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健|人工智能发明人,各国怎么看?
一、到底什么是DABUS?
DABUS可不是“大巴士”。DABUS是美国人工智能专家泰勒博士创造的一个人工智能机器,其具有人工的神经网络系统,能够模仿人脑的运作,将简单的概念自主组合为复杂的概念,并表达这些概念的预期结果。该人工智能机器的全称是“统一感知的自动引导设备”(Device for the Autonomous Bootstrapping of Unified Sentience),简称为DABUS。
与人工智能系统目前大多作为辅助工具不同,DABUS并不用来解决任何特定的问题,也没有向DABUS提供特定的数据,以解决某方面的问题。根据泰勒博士及其团队的介绍,DABUS本身可以独立形成新的发明创造。
泰勒博士是DABUS源代码的所有者,同时操作和控制DABUS所依附的电脑。虽然泰勒博士制作了DABUS系统,然而,他却不认为自己可以成为DABUS的发明创造的发明人,因为这些发明的实质性贡献部分,均来自于DABUS,而不是他。
目前,DABUS产生了两个发明。泰勒博士于2018年10月向欧洲专利局(以及美国专利商标局,英国知识产权局,以色列专利局)提交了两件专利申请,其中DABUS指定为发明人,而他本人作为申请人。第一个专利申请关于食物容器(欧洲专利申请号EP18275136),第二个专利申请关于用于搜救任务的闪烁的信标灯(欧洲专利申请号EP3563896)。泰勒博士还提交了PCT专利申请(申请号PCT/IB2019/057809),以便向更多国家申请专利。
二、人工智能作为发明人的三个核心法律问题
在技术层面,关于DABUS是否真的自主作出了发明创造,目前依然存疑。泰勒博士并未公开DABUS的源代码,也没有详细描述DABUS如何自主产生了发明创造。目前关于DABUS通过人工神经网络系统,实现发明创造,基本出于泰勒博士团队自己的叙述。
然而,在专利法层面,专利的申请与审查,并不涉及发明创造完成的过程,而关注的是最终提交的专利申请,是否满足专利法的相关要求。因此,在法律层面,各国专利局以及法院,对于DBAUS作为发明人的专利申请,主要处理三个核心法律问题。
1. 专利法中对发明人的定义,是否可以解释为包括非自然人?
2.专利申请人需要有发明人的授权,以说明其有正当的理由从发明人处承继专利的申请权。那么,人工智能系统能否“授权”给泰勒博士?
3.泰勒博士的一个核心观点,认为将人工智能机器认定为发明人,有助于人工智能领域的发明创新。这种政策考量,能否影响法律解释?
三、支持人工智能作为发明人的国家及裁判要旨
1. 南非判决
DABUS为发明人,泰勒博士为申请人的PCT专利申请,于2021年5月进入南非国家阶段,两个月后,2021年7月,在南非获得专利授权。这是DABUS在世界上获得授权的首个专利,于是,媒体有广泛报道,甚至欢呼为人工智能的胜利。
然而,这个胜利对于DABUS可能太过容易,因为南非并没有实质性的专利审查系统,对于发明人也没有定义。对于PCT进入南非国家阶段,只要满足最低的形式要求,即可以获得专利权。这个最低的形式要求,仅仅是(a)填写专利申请请求书;(b)说明发明名称;(c)说明专利申请人及其代理人。而对于发明人,只需给出一个名字即可。
同时,DABUS在南非获得的专利权,可以受到任何第三方的无效挑战,即第三方可以向南非的法院提出无效请求,理由可以包括新颖性和创造性,还可以包括与本案更相关的,DABUS作为发明人,以及泰勒博士作为申请人,对于专利申请是否适格。
2. 澳大利亚判决
2021年2月,澳大利亚专利局对DABUS专利申请发出形式缺陷通知书,指出发明人需为自然人,以及泰勒博士无法从发明人DABUS处取得授权作为申请人,从而驳回了该专利申请。
泰勒博士上诉到了澳大利亚的联邦法院,于2021年7月30日获得有利判决。支持的理由主要有三点:
a)“发明人”的定义并没有明确排除非自然人。
b)从专利法的立法目的出发,宗旨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与转移,法官认为将人工智能认定为发明人,有助于鼓励人工智能领域的创新活动。
c)最后,法官论述了关于泰勒博士能否从DABUS处取得授权,成为申请人。关于这一点,法官认为,泰勒博士拥有并控制着DABUS,因此可以享有其发明,成为申请人。
四、反对人工智能作为发明人的国家及裁判要旨
1. 欧洲判决
2020年1 月,欧专局以发明人需要为自然人为理由,驳回了DABUS专利申请。
根据欧洲专利条约的实施细则,发明人栏目处,需要填入姓、名、地址。仅仅给人工智能机器起个名字,是不能达到此要求的。
