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春 | 专利池是FRAND义务的“避风港”吗?——英国最高法院Tesla诉InterDigital、Avanci案判决介析

作者 | 仲春
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目次
一、专利池费率裁判:Tesla希望法院解决的核心问题
二、各方说理:专利池效率与司法审查是否只能二选一
三、英国最高法院的裁判结论
结语
2026年7月27日,英国最高法院就 Tesla, Inc and another v InterDigital Patent Holdings, Inc and others 作出判决([2026] UKSC 27)。由Lord Hamblen与Lord Kitchin共同撰写判决,五位法官一致同意支持Tesla的上诉。英国最高法院的裁判意味着,此前阻却Tesla许可请求进入审理程序的结论不再成立,Tesla围绕Avanci 5G平台许可提出的FRAND宣告请求原则上可在高等法院继续推进。此次英最高法院判决主要处理Tesla围绕Avanci平台许可提出的FRAND宣告请求是否具有可诉性、能否向境外被告送达,以及英国是否为适宜法院等问题。本判决只解决程序门槛问题,没有就 Avanci 5G 平台费率是否符合 FRAND、特斯拉是否有权取得平台一揽子许可作出任何实体终局认定;仅认定特斯拉的许可主张满足 “存在需要审理的严肃争议(serious issue to be tried)”,具备进入实体庭审的资格。
判决发出后,Avanci随后发表声明:“裁决未作出以下任何认定:1.法院未裁定特斯拉有权以低于其竞争对手的价格取得Avanci 5G车辆项目的许可;2.法院未裁定Avanci 5G车辆项目的许可是否受 FRAND原则约束;3.法院未就 Avanci 5G车辆项目的许可条款作出任何裁定;4.Avanci 5G车辆项目将继续照常运营;5.该案现将移交高等法院进行后续审理。”Avanci认为,“法院的裁决关注的是这些主张是否应在完整证据审判后予以考虑,而非决定特斯拉主张的实质。” [1]
诚然,如Avanci所声明的,上诉结果不可简单理解为英国最高法院已确认英法院有权直接确定Avanci专利池的全球许可费率。英最高院确认的是,特斯拉针对InterDigital和Avanci提出的宣告性救济请求(“许可主张”)存在需要审理的争议。与此前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阻却相关请求继续审理的立场相比,最高院的裁判无疑将英国法院的专利池费率裁判向前推进了重要一步:实施者主动请求审查专利池整体许可条件是否符合FRAND,已经由一种受到程序门槛阻却的诉讼设想,转变为可能进入完整证据审理的现实路径。这使得英国法院对于专利池许可的FRAND各方面要素进行司法审查变得更具有可期待性。
笔者此前曾在2025年6月11日发布的《Tesla诉Avanci案例解读》中介绍本案的一审与二审。彼时,上诉法院以2∶1维持对Tesla许可请求的驳回,但Arnold法官以长篇少数意见主张案件应当进入实体审理。此次英国最高法院在关键问题上几乎全面接受了Arnold法官的分析,也使本案未来可能发展为重塑SEP专利池治理边界的重要实体案件。
一、专利池费率裁判:Tesla希望法院解决的核心问题
Tesla计划在英国及全球市场推出具备5G通信功能的汽车。为此,其需要获得大量2G、3G、4G和5G标准必要专利许可。Avanci 5G平台将众多权利人的蜂窝通信SEP集中起来,以标准许可协议向整车制造商提供全球一揽子许可。Avanci并不持有这些专利。根据其与各许可人签订、适用纽约法的《主许可管理协议》(MLMA),Avanci作为代理人按照预先确定的标准许可协议(SPLA)对外报价。5G许可采用每辆车32美元的固定费率,原则上不与单个汽车企业另行协商。池成员仍保留自行进行双边许可的权利,亦可加入或退出平台。
Avanci汽车专利池商业上确实是成功的。从判决书看,案件起诉时该平台已有65家以上许可人;到英国最高法院审理时,Avanci表示平台已聚集89家SEP权利人,并向全球86个汽车品牌提供许可,经济效果相当于7500余份双边许可。而在最高院判决后作出的声明中,Avanci表示已经有90多家权利人以及100多个汽车品牌通过其获得许可。虽然此前的文章已经对于该案一二审做了较为详尽的介绍,但为了阅读的顺畅与完整性,本文仍在此简单回顾。
Tesla于2023年12月向英国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诉状中同时提出“专利主张”(Patent Claims)与“许可主张”(Licensing Claims)。专利主张针对InterDigital的三项英国专利,请求确认无效或不具有必要性并撤销专利;许可主张则以InterDigital就英国SEP作出的ETSI FRAND承诺为权利基础,指向Avanci 5G平台许可。就现仍存续的许可请求而言,Tesla的主要目标是获得覆盖Avanci 5G平台全部2G至5G SEP的许可,并请求法院确认其有权取得包含涉案英国专利及InterDigital其他英国SEP在内的平台FRAND许可;有关英国SEP的FRAND许可可以延伸至整个平台;Avanci的标准许可费率不符合FRAND,并由法院确定FRAND条件。其请求救济的第5项更具体地表述为:确认SPLA中涉及Avanci 5G池内英国指定专利的条款不符合FRAND;或者确定这些专利,再或者至少InterDigital在池中拥有的专利应适用的FRAND条件。
考虑到难度,Tesla早期提出的两项更激进主张已退出:其一,以InterDigital代表全体Avanci许可人进行代表人诉讼;其二,主张Avanci本身负有合同上的FRAND许可义务,随后又申请改为主张Avanci负有促使各许可人善意履行FRAND承诺的非合同义务。前一主张在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均未获支持,后一修改申请被拒绝,Tesla未在英国最高法院继续主张。本案现存主张所依据的,仍是各平台许可人分别作出的ETSI承诺,Avanci因其作为许可代理人及平台运营者的地位,成为平台许可条件接受司法审查时不可或缺的当事人。 [2]
一审中,Fancourt法官准许InterDigital与Avanci针对许可请求提出的管辖异议,撤销送达并剔除许可请求。Tesla就此上诉;上诉法院由Phillips、Whipple两位法官形成多数意见,驳回Tesla上诉,Arnold法官持异议。二审阶段的争点集中于许可请求是否存在“需要审理的严肃问题”、宣告是否具有实际用途和公平性以及送达、管辖连接与适宜法院。
