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征 | 浅谈修改是否超范围的判断与发明构思的关系——以第58341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为研究案例

作者 | 魏征
目次
一、案情梗概
二、关于涉案专利的发明构思
三、发明构思法下的修改是否超范围分析
结语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允许的修改方式分别是权利要求的删除或权利要求中删除并列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以及明显错误的修正。因此,即便是符合上述修改方式,对于修改是否超范围的判断,仍应当从整体上把握发明实质,认真查明技术事实,总结归纳出发明构思,这是合理解释权利要求的前提。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发明名称为“遮篷用开闭机构、遮篷装置及登机桥”、专利号为201510890671.4的发明专利作出的第58341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涉及技术方案的删除,以及技术方案与明显错误的识别,为业内研究修改是否超范围的判断与发明构思之间关系,提供了一个较佳案例。
一、案情梗概
深圳中集天达空港设备有限公司拥有发明名称为“遮篷用开闭机构、遮篷装置及登机桥”、专利号为201510890671.4的发明专利(以下称“本专利”或“该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书共有10项权利要求。其中的权利要求1、2、3如下:
“1.一种遮篷用开闭机构,设置于一前框及一门形框架之间,并位于一地板上方,其特征在于,所述遮篷用开闭机构包括:
前臂,其上端部铰接于所述前框上部,其包括连接部和由连接部下端部向后弯折的下臂部;
后臂,其上端部铰接于所述门形框架上,下端部铰接于所述前臂的连接部与所述下臂部连接处;
摆臂,其一端部可转动地连接于所述后臂的下端部;
推进器,其一端部铰接于所述后臂,另一端部铰接于所述摆臂的另一端部;
第一气弹簧,其两端分别铰接于所述前臂和后臂;
第二气弹簧,其一端铰接于所述门形框架,另一端部铰接于所述后臂;
所述推进器通过推动所述摆臂带动所述前臂相对于所述后臂转动,实现所述遮篷用开闭机构在伸开状态和收回状态之间转换。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遮篷用开闭机构,其特征在于,
当所述遮篷用开闭机构处于全部缩回状态与全部伸开状态之间的状态以及处于全部伸开状态时,所述推进器处于伸出状态,使所述第一气弹簧及第二气弹簧处于被压缩状态,所述摆臂与所述前臂的下臂部不接触;
当所述遮篷用开闭机构处于全部缩回状态,所述推进器处于伸出状态,使所述摆臂与所述前臂的下臂部接触,所述第一气弹簧及第二气弹簧处于被压缩状态。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遮篷用开闭机构,其特征在于,
当所述遮篷用开闭机构处于全部伸开状态,所述第一气弹簧及第二气弹簧处于伸长状态,所述推进器处于收回状态,所述摆臂与所述前臂的下臂部接触。”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先后两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方式为:
(1)将原权利要求2第一段话中的“当所述遮篷用开闭机构处于全部缩回状态与全部伸开状态之间的状态以及处于全部伸开状态时,所述推进器处于伸出状态,使所述第一气弹簧及第二气弹簧处于被压缩状态,所述摆臂与所述前臂的下臂部不接触”修改为“当所述遮篷用开闭机构处于全部缩回状态与全部伸开状态之间的状态时,所述推进器处于伸出状态,使所述第一气弹簧及第二气弹簧处于被压缩状态,所述摆臂与所述前臂的下臂部不接触”,即删除该第一句话中的“以及处于全部伸开状态”;仍保留原权利要求2的第二段话;
(2)将原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当所述遮篷用开闭机构处于全部伸开状态,所述第一气弹簧及第二气弹簧处于伸长状态,所述推进器处于收回状态,所述摆臂与所述前臂的下臂部接触”这段话,整体“搬家”到权利要求1中,同时,删除原权利要求2和3,并适应性修改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引用关系。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遮篷用开闭机构,设置于一前框及一门形框架之间,并位于一地板上方,其特征在于,所述遮篷用开闭机构包括:
前臂,其上端部铰接于所述前框上部,其包括连接部和由连接部下端部向后弯折的下臂部;
后臂,其上端部铰接于所述门形框架上,下端部铰接于所述前臂的连接部与所述下臂部连接处;
摆臂,其一端部可转动地连接于所述后臂的下端部;
推进器,其一端部铰接于所述后臂,另一端部铰接于所述摆臂的另一端部;
第一气弹簧,其两端分别铰接于所述前臂和后臂;第二气弹簧,其一端铰接于所述门形框架,另一端部铰接于所述后臂;
