数据库)

(一)商标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权利滥用

1. 恶意抢注他人享有在先权益的商标并进行工商投诉等行为阻碍他人正当商标注册

“古北水镇”商标之争案[6]

案情简介:

古北水镇是北京郊区罕见的江南特色小镇。2020年11月18日,古北水镇被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评为首届北京网红人文景观类打卡地。原告北京古北水镇旅游有限公司(简称古北水镇公司)于2010年7月16日在北京市密云区注册成立,专为运营古北水镇景区设立,景区2014年至2016年每年接待游客百万人次,总收入上亿元。被告北京小壕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小壕公司)于2014年2月12日在北京市密云区注册成立,成立之时营业范围包括商标转让与代理服务等,后变更登记去除此项服务。

原告古北水镇公司认为,小壕公司明知 “古北水镇”企业字号及未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仍在第33类酒类商品、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第14073131号、第14073132号“古北水镇”商标,并先后向古北水镇公司发送侵权警告函、提起商标侵权工商投诉,要求古北水镇公司停止在酒类产品包装上使用“古北水镇”商标,其行为使得原告“古北水镇”商标申请注册过程中受到阻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

判决及法律分析:

正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判决书中的说理分析部分:诚实信用原则是一切市场活动参与者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一方面,它鼓励和支持人们通过诚实劳动积累社会财富和创造社会价值,并保护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财产性权利,以及基于合法、正当的目的支配该财产性权益的自由和权利;另一方面,它又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本质上是法律对私权行使的一种限制,体现了法律追求“矫正正义”和“分配正义”的目标,它要求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否则构成权利滥用,不仅不能产生权利人追求的法律效果,还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被告小壕公司明知其申请注册涉案商标的行为不正当却仍然取得该商标的注册,并且还故意针对原告申请注册“古北水镇”商标时故意发送侵权警告函、提起工商投诉等,是以攫取不正当商业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行使该商标权,明显构成商标权滥用。该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商标法的立法目标和制度目的,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商标权利滥用,扰乱了商标注册和保护秩序,应当依法坚决予以规制。

2. 恶意取得、行使商标权并主张他人侵权的,构成权利滥用

“歌力思”商标之争案[7]

案情简介:

该案为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6批指导性案例之一。深圳歌力思服装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6月8日。2008年12月18日,该公司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第1348583号“歌力思”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的服装等商品之上,核准注册于1999年12月。2009年11月19日,该商标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9年12月28日至2019年12月27日。深圳歌力思服装实业有限公司还是第4225104号“ELLASSAY”的商标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的(动物)皮;钱包;旅行包;文件夹(皮革制);皮制带子;裘皮;伞;手杖;手提包;购物袋。注册有效期限自2008年4月14日至2018年4月13日。2011年11月4日,深圳歌力思服装实业有限公司更名为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力思公司)。2012年3月1日,上述“歌力思”商标的注册人相应变更为歌力思公司。

一审原告王碎永于2011年6月申请注册了第7925873号“歌力思”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的钱包、手提包等。王碎永还曾于2004年7月7日申请注册第4157840号“歌力思及图”商标。后因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日作出的二审判决认定,该商标损害了歌力思公司的关联企业歌力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在先字号权,因此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自2011年9月起,王碎永先后在杭州、南京、上海、福州等地的“ELLASSAY”专柜,通过公证程序购买了带有“品牌中文名:歌力思,品牌英文名:ELLASSAY”字样吊牌的皮包。2012年3月7日,王碎永以歌力思公司及杭州银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银泰公司)生产、销售上述皮包的行为构成对王碎永拥有的“歌力思”商标、“歌力思及图”商标权的侵害为由,提起诉讼。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日作出(2012)浙杭知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认为歌力思公司及杭州银泰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侵害了王碎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歌力思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7日作出(2013)浙知终字第22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歌力思公司及王碎永均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2014)民提字第24号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王碎永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及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定:

首先,歌力思公司拥有合法的在先权利基础。歌力思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最早将“歌力思”作为企业字号使用的时间为1996年,最早在服装等商品上取得“歌力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时间为1999年。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作为企业字号和注册商标的“歌力思”已经具有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歌力思公司对前述商业标识享有合法的在先权利。

其次,歌力思公司在本案中的使用行为系基于合法的权利基础,使用方式和行为性质均具有正当性。

最后,王碎永取得和行使“歌力思”商标权的行为难谓正当。“歌力思”商标由中文文字“歌力思”构成,与歌力思公司在先使用的企业字号及在先注册的“歌力思”商标的文字构成完全相同。“歌力思”本身为无固有含义的臆造词,具有较强的固有显著性,依常理判断,在完全没有接触或知悉的情况下,因巧合而出现雷同注册的可能性较低。作为地域接近、经营范围关联程度较高的商品经营者,王碎永对“歌力思”字号及商标完全不了解的可能性较低。在上述情形之下,王碎永仍在手提包、钱包等商品上申请注册“歌力思”商标,其行为难谓正当。王碎永以非善意取得的商标权对歌力思公司的正当使用行为提起的侵权之诉,构成权利滥用。

该案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也确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及禁止权利滥用在商标案件中的应用。任何违背法律目的和精神,以损害他人正当权益为目的,恶意取得并行使权利、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的行为均属于权利滥用,其相关权利主张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二)商标行政诉讼程序中的权利滥用

1. 侵权人商标侵权并滥用商标行政程序

“碧然德”商标之争案[8]

案情简介:

该案为全国首例商标侵权人滥用商标行政程序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件。

本案原告碧然德公司、碧然德净水系统公司在先注册“BRITA”商标及对应的“碧然德”中文商标等,经原告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作为经营同类产品的企业,被告上海康点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开展经营活动时间较晚。但被告从2012年起,持续在相关类别商品上申请注册与原告前述权利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总数多达21枚,这些商标经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均不予核准注册或被宣告无效。

需要指出的是,其中,对于被告所申请注册的“德碧然德”商标,原告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历经行政处理程序及一、二审诉讼程序,最终该枚商标被判定无效,时间跨度长达八年之久。期间,被告还以该“德碧然德”商标作为引证商标针对同类别的原告第GXXXXXXX号“碧然德”注册商标请求宣告无效,以及对原告申请注册中的“碧然德”等6枚商标提出异议,最终经国家商标行政管理机构审查,对原告的上述商标均准予注册或维持准予注册决定。

经过数量繁多、耗时长久的行政处理程序及相关诉讼程序,虽然原告相关商标权利均得以维护,但其正常经营活动因此受到严重干扰和不利影响。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实施了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判决及法律分析:

法院认为,无论是自行申请商标注册,还是对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提出异议、请求宣告无效或是对他人已注册商标请求宣告无效,都是商标法律制度赋予商业主体取得和维护其商标权益的程序安排,但商业主体必须依法正当行使其相关权利,不得借助表面合法的形式以达成其实质违法的目的。

综合观察本案纠纷整个过程,原告在先注册商标并通过持续使用获得一定知名度,依法享有在先权利,被告作为在后成立的滤水壶等产品的生产及销售企业,明知两原告的商标及品牌所具有的知名度和重大商业价值,理应对其在先权利及市场劳动成果予以尊重,在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的前提下展开市场竞争。

但事实上,被告不仅实施了前述商标侵权和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还通过恶意抢注、滥用异议处理程序等行为损害原告在先权利,在相关类别上恶意抢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并以此为基础利用商标异议、无效宣告等程序,干扰、阻碍原告正常行使商标权利,其恶意抢注、滥用异议程序等行为是被告大规模、综合性侵权行为的一部分,服务于侵权的总体目的,其实质在于攀附竞争对手原告及其品牌的商誉、设置障碍配合其他侵权行为干扰原告正常经营活动,意在破坏原告的竞争优势,建立自己的竞争优势,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