在英国最高法院阶段,Tesla请求推翻上诉法院的多数意见,使其许可主张得以继续审理。围绕这一请求,英国最高法院主要审查四方面问题:第一,Tesla针对InterDigital和Avanci提出的许可主张是否存在需要审理的严肃问题,尤其是在实施者主动起诉、SEP由平台内多家权利人持有并由平台运营者统一对外许可的情形下,英国法院能否审理有关平台许可条件是否符合FRAND的争议;第二,Tesla是否已依英国民事诉讼规则向境内外被告完成合法送达,包括对IDPH的境内送达以及对IDH、Avanci的域外送达是否具有相应的管辖连接点;第三,英国是否为解决争议的适宜法院,特别是特拉华衡平法院是否构成现实可行的替代法院,以及是否应据此撤销域外送达许可或中止境内诉讼;第四,即使上述条件成立,法院是否仍应行使自由裁量权,拒绝或撤销域外送达许可。
二、各方说理:专利池效率与司法审查是否只能二选一
目前不少公众号发布的文章对本案已经有了许多有价值的介绍与解读,但本案的材料价值不仅在于英国最高法院判决。Tesla、InterDigital、Avanci以及五家法庭之友提交的书面意见,以及判决之后8月20日,Access Advance回应特斯拉诉Avanci案裁决,都从不同产业立场展示了专利池治理中真正困难的利益平衡,对全球的监管和司法机构思考如何治理专利池提供了非常好的产业双向意见。
(一)当事三方观点
1.Tesla:不能允许专利池形成FRAND审查的断裂带
Tesla的首要论点是,FRAND义务附着于SEP及其权利人的许可行为,而不是附着于某一种特定的许可合同形式。ETSI知识产权政策没有写明许可必须采取双边方式,也没有规定权利人委托代理人共同许可后FRAND义务即告中止。
Tesla还主张,在涉及Avanci 4G平台标准必要专利的侵权诉讼中,部分平台上的许可人(并非InterDigital)曾以Avanci平台许可的可获得性,证明其已经履行以FRAND条件提供许可的义务。[3]这意味着若法院认定实施者无权主动挑战平台费率,便会出现同一平台报价在权利人申请禁令时具有FRAND意义、在实施者请求审查时却与FRAND无关的矛盾。
Tesla还主张,要求其与数十家权利人逐一谈判,在时间、费用和执行上均不现实。平台的商业成功本身说明一揽子池许可已成为汽车行业的重要交易方式。既然FRAND条款应结合现实商业惯例解释,就不能一方面承认全球组合许可、交叉许可乃至包含非必要专利的许可可能属于FRAND,另一方面又仅因许可包中包含多个权利人的专利而排除审查。
2.InterDigital:单个成员义务不能支撑对整个平台的裁判
InterDigital的抗辩更集中于法律关系与管辖连接。它认为,自己承担的是就本公司SEP作出许可要约的义务,而Tesla请求的是Avanci与Tesla之间覆盖全部平台专利的全球许可。InterDigital既不能单独授予这一许可,也无权决定平台价格。仅凭其持有平台中很小比例的英国专利,不能使整个全球许可争议转化为关于英国财产的诉讼。
InterDigital认为接受Tesla的诉求会导致诉讼对象与裁判效果错位。Tesla以InterDigital的FRAND承诺作为诉权基础,但期待法院确定的却是所有成员共同组成的许可包;如果其他成员不受裁判约束,法院宣告是否具有实际效力存疑;如果裁判实际上约束其他成员,又会损害未到庭权利人的程序权利。
在管辖问题上,InterDigital主张Tesla的诉讼实质是一项适用法国法解释ETSI承诺、涉及全球专利并寻求全球许可的合同请求,而非一项关于三件英国专利的普通争议。若英国法院只要找到一个英国SEP就可以对全球平台许可行使管辖,可能诱发明显的法院选择竞争。
3.Avanci:平台许可是可选择的标准化产品
Avanci并不否认池成员加入平台后仍受各自FRAND承诺约束。但其认为这些义务应通过双边许可履行和审查,而不应传导至平台本身。汽车企业不接受32美元的标准报价,可以向InterDigital及其他成员逐一请求双边许可;若某一权利人拒绝或提出过高条件,再针对该权利人寻求司法救济。
在Avanci看来,固定、统一和原则上不可谈判并非不公平的迹象,而是平台降低交易成本的前提。Avanci通过与潜在许可人、被许可人沟通形成标准方案,能否吸引双方自愿加入,就是市场对方案的检验。平台推出后迅速获得大量许可人与汽车品牌加入,说明其在权利人收益与实施者成本之间形成了具有吸引力的平衡。
Avanci还提出程序公平与国际礼让问题。平台成员不断变化,Avanci只能许可全部平台专利,不能拆出InterDigital的英国专利单独许可。若法院在其他成员缺席时重写统一价格,可能改变其合同和经济利益。况且Avanci为美国公司,MLMA适用纽约法,平台在推出前接受过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司的商业审查,英国不应凭有限的属地联系取得全球费率治理的优先地位。
(二)支持Tesla的法庭之友:池许可不能成为只可主张、不可质疑的报价
支持Tesla的四家法庭之友具有不同的产业背景。Computer & Communications Industry Association(CCIA,计算机与通信产业协会)是代表电信、数字服务及科技企业的国际非营利行业协会,其成员包括设备制造商及数字技术提供商;Fair Standards Alliance(FSA,公平标准联盟)成立于2015年,成员横跨汽车、通信、半导体、消费电子、能源、医疗等行业,长期关注SEP许可的公平性与物联网产业实施者利益;ACT | The App Association是代表全球微型、小型及中型科技开发者的非营利行业协会,尤其关注应用开发者和物联网中小企业;Motion Picture Association(MPA,美国电影协会)则代表主要电影、电视和流媒体内容制作与发行企业,其成员也是视频编解码SEP及专利池的重要被许可人。四者均支持Tesla上诉,但所代表的利益位置并不相同。
1.CCIA:池许可是否属于FRAND许可,应由商业实践而非许可形式决定
CCIA的核心主张是,法院不应在管辖阶段仅因Avanci平台许可具有集合许可的形式,便预先将其排除在SEP权利人的FRAND承诺之外。英国最高法院在Unwired Planet案中已经指出,真实市场中的商业实践对于判断许可条件是否符合FRAND具有高度相关性。因此,池许可在某一产业中只是若干FRAND选项之一,还是已经成为取得相关SEP许可的主要乃至唯一现实路径,应在实体审理中结合行业实践、可比许可和实际谈判情况判断,而不能在尚未调查证据时先行决定。
CCIA认为,Tesla的主张至少构成一个应当审理的严肃争议。InterDigital没有面向汽车行业的双边许可计划,Avanci部分其他成员同样如此;一审法院还指出,在实践中,许多成员依赖Avanci报价履行其向汽车制造商提供FRAND许可的义务。InterDigital似乎没有向Tesla提出涵盖涉案专利的5G双边许可报价,相关专利在汽车行业中主要通过Avanci平台获得许可;当时已有约39家汽车企业通过平台许可取得对InterDigital涉案专利的许可,但尚无材料表明汽车企业曾直接从InterDigital取得相应双边许可。面对Avanci 5G汽车平台当时超过75家许可人的组合,池许可除降低交易成本外,是否已经成为汽车行业实际通行的FRAND许可形式,显然不能在管辖阶段排除。
