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聊平台的线上直播点歌服务,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还是“广播权”?



当前线上音乐服务多样,衍生出大量版权争议。在直播间中“在线K歌”兼具“单向”直播与“交互”点播两种播放模式,应以“广播权”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的问题广受业界讨论。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结一件关于“在线K歌”版权纠纷案件,一审判决案涉线上语聊应用软件提供“在线K歌”服务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


原告新某公司享有多首热门歌曲的词曲作品和录音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乐某公司系线上语聊应用软件的经营者。

原告新某公司发现该语聊软件内置了案涉歌曲,并提供用户在线播放、在线K歌及收听等服务,故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乐某公司侵犯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乐某公司辩称,语聊房与其他弹唱音乐社区不同的是,“房主”创建房间后,其他用户只能在“房主”选定的直播时间进入该房间实施互动;用户需要申请上麦并经过“房主”的同意才可以在平台的曲库中点歌,每次点歌有数量限制,一般不超过2首;房间用户共用一个播放列表,歌曲按照点播顺序进行播放,不可倒带,亦不可回放、重播,用户想要重播某首歌,须重新点歌排队;当“房主”解散房间时,所有人将被移出房间,直播内容无法回看、下载。因此,语聊房实际上属于直播性质,并非交互式使用案涉歌曲,在著作权法应当受广播权控制,故其未侵犯新某公司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案涉“在线K歌”服务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还是广播权侵权?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

被告乐某公司赔偿原告新某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案涉语聊应用软件“在线K歌”模块向两类用户分别提供不同的歌曲播放服务。

对于开设房间的“房主”01

用户开设房间后,可以在后台歌单中选择歌曲进行直接播放,“房主”对房间内播放的歌曲,播放顺序等都具有自主选择空间。

对于房间访客02

访客只能在房间内通过点唱功能向“房主”发出点歌请求,经过排麦、等候后才播放。

但这个应用软件中,用户既可以为“房主”,也可以为房间访客,即用户实际上具备通过后台歌曲列表进行歌曲选择和播放的自主性。

原告新某公司所主张的被诉侵权行为系用户通过开设房间播放案涉歌曲的行为,属于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案涉歌曲的情形,系交互式传播行为。被告乐某公司未获得相应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传播歌曲,已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官说法 

法官 邓丹云

随着数字技术快速发展,音乐作品的网络传播形式不断创新,线上K歌、语音房直播、实时点歌等新业态不断出现,这些场景往往同时包含交互式与非交互式传播行为,导致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广播权的认定争议。简单来说,区分两项权利的关键,在于用户是否拥有自主选择与控制的权利。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核心看是不是“交互式”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定标准在于“交互式”的传播方式,即在音乐点播场景中,用户能够根据个人意愿,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播放、下载音乐,亦可以选择播放其选择的片段,体现出用户在收听音乐时的自主控制权。比如:自己点歌、选版本、控制播放,想什么时候听就什么时候听。

二、广播权:核心看是不是“单向直播”

“广播权”的播放方式通常是“单向”,主要体现在音乐直播场景中,用户可以收听歌曲,但是无法选择收听的曲目、片段,对播放的歌曲无法进行直接操作。用户不能自己选歌、不能控制播放,只能被动听直播里的内容,这类“非交互式”传播方式,就在广播权的规制范围。比如:在线上K歌时只能排队等播放、不能回放、不能重选。

三、本案关键:平台用户有“双重身份”

本案中,被诉侵权的语聊K歌软件,用户既能当“房主”自己选歌、控播放,也能当访客排队听歌。当用户成为“房主”时,在其开设“直播间”中则可以选择播放的曲目、控制播放进度、选择“伴唱”“原唱”不同版本等功能。“房主”的这种自主选歌播放的行为,属于交互式传播,被告乐某公司作为语聊平台经营者应当为在线K歌这一音乐播放服务取得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否则就构成侵权。


法官提醒 

音乐、直播、K歌、语聊类平台所涉音乐播放服务多样,必须根据自身功能设计逐一核对、匹配权利类型:涉及用户自主点播、自选播放、可回放可下载的,必须取得信息网络传播权;仅提供实时直播、不可点播不可回看的,才适用广播权。

平台应当建立完善的版权审核机制,按场景、功能、权利类型分别取得授权,避免因权利混淆、授权不全引发侵权纠纷,从源头降低法律风险,维护健康有序的数字音乐版权生态。

来源:广州互联网法院

编辑:Shar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