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网络短视频二次创作著作权侵权纠纷的裁判心路

开栏的话

法院学术研讨是强化审判研究、促进审判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更高层次、更有质量、更显水平的审判活动。即日起,福建高院新媒体开设《研法问道》专栏,邀请法院干警提笔凝思——或从疑难案件中抽丝剥茧,解构法律适用的精微要义;或在类案审理间寻踪觅径,勾勒司法裁判的精益求精;更在情与法的碰撞中,剖白职业信仰的坚守与超越。欢迎关注!

彭英容 安溪县人民法院审管办副主任、三级法官

廖丽娟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短视频行业因较好地满足了网络用户高效获取信息资源或社交娱乐的需求,迎来了成长爆发期和发展红利期,但著作权侵权现象也愈演愈烈,以“洗稿”“未经授权使用”“未经许可传播”为主要表现形式。基于短视频行业高速发展势头、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健康发展需求和国家坚决整治短视频版权侵权的政策背景,短视频二次创作侵权行为认定问题成为当前理论和实务界的难点热点问题,侵权行为规制和问题治理显露强烈的紧迫性和必要性。笔者以在全国法院第三十六届学术讨论会获二等奖的论文《网络短视频二次创作著作权侵权界定与规范化审理路径》为引,与大家分享办理相关案件的几点思考。

行为表征中找寻本质侵权类型识别与争议焦点厘定

办理该类案件要做细庭审准备工作,从复杂案情中识别辨别侵权行为类型和合格的诉讼主体,找出核心争议,归纳焦点问题。

夯实基础认知。短视频“二次创作”是互联网以及数字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现象。司法实践并未有明确且统一的概念,大多数学者对该行为内涵,均强调形成于在先作品的基础上,对某个或数个在先作品进行剪辑、拼接和融合,或是进行配乐、配音和配字,形成新作品的一种影像创作形式。该类案件侵权类型多样,首先要深入了解短视频行业的国家政策导向和行业发展态势,务实自身对社会发展、行业业态的基础认知。如从“剑网2018”专项行动到国家版权局重点打击短视频领域侵权盗版行为,再到民法典以开放性的立法精神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纳入保护范畴,可见,当前我国正严厉打击短视频版权侵权行为。个案裁判时需重点围绕版权的权利保护状态和版权侵权主体和责任承担展开,并充分论证二次创作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识别行为类型。当前短视频二次创作的侵权类型主要有“洗稿”式版权侵权、剪辑他人作品、搬运他人短视频和音乐作品、图片素材侵权等。在二次创作过程中,呈现出创作主体扩大、创作过程日益复杂、时长段、类型丰富以及作品传播范围广等行为特征,裁判时需在充分把握行为特征的基础上,认定侵权主体以及侵权责任。此外,基于类案考察,当前涉诉被告绝大多数是短视频平台,平台侵权责任认定为裁判的核心和重点。平台在其中更多扮演短视频开发运营并共享收益的“参与者”角色,侵权类型分为直接侵权、帮助侵权和不作为侵权,角色影响其责任范围,侵权类型影响其责任认定。

厘清争议焦点。该类案件争议焦点集中于短视频平台的行为是否侵犯原作品及相关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欲论证该问题,需厘清短视频独创性以及二次创作行为合法性的问题,只有短视频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且创作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侵权才有成立可能,也才有讨论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平台是否侵权的必要。但司法实践关于这两个前提问题的认定标准以及平台侵权认定规则存在明显不足。归结到底在于多元价值冲突,行为正当性认定标准之“三步检验法”适用规则混乱,以及平台侵权规范供给不足,“合格通知”界定标准模糊、“反通知”后果不明确和“知道规则”内涵不清等。

观点交锋中寻求法则立法初衷回归与基础问题辨明

时代变革和利益冲突造就多种侵权类型,要善于从不同学术观点和国内外审判经验中寻求真正具有指导意义的裁判规则。

探究立法本意。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及有关权利,鼓励有益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均是著作权法立法本意和宗旨。法律构建了合理使用制度对著作权进行适当限制,使著作权人的私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平衡保护。该类案件涉及到权利人、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商三方主体利益,还牵涉社会公共利益,法官裁判时对不同的价值选择有不同心里位阶。裁判时需在准确理解著作权等法律法规立法本意和宗旨的基础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将平衡原则贯穿裁判始终,平衡著作权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益,促进网络平台的健康发展。