CCIA进一步以既有司法实践说明这种审查的必要性。在SOL IP诉Ford、L2 Mobile诉Ford、Acer诉Volkswagen及Acer诉Paccar等案件中,SEP权利人曾在侵权诉讼中援引Avanci代表其提出的池许可,主张已经提供FRAND许可。德国法院和UPC在MPEG LA池、Via Licensing AAC池以及Sisvel Wi-Fi 6池相关案件中,也曾认可池许可可以构成权利人履行FRAND义务的路径;在特定情况下,实施者拒绝池许可而坚持双边许可,还可能被作为判断其许可意愿的因素。CCIA据此指出,如果权利人可在侵权和禁令诉讼中以池报价证明自己履行FRAND义务,实施者也应有权主动请求法院审查同一报价。是否允许审查,不应取决于诉讼是由权利人还是实施者首先提起。
这一点也延伸至管辖权判断。在Nokia诉OPPO等由SEP权利人提起的侵权诉讼中,英国法院可以在处理英国专利侵权、有效性和必要性问题的同时,确定相关FRAND许可条件。Tesla同样围绕英国专利提出不侵权、无效及FRAND许可请求。CCIA认为,两类案件的实质都是确定特定英国SEP应按何种FRAND条件获得许可,仅因实施者主动起诉便适用更严格的法院入口,既会造成程序不对称,也与要求实施者积极寻求许可的既有规则不协调。
在宣告性救济方面,CCIA并未主张针对Avanci的宣告当然约束所有未参诉池成员。其明确表示,由于没有见到Avanci与平台成员之间的主协议,无法判断Avanci自身是否承担FRAND义务。InterDigital可以选择通过双边许可或者Avanci平台履行其义务,但其选择中介许可不能使相关许可条件脱离FRAND约束。法院作出的宣告至少可以明确InterDigital应当如何履行FRAND承诺、Tesla对涉案专利享有何种受许可权,并缩小双方的谈判分歧,因而具有现实效用。
因此CCIA立场是,平台许可究竟只是便利性的商业选择,还是汽车行业中实际可行的FRAND许可形式,应由实体审理中的商业实践和证据回答;不能因为权利人选择通过专利池许可,便使其据以主张履行FRAND义务的报价免于司法审查。
2.FSA:池许可既被用作FRAND履约依据,就不可免于FRAND审查
FSA的意见兼具产业事实与法律分析。其核心主张是,如果池成员在侵权诉讼和许可谈判中以池许可证明自己已经履行FRAND义务,就不能在实施者请求审查同一池报价时,又以池管理人未持有专利、未直接作出FRAND承诺或者仍 可双边许可为由,使池报价免于司法审查。
在产业实践层面,FSA反对把“双边许可在形式上仍然存在”视为未经证据审理即可接受的充分替代。按照FSA及其成员的观察,在SEP广泛通过专利池集中许可的行业中,池成员可能拒绝提供具有现实可得性的双边许可,或者通过针对同一实施者分别提起、多法域推进的侵权诉讼,使逐一取得双边许可在商业上变得不切实际。实施者面对的真实选择,可能不是“接受池许可或者分别取得若干正常可谈判的双边许可”,而是“接受池许可或者在多个法域、多个诉讼前线应诉”。因此,双边许可是否真实可得、是否足以构成池许可的有效替代,应结合具体许可实践和诉讼行为查明,而不宜在管辖阶段仅凭其理论上的可能性作出推定。
为说明这种压力机制,FSA集中列举了Sisvel Wi-Fi 6专利池近期发生的四组争议。该池汇集Wilus、华为、联发科、三菱电机、Orange、松下、飞利浦和SK Telecom等权利人的Wi-Fi 6 SEP。第一,Wilus在慕尼黑地区法院对Acer提起诉讼后,Acer于2024年接受Sisvel Wi-Fi 6池许可。第二,华为分别在UPC慕尼黑地方分庭、德国法院和济南中院起诉Netgear,Netgear于2025年取得池许可。第三,在Wilus诉Asus案中,Wilus同时援引其双边组合报价和Sisvel池报价,并于2026年1月在德国获得永久禁令,慕尼黑第一地区法院在该案中还认定Sisvel Wi-Fi 6池费率符合FRAND。第四,Wilus、飞利浦和华为分别在美国得克萨斯东区法院、慕尼黑地区法院和UPC慕尼黑地方分庭对HP提起诉讼,相关纠纷最终随着HP加入Sisvel Wi-Fi 6池许可计划而告终。
FSA据此说明当前专利池许可存在一种程序与实体上的不对称:一方面,池成员可以在单项专利侵权诉讼中援引池报价,证明自己已经提供FRAND许可,并据此寻求禁令;另一方面,如果实施者不能主动请求法院审查同一池报价,就可能只能在多线诉讼压力下接受该报价,池内分配机制还可能强化这种激励。FSA援引美国司法部2020年对Avanci的商业审查函指出,提起SEP侵权诉讼并最终促成平台许可的成员,除可能获得额外的许可费分配积分外,还可以申请补偿相关诉讼费用。FSA据此认为,池内激励与多法域诉讼相结合,可能进一步削弱所谓双边谈判选项的现实可信度。
在法律构造上,FSA反对将Tesla的请求定性为“free-standing FRAND determination”,即没有权利基础的独立或悬空FRAND认定请求。FSA认为,真正的free-standing请求,是实施者没有主张任何取得FRAND许可的法律权利,却仅要求法院抽象判断某一许可条件是否符合FRAND。Vestel诉Access Advance案即具有这种特征:Vestel最初曾基于竞争法主张其取得FRAND许可的权利,但该项请求后来被放弃;至上诉阶段,其请求实际上变为,在没有主张任何可执行受许可专利权的情况下,请求法院运用固有管辖权作出FRAND宣告。法院拒绝该项请求,关键不在于争议对象是专利池,也不在于池管理人本身没有作出FRAND承诺,而在于Vestel当时没有为其请求提出一项可供法院执行的法律权利。
FSA认为,Tesla案与Vestel案存在实质区别。Tesla主张自己是InterDigital向ETSI作出的FRAND承诺的受益人,并据此请求实现其取得FRAND许可的合同权利;该项主张还与Tesla针对英国专利提出的无效及不侵权宣告相联系。因此,Tesla并非要求法院脱离具体权利义务关系,凭空评价Avanci的报价,而是要求法院判断:当负有FRAND义务的权利人选择通过Avanci集中许可,并以该池许可作为履行FRAND义务的方式时,实施者基于同一FRAND承诺享有的受许可权,是否延伸至对池报价的司法审查。这个问题涉及FRAND承诺在具体商业和许可结构中的范围,应在实体审理中结合事实及专家证据加以判断,而不应在管辖阶段以free-standing为由排除。
FSA还以Unwired Planet诉华为案说明,FRAND许可的适当范围和结构属于实体审理问题。在该案中,Unwired Planet主动依据英国专利提起侵权诉讼,华为以权利人的FRAND许可义务作为抗辩,法院因而可以在审理英国专利侵权的同时处理FRAND问题,无须另行解决对权利人的域外送达。法院最终根据庭审证据认定,在当时的事实条件下,逐国、逐专利许可并不符合FRAND,适当的许可形式是组合层面的全球许可。FSA据此认为,FRAND许可究竟应当采取何种范围和结构,取决于具体产业中的许可实践,应当通过实体审理确定。Tesla案虽然由实施者主动起诉,但其提出的问题具有相同性质:当SEP权利人实际通过专利池提供许可时,符合FRAND的究竟是各池成员分别提供的双边许可,还是覆盖池内专利的整体许可,同样属于FRAND义务范围的实体问题,不能在管辖阶段预先认定池许可不受FRAND承诺约束。
