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法院认定盗播电竞赛事直播节目构成著作权侵权

“截取10秒赛事做GIF动图也会构成侵权,这个判决为我们划清了赛事内容传播的法律边界。”在广州互联网法院举办的媒体见面会上,某体育短视频平台代表感慨道。

8月14日,广州市委政法委“激情全运 法治同行”广州法治建设主题宣传月活动走进广州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涉数字体育纠纷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例为某网络公司诉某计算机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涉及截取赛事节目内容制作GIF动图传播问题。

在该案件中,某网络公司经授权,对2020年东京奥运会赛事视听作品以及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制作、播出的该体育赛事电视享有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权利。某网络公司发现某计算机公司未经许可,在2020年东京奥运会进行期间,截取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播放的电视内容,制作成GIF动图、截图,并在其运营的网站及移动客户端软件,通过“奥运”专题板块、“赛事中心”板块、“战报”或“直播”等方式向公众提供,遂向法院请求判令某计算机公司停止侵犯其就2020年东京奥运会赛事视听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其就该赛事节目享有的广播组织权的行为,并赔偿损失。

广州互联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体育赛事视频画面构成视听作品,制作播出节目的电视台享有广播组织权,广播组织权的客体为电视节目本身而非电视信号。广播组织权人有权将电视节目进行许可,且被授权主体不应限于具有广播组织条件的单位。截取赛事节目内容制作GIF动图、截图进行传播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判决某计算机公司赔偿某网络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10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这些动图虽时长仅几秒,却浓缩了赛事核心看点,形成对完整赛事的“替代观看”效果,侵害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广播组织权。“该案首次明确‘碎片化传播’的侵权认定标准,相当于给行业树立了规矩。”该案原告代理律师表示。

该案主审法官解读道:“案涉GIF动图虽就整个奥运会赛事而言占比极小,但在其涉及的41场比赛的报道中,使用的画面为这些比赛的精彩甚至夺冠时刻,吸引了大量用户的关注,使得网络用户通过浏览相关赛事GIF动图即可实现观赏效果,一定程度上对赛事节目产生了现实的替代效应,不合理地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截取赛事节目内容制作GIF动图传播构成侵权的认定标准,为类似行为划定了法律边界,防止他人通过截取片段的方式变相侵害体育节目的智力成果,也为司法实践中处理类似的碎片化传播侵权纠纷提供了清晰指引,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意义。

在以往著作权法框架内,电视节目通过网络进行交互式传播的行为,并未有明确的规范与界定。202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修订了广播组织权的相关内容,为电视节目网络传播行为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指引。在当前体育赛事传播形式日益多样、相关权利保护面临新挑战的情况下,本案的审理明晰了广播组织权的法律地位和保护范围,不仅为广播组织及经授权的非广播组织提供了维权依据,也引导网络传播平台在传播电视节目内容时更加注重广播组织权利保护,推动体育赛事传播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来源:广州日报

编辑:Shar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