所述推进器通过推动所述摆臂带动所述前臂相对于所述后臂转动,实现所述遮篷用开闭机构在伸开状态和收回状态之间转换;
当所述遮篷用开闭机构处于全部缩回状态与全部伸开状态之间的状态时,所述推进器处于伸出状态,使所述第一气弹簧及第二气弹簧处于被压缩状态,所述摆臂与所述前臂的下臂部不接触;
当所述遮篷用开闭机构处于全部缩回状态,所述推进器处于伸出状态,使所述摆臂与所述前臂的下臂部接触,所述第一气弹簧及第二气弹簧处于被压缩状态;
当所述遮篷用开闭机构处于全部伸开状态,所述第一气弹簧及第二气弹簧处于伸长状态,所述推进器处于收回状态,所述摆臂与所述前臂的下臂部接触。” 针对上述修改,请求人认为,上述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对无效程序中修改方式的规定,并认为权1中的“所述遮篷用开闭机构处于全部缩回状态与全部伸开状态之间的状态”的相关特征也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的记载范围。对此,合议组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是在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中补入原权利要求2中的部分技术特征以及原权利要求3中全部附加技术特征,上述修改方式属于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的修改方式。
基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83412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1],维持涉案专利有效。
二、关于涉案专利的发明构思
判断是否修改超范围的分析思路是先从查明涉案专利发明构思开始。先搞清楚涉案专利发明了什么?再搞清楚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是什么,其是否实现了涉案专利的发明构思。基于专利法“公开换保护”原理,发明构思的查明就是从充分理解说明书(公开)与权利要求书(保护)的关系着手。
乘坐过飞机的人都知道,飞机在机场的停机位置有两类:其一是远机位,乘客通过专用登机梯进入飞机客舱(见下图左);其二就是停在机场候机楼的停机位,连接登机口和飞机的就是“登机桥”,旅客沿登机桥步入客舱(见下图右)。操作人员用“遮篷用开闭机构”来控制遮篷装置的徐徐行进,与登机舱门对接,直至两者的接触程度达到能达到为旅客“遮风避雨”的状态。

涉案专利的发明名称为“遮篷用开闭机构、遮篷装置及登机桥”。从保护主题看,原权利要求1-8请求保护“遮篷用开闭机构”、原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遮篷装置”、原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登机桥”;体现了“单元级1--单元级2--系统级”的串联式布局意识。其发明的核心部分体现在单元级1的“遮篷用开闭机构”上。
识别专利发明构思的方法,即发明构思法:即“从哪里来、到哪里去、怎么办”的进路。
关于“从哪里来”,说明书[0004]段记载:
“中国专利ZL200710073676 .3披露了一种登机桥遮篷用开闭机构,其采用推进器与前臂直接进行硬连接,在接机过程中若飞机瞬间上升过多或者登机桥下降过多,容易造成开闭机构的推进器折断或者飞机外壳变形或损伤。”
由此可以看出,现有技术中,登机桥与飞机的对接时“采用推进器与前臂直接进行硬连接”,这“容易造成开闭机构的推进器折断或者飞机外壳变形或损伤。”
关于“到哪里去”,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明确记载:
“[0006] 本发明的一个目的在于克服上述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一种能实现柔性连接的遮篷用开闭机构;
[0007] 本发明的另一个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安装有本发明遮篷用开闭机构的遮篷装置;
[0008] 本发明的再一个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安装有本发明遮篷装置的登机桥。”
其中的“目的”,对应于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关于“怎么办”,首先,从说明书[0010]段记载:
“根据本发明的一个方面,提供一种遮篷用开闭机构,设置于一前框及一门形框架之间,并位于一地板上方。
所述遮篷用开闭机构包括前臂、后臂、摆臂、推进器、第一气弹簧和第二气弹簧,前臂上端部铰接于所述前框上部,其包括连接部和由连接部下端部向后弯折的下臂部;后臂上端部铰接于所述门形框架上,下端部铰接于所述前臂的连接部与所述下臂部连接处;摆臂的一端部可转动地连接于所述后臂的下端部;推进器的一端部铰接于所述后臂,另一端部铰接于所述摆臂的另一端部;第一气弹簧的两端分别铰接于所述前臂和后臂;第二气弹簧的一端铰接于所述门形框架,另一端部铰接于所述后臂。所述推进器通过推动所述摆臂带动所述前臂相对于所述后臂转动,实现所述遮篷用开闭机构在伸开状态和收回状态之间转换。”