这一逻辑又与Mitsubishi诉OnePlus案形成镜像。[4]在该案中,法院曾指出,当池许可已经现实可得时,实施者坚持要求逐一双边许可可能不符合FRAND。FSA据此反向追问:如果池成员普遍通过专利池对外报价,并以池许可证明自己履行了FRAND义务,权利人是否还能在实施者请求审查池报价时,仅以“双边许可理论上仍然可能”为由排除审查?无论是实施者拒绝池许可,还是权利人借助形式上的双边许可回避池费率审查,最终都应根据具体行业条件判断何种许可安排真正符合FRAND。
3.ACT:中小物联网企业的现实许可路径不能成为FRAND审查盲区
ACT代表全球中型、小型和微型科技开发者,其意见主要从物联网中小企业的处境出发,说明专利池费率司法审查的产业意义。与大型汽车企业相比,物联网中小企业通常缺乏与众多SEP权利人分别谈判和应对诉讼的资源;部分权利人也可能因交易规模有限而不愿与其进行双边谈判。因此,对许多中小企业而言,池许可并非单纯提高效率的便利选项,而是取得标准化技术许可的唯一或者唯一具有经济可行性的路径。
ACT特别强调,物联网市场主体数量众多、竞争激烈且利润率较低,却高度依赖4G、5G、Wi-Fi等标准化技术,相关企业经常通过购买现成通信模组将这些技术嵌入产品。许可费率及专利必要性信息通常受到保密协议限制,而中小企业又缺乏独立评估费率和必要性的能力,更难通过高成本诉讼挑战涉嫌超出FRAND范围的报价。ACT援引英国知识产权局的调研指出,参与SEP许可的受访者中有83%认为自己没有获得充分的定价信息;英国司法实践也显示,规模较小的被许可人可能接受明显高于法院确定水平的费率。由此,缺乏费率透明度和可负担的争议解决机制,不仅可能使中小企业承担过高许可成本,也会影响其商业计划、融资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这一处境在物联网专利池的发展中表现得尤为明显。ACT以Sisvel Cellular IoT池为例:该池覆盖LTE-M和NB-IoT技术,并汇集37家权利人的SEP,多数中小企业显然难以分别完成如此数量的双边谈判。与此同时,专利池许可正逐步嵌入标准化技术的供应链。Sisvel先后与Nordic Semiconductor、MoMagic及移远通信等模组供应商合作,使其能够在向物联网企业销售模组时一并提供池许可。当主要模组供应商在销售标准化技术产品时同时提供专利池许可,中小企业的许可选择便可能在采购环节已经被实际确定。池许可由此不再只是独立于产品交易之外的事后选择,而可能成为标准化技术进入下游产品的组成部分。
ACT据此提出,如果专利池公开宣称其报价符合FRAND,权利人也以池许可作为履行FRAND义务的方式,就不能通过设定不可协商的统一价格,同时否认法院审查该价格的权力。否则,权利人只需将SEP集中交由专利池许可、不与中小企业进行双边谈判,或者使双边谈判在经济上不可行,便可能使中小企业在禁令风险下接受无法获得司法审查的池费率。这与CCIA和FSA关于池许可不能脱离FRAND约束的意见基本一致;ACT的独特贡献在于揭示对诉讼成本可能超过争议许可费本身的中小企业而言,这种审查缺位产生的影响更加直接。
ACT还将本案的影响从ETSI蜂窝通信标准扩展至物联网使用的其他标准。除Avanci管理的售后汽车、智能电表和电动汽车充电等许可计划外,物联网产品还广泛使用IEEE-SA的Wi-Fi标准、ITU-T的音视频编解码标准以及无线充电联盟的Qi标准。ACT分别考察了ETSI、ITU、IEEE-SA和无线充电联盟的许可承诺,认为这些承诺虽然适用不同准据法、具体措辞也不完全相同,但均未明文将通过专利池提供的许可排除在FRAND或者RAND义务之外。据Access Advance的HEVC专利池发布的信息,该池覆盖接近79%的HEVC SEP,也说明在某些技术领域,池许可的覆盖范围本身就使其成为中小企业难以绕开的许可渠道。
ACT最后指出,相关标准制定组织既没有规定FRAND许可只能通过双边谈判完成,也没有建立统一的国际裁判机构处理FRAND争议。在当事人无法通过谈判解决分歧时,FRAND承诺仍需由有管辖权的国家法院加以执行。SEP经由专利池许可并不会因此解除其原有的FRAND负担;只要池许可涉及已作出FRAND承诺的英国SEP,法院原则上就应当能够审查该许可是否符合FRAND。
ACT认为,对大型企业而言专利池可能主要意味着交易效率;对物联网中小企业而言,它却往往决定能否获得标准化技术。正因池许可可能成为中小企业唯一现实可行的许可路径,其费率更不能成为FRAND司法审查的盲区。
4. MPA:从视听编解码许可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看池费率审查的必要性
MPA代表主要电影、电视和流媒体内容制作与发行企业。其意见主要从视听编解码SEP的许可实践出发,并引入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作为参照,论证专利池带来的许可效率不能成为排除费率审查的理由。MPA认为,音视频编解码领域长期以专利池作为主要许可方式;如果池内专利仍受FRAND或者RAND承诺约束,池报价却不受相应约束和司法审查,专利池就可能由降低交易成本的机制转化为规避FRAND义务的工具。
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是影视制作、传播和流媒体服务的基础。近年来,围绕HEVC等标准的诉讼已扩展至英国、UPC、德国、美国、巴西和印度,涉及Acer诉Nokia、ASUS诉Nokia、Hisense诉Nokia、InterDigital诉Amazon、Dolby诉Roku、Paramount诉Nokia、Warner Bros.诉Nokia、InterDigital诉Disney及Huawei诉Disney等多组纠纷。MPA承认,不同标准制定组织的FRAND制度应当分别解释,但ITU音视频编解码标准适用的RAND承诺,与ETSI的FRAND承诺具有相近的制度目的和实际效果。
MPA重点援引Acer等诉Nokia案。[5]该案涉及ITU制定的H.265/HEVC标准。英国高等法院将ITU RAND声明解释为一项为实施者利益作出的合同承诺,要求Nokia提出可以接受的RAND报价,并在报价被接受后订立相应许可,其实质与ETSI项下的FRAND许可义务相同。法院同时指出,该义务并非声明人的单纯个人行为义务,而是附着于专利权并可随专利转让的负担。MPA据此认为,ITU RAND声明并未为专利池许可设置例外;专利权人选择通过专利池实施许可,不会使池内专利摆脱原有的RAND约束。
