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步 | AI的法律主体和归责问题的新方案



目次

一、引言

二、从AI行为体到HAACS的法律主体问题

三、HAACS生成内容(AIGC)的署名归责新模式

四、结语


一、引言

生成式人工智能(GenAI)技术的迅猛发展,正在深刻重塑人类社会的知识生产、创意表达、决策机制。以大语言模型为代表的GenAI系统,已从单纯的工具演化为具备一定自主性、目标导向性、环境交互能力的人工智能行为体(AI Agent)。这一演变不仅引发了技术层面的范式转换,更对既有法律体系构成了系统性挑战——其中最根本的就是法律主体问题与责任归属问题。

当前学界关于AI法律地位的讨论,实质上主要围绕AI行为体能否成为法律主体展开,形成了完全资格论、有限资格论、否定论三种理论路线。有的机构率先提出电子人概念,有的国家亦在立法中尝试赋予AI某种法律地位。然而,这些讨论存在一个共同的盲区:它们将AI行为体视为孤立的法律主体候选者,却忽视了AI行为体与人类行为体之间日益紧密的协作关系所催生的全新法律现象。事实上,在绝大多数现实场景中,GenAI并非独立行动,而是与人类行为体共同构成人类-AI行为体协作系统(Human-AI Agent Collaborative SystemHAACS)。正是在HAACS的框架下,法律主体与责任归属问题才呈现出最为复杂和紧迫的面貌。

与此同时,HAACS所生成的内容(AIGC)引发了版权归属、贡献分配、责任承担的三重困境。各国司法实践也呈现出显著分歧:美国坚持“人类作者”要件;某国的法院则更倾向于通过人类归因或实用推理保护AI相关产出。这种分歧的深层原因在于,既有法律框架未能有效区分人类行为体与AI行为体在协作系统中的角色边界,亦未能建立兼顾技术特性与学术伦理的贡献分配机制。

本文旨在从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视角出发,对上述法理问题进行系统性探讨。首先论证为何应将法律主体问题的关注焦点从AI行为体转向HAACS;然后提出并论证“AI行为体署名+人类承担责任”的AIGC贡献分配与责任归属模式;最后以结语总结本文核心命题并说明“AI行为体署名+人类承担责任”模式的推广意义。


二、从AI行为体到HAACS的法律主体问题

(一)AI行为体法律主体化的理论困境

1. 三种理论路线及其局限

关于AI行为体能否成为法律主体,学界形成了下列三种代表性立场:

完全资格论主张赋予强AI以完整的法律人格,这是承认AI法律地位最彻底的方式。该路线将AI与自然人的法律主体资格进行类比,认为具备高度自主性的AI系统在功能上已接近理性主体,应享有相应的权利与承担相应的义务。

有限资格论采取差异化逻辑,主张在特定领域承认AI的有限法律人格。该路线试图在“工具”与“主体”之间寻找中间地带,以“电子人”“技术人”等概念为AI设定有条件的法律地位。

否定论坚持AI在法律权利结构中只能处于客体地位,认为赋予AI法律主体资格既无必要也不可行,应从根本上解决AI行为体的法律地位问题。

这三种路线虽各有理据,但均面临根本性困境。完全资格论忽视了法律主体资格不仅涉及权利能力,更涉及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AI行为体缺乏道德意识、无法体验痛苦、不能被“惩罚”所威慑,赋予其完整法律人格在法理上难以自洽。有限资格论虽较为审慎,但“电子人”等概念在国外的立法实践中已被证明面临定义模糊、识别困难、代表机制缺失等操作性难题。否定论虽在逻辑上最为自洽,却难以解释AI行为体在事实上所具有的自主决策能力与独立行为输出,亦无法回应“多手问题”(Problem of Many Hands,是指当一项有害结果由多人共同行动造成时的责任难以清晰划分,每个人都只是众多参与者之一,出现“人人有责却无人担责”的困境)下的责任真空。

2. 元认知门槛与责任能力的哲学障碍

有人从元认知视角提出了法律主体资格的核心门槛:一个实体要成为可归责的法律主体,必须具备对自身认知过程进行监控与调节的元认知能力。儿童与精神障碍者之所以具有受限的法律能力,正是因为其元认知能力存在局限。AI行为体虽然在特定任务中表现出功能性智能,但其“认知”过程本质上是统计模式匹配与概率推理,缺乏对自身思维过程的反思性监控。这意味着,在可预见的未来,AI行为体难以跨越元认知门槛而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责任主体。