根据上述“从哪里来、到哪里去、怎么办”的进路,我们试着总结一下该专利的发明构思。
现有技术中的遮篷用开闭机构存在“硬连接”([0004]段)的缺点,本发明改为“柔性连接”([0006]段);其做法([0022]段)是:
--“本发明遮篷用开闭机构在伸出状态与缩回状态之间变换时,主要靠推进器的动力驱动摆臂,再由摆臂贴合前臂驱动前臂,进一步带动遮篷用开闭机构整体伸出或缩回。”
--“本发明中推进器的力并非直接作用于前臂,而是通过中间部件—摆臂间接作用于前臂。”
--“这样当遮篷用开闭机构停驻于全部伸出状态与全部缩回状态之间的某一状态时,例如遮篷用开闭机构在伸出过程中其前框遇到障碍物如飞机时,推进器能拖动摆臂脱离前臂,从而推进器不再对前臂施加力的作用,此时,依靠被压缩的两个气弹簧使前框紧密贴合于飞机上。”
综上,涉案专利的发明构思就是:所述推进器通过推动所述摆臂带动所述前臂相对于所述后臂转动,从而实现遮篷与机舱口的“柔性连接”。
下面先介绍一下对于产品类权利要求撰写的基本撰写方式。
一般来说,产品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纯物品类(article),如杯子、饭盒等;另一类是带有“动作部件(moving parts)”的产品,小到自动铅笔,大到汽车发动机,可以说,带有“动作部件”的产品是大多数。对于这类带有“动作部件”的产品,权利要求的撰写原则是“静态为主”、“动态为辅”;两者的分工是:“静态限定搭结构”、“动态限定话原理”,但需要注意尽量做到“动静相宜”。
原权1的“主题”为“一种遮篷用开闭机构”,属于产品类的主题。从其中的“开闭机构”可知,其属于带有“动作部件”的产品。因此,其撰写应采用“静态+动态”限定方式。
下面我们来看看原权1的撰写特点,分析的过程要用到权利要求撰写“十六字诀”,特别是其中的“点名+连接”。“
1 .一种遮篷用开闭机构(主题),设置于一前框及一门形框架之间,并位于一地板上方(“使用环境特征”),其特征在于,
所述遮篷用开闭机构包括:(静态描述:即静态时的“点名+连接”)
前臂(点名),其上端部铰接于所述前框上部,其包括
连接部和由连接部下端部向后弯折的下臂部(二次点名、连接);
后臂(点名),其上端部铰接于所述门形框架上,下端部铰接于所述前臂的连接部与所述下臂部连接处;(二次点名、连接)
摆臂(点名),其一端部可转动地连接于所述后臂的下端部;(连接)
推进器(点名),其一端部铰接于所述后臂,另一端部铰接于所述摆臂的另一端部;(连接)
第一气弹簧(点名),其两端分别铰接于所述前臂和后臂;(连接)
第二气弹簧(点名),其一端铰接于所述门形框架,另一端部铰接于所述后臂;(连接)(动态工作:)
所述推进器通过推动所述摆臂带动所述前臂相对于所述后臂转动,实现所述遮篷用开闭机构在伸开状态和收回状态之间转换。”
可以看出,在原权1的最后一句话之前,都属于对“遮篷用开闭机构”的静态限定,再加上最后一句中的“动态限定”,原权1体现了该专利的发明构思。其中的“在伸开状态和收回状态之间转换”,实际上暗含“伸开状态和收回状态”,以及两者之间的“动态行进”三种状态。当然,实现遮篷与机舱口的“柔性连接”的过程,就是指在“在伸开状态和收回状态之间转换”的过程中越来越逼近飞机机身的“状态”。
根据专利法关于“权利要求要得到说明书支持”的规定,我们再来看看该专利说明书及附图中,到底公开了“遮篷用开闭机构”的几种工作状态。
说明书附图给出了三种“遮篷用开闭机构”工作状态:
图1A是本发明遮篷用开闭机构完全缩回状态;
图2A是本发明遮篷用开闭机构完全伸开出状态;
图3A是本发明遮篷用开闭机构在伸出过程中碰到障碍物时的状态。

这三种状态中,状态1是所述“遮篷用开闭机构完全缩回”的状态,状态2所述“遮篷用开闭机构完全伸开”的状态,这两种状态的存在告诉我们说明:既然“遮篷用开闭机构”可以从“完全缩回”展开到“完全伸开”;那么,在“完全缩回”到“完全伸开”之间的状态,便是状态3;而且,这才是“遮篷用开闭机构”的正常使用状态,即所述遮篷用开闭机构从原始的缩回状态开始慢慢展开伸出,当接触到飞机机身(障碍物),便缓缓地停下来,实现柔性接触。一旦遮篷接触到飞机(即碰到障碍物),便停止在状态3的位置上。可见,状态1是“遮篷”的非使用时状态,而状态2的“完全伸开”状态,既不是使用状态,也不是非使用状态,只不过表明其可以完全打开的程度而已。
三、发明构思法下的修改是否超范围分析
前已述及,原权1采用静态描述与动态工作相结合的撰写手法,请求保护一种遮篷用开闭机构。
原权2引用权1,是针对权1中的“动态工作”做进一步限定。在权2的附加技术特征中,包括说明书中提到的三种状态,其用“分号”隔离成两句话,第一句话包括状态 3和状态 2,第二句话为状态1,具体来说,原权2用三种状态对权1中的“动态工作”作进一步限定。
第一句话是这样的:“当所述遮篷用开闭机构处于全部缩回状态与全部伸开状态之间的状态以及处于全部伸开状态时,所述推进器处于伸出状态,使所述第一气弹簧及第二气弹簧处于被压缩状态,所述摆臂与所述前臂的下臂部不接触”。其中的“处于全部缩回状态与全部伸开状态之间的状态”,就是状态 3(变化状态);“处于全部伸开状态”就是状态 2。
