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FEF 2025 | 短剧侵权新形态与版权保护策略
论坛聚焦IP资产的多元化应用、泛娱乐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游戏、影视、长短视频等AI与泛娱乐产业的共生共赢以及全球化语境下的泛娱乐产业协同发展等热点议题,为行业搭建了一个前瞻性、高层次的交流平台。
论坛DAY2下午的圆桌讨论聚焦短剧行业新型侵权现象与版权保护策略。圆桌由中央民族大学副教授、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熊文聪副教授主持,中文在线资深维权总监李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原知识产权庭庭长宋健以及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董炳和参与讨论,几位嘉宾结合现实案例,探讨了如何重构“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在3分钟微内容场景下的适用标准,并深入解析了短剧侵权类型和相应的保护方式,为短剧行业版权维权工作提供前瞻性思路与实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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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短剧侵权现状与维权困境
中文在线资深维权总监李婧介绍了中文在线的基本情况与发展历程。中文在线作为行业内重要的原创内容生产者,自20世纪90年代成立以来,始终专注于原创内容生产与IP运营。2015年,公司成为国内首家以数字出版为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截至目前,已积累560万项IP资源,涵盖网络文学、影视改编、动漫游戏、有声读物等多元形态。2021年,中文在线率先探索短剧内容形式,与行业伙伴共同推动这一新兴领域的发展。
李婧指出,当前内容形态(包括长视频、短视频、网文、有声读物等)均面临普遍性侵权问题,即内容在传播端受到严重损害。现行UGC模式下,平台将内容上传行为完全归咎于终端用户。但用户虽为侵权内容的直接上传者,却并非侵权内容最大获益方,而平台通过流量分发获得主要收益。对于播放量过亿的内容,平台必然进行了人工推荐或算法推流,这种情况下平台应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如对投诉内容先行下架直至上传者提供版权文件后恢复传播;在收到权利人通知函后予以积极反馈处理。
此外,针对流量是否可用于损害赔偿计算的问题,若一方面允许平台对流量明码标价出售,另一方面却拒绝将侵权内容的流量数据作为赔偿依据显然不合理。同时,关键数据被平台以个人信息保护为由拒绝披露或提供,将导致权利人必须通过诉讼程序才能获取基础证据。当前诉讼逻辑为先通过起诉平台调取用户信息与数据,再起诉直接侵权人,该种方式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如今,行业已形成“平台-多级代理商-MCN机构-用户”的完整侵权利益产业链,平台将流量资源分包给多级代理商,代理商通过MCN公司诱导用户生产侵权内容并参与收益分成。在这种模式下,用户为获取收益大规模进行盗版搬运、二次创作,而MCN公司作为链条中的重要一环却无需承担责任。更复杂的情况是,部分平台通过关联公司上传侵权内容,但由于难以证明其直接关联性,即便存在投资关系也难以追责。
中央民族大学副教授、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熊文聪建议权利人通过委托专业机构充分收集证据,通过完整举证揭示平台的实际行为,避免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证明其主观恶意。对于已证实的平台侵权行为,可形成典型判例以产生行业威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原知识产权庭庭长宋健指出,在责任认定上,应遵循“谁传播谁负责”原则,优先追究直接传播平台的责任,若能够证明MCN公司参与再一并追责。但不应要求权利人追溯多级代理链条,避免将过重的举证负担转嫁给权利人,导致权利人维权成本过大。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董炳和从法律适用层面展开,指出司法实践中长期沿用的“间接侵权抗辩”源自学者解释而非法律明文规定。自2001年《著作权法》修订以来,法院普遍认定平台仅需承担过错责任,导致权利人难以追究平台对盗版内容的直接责任。而基层法院因案件数量庞大,往往简化审理流程,直接适用该理论判定平台责任。
二、短剧版权保护策略
中文在线资深维权总监李婧提出,中文在线作为网络文学行业的重要参与者,近年来在版权保护方面采取了积极的维权策略,维权方式已从民事维权为主转向刑事维权为主,通过刑事手段成功实现了对侵权主体的抓捕和损失追偿。然而,当前维权工作面临新的法律挑战,侵权形式从简单的复制传播演变为内容改编,这种形式变化使得在法律层面难以直接认定为复制行为。公安机关对此类改编行为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增加了维权难度。中文在线长期呼吁建立类似影视剧的热播作品保护清单制度,与版权协会、政府部门进行了多次沟通研讨,但该机制至今未能建立。原因主要在于操作层面的困难:与投资数亿的超级IP影视作品相比,大多数网络文学作品的投资规模较小,创作周期短,难以为每部作品建立完善的版权保护机制。短剧市场的发展困境尤为突出,虽然短剧作品在剧本、演员和制作方面都有较高水准,但其生命周期短、盗版传播快,平台只能进行事后维权,这种被动的维权模式严重制约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针对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如“公众号引流+机器人客服+在线支付+网盘传播”的侵权方式,维权更为艰难。其侵权成本低、收益高、违法主体隐蔽性强、追责难度大,各环节相互独立,单个投诉仅能解决特定环节问题。中文在线于2024年调取了20个用户信息,最终送达率为0%,无一成功立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原知识产权庭庭长宋健指出,现行的“避风港原则”源自1998年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但当下中国UGC平台、网盘等侵权内容日益泛滥,尤其是算法推荐技术的发展更加剧了侵权传播的严重性,因此如果继续坚持这一过时的理论框架,明显难以适应当前传播技术发展的现状,且根本无法有效制止侵权、保护权利。宋健还特别指出,尽管侵权内容是由用户上传到UGC平台,但侵权内容的流量收益却基本上归属于平台,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在个案中加大平台的注意义务,适用民法典1195条必要措施的规定,要求平台除承担通知-删除义务外,还应当承担过滤、拦截等义务,是完全符合民法典1195条规定精神的 ,也与算法推荐下的侵权强度和侵权流量收益归属完全相符。宋健还建议应推动司法理念更新,建立与当前算法推荐技术发展相适应的侵权责任认定标准,以有效遏制当前日益严重和泛滥的侵权行为。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董炳和呼吁各平台仍应葆有信心,持续针对平台提起诉讼而非追究终端用户责任,通过长期司法实践逐步推动法律完善。
中文在线资深维权总监李婧补充,海外平台往往在接到投诉函后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停止访问相应链接并通知上传方提供证据,在未能判断侵权是否成立前不再上架该内容。但国内平台在收到投诉信息后非但不及时采取措施下架链接,反而不断增加权利人维权步骤、延长权利人维权时间。
中央民族大学副教授、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熊文聪强调,在适用“通知-删除”规则时,平台无权做出实质性判断,应依照通知要求进行删除,平台以未做判断为由不及时删除相关内容并无法律依据。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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