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第二巡回法院做出里程牌式裁决:仅电子邮件向中国被告送达司法文书不合法

作者:Eric Goldman,圣塔克拉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译者:袁泉,Summit Zenith (Cross-Border Counselor LLP) 国际合伙人

译者按:

“Schedule A 大规模诉讼”(SAD Scheme)近年在美国,尤其是伊利诺伊州北区法院被频繁使用,原告常一次性起诉数十至数百名通常位于海外的网络卖家(尤以中国卖家为多),在起诉状及临时限制令申请密封提交、被告未获通知及抗辩机会的情况下,快速获取资产冻结令,迫使卖家陷入现金流断裂困境,进而接受和解或被迫缺席。此类诉讼已异化为一种以“数字游戏”牟利的商业模式,而非正当的知识产权执法,严重损害了被告的正当程序权利、市场竞争及消费者利益。

在SAD Scheme案件中,原告通常仅通过电子邮件向位于中国大陆的卖家进行诉讼文书送达,此举明显绕开了中美均为缔约国的《海牙送达公约》。根据该公约,当被告地址已知时,公约强制适用。而中国已对公约第10条a款(允许通过“邮政渠道”直接送达)提出保留,明确禁止以此方式向中国境内进行送达。

近日,美国第二巡回法院法院终于在Smart Study Co. v. Shenzhenshixindajixieyouxiangongsi案中就上述送达问题做出明确裁决:根据《海牙送达公约》,原告不得以电子邮件方式向位于中国境内的被告进行司法文书送达,否定了此前部分法院将电子邮件比照为“postal mail”的扩张解释。这一判决直接冲击了SAD诉讼中惯用的电邮送达捷径,可能显著增加原告向中国被告合法送达的成本与时间,进而抑制此类批量诉讼的泛滥。

然而,该判例的约束力目前仅限于第二巡回法院辖区,在SAD案件最为集中的第七巡回法院(伊利诺伊州北区)尚待检验。本文即Eric Goldman教授对此里程碑式判决的深度评析,不仅解读了判决理由,更剖析了其可能引发的连锁反应及各法院后续可能的态度分歧,是理解此领域最新司法动态的重要文献。

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律师事务所目前正代理一起上诉至美国第七巡回法院的类似案件。该案的核心目标之一,正是推动第七巡回法院采纳与第二巡回法院相一致的法律标准,明确否决通过电子邮件向中国境内被告送达文书的有效性。若此努力获得成功,将从程序根源上对在伊利诺伊州北区法院泛滥的SAD案件形成制度性制约,为跨境卖家提供更坚实的程序正义保障。


译文:

20251219· 作者:Eric Goldman ·

本案涉及拥有数十亿次YouTube 观看量、位居有史以来观看次数最多的 YouTube 视频榜首的“洗脑神曲“—— Baby Shark。以下是这首歌的第一小节:

Baby shark, doo doo doo doo doo doo
Baby shark, doo doo doo doo doo doo
Baby shark, doo doo doo doo doo doo
Baby shark!

Baby Shark”的知识产权方(Smart Study公司)似乎并不满足于对新一代少年儿童造成的魔性洗脑,更试图借SAD诉讼模式绕过正当程序。然而,他们在第二巡回法院遭遇重挫,而这一裁决可能会给SAD诉讼模式带来一记重创。

Smart Study公司向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SAD诉讼。在密封提交的起诉书中,该公司指控58名中国被告仿冒“Baby Shark”产品。随后,Smart Study向法院申请单方面临时限制令,并要求被告说明为何不应签发初步禁令,该请求获得法院批准。此后,Smart Study再次单方提出动议,请求依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f)(3)条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被告送达文书,亦获法院准许。亚马逊配合提供了被告的电子邮箱地址。由于无任何被告出庭应诉,法院在九天后批准了Smart Study提出的初步禁令请求。