四、商标权利滥用的应对措施

(一)法院层面

随着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越来越大,司法机关对于权利滥用的行为也愈发重视。对于防止知识产权权利滥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李剑表示,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态度非常明确,既要严格依法保护,又要防止权利滥用,坚决防范和打击在知识产权取得和行使上的不诚信行为。全国法院将提升对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打击力度。在商标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中双管齐下,坚决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中,对恶意抢注的商标依法予以撤销,从根源上制止恶意注册;在商标民事诉讼中,对于恶意注册的商标,因商标权人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依法对其诉请不予支持。[9]

在2022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就“人民法院在防止知识产权权利滥用上有哪些举措”的问题,法院也予以了如下答复:

“一是提升对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打击力度。人民法院在商标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中双管齐下,坚决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中,对恶意抢注的商标依法予以撤销或无效,从根源上制止恶意注册;在商标民事诉讼中,对于恶意注册的商标,因商标权人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依法对其诉请不予支持。

二是出台防范恶意诉讼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以鲜明的态度和有力举措,坚决遏制恶意诉讼。202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对于恶意提起诉讼的原告,被告依法请求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提起恶意诉讼的当事人,人民法院还可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总之,织密制度的笼子,让恶意诉讼的当事人“偷鸡不成蚀把米”。

三是注重公平合理确定权利边界。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和知识产权价值的凸显,知识产权维权案件不断增多。在审理商标侵权民事案件的过程中,人民法院不断完善裁判规则,坚持公正合理保护,在依法保障权利人充分行使诉权的同时,也依法保护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所包含的商品通用名称、原材料名称等的权利。如在“青花椒”商标侵权案件中,二审法院明确认定被告的行为属于正当使用。

今后,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坚决遏制权利滥用的原则,推动营造知识产权诚信取得、诚信行使的良好法治氛围。”[10]

(二)笔者建议

从预防的角度来看,企业在开展商业运营之前,应当做好知识产权的布局和规划,尽早申请注册商标等行为,做好商标风险排查以及确权事宜,避免后期因为他人恶意注册等权利滥用行为给自己造成损失。

从维权的角度来看,目前权利滥用在知识产权实务领域愈发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重视,大部分案件中有充分证据和论证的话法院都会支持并保护被侵权方的权益并打击扰乱商标注册使用秩序的行为。因此当面对具体的侵权情形时,如自己未注册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申请注册商标阶段被恶意投诉甚至被恶意起诉时,应做好充分的证据收集并积极应诉,坚决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注释(上下滑动阅览)

【1】《知产北京:小知说法 | 恶意注册后滥用商标权的司法规制》,https://mp.weixin.qq.com/s/zSGCs9HBxKAov4LQJoMC0Q

【2】中国法律评论:【特稿】王利明:论禁止滥用权利——兼评《总则编解释》第3条| 中法评,https://mp.weixin.qq.com/s/dMq-sATXfGBXBJSjC30WRg

【3】《重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及配套文件,附最高院答记者问》,民法典之家,https://mp.weixin.qq.com/s/vtgxSgjQZJEwC8HNjj3RIA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 |法律法规|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 (wkinfo.com.cn)

【5】中国法律评论:【特稿】王利明:论禁止滥用权利——兼评《总则编解释》第3条| 中法评,https://mp.weixin.qq.com/s/dMq-sATXfGBXBJSjC30WRg

【6】参见(2021)京73民终4553号民事判决书

【7】参见(2014)民提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

【8】参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民初26614号民事判决书

【9】参见《最高法:防止知识产权权利滥用,让恶意诉讼者“偷鸡不成蚀把米”》,界面新闻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30704978588100591&wfr=spider&for=pc;《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1年)全文发布!》http://www.iprdaily.cn/news_31027.html

【10】《重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及配套文件,附最高院答记者问》,民法典之家,https://mp.weixin.qq.com/s/vtgxSgjQZJEwC8HNjj3RIA

作者:张茜

编辑:Shar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