这两种状态中后面紧跟着是“所述推进器处于伸出状态,使所述第一气弹簧及第二气弹簧处于被压缩状态,所述摆臂与所述前臂的下臂部不接触”的限定,本文将这段文字记作X。简化一下表达如下:
在状态3及状态 2时,有X。
可以分解为两个并列的方案:
在状态3时,有X;
在状态2时,有X。
由此可知,状态3与状态 2两者是并列关系,两者都有X。
中集公司先删除状态2这个并列方案,这在形式上属于《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对“技术方案的删除”,然后,再将剩余的部分纳入原权1,由此原权1被“进一步限定”,这是毋庸置疑的。
接下来,引用权1的权3中,仍有关于状态2的附加技术特征,中集公司将权3补入权1。使修改后的新权1,以“三种动态状态”进一步对原权1的动态限定进行具体限定。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状态2的限定在原权2及原权3中都有出现,需要考察一下两者的表述是否一致。
权2:全部伸开状态时,所述推进器处于“伸出”状态;
权3:全部伸开状态时,所述推进器处于“收回”状态;
但是,在同一状态下,权2与权3中,关于所述推进器的“伸出”与“收回”的说法是相互矛盾的,两者必有一错。
参见附图2,在状态 2的“全部伸开状态”时,说明书[0045]段有“推进器4可以处于完全收回至最短状态”的描述。因此,原权2中的“所述推进器处于伸出状态”属于“明显错误”。
显然,中集公司已经意识到了上述明显错误,正好利用无效程序带来的修改机会,顺手将权2中的关于“状态2”的并列方案删除,再将表达正确的原权3中关于“状态2”的限定一起并入权1,一举两得,刚好解决“相互矛盾”的撰写失误。
综上分析,修改后的权1完全符合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修改原则和修改方式。
结语
本文通过第583412号审查决定披露的案例,分析了发明构思法在判断修改是否超范围的具体应用。运用发明构思法,有助于准确理解发明实质,能更快速查明技术事实。“说明书乃权利要求之母”,说明书中附图1-附图3公开的“技术事实”分别给出三种状态,即两个静止的极端状态(全开或全合)、一个动态工作状态(由全部缩回状态向全部伸开状态转换)。说明书在[0022]段、[0048]段和[0049]段中,还重点描述了本文所称的状态3;特别要指出的是,状态3就是本专利发明构思下的工作状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应该理解为就是为了飞机与登机桥“柔性连接”的接驳方案;若不是与飞机(即障碍物)接触,何来所述遮篷用开闭机构“由全部缩回状态向全部伸开状态转换”的状态?虽说说明书用[0045]段描述了“开闭机构由全部缩回状态向全部伸开状态转换”(打开过程)、用[0047]段描述了“开闭机构由全部伸开状态向全部缩回状态转换”(关闭过程),这种“一来一回”的动态描述,仅仅是为了证明其遮篷用开闭机构的结构设计(静态)是合理的,是可以“work”的,这“一来一回”的描述,并不是其应用场景,而是出厂检验的“必需科目”。可见,只有准确查明技术事实(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才能理解修改后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是否超范围。值得欣慰的是,第583412号审查决定中的这段说理,实际上已经运用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来分析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是否超范围了:
根据说明书第0048-0050段的记载,以及结合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能实现柔性连接的遮篷用开闭机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遮篷用开闭机构处于全部缩回状态与全部伸开状态之间的状态时,如果开闭机构在伸出过程中碰到障碍物,此时推进器从伸出状态继续向最短状态回位,而第一气弹簧及第二气弹簧处于被压缩状态不再伸长,摆臂脱离前臂的下臂部,即本专利的遮篷用开闭机构存在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遮篷用开闭机构处于全部缩回状态与全部伸开状态之间,推进器处于伸出状态,第一气弹簧及第二气弹簧处于被压缩状态,摆臂与前臂的下臂部不接触,因此权利要求1中有关“所述遮篷用开闭机构处于全部缩回状态与全部伸开状态之间的状态”的相关特征已记载在原始说明书中,上述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并且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有关修改的其他规定。
注释
【1】 该案的合议组成员:组长程跃新、主审员单雄宇、参审员于晓
作者:魏征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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