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圆桌讨论 | 抗体药物发明专利中欧美审查实践比较及专利布局策略
9月17号上午,美国博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颖莉博士、中国药学会医药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李彩辉委员,广东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倪申文在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立的主持下,围绕“抗体药物发明专利中欧美审查实践比较 及专利布局策略”为主题,为本次大会带来精彩的经验分享和观点汇聚。
知产前沿新媒体将此次圆桌讨论内容整理成文供医药企业知识产权从业人员参考学习。
一、中美欧抗体专利中限定方式异同和审查标准差异
(一)中欧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
(广东嘉贤律师事务所倪申文)
倪申文律师对中欧专利审查指南中对抗体专利部分的修改进行了介绍。中国在2021年版的《专利审查指南》中对抗体专利的修改较为笼统,只是对权利要求的撰写以及创造性等方面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在权利要求的撰写方面,审查指南规定针对单克隆抗体的权利要求可以用结构特征限定,也可以用产生它的杂交瘤来限定,其中结构性特征列举了六个CDR的氨基酸序列。在创造性方面,审查指南规定如果抗原是已知的,采用结构特征表征的该抗原的单克隆抗体与已知单克隆抗体在决定功能和用途的关键序列上明显不同,且现有技术没有给出获得上述序列的单克隆抗体的技术启示,且该单克隆抗体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单克隆抗体的发明具有创造性。这里创造性的审查标准不再是要求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只要能够证明具有有益效果即可,这种审查标准已经很低了。作为申请人而言,其所追求的权利范围远远不止六个CDR氨基酸序列本身,而是要追求一个更大的范围,审查指南对这一问题并没有明确的态度。
欧洲的审查指南规定得则更为详细,就单克隆抗体部分新增了一个章节。关于抗体的表征方式,欧洲审查指南列举了包括氨基酸序列、核苷酸序列编码、抗原结合表位等功能性限定方式。关于创造性,欧洲审查指南明确规定如果单克隆抗体是通过氨基酸等结构序列进行限定,那么必须跟现有技术相比达到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才能满足创造性要求。
(二)美国Amgen vs Sanofi 案例
(美国博钦律师事务所王颖莉博士)
王颖莉博士以Amgen vs Sanofi 案为例介绍了美国的做法。美国的专利审查员通常都有一定的研发经验,在审查时可能会比较有同理心,在申请过程中对于后续证据也较为灵活。美国的Amgen诉Sanofi案围绕抗原结合表位限定的抗体是否满足美国专利法中的Enablement要求这一问题,引发大家关注和热议。美国专利法中的Enablement,类似中国专利法中的第26条第3款: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也涉及美国专利法中的Written Description要求,类似于中国专利法中的第26条第4款: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但并不完全一致。本案的陪审团认为涉案专利无论是Written Description要求还是Enablement要求都是满足的,即专利有效。法官则认为Written Description不满足,Enablement要求满足。上诉法院仅围绕Enablement要求进行审理,最终认为Enablement要求不满足,专利无效。本案背后反映出的现实是,在美国进行专利申请可以争取较宽的权利要求范围,但是在拿到专利后进入诉讼时,法官可能专利审查员的尺度不太一样。
(三)中美欧在权利要求审查上的差异
(中国药学会医药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李彩辉)
李彩辉委员用一个图表介绍了中国、美国、加拿大、日本和欧洲对抗体专利的态度:
就Amgen诉Sanofi案涉及的PCSK9抗体,在中国母案为200880113475.4号专利,该专利授权的是序列,之后三个分案分别是201410218672.x号、201410219429.x号、201210218704.6号专利。其中第一个专利的权利要求1为特异性结合人PCSK9的分离的单克隆抗体,其中当与人PCSK9结合时,所述单克隆抗体结合下列残基中的至少一个:SEQ ID NO:3的S153、I154、P155、R194、D238、A239、I369、S372、D374、C375、T377、C378、F379、V380或S381,并且其中所述单克隆抗体阻封PCSK9与LDLR的结合;第二个专利的权利要求1 为分离的单克隆抗体,所述抗体能够中和PCSK9与LDLR的结合,并且与包含重链和轻链的抗体竞争结合PCSK9,所述重链包含由SEQ ID NO.49的氨基酸序列组成的重链可变区,并且所述轻链包含由SEQ ID NO.23的氨基酸序列组成的轻链可变区;第三个专利的权利要求1为分离的单克隆抗体,所述抗体能够中和PCSK9与LDLR的结合,并且与包含重链和轻链的抗体竞争结合PCSK9,所述重链包含由SEQID NO.67的氨基酸序列组成的重链可变区,并且所述轻链包含由SEQ ID NO.12的氨基酸序列组成的轻链可变区。上述三个专利实审均被驳回,复审维持驳回,驳回的理由是没有创造性,第一个专利已经失效,后两项专利尚待上诉解决。可见从Amgen案件之后,世界各国对抗体专利的态度也逐渐趋同。第三个专利在修改权利要求之后又产生了三个分案,分别是202011305376.5号、202011304952.4号、202011305148.8号专利,均处于实审待提案阶段。总体来看,美国的审查标准在逐步从严,欧洲与中国基本相当,欧洲可能稍微严格一些。但如果审查标准放宽松,即便获得专利授权但做不成药物也没有什么意义。
倪申文律师补充道欧洲对于单克隆抗体审查的创造性要求比较高,但好处在于如果满足创造性标准的话就能够得到一个比较大的保护范围。上述Amgen案最后的判决书中法官也阐述如果权利要求书撰写适当的话,也可能会获得一个比较大的保护范围。反观中国对单克隆抗体审查的创造性要求就显得很低。
二、抗体专利的布局策略
倪申文律师提出企业在实验设计阶段就应该考虑抗体的专利布局,如果等到研发成果出来之后再考虑专利布局是来不及的。实验设计应注意实施例抗体的多样性,如注意CDRs的区别、轻重链的亚型、拉开序列间的相似度、注重数量与种类的取舍。此外要注意尽可能建立实施例抗体结构与功能之间对应关系,并尽可能避免实验仅停留至杂交瘤的保藏和表征。在测试阶段要多角度表征单克隆抗体的特性和功效,包括特异性、亲和性、抑制或增强的功效、否定性功效等。尤其是如果想要达到意想不到的效果的标准,则更需要关注单克隆抗体的否定性功效。此外,在表征时尽可能数据化,设置对照时建议比照最优现有技术。在专利文本准备阶段要充分检索现有技术找出发明单克隆抗体的创新点。在专利申请阶段要根据各国或者地区的法律实践主张不同的权利要求范围,持续关注各国审查动向和判例,及时调整保护策略,利用时间差、信息差保护持续改进的研发成果。
王颖莉博士赞成在撰写申请和权利要求书时尽可能多写,在现有基础上做一个合理的调配,尽量争取更多的可能性。虽然目前在功能性限定等方面存在着比较多的挑战,但也并非没有可能。不同地方的审查员会有一些不同的标准,因此与审查员的沟通也是十分重要的。
李彩辉委员针对双抗和单抗专利申请策略分别提出建议。就双抗平台专利而言,建议要有足够多的双抗支持,否则可能需要补充数据才会获得授权。就单抗而言,在单抗本身目前CDR冲突不太多见的情况下,建议可以稍微从容地把数据准备充分再申请专利或者先申请专利后一年内要求优先权补充数据。
三、小结
(安杰律师事务所吴立)
吴立律师作为小组讨论的主持,全程引导了嘉宾的讨论。总结各位嘉宾的讨论,吴立律师强调说,近些年中国抗体新药的研发迅速爆发,一些热门靶点的竞争也异常激烈,面对复杂的竞争环境,中国的生物医药公司要认识到有关抗体的专利实践在各国都有其特色之处,要有意识地针对全球不同国家的专利实践来进行和加强抗体的全球专利布局,在立项研发和申请专利前充分检索现有技术,在最初的实验设计中尽可能将现有技术的抗体作为对照,并尽量将对比数据写入说明书。尽管后续可能有机会通过补充对比实验方式增加授权概率,但是实践中受客观条件限制,很多企业很难在短时间重复当时的实验条件和结果,所以应该尽可能在研发早期把实验设计的更合理。同时,需要特别注意不同国家审查和司法差异,尽可能按照最严格的地区要求撰写说明书,将各国接受的最宽授权范围分层次写入说明书,并持续关注各国审查动向和判例,及时调整后续专利申请策略。最后,也建议各个生物公司关注自由实施FTO问题和合规问题,尤其有海外市场计划的产品线,可在立项研发阶段开展专利全景分析,在分子确认后开展完整FTO分析,避免产品在美国和欧洲等地区的侵权风险。对于一些在海外设立了研发中心的公司,需要重视保密审查等合规问题,避免专利被无效。
(嘉宾合影)
编辑:梵高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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