数月后,两名被告对禁令提出异议。Smart Study自愿撤回了对他们的起诉,并请求法院对其余被告做出缺席判决。

法院指定了哥伦比亚法学院的Benjamin L. Liebman教授作为独立法律专家,就《海牙送达公约》是否适用于电子邮件送达提供专业意见。Smart Study公司亦聘请了己方专家参与论证。2022年,地区法院最终裁定:通过电子邮件向中国境内被告进行司法文书送达不符合法律规定。

尽管如此,地区法院仍对其声称无法核实实际地址的其余被告作出了缺席判决,不仅颁布了永久性禁令,还裁定了超过240万美元的赔偿金。然而,针对另外两名被告——法院基于能够获取其有效实体地址的理由,裁定驳回采用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司法文书送达。Smart Study公司随后针对涉及这两名被告的裁决提起了上诉

SAD诉讼本质上是场数字游戏——对原告而言,单个被告的个案价值往往有限。实际上,原告律师团队更像是在策略性地将此案打造为一块“试金石”,试图通过上诉途径在全巡回法院范围内确立电子邮件送达的可操作性先例。若能保持两名被告(始终未获合法送达)不出庭抗辩的局面,原告在上诉阶段便可享有单向陈述的绝对优势。然而即便占据如此不对称的诉讼地位,原告方仍未如愿。这场精心筹划的“法律拓荒”,最终演变为SAD诉讼阵营一记沉重的自我反噬。

上诉法院明确地总结了其立场:

因此,相关问题是《海牙送达公约》是否允许对中国境内的被告进行电子邮件送达。我们的结论是:不允许”。

《海牙送达公约》确实允许通过邮政渠道向被告寄送司法文书。但在涉及中国被告时,文书须经中国司法部转递——这一中转环节往往耗时冗长且程序繁琐。为规避此限制,部分法院曾将公约中“邮政邮件”的内涵扩大解释,将电子邮件视作其等效形式。对此,中国政府已正式表明异议立场,而公约本身亦允许缔约国提出此类保留意见。法院进一步指出,《海牙送达公约》不支持任何未经公约明文规定的替代送达方式(包括电子邮件在内)。

Smart Study辩称,对于《海牙送达公约》列举的送达方式,应存在一个囊括一切的紧急情况例外。暂且不论原告总是认为自己的案件属于紧急情况这一事实,《海牙送达公约》的文本中并不包含任何紧急情况例外。再者,Smart Study已确定剩余两名被告的中国邮寄地址可能有效,因此它完全可以通过《海牙送达公约》规定的途径进行送达(即便该选项不那么吸引人)。Smart Study还辩称《联邦民事诉讼规则》4(f)(2)(A)条允许电子邮件送达,但此条款无济于事,因为它受制于任何明确的条约——例如《海牙送达公约》。

Smart Study并未气馁,继续辩称即使未进行任何法律认可的送达,也应获得缺席判决。法院虽然没有完全采纳米拉克尔·马克斯式的回应(你是个烂骗子!),但已相当接近:

……《海牙送达公约》的设计初衷并非确保在中国的诉讼文书送达能像美国国内依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进行送达那样高效快捷。鉴于Smart Study公司甚至未曾尝试履行公约规定的要求,我们不能认定地区法院在此拒绝给予救济属于滥用自由裁量权。

第二巡回法院的裁决非常明确:对中国境内的被告不得采用电子邮件送达。法院面前的案情并未要求其处理如果原告无法合理获取被告的实际邮寄地址时电子邮件送达是否适当的问题,但法院简短清晰的裁决及其支持理由同样适用于该情形。

鉴于SAD诉讼的标准诉状通常以“中国仿冒商”为指控对象,本次裁决意味着原告必须寻求电子邮件之外的送达途径——包括通过中国司法部进行正式司法文书转递。随着电子送达这条“捷径”被阻断,原告将被迫投入更多时间与成本进行跨境追诉,部分低价值被告甚至会因诉讼成本效益失衡而被原告主动放弃。由此可见,此项裁决有望从操作层面实质遏制SAD诉讼的泛滥适用。

在实践中,这些后果至少受到以下四个主要注意事项的限制:

1.第七巡回法院会同意吗? 