在商业实践方面,MPA回溯了视听编解码专利池的发展。H.264/AVC标准长期主要通过MPEG LA于2003年设立的专利池进行许可。根据MPA援引Microsoft诉Motorola案所作的估算,该池覆盖约91%的H.264 SEP,并获得市场广泛采用。[6]德国Tagivan诉Huawei案中,专利权人以MPEG LA的AVC池许可证明其履行RAND义务,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于2018年11月9日认定相关池报价符合RAND。[7]该案表明,池许可既可以被专利权人用作履行RAND义务的依据,也可以成为法院判断许可条件是否符合RAND的对象。
HEVC许可市场则形成了多个专利池并存、继而趋于集中的格局。该标准于2013年通过后,先后出现由MPEG LA、Access Advance和Velos Media管理的三个专利池,其中Velos Media池后来未能持续,市场逐渐集中于前两个专利池。2025年12月,Access Advance宣布签订收购MPEG LA旗下HEVC和VVC许可计划的协议。根据Access Advance于2026年1月发布的数据,MPEG LA与Access Advance两个HEVC池合计覆盖接近90%的HEVC SEP,其中Access Advance池单独覆盖接近79%。虽然Nokia、Ericsson和InterDigital等权利人仍在池外单独许可,但绝大多数HEVC权利人通过上述专利池对外提供许可。MPA据此认为,面对高度集中的专利覆盖和数量众多的许可人,逐一取得双边许可即使对大型内容企业而言,也未必具有现实和商业可行性;池许可事实上可能成为取得绝大多数HEVC SEP许可的主要渠道。
MPA还列举了池许可与侵权诉讼相互衔接的案例。在Vestel诉Access Advance案所记载的德国诉讼中,包括Philips在内的HEVC Advance池成员主张池许可条件符合FRAND,因而满足华为诉中兴案所确立的禁令行为要求。此后,Dolby围绕HEVC SEP在UPC、德国和巴西对Roku提起诉讼,争议最终据报道以Roku取得Access Advance池许可而和解。Velos Media在美国起诉TikTok及ByteDance时,也承认其HEVC SEP受FRAND约束,并主张Avanci Video已经提出涵盖涉案专利的FRAND池许可。MPA由此指出,池成员既然在侵权诉讼中以池报价证明其履行FRAND义务,实施者就应当能够请求法院审查同一报价是否确实符合FRAND。[8]
MPA进一步关注视听编解码许可市场近期的结构变化。Dolby于2023年收购MPEG LA,并在此后取得Access Advance的少数股权;Access Advance于2025年推出视频分发平台许可计划(Video Distribution Platform Program,VDPP),将许可对象延伸至互联网流媒体等视频分发活动。MPA认为,该计划的费率显著高于以往水平,并改变了Access Advance于2018年宣布不再就非实体HEVC内容分发——包括互联网流媒体、有线电视、无线广播和卫星传输——收取许可费的政策。与此同时,Avanci也开始推动由Ericsson、Philips等权利人参与的视频编码许可平台。MPA据此认为,专利池的控制结构、业务边界和收费对象均可能发生变化,许可市场集中程度的提高进一步强化了池费率接受FRAND审查的必要性。
在法理上,MPA最具特色的意见是将SEP专利池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相比较。Arnold法官在上诉法院的异议意见中指出,Avanci的运作方式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具有相似性:它代表多个权利人制定统一费率,向特定行业的多个使用者发放许可,在扣除佣金后按照积分公式向权利人分配许可收入。MPA认为,这种类比不限于Avanci,同样适用于视听编解码专利池。两类组织都通过汇集大量权利降低交易成本,但也可能因集中控制权利组合而形成较强的市场力量,因此需要设置防止不合理高价和歧视性许可条件的外部监督机制。
在英国,实际或潜在被许可人可以依据《1988年版权、外观设计与专利法》第116至152条,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许可方案提交版权法庭审查、确认或者变更。该法第129条要求版权法庭考虑许可人向类似主体提供的其他许可及其条件,以避免被许可人之间受到不合理歧视。欧盟《著作权及相关权集体管理指令》同样要求集体管理组织善意开展许可谈判,并依据客观、非歧视的标准确定与权利使用经济价值相称的费率。MPA据此揭示集中许可的一般制度逻辑:权利集中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但集中控制大量权利所形成的市场力量,也需要法院或者专门机构提供费率审查和救济渠道。
MPA的观点可以归结为,视听编解码领域的池许可已经从便利性的交易工具发展为覆盖绝大多数相关SEP的主要许可机制。池成员既以池报价作为履行FRAND义务和寻求禁令救济的依据,该报价就不能脱离FRAND约束和司法审查。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进一步说明,集中许可与外部费率监督并不矛盾,适当的监督机制恰恰是维持集中许可正当性和竞争性的重要条件。
(二)反对审查:司法介入可能破坏专利池赖以成立的经济基础
1. ICLE:FRAND义务止于个别权利人,池费率应由市场选择而非司法定价约束
与支持Tesla的四家法庭之友不同,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Law & Economics(ICLE,国际法律与经济学中心)支持维持英国上诉法院多数意见。ICLE是一家侧重法律经济学、竞争政策与知识产权研究的非营利机构。其核心立场是:专利池或许可平台是一种自愿形成的集合许可机制,个别专利权人向ETSI作出的FRAND承诺,不能当然扩张为平台管理人对整体许可费率承担的独立FRAND义务;只要实施者仍可向各专利权人寻求双边许可,法院便无须直接审查或确定平台费率。
ICLE首先从ETSI承诺的合同基础展开论证。依其理解,ETSI知识产权政策第6.1条在法国法上构成向第三人利益所作的约定,其约束对象是作出声明的专利权人及其关联主体,内容是就该权利人自己的必要专利提供FRAND许可。第6.1条虽使这一承诺随专利转让约束权利继受人,但Avanci既不持有池内专利,也不是专利权人的权利继受人,而只是依有限授权提供统一组合许可的非独占许可代理人。因此,专利权人的FRAND承诺并不会仅因其委托Avanci许可而转移至Avanci,也不能据此推导出Avanci必须按照FRAND条件提供覆盖其他成员专利的集合许可。