有人进一步从后现象学技术哲学与言语行为理论的视角指出,将法律人格赋予AI行为体不仅未必能解决其带来的问题,反而会在其识别、定义、代表机制和开发者、提供者、部署者的问责方面引发大量新问题。法律主体性是一种制度性事实,其成立依赖于法律体系的建构性承认,而非单纯的技术能力。贸然赋予AI行为体法律人格,可能动摇以人类尊严与自主性为基石的法律秩序。

3. 电子人概念的立法实践及其反思

2016年欧洲议会法律事务委员会发布报告草案,2017年欧洲议会通过决议,建议从长期着眼为最精密的自主机器人探索创设“电子人”这一特定法律地位,使其承担致害赔偿责任。后续的欧盟《人工智能法》已明确否决此路径。2017年俄罗斯有“格里申法案”(专家立法建议稿)建议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主客体分置——在主体法部分增设“机器人—行为体”内容赋予准主体地位,在客体法部分将“机器人”作为类似动物的财产,以此实现AI法律地位的二元区分。这些尝试均停留在原则性宣示层面,未能建立完整的权利义务体系与责任追究机制。

(二)HAACS:一个更具现实相关性的法律主体候选形态

1. 从孤立AI行为体到协作系统的范式转换

上述讨论的共通缺陷在于:它们将AI行为体视为孤立的法律主体候选者,仿佛AI是在真空中独立行动。然而,现实世界中GenAI的运作几乎无一例外地嵌入于HAACS之中。当一位研究者使用ChatGPT辅助撰写论文,当一位医生借助AI诊断系统做出临床决策,当一位法官参考AI量刑建议作出判决——在这些场景中,真正产生法律效果的并非AI行为体的独立行为,而是人类行为体与AI行为体协作互动的复合输出。

这一观察结果促使我们将关注焦点从“AI行为体能否成为法律主体”转向“HAACS是否可能成为新的法律主体”。这一转向并非否定AI行为体法律地位问题的意义,而是主张在更贴近现实的框架中审视法律主体问题。

2. HAACS的概念界定与结构特征

HAACS是指以特定任务/价值目标为导向,将人类行为体(个体/群体)与具备自主感知、决策、执行能力的AI行为体作为双核心协作主体,通过预设规则、动态交互机制、闭环反馈体系实现两者功能互补、行为协同、目标同向的有机复杂系统。该系统既保留人类行为体与AI行为体各自的核心属性和相对独立性(深度耦合特征),又通过层级化协作架构实现两者行为的深度协同与价值融合,最终达成仅由人类行为体或仅由AI行为体所无法独立完成的复杂目标,是人类-AI关系从“人类使用AI工具”向“人类行为体与AI行为体平等协作”演进的高阶形态。该系统具有以下结构特征:

第一,目标共享性。HAACS的运作以人类行为体设定的目标为导向,AI行为体的行为输出服务于该目标的实现。人类行为体保留对系统目标的定义权与修改权,这是HAACS与纯自主AI系统的根本区别。

第二,交互持续性。HAACS中人类行为体与AI行为体之间存在持续的双向信息流:人类向AI输入指令、反馈、约束,AI向人类输出建议、分析、生成内容。这种交互不是一次性的工具使用,而是具有协同演化特征的持续过程

第三,输出复合性。HAACS的最终输出是人类行为体贡献与AI行为体贡献的复合产物,无法简单还原为任何一方的独立贡献。这一特征在AIGC场景中尤为显著:一段AI生成的文本既包含大语言模型的统计推理结果,也包含人类在提示词设计、内容筛选、编辑修改中的创造性劳动。

第四,责任嵌入性。人类行为体在HAACS中始终承担监督、审核、最终决策的责任,AI行为体的行为输出需经人类行为体的审查与认可方产生法律效果。这一特征确保了HAACS的责任链条不致断裂。

3. HAACS作为法律主体的理论优势

与孤立地讨论AI行为体的法律主体资格相比,将HAACS作为法律主体问题的分析框架具有显著的理论优势:

第一,现实相关性。HAACS准确描述了GenAI在绝大多数应用场景中的实际运作形态。法律制度的回应应当针对现实中的法律问题,而非假设性的极端情形。在HAACS中,人类行为体天然地承担着“代表”相关AI行为体的功能。

第二,责任可追溯性。HAACS中人类行为体的参与确保了责任链条的完整性。与赋予AI行为体独立法律人格所导致的“责任稀释”风险不同,在HAACS框架下,人类行为体始终是可识别、可追溯的责任锚点。这有效避免了所谓的“问责缺口”——当AI行为体造成损害时,既无法追究AI行为体的责任(因其缺乏法律人格与可惩罚性),也难以追究人类的责任(因“多手问题”使得个体因果关系难以证明)。

第三,制度兼容性。HAACS的法律主体化不需要颠覆既有的法律主体理论,而是在现有框架内进行扩展性解释。法人制度的历史经验表明,法律主体资格的扩展往往遵循“功能等价”逻辑——当某种组织形态在功能上与既有法律主体具有足够相似性时,法律体系便倾向于赋予其主体资格。HAACS在功能上类似于合伙或协作型组织:成员(人类行为体与AI行为体)各自贡献不同类型的能力,共同追求系统目标,而人类成员承担最终责任。这种功能相似性为HAACS的法律主体化提供了制度兼容的路径。

第四,规范可操作性。与电子人概念面临的识别、定义、代表难题不同,HAACS的边界相对清晰:系统的参与者(人类行为体与AI行为体)可识别,交互过程可记录,输出结果可追溯。这为法律规范的操作性提供了技术基础。

(三)HAACS法律主体化的路径构想

1. 准主体定位:一种差异化的法律主体策略

可以将准法律主体定义为一个在功能层面上能够自主执行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从而在法律关系网络中扮演类似于主体的角色,但缺乏传统法律主体所具备的本体论基础(如独立人格、自由意志、完全责任能力)的实体。

一个实体是否构成准法律主体,可以采用以下可操作的判断标准:(1)法律行为自主性。该实体能否在没有人类实时、微观操控的情况下,自主规划和执行一系列能够产生、变更或消灭法律权利义务的复杂行为?(2)法律后果生成性。该实体能否产生新的、独特的法律后果或法律关系,而不仅仅是重复预设的法律行为模式?(3)社会-法律交互性。该实体能否主动与社会经济环境(包括物理世界、数字市场、其他法律行为体)进行交互,以触发法律规范的适用并根据法律反馈调整自身行为?4)法律关系中的主动性。在人类-AI协作的法律活动中,该实体是仅仅作为被动执行指令的工具,还是作为能够影响法律关系内容、与人类伙伴进行有意义协商和协同的参与者?

运用上述框架分析可知,当今的AI行为体在某些特定领域已经表现出准法律主体的关键特征:AI行为体已展现出部分自主性;AI行为体在内容生成领域表现突出,能够直接产生新的法律后果;AI行为体已具备社会-法律交互能力;AI行为体的角色正从工具向伙伴转变。

在此基础上,可以主张为HAACS设定一种准主体(Quasi-Subject)法律地位。这一定位的含义是:HAACS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具有有限的主体资格,能够作为特定权利的享有者与特定义务的承担者,但其主体资格从属于人类行为体的主体资格,不具有独立性。

具体而言,HAACS的准主体地位包含以下要素:(1)在权利能力方面,HAACS可以享有与其协作输出相关的特定权利(如AIGC的署名权、使用权),但这些权利的最终归属与处分受人类行为体的控制。(2)在行为能力方面,HAACS可以以其名义实施与其协作功能相关的行为(如发布AIGC、签署与协作输出相关的协议),但这些行为的法律效果最终归属于人类行为体。(3)在责任能力方面,HAACS本身不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人类行为体。但HAACS的存在可以作为责任认定的考量因素——人类行为体的责任范围与程度应考虑其在HAACS中的参与程度与控制能力。

2. HAACS法律主体化的制度条件

HAACS获得准主体地位需满足以下制度条件:

条件一:注册与标识。HAACS应进行法定注册,获得唯一标识码,明确其组成(参与的人类行为体与AI行为体)、协作领域与运作规则。这类似于法人的设立登记制度。

条件二:人类责任锚定。HAACS必须指定至少一名人类行为体作为责任承担者,该责任承担者对HAACS的全部输出承担监督责任与最终责任。这确保了责任链条的不间断性。

条件三:过程可审计性。HAACS的协作过程应具备可审计性,包括人类行为体的指令记录、AI行为体的推理过程(在技术可行的范围内)、交互日志与输出记录。这为事后责任认定提供证据基础。

条件四:退出与解散机制。当HAACS的协作目标完成、人类行为体退出或AI行为体失效时,HAACS应依法解散,其相关权利义务依法清算与转移。

1AI Agent法律主体化与HAACS法律主体化进行了比较。

1 AI Agent法律主体化与HAACS法律主体化之比较

3. 从工具论到协作论的理论跃迁

HAACS的法律主体化意味着我们需要从工具论范式跃迁至协作论范式。在工具论范式下,AI是人类的工具,AI的输出是工具的产出,法律效果完全归属于人类。这一范式在AI能力有限的时期是合理的,但在GenAI已具备实质性贡献能力的今天,它既不符合事实(低估了AI的贡献),也不利于规范(模糊了责任边界)。

协作论范式承认AI行为体在HAACS中的实质性贡献,同时坚持人类行为体的最终责任。这一范式与混合智能(Hybrid Intelligence)的理念相契合:混合智能旨在结合人类与AI行为体的优势,通过协同演化过程实现协作、相互学习、相互增强。在协作论范式下,法律制度需要回应的不是“AI是否可以替代人类”的问题,而是“人类与AI如何有效协作并在协作中明确各自的法律角色”的问题。

这一范式转换也回应了所谓的“错误归因的共同作者”(Misattributed Co-authorship)问题:当学生使用AI行为体完成作业却声称完全是自己独立完成时,就构成了“错误归因”。协作论范式要求如实标注HAACS中各参与方的贡献,这正是下一节所要探讨的核心问题。


三、HAACS生成内容(AIGC)的署名归责新模式

(一)AIGC贡献分配的法理困境

1. AIGC版权归属的各国实践分歧

通常所称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是由HAACS生成的。HAACS的输出是人类行为体贡献与AI行为体贡献的复合产物,无法简单还原为任何一方的独立贡献。在HAACS场景中,所得到的AIGC通常既包含大语言模型的统计推理结果,也包含人类在提示词设计、内容筛选、编辑修改中的创造性劳动。

AIGC的版权归属问题已成为全球知识产权法领域最具争议的议题之一。各国实践呈现出显著的分歧。这种分歧的深层原因在于,各国法律体系对“创作”与“作者”的理解存在文化差异与制度路径依赖,有的法院对创意/表达两分法(idea/expression dichotomy)认识不足,但更根本的原因是:既有法律框架未能有效处理HAACS中人类行为体与AI行为体的复合贡献。

2. “全有或全无”思维的局限

当前关于AIGC版权归属的讨论,往往陷入“全有或全无”的思维定式:要么将全部版权赋予人类用户(忽视AI行为体的实质性贡献),要么试图赋予AI行为体某种作者资格(从而引发法律主体性争议)。

学者提出的各种方案往往没有充分关注HAACS框架下的贡献分配问题。在HAACS中,AIGC的产生是人类行为体与AI行为体多方贡献的复合结果,简单的“全有或全无”归属无法反映贡献的真实结构。

3. 贡献分配的核心原则:创造性劳动和实质性参与

实际上,AIGC的贡献分配应以“创造性劳动和实质性参与”为核心标准。这一原则包含下列要素:

第一,贡献的类型化区分。在HAACS生成AIGC的过程中,可能存在以下几种类型的贡献:(1)人类行为体的提示词设计与迭代优化;(2)人类行为体对AI行为体输出的筛选、编辑、修改;(3AI行为体基于训练数据的统计推理与内容生成;(4AI开发者通过模型架构与训练策略所嵌入的生成能力。不同类型的贡献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与伦理价值。

第二,贡献的量化评估。可以建立贡献度的量化评估机制,对人类创造性输入进行量化,并对提示词、模型调用、编辑干预进行存档。这为贡献分配提供了客观基础。

第三,角色边界的清晰划定。人类行为体与AI行为体在HAACS中承担不同角色:人类行为体负责目标设定、价值判断、创意构思、最终审核,AI行为体负责模式识别、内容生成、方案枚举、效率优化。角色边界的清晰划定是贡献分配的前提。

