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发布 | 广东发布六起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和能力,营造尊重商业秘密、崇尚自主创新的良好氛围,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工作部署,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在6月份开展第三届“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能力提升服务月”活动。本届服务月以“构建保护制度,服务创新发展”为主题,立足广东实际,通过深入开展调研走访、创新宣传方式方法、分级分类指导帮扶、加强监管执法办案、引导社会多方参与等五方面举措,着力解决企业困难和诉求,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广东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强化行政保护效能,不断深入推进商业秘密保护体制机制建设,制定实施“黄金内湾商业秘密保护创新工程”三年行动计划,稳步推进各类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建设。目前,全省共有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5个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地区,从体系建设、制度建设、执法维权、公共服务等方面综合施策,推动创新试点各项工作。全省累计建设24个“黄金内湾商业秘密保护创新工程”先行区,1200多个基层服务点,构筑起立体多维的商业秘密保护服务网络。以全省各地1500多家“链主”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四新”企业为重点对象,开展重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五个一”建设行动,向企业印发关于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提示函,并指导企业建立五项制度,即建立一个商业秘密保护委员会、培养一批保密管理员、制定一个保密守则、签订一份保密协议、发放一份提醒通知,帮助企业建立防范体系。在省市场监管局指导下,广东深圳(南山)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发起成立广东省商业秘密保护服务大联盟,汇聚全省各地商业秘密保护基地,以及从事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相关机构和智库专家,为全省各类经营主体提供优质、高效的商业秘密保护咨询维权服务。
广州市推出“体检+诊疗” 服务模式为企业定制专属 “健康方案”,涵盖制度完善、流程优化、人员培训等方面,“一企一策” 制定解决方案,截至目前,为300余家企业完成深度 “体检”,出具商业秘密保护诊断报告226份。建设“广州市商业秘密保护”小程序模块,设置“行政在线”“律师在线” 二大创新服务功能模块,打造集学习、咨询、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平台,可以线上、电话、邮件等多种渠道咨询,提供“24*7”全天在线服务。
深圳市持续开展商业秘密保护标准指引研制,已出台《企业商业秘密管理规范》、全国首个《科研机构商业秘密保护管理规范》《企业海外商业秘密风险防范及保护指南》等10余份标准指引文件。依托黄金内湾涉外商业秘密保护基地,提供全链条涉外商业秘密保护援助,建立海外维权专家库、海外商业秘密法律信息库,助力企业提高涉外商业秘密纠纷应对能力。探索推出商业秘密管理风险在线“体检”服务,引入技术工具帮助中小企业自查风险漏洞、提升护密维权水平。
珠海市有序推动《珠海经济特区商业秘密保护条例》立法工作,目前该条例已列入珠海市人大立法工作预备项目,计划2025年9月完成立法草案编制工作。将原有的专利、商标等服务站点与商业秘密保护园区等服务站点进行整合,集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保护综合服务功能于一体,在全市设立15个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站。
佛山市创建政企微信群53个,对标示范企业标准实现全市9882家规模以上企业开展商业秘密服务全覆盖。在全省率先推出商业秘密质押融资新模式,为企业发放全国首笔3000万元融资款,创下商业秘密质押融资授信额度的最高纪录。通过搭建“政-银-企”三方联动新型质押模式,实现政府引导、银行支持、企业受益的良性循环,有效引导金融“活水”精准浇灌实体经济,赋能企业释放经济活力。
江门市建设江门(鹤山)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结合鹤山产业园区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电子信息、新材料三大主导产业的发展特点,组建鹤山市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联盟和鹤山市商业秘密保护领域专家联盟,并链接政府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通过在线平台、进驻现场等方式提供商业秘密法律咨询服务。
下面让我们来看一看
6宗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典型案例
一、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广州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情介绍:当事人广州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作为一家从事汽车用品制造销售公司,因启动汽车椅套生产线需要,向权利人的前员工版型设计师何某支付了13万元,获取了权利人794余套汽车椅套版型图纸电子数据。当事人在明知或应知何某未经授权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上述版型图纸电子数据的情况下,仍擅自购买并将其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经办案单位电子数据分析和比对,上述版型图纸电子数据属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广州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情介绍:权利人广州某汽车贸易公司的技术部门2名员工在离职前,通过不同路径从公司系统非法获取客户信息,随后入职当事人广州某汽车维修公司并成为股东。该客户信息已通过设置管理权限、签订保密协议等措施予以保护,且具有商业价值,依法构成商业秘密。当事人明知员工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仍放任其使用上述信息,于2024年9月通过三个短信平台向权利人2568名客户发送营销短信,宣称自身为权利人“原班人马”,意图拓展汽车维保业务。经电子取证并经司法鉴定机构比对确认,当事人使用的客户数据与权利人数据库信息实质性相同。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0万元。