确立认定标准。版权认定标准是该类纠纷的前提性问题,却易被忽略。应以“独立完成+最低限度标准”为短视频独创性认定的一般标准。认识到“具有一定创作高度”对促进创作自由和行业发展的不足,以及“最低限度标准”对缓解认定难度,解决“类案异判”现象的优点,只要能体现出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即可认定作品具有创作性。此外,需区别不同主体创作主体而有所侧重,自然人创作的,注重判断独创性的思想表达方式,人工智能软件创作的,侧重判断是否具有“人”因素。概言之,应以“人”的独特思想表达兼顾利益平衡原则认定作品独创性。基于短视频和互联网的特殊属性,还应在现有的独创性认定规则上明确以下要点:一是应将短视频整体视听画面和效果的综合判断作为判断客体;二是每部分都可以独立承载作者独创性的思想表达;三是考虑其潜在经济价值时,适当引入反面评价因素。

厘清行为边界。二次创作行为合法性边界,是平台侵权认定的另一个前提性问题。首先,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对合理使用采取“具体情形+兜底条款”模式,实践应在符合立法精神和个案实际下予以灵活适用。当涉案短视频不符合个人使用情形,也不符合介绍、说明或评论目的,在不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平合理原则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使用作品的,可以认定构成合理使用。其次,认定标准应以“三步检验法”为核心基础,融入“四要素标准”,并借鉴“转换性使用”理念,具体认定时综合考量使用性质、使用比例、市场和价值影响和转换性程度等因素。须注意当前“转换性程度”和“四要素标准”均缺乏适用的法律渊源,不能直接作为裁判依据适用,避免不合理地扩张导致利益失衡。

逻辑辨析中寻得进路侵权责任认定与审查路径规范

短视频平台侵权责任认定要件中,主观要件认定是裁判重点和难点,包括注意义务的审查和权利人合格通知的证明责任等。

证明责任的认定。实践中大量著作权人没有收集侵权短视频的具体信息的能力和条件,且具体的侵权防范措施往往需具备信息专业和技术知识才能准确识别并实施,因此,对权利人的合格通知应当采取最低标准的初步侵权证明责任,以及时纠正《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和司法裁判规则的不合理之处。合格的通知只需满足以下三个要件:一是权利人身份证明材料;二是权利人权利凭证材料;三是平台侵权事实。侵权短视频网络链接、地址应属于平台注意义务范畴。

主观过错的考量。平台主观过错需综合认定。首先,考量反通知义务。民法典新增“反通知”规则目的是给用户合法抗辩和救济途径,其权利与著作权人应当是对等的。平台对用户作出的反通知的审查标准应和对权利人作出的通知的审查标准一致,即根据平台提供的网络服务内容、运营形式和技术能力等,确定与之相匹配的审查义务。其次,考量错误审查责任。现行法律只规定错误通知下的平台连带责任,对错误审查的投诉申诉救济程序未予进一步规范。实务中应明确平台采取必要措施前应主动向用户发出侵权预警,采取措施后应及时通知用户,并将审查结果及时告知相关权利人。对错误审查责任认定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和善意合理原则,不应过于严苛,否则会增加运营成本。

注意义务的内涵。注意义务是认定主观过错的重要依据,直接影响侵权责任认定,需严格遵循一体化的审查路径。明确所有短视频平台均应当承担一般性的注意义务,但对符合特殊条件和特征的短视频应当采取主动过滤措施,即较高的注意义务。如带有明显侵权导向性话题的视频,热搜榜视频和国家预警名单作品等。对较高注意义务之外的短视频,应适用通知规则;对较高注意义务之内的短视频,应适用知道规则。

结语

数字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固然迅猛,但可通过个案裁判规则的规范与统一,弥补立法的滞后性,使裁判结果更能满足社会需求和公众期待。短视频二次创作侵权纠纷涵盖了短视频独创性认定、合理使用边界以及平台注意义务等难点问题,是涉及民法典、著作权法等多部法律法规的综合性、复合型纠纷。欲妥善处理该类纠纷,既要对现有立法和实践规则进行补充和完善,还应从社会共享共治角度发挥社会多元主体力量,更好助推短视频行业和网络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促进文化创作和传播。

来源:福建高院

编辑:Shar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