(二)署名归责新模式的构造

1. 模式的基本内涵

基于上述分析,现在提出“AI行为体署名+人类承担责任”的AIGC贡献分配与责任归属模式。该模式的基本内涵是:(1)在署名层面,AIGC应如实标注AI行为体的参与事实,包括AI系统的名称、版本、在创作过程中的具体角色(如内容生成、风格迁移、语言润色等)以及贡献程度。这种署名不是赋予AI行为体以法律上的作者资格,而是承认其在事实层面的贡献,实现贡献身份的真实标注。(2)在责任层面,AIGC的全部法律责任(包括版权侵权责任、内容合规责任、损害赔偿责任等)由参与HAACS的人类行为体承担。人类行为体对AI行为体的输出(即AIGC)负有审查义务,未经审查而发布AIGC的人类行为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模式的核心逻辑是:署名解决“是谁的贡献”问题,责任解决“谁为后果负责”问题,二者分离而非混同。

2. 署名的制度设计

1)署名的必要内容

AIGCAI行为体署名应包含表2所示的下列必要信息。

2 AIGCAI行为体署名要素


2)署名的法律效力

AI行为体的署名具有以下法律效力:(1)事实确认效力:署名确认了AI行为体参与AIGC生成的事实,这是贡献分配的事实基础。署名体现了对AI行为体智力投入的如实承认。(2)对抗效力:署名可以对抗将AIGC虚假标注为“纯人类创作”的行为。当AIGC标注了AI行为体的参与事实后,任何试图抹除该标注或虚假声称为人类独立创作的行为均构成“错误归因”,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3)证据效力:在版权纠纷中,AI行为体署名可以作为判断原创性、确定贡献比例、界定侵权范围的证据。

3)署名与学术伦理的兼容

就学术伦理而言,AI行为体的署名与既有的学术伦理规范本来并不冲突,AI行为体的署名本来不应该成为问题。

在单纯输入提示语的情形(不论一次还是多次),版权理论的创意/表达两分法原则因缺乏可预测性、确定性、可解释性而失效,人类的创意并没有转化为对个性化表达的精准控制,所以不构成创造性贡献。在人类的行为并不构成创造性贡献的情况下,AI行为体就是AI生成内容主要贡献者,这时将AI行为体署名为唯一作者、第一作者或者共同作者就是实事求是的、顺理成章的安排。当AI行为体主导完成研究假设生成、数据分析乃至核心观点阐释等工作时,人类仅承担指令优化和质量把关的角色,此时如果剥夺AI行为体的署名,恰恰违背了“贡献与署名匹配”的学术基本准则。

所以,“AI行为体署名+人类承担责任”的模式实现了贡献身份的真实标注,是符合学术伦理要求的。

3. 责任归属的制度设计

1)人类行为体的责任类型

在“AI行为体署名+人类承担责任”模式下,人类行为体承担以下类型的责任:(1)审查责任:人类行为体对AI行为体的输出负有合理审查义务。审查的范围与深度应根据AIGC的用途与风险等级确定:用于学术发表的AIGC需进行内容准确性审查,用于商业发布的AIGC需进行合规性审查,用于医疗诊断的AIGC需进行专业安全性审查。(2)侵权责任:当AIGC侵害他人版权时,责任由人类行为体承担。人类行为体不能以“内容由AI生成”为由主张免责,因为正是人类行为体选择使用AI并发布其输出。在合理使用范围内的AI生成行为可以减轻但并不免除人类行为体的审查义务。(3)内容合规责任:当AIGC包含违法内容(如诽谤、歧视、虚假信息等)时,人类行为体承担内容合规责任。AI行为体虽为内容的生成者,但不具备法律上的意思能力与责任能力,无法承担合规责任。(4)损害赔偿责任:当AIGC导致他人损害时,人类行为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范围时,应考虑人类行为体在HAACS中的参与程度与控制能力:参与程度越高、控制能力越强,责任越重;反之则相应减轻。