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深圳某激光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情介绍:当事人深圳某激光有限公司负责软件开发的前员工韦某,在为权利人工作期间负责开发雷达数据反演软件,从权利人处离职后,未将其电子设备中包含反演算法的源文件、动态链接库等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删除。当事人总经理兼技术总监谭某,曾在权利人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谭某离职后,工作用笔记本电脑中保存有与权利人经鉴定包含密点的程序文件同名的文件。当事人雷达设备中保存有包含权利人密点的动态链接库文件,相关文件从韦某、谭某获取。当事人明知或者应知韦某、谭某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前员工仍获取和使用该商业秘密,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的雷达数据反演软件尚处于调试状态,未发现用于销售的雷达产品中,没有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的罚款。
四、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查处深圳某电子发展有限公司及员工个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情介绍:李某原系权利人深圳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离职后成为当事人深圳某电子发展有限公司华南区实际负责人,其先后就职的上述两家公司业务具有竞争关系。李某通过权利人在职员工王某,实时获取权利人客户需求及交易信息为现就职公司所用,包括产品的型号、买价、卖价、下单情况及预付款数量等信息,这些信息无法通过公开的渠道获取,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带来交易机会,具有商业价值,并且权利人通过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采取了保密措施,属于权利人商业秘密。
李某、王某及深圳某电子发展有限公司均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分别对李某、王某及深圳某电子发展有限公司立案查处。
法律依据及处罚:经调查,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深圳某电子发展有限公司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分别对李某、王某个人各处罚款10万元,对深圳某电子发展有限公司罚款38万元。
五、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广东顺德某工业技术有限公司、阮某某共同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情简介:权利人公司前员工阮某某于2006至2016年期间担任该公司维修员及顺德地区代理销售商,在职期间双方签订多份保密协议,约定应当保守任职及合作期间所掌握的商业秘密。2016年9月阮某某离职后通过隐形股东的方式伙同他人成立了广东顺德某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并实际参与经营管理,该公司在短时间内生产并销售与权利人公司相同的产品,侵占权利人公司产品的市场份额。执法机关在顺德某工业技术有限公司的技术员电脑中、经营场所查获大量涉案技术图纸。经司法鉴定机构认定,上述涉案技术图纸属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阮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阮某某罚款38万元。
当事人广东顺德某工业技术有限公司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某公司罚款38万元。
六、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中山市某电器有限公司、陆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情介绍:中山市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A)系天猫平台的商户,开通了某软件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开发的生意参谋软件服务,陆某某(以下简称当事人B)系当事人A法定代表人的朋友。经查明,生意参谋软件数据内容属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当事人A对生意参谋软件的数据内容负有保密义务。当事人A违反保密义务,多次提供开通了生意参谋权限的子账号给他人(含当事人B)使用,涉案子账号由其自行操作开通、将主账号交予当事人B操作开通或是将网店交予当事人B经营后由当事人B操作开通,当事人B获取子账号后均将其提供给权利人竞争对手使用。另经查明,当事人B前期作为第三人,在应知当事人A的行为涉嫌违法的情况下仍然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后期取得网店经营权后转变为经营者,违反保密义务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A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B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广东市场监管局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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