这一主张与英国上诉法院的多数意见一致。ICLE援引Phillips法官的分析指出,个别权利人承诺许可其所声明的专利族,并不意味着其同时承诺与其他权利人共同提供组合许可;Whipple法官则根据Avanci的《主许可管理协议》(Master Licence Management Agreement)区分了成员承担的个别FRAND义务与平台另行提供的商业许可方案。由此,ICLE将Avanci平台许可定性为双边FRAND许可之外的自愿替代方案:实施者享有按照FRAND条件取得个别权利人专利许可的权利,但不因此取得要求第三方平台按照法院确定的条件提供集合许可的权利。
其次,ICLE从专利池的经济功能反对平台费率司法裁判。其援引Lerner与Tirole等关于互补性专利池的研究,认为结构适当的专利池可以协调互补专利的定价,降低许可费累积与逐一谈判的交易成本,并通过一站式许可促进标准化技术扩散。若任何实施者均可请求法院重定平台统一费率,专利权人将难以预估参与专利池的收益,平台管理人也将面临持续的诉讼和管理成本;成员可能转而选择双边许可,极端情况下甚至可能退出并导致平台解体。[9]
ICLE进而主张,独立的双边许可本身足以对平台费率形成市场约束。由于Avanci成员仍保留单独许可其SEP组合的权利,实施者可以在平台的一站式许可与逐一取得双边许可之间选择。在其经济模型中,平台费率若高于双边许可总成本与平台所节省交易成本之间的合理差额,实施者便会转向个别许可;因此,双边许可构成平台报价的外部选项,并为平台费率设置实际价格上限。ICLE据此援引美国司法部2020年关于Avanci 5G平台的商业审查函,强调保留成员独立许可权是防止平台限制竞争的重要保障。[10]
针对Tesla关于双边许可在商业上难以实现的主张,ICLE认为,实施者可以主动向InterDigital及其他成员请求FRAND许可,并可在个别权利人拒绝许可或者报价不符合FRAND时提起确认之诉。其援引InterDigital v Lenovo中关于自愿被许可人应主动寻求必要许可的论述,主张实施者没有采用双边路径,并不能据此取得要求法院为整个自愿许可平台确定费率的权利。ICLE还认为,平台采用统一、不可逐案谈判的费率,是降低交易成本的制度特征,不能仅因其采取“接受或放弃”的报价方式,便推定平台逃避FRAND约束或者具有市场滥用性质。
最后,ICLE以竞争法上的“错误成本”理论论证司法克制。其援引Easterbrook以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Brooke Group、Trinko 等案件中发展的分析框架,认为怀疑统一平台费率并纳入司法重定,可能把具有降低交易成本和促进技术扩散作用的集合许可误判为竞争损害。一旦潜在诉讼风险阻碍新专利池形成或者促使成员退出,相关效率损失未必容易由市场重新修复。因此,在双边FRAND许可及其司法审查仍然存在的前提下,ICLE主张法院不应把个别权利人的FRAND承诺扩张为对非签约平台管理人的整体费率裁判。[11]
ICLE进一步担心,允许任何实施者请求法院改写平台全球价格,会增加平台和权利人的不确定性。统一、不可逐户协商的费率本是标准化交易降低成本的核心,如果每个被许可人均可要求定制式司法审价,池成员可能退出,新的专利池也可能不再形成。与可能发生的费率过高相比,误伤一项有效率的集体许可安排具有更难逆转的制度成本。
2.Access Advance:法院可以审查池费率,但不应代替市场重新定价
英国最高法院判决后,专利池管理机构Access Advance于2026年8月20日公开发表了对本案的评论。与ICLE等参与本案诉讼的法庭之友不同,Access Advance并未向英国最高法院提交法庭之友意见,其评论属于判决作出后的行业回应。AA池在评论中并不完全否认法院可以审查专利池许可条件,而是反对法院在缺乏相关主体一致同意的情况下,直接为专利池重新确定许可费率。[12]
Access Advance首先强调,英国最高法院尚未审理Tesla请求的实体问题。判决确认的是Tesla提出的FRAND许可主张具有现实胜诉可能,并允许案件进入实体审理,而不是已经认定Avanci的32美元报价不符合FRAND,也不是已经为Avanci确定新的平台费率。Access Advance还特别对Avanci“许可平台”与传统专利池进行区分,认为二者在费率形成、成员参与和治理结构上存在差异,因而不宜直接将本案理解为英国法院已经普遍取得为所有专利池设定费率的权力。
在此基础上,Access Advance从专利池的双边市场结构说明司法定价可能产生的影响。专利池费率需要同时吸引许可方和被许可方:专利权人越多,专利覆盖范围越广,对实施者的价值越高;被许可人越多,许可收益越稳定,对专利权人的吸引力也越强。如果法院确定的费率低于许可方能够接受的水平,池成员可能拒绝依照该费率修改许可方案,或者退出专利池;专利覆盖范围缩小后,实施者加入专利池的意愿也会下降,进而进一步降低许可收入并促使更多成员退出。Access Advance将这一相互强化的负向循环概括为专利池的“死亡螺旋”。
这一论证也涉及司法裁判的实际执行问题。Access Advance指出,传统专利池协议通常由池内许可方保留费率决定权,管理人未必有权单方面接受法院确定的新费率。因此,即使法院认定某一费率符合FRAND,若池成员并未参加诉讼或者不同意修改费率,该裁判也未必能够直接转化为一项覆盖整个专利池的许可。即使新费率得以实施,不愿接受该费率的专利权人仍可能退出,从而使法院定价时所针对的专利组合发生变化。
Access Advance进一步以其HEVC Advance专利池为例,说明专利池许可标的具有动态性。该池于2015年开始许可时约包含500项必要专利,到2020年已增至约7000项,截至2026年第三季度则超过3万项,其所占HEVC必要专利的比例也由设定费率时预计的34.5%增长至80%以上。Access Advance据此认为,法院依据某一时点的专利数量和组合价值确定的费率,可能随着成员加入、专利授权和组合扩张而迅速失去基础;法院也难以像专利池管理人一样,持续收集市场反馈并根据组合及产品市场变化调整费率结构。上述数字和覆盖比例属于Access Advance对其所管理专利池情况的陈述。
不过,Access Advance并未主张池许可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受FRAND审查。其提出,FRAND义务原则上应由各专利权人承担;但当某一权利人将专利池许可作为履行其FRAND承诺的唯一方式时,法院可以判断该池许可方案是否足以满足该权利人的FRAND义务。Access Advance还主张,在专利池尚未获得足够市场接受度,且法院根据当时证据认为其费率或者条款不符合FRAND时,法院可以作出否定性认定,促使池成员重新考虑许可条件;除非实施者、相关专利权人及全部池许可方同意由法院定价,否则法院不应直接确定一个替代费率。