2 责任减轻的考量因素

在特定情形下,人类行为体的责任可以适当减轻:(1)技术不可预见性:当AI行为体的输出超出了合理预见范围,且人类行为体已尽合理审查义务时,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不可预见性”的认定应采取严格标准,以防止人类行为体滥用该抗辩事由。(2)多方参与的责任分摊:当HAACS涉及多个人类行为体时,应根据各人类行为体的参与程度、控制能力、获益情况分摊责任。(3)平台责任:当AIGC通过平台发布时,平台在明知或应知AIGC侵权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3)责任保险与风险分散

为缓解人类行为体在HAACS中的责任压力,可以引入责任保险机制。保险公司可以针对AIGC的特定风险类型(如版权侵权、内容合规违规等)开发专门的保险产品,为人类行为体提供风险分散渠道。这既保护了受损害方的救济权利,又不过度抑制HAACS的创新活力。

(三)署名归责新模式的论证

1. 贡献身份真实标注的必要性论证

1)认识论理由:如实反映知识生产过程

AIGC是人类行为体与AI行为体在HAACS中协作的产物,如实标注各参与方的贡献是对知识生产过程的忠实记录。随着AI工具的普及,“创作过程”的概念将建立在创作者与接收者之间的信任基础之上——创作者需如实告知作品是如何产生的,接收者需决定是否信任该信息。AI行为体的署名正是建立这种信任关系的制度保障。

2)伦理理由:尊重贡献与防范剽窃

AI行为体的贡献据为己有,本质上是一种“贡献剽窃”——虽然AI行为体不享有道德权利,但如实标注其贡献是对知识生产伦理的尊重,也是对其他人类创作者的公平。

3)法律理由:为权利归属与责任认定提供基础

AI行为体署名为AIGC的版权归属判断提供了事实基础。

AI行为体能否成为法律主体(包括版权、民事、刑事主体等)取决于各国法律的规定。当前各国版权法都没有将AI行为体列为版权主体,但也没有法律明确禁止AI行为体署名为作者、包括署名为第一作者。

在“AI行为体署名+人类承担责任”模式下AI行为体的署名,仅仅是身份的标注,反映了AI行为体对学术成果的实际贡献情况,并不代表AI行为体已经是版权人,也不代表AI行为体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在HAACS中,AI行为体的署名安排可以根据其承担任务的具体程度由浅入深依次是:不署名、署名在末尾、署名在中间、署名在第一、署名为唯一;与此对应,人类行为体的署名安排依次是:唯一、第一、中间、末尾、不作为作者署名(只署名为“操作者”)。

HAACS中的人类行为体列为共同作者或操作者,决定了是由人类行为体来最终承担责任。现在一些学术刊物在涉及HAACS的相关规定中,不接受AI行为体的署名,本质上是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自行设定权利边界。这样的规范一方面与“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治原则存在冲突,另一方面也忽视了署名与版权其他权利的可分离性——AI行为体的署名可以仅仅作为学术贡献的标注,与版权归属和法律责任并无必然关联。

AI行为体署名+人类承担责任”的模式既实现了贡献身份的真实标注,又明确了法律责任的归属主体,为HAACS的正常运作提供了可行的责任框架。

2. 法律责任归属主体的明确性论证

1)法理基础:责任能力与意思能力的统一

法律责任的承担以责任能力与意思能力为前提。AI行为体缺乏意思能力(无法形成真正的意图、知识与预见),亦缺乏责任能力(无法被惩罚所威慑、无法体验痛苦、无法进行道德反思)。因此,将法律责任归属于AI行为体在法理上不能成立。人类行为体具备完整的意思能力与责任能力,是法律责任的自然归属主体。

2)实践基础: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

将法律责任归属于人类行为体具有实践上的可操作性:人类行为体是可识别、可定位、可追诉的法律主体,而AI行为体则难以满足这些要求。

3)政策基础:激励合理审查与风险预防

将法律责任归属于人类行为体可以产生正向激励:促使人类行为体在发布AIGC之前进行认真审查,从而预防损害的发生。如果允许人类行为体以“AI生成”为由减轻或免除责任,将产生道德风险——人类行为体可能疏于审查,甚至故意利用AI生成侵权或违法内容。

