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TF 2025 | 美国商标申请中的常见误区与陷阱

全球商业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商标作为企业声誉与品牌核心价值的载体,已成为企业乃至国家竞争力的重要体现。2025年11月6-7日,由YIP Events & 知产前沿新媒体举办的第四届知产前沿商标论坛在杭州萧山万怡酒店圆满闭幕。本次论坛以“守正与创新:新格局下的商标治理与全球品牌战略”为主题,来自全球各行业的品牌战略专家、商标法律学者和企业管理者、精英律师齐聚一堂,共探我国商标法律制度建设的最新动态以及新时期品牌全球化布局和运营的思路。

11月6日的大会上,美国李荻律师事务所创办人、主管律师李荻在演讲中介绍了美国商标申请中的常见误区与陷阱。李荻律师以多年美国商标实务经验,系统梳理了中国企业在申请美国商标时常见的五大误区,并结合典型案例进行了分析与提醒。

误区一
申请商品或服务范围越广泛越好

许多国内申请人误以为商标申请的范围越广越稳妥,甚至希望进行全类注册。但在美国,商标注册严格遵循“使用主义”原则。申请人必须针对每一项商品或服务提交真实的使用证据,否则将被要求补正。即便商标成功注册,在后续的续展或延期过程中,仍需主动删除尚未在美国实际投入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若被抽查而无法提供使用证据,将会面临罚款。除此之外,申请范围过宽也更容易引发第三方的异议或撤销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商标局设有注册商标抽查项目(Post-Registration Audit),以下几类商标将会被抽查:

  •       提交了Section 8或Section 71声明的商标;
  •       注册包括至少1个大类,其中包含4个或以上商品或服务项目;
  •       注册包括至少2个大类,其中每类包含2个或以上商品或服务项目;
  •       使用证据存在不实使用的嫌疑,比如有电子合成图片、证据农场图片等。

误区二
国外申请可直接延伸到美国,无需审查

第二个常见误区是,部分国内申请人认为,在中国已注册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可直接顺利延伸至美国。然而,根据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的规定,即使商标在中国具备显著性或知名度,延伸注册仍须经过美国的实质审查,包括对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检索,因此并不保证一定获批。

以美国商标法44 d或44 e为申请基础而提交的商标申请在程序上相对简化,无需提交在美使用证据,这对于需要进行商标全球化布局、未来计划投入美国市场的企业而言十分便利。其中44 d适用于在中国已提交商标申请但尚未获得证书的情形;44 e适用于申请人已经在中国取得注册证书的情况。而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均可在一定条件下通过中国商标延伸至美国并获得相应的法律保护。

误区三
为了提交证据而提交

申请人“为提交而提交”使用证据是近年来最常见的一个问题,美国商标局的审查意见常指出:有些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并非真实商业活动中产生的资料,而是专门为申请商标或维持商标权利而临时制作的。这类虚假的使用证据被统称为“证据农场”。 

“证据农场”通常表现为“大杂烩”式的独立网站。以 avvamax.myshopify.com为例,该网站为超过780个商标申请提供使用证据,且这些证据高度雷同。多个商标申请甚至提交了相同的订单发票,而订单上的地址不存在,买家评论则直接复制自亚马逊。此外,该网站缺乏正规销售网站应有的信息,如隐私政策等。随着调查深入,类似网站目前已被全面关闭。 

针对“证据农场”问题,美国商标局已展开大规模打假行动,据统计,涉及案件数量超过4000件。申请人被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重审通知下发的3个月内)提交真实且商标在“相关日期”就已使用的证据。大多数使用虚假证据的申请人难以补救,基于此,申请人可主动删除未实际投入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误区四
必须申请第35类

1. 35类商标概述

许多国内申请人认为商标第35类是必须申请的,但实际上是否申请应根据品牌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来决定。第35类属于服务类商标,主要针对向第三方提供的服务。如果品牌主要用于自身商品的电商销售,而非向第三方提供服务,则不适合申请第35类。

2. 实际案例

以牛仔裤商标注册案为例,一位在洛杉矶从事牛仔裤零售和批发的客户,公司虽然也进行广告宣传、商品展示和参加展会等活动,但这些都用于自身牛仔裤产品,并非向第三方提供服务。因此,为该客户注册第35类商标并不合适。作为商品,牛仔裤更适合注册第25类(服装类)。与此同时,该客户拥有一个专门面向批发商的在线平台,每位批发商都有独立账号,可通过平台进行批发交易。因此,针对“牛仔裤批发分销”的第35类商标注册是可行的,并已成功获批。

3. 35类使用证据要求

申请第35类商标时,使用证据必须真实反映商标与提供的服务直接关联,要非常直观的证明申请中所涉及的服务项目。有效的证据包括服务合同、服务项目说明或宣传册以及服务的现场照片等等。仅为了应付审查而制作的模板化网站或资料(如证据农场图片)不符合要求。对于公司官网或信息性网站而言,如果只是介绍自身业务而非向第三方提供服务,也无法作为有效证据。

误区五
在中国“使用”美标

最后一个常见误区是,许多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实际发生在中国。然而,美国商标制度严格遵循“使用主义”(use in commerce),即在商业中使用,其中的“commerce”指的是美国国会有权监督管理的商业活动。因此,在中国使用商标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该商标已在美国商业中实际使用,因为中国的商业活动并不属于美国商标制度所定义的“commerce”。

编辑:Shar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