因此,Access Advance的立场并非简单否定专利池费率的可裁判性,而是在司法审与司法定价之间划出界限:法院可以审查池许可是否足以满足相关专利权人的FRAND义务,也可以认定现有报价不符合FRAND;但新费率原则上仍应由池成员依照内部决策机制重新制定,并由许可市场检验其接受程度。这一观点直接回应了Tesla案进入实体审理后可能面临的下一层问题:法院不仅要判断池费率能否接受FRAND审查,还要说明其裁判究竟是对现有报价作出法律评价,还是可以进一步形成一项约束专利池及其成员的替代许可方案。
三、英国最高法院的裁判结论
2026年7月27日,英国最高法院就本案作出[2026] UKSC 27判决,五位大法官形成全体一致意见,判决由Hamblen大法官与Kitchin大法官共同撰写,最终支持特斯拉的上诉请求,撤销高等法院与上诉法院驳回许可主张的裁定,将案件发回高等法院开展实体审理。
最高法院围绕四大核心争点展开裁判,首要争点即为许可主张是否存在应予审理的严肃争议,该审查采用与简易判决一致的标准,重点判断原告诉求是否拥有真实的胜诉可能性,而非在程序阶段预先决断实体是非。法院指出,SEP权利人加入专利池或许可平台,并不会导致其FRAND义务自动归于消灭,ETSI知识产权政策的条文之中并不存在如下规则:只要SEP权利人委托Avanci这类代理人开展集体平台许可,即可免除自身所负的FRAND履约责任,FRAND义务依附于SEP权利人本身,选择双边许可或是平台集合许可只是履行义务的形式,不能以此作为义务解除的依据,当然,这并不代表FRAND义务强制SEP权利人必须加入许可平台,而仅仅意味着加入平台的行为不能成为FRAND义务的豁免事由。
在此基础上,法院认可特斯拉的诉请具备实体审理的基础,本案衍生出两层需要交由庭审查明的争议,其一为相对温和的命题,即InterDigital加入Avanci平台,并不直接等同于平台报价天然符合FRAND,平台报价是否满足FRAND,必须结合行业商业实践通过实体证据加以判断,部分平台许可人在此前的侵权诉讼中直接援引Avanci平台报价用以证明自身已经完成FRAND履约,如若认可该行为的法律效力,实施者同样应当享有请求法院审查同一报价FRAND属性的权利,不应形成权利人可以拿平台报价作为抗辩盾牌、实施者却无权主动发起挑战的程序不对称局面;其二为特斯拉提出的强度更高的主张,受汽车行业海量标准必要专利的现实约束,逐一开展数千项双边许可谈判成本高昂,部分许可人实际上并不提供具备现实可行性的双边报价,特斯拉有可能在庭审中证明,针对InterDigital的英国SEP而言,符合FRAND的唯一现实许可形式就是Avanci全球平台许可,最高法院认为该观点虽存在重大争议,但属于事实查明层面的实体问题,不宜在管辖阶段直接排除。
针对宣告性救济能否适用的问题,上诉法院多数观点认为若要对Avanci整体平台开展评判,必须将全部平台许可人追加进入诉讼,否则将构成程序不公,英国最高法院对此予以否定。英国法下的宣告管辖权并不以全部潜在受影响主体到庭作为裁判前置条件,其余平台SEP权利人完全可以自主申请加入诉讼,后续审理法官可以通过案件管理机制妥善处理各方程序权利;本案诉权的本源来自InterDigital向ETSI作出的FRAND承诺以及其持有的英国SEP,裁判直接约束的是InterDigital与已经作为被告应诉的Avanci,并不会直接为其余未到庭的第三方许可人创设法律义务,即便裁判会对其他主体产生间接商业影响,也不足以成为起诉阶段直接驳回诉求的理由。同时,法院对本案与Vestel v Access Advance案作出区分,Vestel案属于脱离具体权利基础的悬空式FRAND宣告,而特斯拉的诉讼依托InterDigital针对英国SEP的ETSI FRAND受益权,二者存在本质差别。
此外,最高法院纠正了上诉法院就特斯拉备选双边许可诉请作出的认定。上诉法院多数观点认为,特斯拉并未在书面诉状中提出请求确定 InterDigital 双边 FRAND 许可条件的诉求,该主张仅系上诉口头辩论中新提出的观点,不应予以考量。但最高法院核查诉状文本后指出,特斯拉已经在救济请求部分以 “alternatively(或者)” 的措辞将双边许可作为兜底备选诉求写入书面诉状;尽管该主张确实是在上诉庭审口头辩论阶段才得到重点展开,但并不属于完全没有书面基础的新增请求,后续高等法院可借助案件管理程序,要求当事人进一步细化、补全该诉求对应的诉辩理由。
第二个核心争点聚焦管辖连接与文书送达的合法性。针对涉案三件英国SEP的所有权人IDPH,特斯拉依据CPR r 63.14(2),向其在英国专利局登记的送达地址完成境内送达,InterDigital抗辩认为许可主张本质属于全球许可相关的合同争议,并非针对英国专利本身的实体纠纷,不应当适用该送达规则。最高法院沿用Arnold LJ的裁判逻辑,认为案涉许可主张属于“relating to”英国注册专利的诉求,FRAND许可的成立与否直接决定针对英国SEP的侵权抗辩能否成立,并不要求诉请内容完全局限于英国境内专利,即便原告主张符合FRAND的许可必然具备全球效力,也不会改变诉求与英国SEP之间的法律关联,因此针对IDPH的境内送达合法有效。对于向ETSI作出FRAND承诺的InterDigital集团实体IDH,因其属于本案的必要且恰当当事人,在IDPH已经完成境内送达的前提下,可以依据Gateway 3完成域外送达,故此无需再就Gateway 11的适用作出判定,但判决同时对Gateway 11规则予以评述,延续Vestel、Nokia系列判例的裁判思路,即便FRAND许可最终呈现全球范围的效力,只要诉请根基建立于英国SEP之上,就可以满足“诉求标的全部或主要位于英国管辖境内”的门槛,不能仅仅因为许可的实际范围覆盖全球就否定英国SEP作为管辖连接点的地位,避免出现仅仅由哪一方率先提起诉讼就决定案件管辖定性的程序不公现象。
第三项争点围绕不方便法院原则展开,判断特拉华衡平法院是否构成可供选择的替代管辖法院。最高法院指出,一审法官对案件实体定性存在偏差,其将本案笼统界定为全球平台许可之诉,而本案的实质是围绕InterDigital名下英国SEP产生的FRAND许可争议,这一定性偏差直接造成其对专家证据的解读出现错误。结合双方提交的专家证据,美国法院的司法实践普遍不会审理针对外国专利的FRAND费率纠纷,即便案件当事人均为美国企业,特拉华衡平法院极有可能以缺乏针对外国专利的事项管辖权为由驳回相关诉求,据此特拉华衡平法院并不属于本案许可主张可行的替代管辖法院,InterDigital与Avanci依据不方便法院原则申请撤销送达、中止诉讼的抗辩便不能成立。
第四项争点为域外送达的自由裁量权,即便满足送达的各项要件,法院是否仍应当行使自由裁量拒绝域外送达。最高法院认为该抗辩不能得到支持,InterDigital并未提交多重诉讼、程序滥用等强有力的裁量拒绝事由;InterDigital并非被不当挑选为本案被告,该集团本身主动加入Avanci平台,在英国持有标准必要专利,过往亦多次在英国发起SEP侵权与FRAND相关诉讼;与此同时,案涉宣告救济对于特斯拉具备切实的商业价值,特斯拉计划在英国市场投放5G版本汽车,需要通过司法裁判厘清自身避免侵害InterDigital英国SEP的路径,宣告存在明确的实际效用。