3. HAACS正常运作的可行性论证

1 署名与责任的分离不矛盾

AI行为体署名+人类承担责任”模式的核心特征是署名与责任的分离:署名解决事实认定问题,责任解决法律归属问题。这种分离在法律体系中并非罕见——法人的名称与法人的责任也是分离的:法人以其名义从事活动(署名),但其法律责任的承担依赖于背后的自然人(责任)。HAACS的“AI署名+人类责任”安排与此类似:AI行为体以其名义标注贡献(署名),但法律责任的承担依赖于参与HAACS的人类行为体(责任)。

2 模式与既有法律框架的兼容性

该模式与各国既有法律框架具有较好的兼容性。

3 模式的技术可行性

AI行为体署名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当前主流的大语言模型已支持输出水印与生成日志,可以为署名提供技术支撑。区块链等分布式账本技术可以为署名信息的不可篡改性提供保障。人类审查义务的履行情况也可以通过版本对比、编辑日志等技术手段进行验证。

(四)署名归责新模式的意义:超越AIGC的普遍框架

AI行为体署名+人类承担责任”模式的意义不仅限于AIGC场景,它为HAACS的所有应用情形提供了一个普遍可行的责任框架。其普遍性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模式的逻辑结构具有普遍性。“署名解决事实认定,责任解决法律归属”的逻辑结构并不依赖于AIGC的特殊性,而是适用于HAACS的所有输出类型——无论是AI辅助的决策建议、AI参与的设计方案、AI生成的代码,还是AI协助的诊断结论。

第二,模式的核心原则具有普遍性。“创造性劳动和实质性参与”的贡献分配原则、“如实标注贡献身份”的伦理要求、“人类承担最终责任”的法理基础,这些原则在任何HAACS应用场景中都是适用的。

第三,模式的制度设计具有可扩展性。署名要素可以根据应用场景进行调整(如在医疗场景中增加“临床验证状态”,在金融场景中增加“合规审查状态”),责任类型可以根据风险等级进行细化(如在高风险场景中提高审查标准,在低风险场景中降低审查要求)。


四、结语

本文从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视角出发,对GenAI所涉的两个根本性法理问题进行了系统探讨。

第一,关于GenAI带来的法律主体问题。本文论证了“与其关注暂不可能成为法律主体的AI行为体,不如关注未来最有可能成为新的法律主体的HAACS”。AI行为体的法律主体化面临元认知门槛不可逾越、责任能力缺失、制度操作困难等根本性障碍。相比之下,HAACS作为人类行为体与AI行为体的协作系统,在现实相关性、责任可追溯性、制度兼容性、规范可操作性方面均具有显著优势。HAACS的“准主体”定位——在特定法律关系中享有有限主体资格,但主体资格从属于人类行为体——为法律主体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条既尊重现实又兼容既有制度的可行路径。这一主张的核心洞见是:GenAI带来的法律主体问题,与其说可能是AI行为体,不如说可能是HAACS

第二,关于AIGC的贡献分配与责任归属问题。本文提出并论证了“AI行为体署名+人类承担责任”的模式。该模式以“创造性劳动和实质性参与”为核心标准区分人类行为体与AI行为体的角色边界,兼顾技术特性与学术伦理。“AI行为体署名”实现了贡献身份的真实标注,为版权归属判断、学术诚信维护、受众信任建立提供了事实基础;“人类承担责任”明确了法律责任的归属主体,为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审查义务的激励相容、损害救济的有效性提供了法理保障。署名与责任的分离而非混同,是该模式的核心创新。这一主张的核心洞见是:AI行为体署名+人类承担责任”的模式,不仅适用于AIGC的情形,还可以推广到HAACS应用的所有情形:AI辅助决策、AI参与设计、AI生成代码、AI协助诊断等等。“如实标注AI贡献+人类承担最终责任”的框架为HAACS的正常运作提供了可行的责任安排。

GenAI正在重新定义人类行为体与AI行为体的关系。法律制度的回应不应是对技术发展的简单追赶,而应是在深刻理解技术本质与法律价值的基础上,进行前瞻性的制度建构。从AI行为体到HAACS的视角转换,从“全有或全无”到“署名与责任分离”的模式创新,正是这种制度建构的初步尝试。在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视域下,这些尝试既吸收了全球学术对话的智识资源,又立足于中国法治实践的具体情境,为科技法学的发展贡献了中国方案。

作者:寿步

编辑:Shar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