只有小部分SAD案件是在第二巡回法院管辖的法院提起的。这或许正是原告律师选择在此“试水”《海牙送达公约》解释理论的原因——即使受挫,对主要业务区域的冲击也有限。SAD诉讼的活跃地带实则集中在第七巡回法院辖区。第二巡回法院的裁决或许能影响第七巡回法院的态度,但也可能毫无作用。在第七巡回法院未就《海牙公约》与电子邮件送达问题作出明确裁判之前,当前判例难以撼动SAD诉讼的主体运行模式。

我推测,伊利诺伊州北区的SAD诉讼原告律师仍将持续尝试获取对中国被告的电子送达许可,其策略可能包括:(1)主张第二巡回法院的判决对其无约束力,并期待第七巡回法院采取不同立场,(2)利用被告通常不会应诉的特点,使电子送达缺乏实质抗辩,(3)以无法获取被告实际地址为由,主张当前判例未覆盖该具体情形,(4)依赖部分法官沿用过往惯例,在知悉此判例的情况下仍习惯性批准电子送达申请。

  1. 原告常常不知道被告身在何处

尽管SAD诉讼中大量格式化诉状惯常将被告标注为“中国仿冒者”,实践中原告律师却往往未对被告所在地进行核实(即便《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1条要求其在主张被告位于中国时负有查证义务)。更常见的情况是,原告根本不清楚被告的实际司法管辖归属(这也解释了为何诸多美国本土商家会不适当地被卷入本针对跨境被告的SAD诉讼)。某些原告甚至可能利用这种战略性不知情,以无法确定被告所在地为由主张电子送达的合理性——毕竟他们从未正式确认被告身处中国。此类明显违反《规则》11条及律师职业道德的做法,本应受到法院的严格审查与驳回。但在被告缺席应诉的常态下,法官仍有可能允许这种程序瑕疵的存在。这种司法实践中的现实落差,恰恰暴露了SAD诉讼机制在程序正当性上的结构性缺陷。

  1. INFORM Consumers Act 应会广泛提高邮寄地址的可获取性

INFORM Consumers Act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要求商家在其电子商务平台列表上展示实际空间地址。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原告就可以遵循《海牙公约》,通过中国司法部向中国商家进行送达。

  1. SAD方案的许多活动发生在送达前——或者原告从未向被告送达

SAD诉讼最阴险的方面之一是,其核心法律行动往往在被告尚未正式收到诉讼文书前就已展开。通过获取单方面临时限制令,原告能够直接冻结被告在电商平台或支付账户中的资金,这种实质性的财产约束力往往迫使被告选择和解。整个过程在被告未被合法送达的情况下即可推进。

尽管最终法院作出正式禁令或赔偿判决前必须完成送达程序,但实践中存在两种规避情形:(1)法官可能多次批准延长单方临时限制令,变相延迟正式禁令的签发时限,(2)若被告因资金冻结压力提前和解,损害赔偿程序便不再必要。只要被告的资金持续处于冻结状态,SAD诉讼的原告方往往并无动力推进正式送达——冻结措施本身已成为实现商业目标的实质性工具。这种“以冻结代送达”的操作模式,实际上架空了正当程序对被告的程序保障。

此次裁决虽对SAD诉讼的核心操作环节形成了关键制约,但或许只能暂缓而非终止其滥用。可以预见,原告方将加速调整策略规避限制,通过法律解释空间、跨司法辖区差异或程序性变通等手段,继续对电商平台及商家施加程序性压迫与运营干扰

案例引文Smart Study Co. v. Shenzhenshixindajixieyouxiangongsi, No. 24-313 (2d Cir. Dec. 1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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