综合以上分析,最高法院最终准许特斯拉上诉,撤销高等法院以及上诉法院驳回许可主张的相关裁定,将许可主张发回高等法院继续实体审理,驳回InterDigital的交叉上诉。判决再次强调,所有关于Avanci 5G平台报价是否符合FRAND、案涉FRAND许可应当采取何种形式、具体FRAND费率数值等实体问题,全部留待高等法院结合完整证据开展庭审之后再作出评判。Avanci将继续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参与后续程序,高等法院可以依托案件管理,允许其余Avanci平台许可人以第三人身份介入诉讼;此前已经中止的专利主张,也将由高等法院统筹,与许可主张协同推进后续程序。
结语
制度层面观之,本案判决实际上直接回应了本文标题提出的核心命题,专利池是否能够成为 SEP 权利人 FRAND 义务的“避风港”?所谓“避风港”,即 SEP 权利人将专利交由平台、专利池代理人对外许可之后,即可隔绝 FRAND 义务的司法审查,仅凭平台报价就视为完整履行向标准组织作出的 FRAND 承诺,不再接受实施者的司法挑战。英国最高法院通过本案程序层面的裁判给出的答案是:专利池许可可以是履行 FRAND 义务的一种商业方式,但绝非规避 FRAND 审查的避风港。
本案判决延续Unwired Planet案确立的司法传统,在实施者主动发起宣告之诉的场景下,英国法院可以基于境内存在的SEP,对与之关联的全球FRAND许可条件开展司法评价,该规则并不会因为许可借助专利池或许可平台载体实施就当然失效。判决确立了一项重要程序规则,即SEP权利人选择委托平台代理人对外开展许可,不能天然隔绝实施者在SEP所在地法院针对该平台报价发起FRAND司法审查,至于平台报价本身是否真正满足FRAND义务,需要交由实体审理结合产业商业实践加以判断。该裁判充分回应汽车、物联网领域的产业现实,平台许可已经成为行业常态,如果完全剥夺实施者挑战平台报价的救济渠道,FRAND制度便会形成司法审查的盲区,形成一种极不对称的情形。但与此同时,判决也并未走向另一极端,没有直接确认英国法院可以无视程序公正,作出约束全部第三方池内许可人的专利池统一全球费率,这一棘手的实体难题,将留给后续高等法院的庭审进一步厘清。Avanci在判决发布之后的官方声明也印证上述定位,法院仅仅解决诉权准入门槛,并未就费率实体是非作出认定,Avanci 5G平台将继续正常运营,案件移交高等法院进行后续实体审理。
注释
【1】https://www.avanci.com/2026/07/27/avanci-responds-to-uk-supreme-court-decision-in-tesla-litigation/
【2】见英国最高法院判决第30、45—46、69、91、132—135段。
【3】见英最高院判决书第92段。同时,笔者关注到近期UPC汉堡地方分庭指出,SEP权利人原则上只需要向实施者提供一条符合FRAND要求的许可路径,并没有一般性的义务同时提供专利池许可和双边许可。
【4】Mitsubishi Electric Corp v OnePlus Technology [2021] EWHC 1541 (Pat).
【5】Acer and others v Nokia [2025] EWHC 3331 (Pat).
【6】Microsoft Corp. v Motorola Inc., Findings of Fact and Conclusions of Law, April 25, 2013,accessible at: https://law.justia.com/cases/federal/districtcourts/washington/wawdce/2:2010cv01823/171570/931/.
【7】Tagivan (MPEG-LA) v Huawei, District Court of Düsseldorf, 9 November 2018, accessible at:
https://nrwe.justiz.nrw.de/lgs/duesseldorf/lg_duesseldorf/j2018/4a O 17 17 Urteil 20181109.html.
【8】Vestel v Access Advance [2021] EWCA Civ 440, para 26;Dolby v Roku, UPC APL_15039/2025及相关德国、巴西诉讼;Velos Media, LLC v ByteDance Ltd, No. 1:25-cv-00967, W.D. Tex.;MPA, Written Submissions, paras 20–21。
【9】 ICLE, Written Submissions, paras 3.3–4.5;Josh Lerner & Jean Tirole, *Efficient Patent Pools*, 94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691 (2004);Robert P. Merges & Michael Mattioli, *Measuring the Costs and Benefits of Patent Pools*, 78 Ohio State Law Journal 281 (2017)。
【10】ICLE, Written Submissions, paras 4.6, 6.1–6.9;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Business Review Letter Re: Avanci 5G Platform at 2-3, 28 July 2020, pp. 11–13。
【11】 ICLE, Written Submissions, paras 3.5–3.7, 7.4–7.7;Frank H. Easterbrook, The Limits of Antitrust, 63 Texas Law Review 1 (1984);Brooke Group Ltd. v. Brown & Williamson Tobacco Corp., 509 U.S. 209 (1993);Verizon Communications Inc. v. Trinko, 540 U.S. 398 (2004)。
【12】Access Advance, Access Advance’s View on the UK Supreme Court’s Tesla v. InterDigital & Avanci Decision, 20 August 2026。
作者:仲春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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