进一步,欧专局指出(1)对于欧洲专利条约的相关条文解释,可以认定,发明人需要为自然人;(2)将”发明人“定义为自然人,是国际公认的准则;(3)”发明人只能为自然人“,这一规定为欧洲绝大多数成员国,以及世界上主要的专利局例如中国、美国、日本的专利局,所一致持有;(4)欧洲专利公约的某些成员员,明确规定发明人必须为自然人;(5)还没有任何国家立法,将人工智能机器列为适格的发明人。
对于泰勒是否有专利申请权,欧专局不认可其观点。泰勒认为,其是DABUS的拥有者及控制者,因此,其能够从发明人DABUS处承继权利,可以享有专利申请权。换言之,泰勒的观点,是其认为自己类似于DABUS的”雇主”,而对于DABUS"雇员"作出的发明创造,DABUS可以列为发明人,而泰勒则可以享有专利权。欧专局认为,人工智能系统,或者一般而言,机器,既不能被雇佣,也不能向人类转移任何权利,因为机器不具有法定的人格权。因此,泰勒无法从DABUS处承继专利申请权。
泰勒博士已提出上诉,口审时间定于2021年12月。
2. 美国判决
美国专利商标局以发明人应为自然人为理由,驳回了DABUS申请。泰勒博士上诉到弗吉尼亚州东区美国地方法院,于2021年9月收到判决,依然未获支持。
美国地方法院的判决,大部分集中在美国各相关法律对于“发明人”的解释,从而认定,基于目前法律本身的含义,发明人应为自然人。
泰勒博士提出了两个基于政策的抗辩,即(1)允许人工智能作为发明人的专利申请,将有助于人工智能科技的发展,以及人工智能信息的商用化与公开化,从而鼓励创新。(2)美国专利法保护发明人的精神权利,而将人工智能列为发明人将有助于保护人类的这些权利。
虽然如此,法官认为,泰勒博士没有提供证据,说明这些政策考量,可以超越对法条的字面解读,因此仍需遵循现有的法律解释。美国法院进一步指出,随着科技的进步,可能人工智能会达到相当的复杂程度,足以成为发明人,但目前还未达到这个时刻。如果这个时刻来临,那么国会需要通过新的立法,以将这一变化纳入。
3.英国判决
英国知识产权局和英国高等法院,相继以发明人应为自然人为理由,驳回了DABUS申请。泰勒博士上诉到英国上诉法院,于2021年9月收到判决,依然未获支持。
英国上诉法院的法官,经过对相关法条的解释,认定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人“需为自然人,所以人工智能机器不能成为发明人。
对于泰勒博士作为申请人,能否从发明人DABUS处获得授权,英国法院不予认可。在法律上,机器不能成为发明人,亦没有法律能力可以提供授权。泰勒博士,不能仅因为其是DABUS的所有者,就认为其拥有DABUS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
五、DABUS专利申请待审国家
除了上述有明确判决的国家,以DABUS为发明人的专利申请目前尚在以下国家或地区待审:巴西、加拿大、中国、印度、以色列、日本、新西兰、韩国、沙特阿拉伯、瑞士、中国台湾。DABUS在中国的专利申请号为2019800061580,根据其在中国的专利代理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就DABUS作为发明人的身份问题发出了补正通知书。
六、结论
适逢国家于2021年9月22日出台《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其中特别强调“构建响应及时、保护合理的新兴领域和特定领域知识产权规则体系”,具体提到“研究完善算法、商业方法、人工智能产出物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DABUS专利申请案,可能正是一个契机,让我们考虑,如何调整现行的知识产权体系,以适应与鼓励基于人工智能的科技创新。笔者在此提出以下问题,以资探讨。
- 当自然人操作人工智能系统,作出发明创造时,如何界定哪一方对发明作出了实质性贡献?
- 人工智能系统的开发者或拥有者,能否作为发明人?能否自然成为专利的申请人?
- 人工智能系统作为发明人,是否能够促进人工智能领域的发明创新?还是仅仅博人眼球?
- 人工智能系统作出的发明创造,是否应得到专利保护?还是需要另设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2021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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