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8个典型案例】北京互联网法院举办涉网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通报会

4月2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举办新闻通报会。会上,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通报了北京互联网法院涉网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卢正新通报典型案例。

据悉,2020年全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著作权案件28946件,审结27925件,结收比为96%。从结案方式上看,以调解和撤诉方式结案21714件,占比78%,以判决等其他方式结案6211件,占比22%,息诉解纷成效明显。从审判周期上看,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为51天,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维权周期大大缩短。

从涉及的作品类型来看,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案件主要涉及摄影作品、美术作品、视听作品、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等,其中涉及摄影作品、文字作品、视听作品的案件数量居前三位,占比分别为52%、20%、18%。从涉及的权利类型来看,主要为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关的案件,共计28604件,占比为99%,此外,部分案件还涉及署名权、复制权、广播权等权项。

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告诉知产财经,涉网著作权案件主要呈以下五个特征,

一是案件数量处持续高位,侵权行为呈多发态势。自2018年建院以来,北京互联网法院著作权案件的年收案量一直维持在3万件左右。北京互联网法院辖区内互联网企业云集,文创产业发达,作品的创作和传播行为呈现规模化、集群化,由此引发的侵权纠纷亦呈现多发态势。

二是类型化诉讼占比高,维权主体相对集中。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案件中,约80%的案件呈现出明显的类型化、同质化特点。且此类案件的起诉主体较为集中,起诉案件数量排名前10的主体共计起诉8634件,占总收案数的30%,具有较明显的商业化维权特点。

三是涉案作品形式丰富,新型创作成果不断涌现。科技创新直接推动了新型创作方式和作品样态的产生。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案件中,不断出现聊天表情和红包、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等新型作品形式。此类成果是否具备独创性,应否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当适用何种保护规则,成为司法亟待解决的新问题。

四是涉案侵权行为多样,新型传播方式不断出现。传统传播方式被新的网络信息流动方式所替代,网络空间“人人都是传播者”的特点对侵权认定规则产生了极大冲击,传统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遭遇新的挑战。比如,在“配音秀”“听音识剧”“图解电影”等系列案件中,如何合理平衡权利人、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为司法保护工作带来了前沿挑战。

五是涉案技术应用繁多,新型商业模式不断呈现。数字经济背景下,互联网领域呈现混业融合的发展态势,推动版权产业生态发生新的变革。平台与主播等新型合作方式、“共享经济”等理念带动下的新型商业模式、运用算法进行个性化推荐等新型技术形式,均对传统的版权保护规则构成了挑战,亟需探索与数字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数字化版权治理路径。

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表示:“面对数字经济时代下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诸多新挑战,北京互联网法院将立足功能型法院职能定位,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不断提升审判效率和水平,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的新目标和新要求,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审判的价值引领作用,以裁判树规则、以规则促治理、以治理助发展,不断探索公平有序的数字化版权治理路径,坚决落实严格有力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努力为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贡献司法智慧!”


下附典型案例:

目录

案例一:超出引用目的和必要程度的使用作品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

——陈某某、陈某等诉北京实力电传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腾讯企业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侵害文字作品著作权案
案例二:商业模式影响短视频服务提供者过错认定
——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诉杭州秀秀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类电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案例三: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内容不构成作品
——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文字作品著作权案
案例四:恶意利用他人视频资源牟取经营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北京蔓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电影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五:插画师根据名画创作的演绎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北京鹿之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光速时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例六:重复侵权可按照在先约定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
——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淘淘智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例七:“刷单”形成的虚假交易量可作为计算侵权赔偿数额的依据
——恒信玺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分公司诉张某某侵害美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八:“小额诉讼+示范性判决”助力批量类型化著作权案件高效化解
——徐某诉江苏扬子晚报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系列案件

案例一:陈某某、陈某等诉北京实力电传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腾讯企业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侵害文字作品著作权案

【典型意义】

文化类综艺节目往往与诗歌、书画等文学、艺术作品的使用有密切关联,因而节目制作者在打磨节目内容、追求节目效果的同时,更要注意使用已有作品的方式是否适当。本案对文学类节目常见侵权行为及抗辩理由进行了分析和认定,剖析了修改权的内涵和外延,探究了侵权使用及合理使用的法律边界,以期为行业健康、规范发展提供指引。

【基本案情】

我国台湾地区女作家三毛的父亲陈嗣庆创作并发表了给女儿三毛的书信《过去·现在·未来》(以下简称涉案书信)。在三被告制作并传播的《见字如面》第二季第十期节目(以下简称涉案节目)中,演员朗读了涉案书信的部分内容并配有中文字幕,朗读的内容改变了涉案书信的名称、部分字词、段落顺序。在读信前后,主持人及解读嘉宾对涉案书信进行了介绍和评论。三原告作为陈嗣庆的继承人,以三被告侵害涉案书信的修改权、复制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经济损失及相关合理开支。三被告辩称涉案节目对涉案书信的使用行为构成合理使用,未侵害涉案书信的著作权。

【裁判要点】

一、三被告实施了对涉案书信的修改、复制、表演及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涉案节目在使用涉案书信时,将涉案书信的长句、段落删除并调换段落顺序,属于对书信文字或内容的变更,构成对涉案书信的修改。涉案节目以字幕的形式固定并再现涉案书信的部分内容,虽然进行了部分改动,但未形成新的表达,构成对涉案书信的复制。涉案节目录制时,演员面对现场观众,将涉案书信的部分内容朗读出来,属于对涉案书信的表演。由于涉案节目中包含了涉案书信的表演及字幕,传播涉案节目实际达到了向公众提供涉案书信的效果,构成对涉案书信的信息网络传播。

二、涉案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

涉案节目基本再现了涉案书信部分实质性内容,且该种使用并非出于介绍、评论或说明的目的,不属于适当引用。涉案节目对涉案书信进行了修改,不仅会影响三原告获得经济利益,还侵害了涉案书信的修改权。故涉案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构成侵权。

【裁判结果】

三被告就侵害涉案书信修改权的行为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及合理开支12636元。

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审判团队】

审判长:张倩
审判员:伊然
人民陪审员:孙慧丽
法官助理:张欣
书记员:王珊

编辑:Lucille
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