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士林等 | AI提示词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源于案例的裁断




作者 李士林 雷林清 刘佳钰

泰和泰(南昌)律师事务所

目次

一、案例检索概述

二、案件概览

三、案件特征提炼

四、焦点问题提炼

五、成因分析

六、学界观点梳理(聚焦提示词)

一、案例检索概述

(一)检索目的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普及,AI提示词(Prompt)作为人机交互的核心媒介,其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前沿争议。本报告旨在梳理2023-2026年间中国法院就该问题的典型裁判规则,为相关法律研究提供参考。

(二)检索范围

地域范围:中国大陆地区时间范围:20231月—20264月案件类型:著作权侵权纠纷核心争议:AI提示词/文生图内容的可版权性

(三)检索数据库

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大法宝

各地法院官网公众号

二、案件概览

(一)类案速览表

截至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直接以AI提示词是否构成作品”为核心争议的公开案件仅有1件(全国首例),但大量关联案件涉及对提示词智力投入程度的评价。按关联度梳理如下:


(二)当事人特征

1)原告方特征:

全国首例提示词案原告:上海某文化传播公司,利用Midjourney平台通过结构化提示词(格式:“艺术风格+主体元素+材质细节+科学语境+主要构图”)生成AI画作并商业化运营。

关联案件原告:多为个体设计师、艺术家(如《伴心》案林某为“90后”艺术设计者,在小某书平台拥有数万粉丝)或小型创意企业。

共性特征:均属于AI创意产业的使用者,提示词设计是其核心创作环节;诉讼动机均为通过司法确认获得对提示词或AI生成内容的排他性权利。

2)被告方特征:

类型多样,包括直接竞争者、商业活动主办方、普通自媒体运营者

(三)案件地域分布


地域特征:上海黄浦案作为全国首例专门针对提示词的案件,明确持严格否定立场,对全国具有示范效应。江苏法院系统案件数量最多,对提示词的认定呈现“简单否定、复杂保留”的精细化趋势。

三、案件特征提炼

(一)共性特征

1)争议焦点高度集中:

所有案件的核心均为——提示词是否满足“作品”的独创性/表达要件。

①原告通过输入提示词(简单或结构化)使用AI工具生成内容

②被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提示词生成相似内容,或直接使用原告生成内容

③原告主张提示词本身或提示词生成的内容受著作权保护

④被告以“提示词/AI内容不具有独创性”抗辩

2)举证困境普遍存在

多个案件中原告均面临“无法证明提示词的智力投入程度”的问题。“幻之翼透明艺术椅”案、“猫咪晶钻吊坠案”的法院均指出,原告未能提供提示词设计、迭代、筛选的原始记录,仅有事后模拟不足以证明独创性。

(二)差异化特征


四、焦点问题提炼

(一)焦点一:提示词属于“思想”还是“表达”?

问题实质:AI提示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还是不保护的“思想”?

上海案认为,提示词本质上是对画面元素的指令性描述,属于抽象的创作构思,应归入“思想”。但也有学者质疑:当提示词足够具体、具有叙事结构时,是否已经跨越到了“表达”?

(二)焦点二:提示词的智力投入需要达到何种程度?

问题实质:用户对提示词的设计和优化需要投入多少智力,才能满足“独创性”要求?

简单提示词不行,但像《伴心》案中那样,多次迭代、手工矫正、体现独特选择与安排的,法院保留了讨论空间。

(三)焦点三:提示词构成作品需要何种证明标准?

问题实质:原告应提供哪些证据证明提示词的独创性?

法院一般都会要求提供提示词设计的原始记录,比如迭代过程、调整记录、筛选依据,不能只有事后模拟。

五、成因分析

(一)举证规则不明确

从证明责任的维度考量,传统著作权纠纷中,权利人通常可借助底稿、原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推定创作事实。然而在AIGC场景下,仅凭最终生成内容的外观无法倒推创作过程,权利人需要提供能够穿透算法“黑箱”,反映其全程参与的证据链(比如文字日志?屏幕录制?系统日志?)。这提高了司法机关对事实认定的审查难度,也对既有的证据规则形成了挑战。

(二)算法黑箱导致事实认定困难

同一提示词在不同模型、不同时间节点生成的内容可能存在显著差异,即便在同一模型、相同参数设置下,也可能因算法内置的随机性因素而产生不同结果。正如“幻之翼透明艺术椅”案中法院所指出的,技术“黑箱”使AIGC的生成过程不可见,导致人类智力投入的程度这一核心事实难以查清。

(三)“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适用困境

上海案将提示词定性为“思想”,但学理上存在争议:(1)提示词是否永远只能是“思想”?(2)当提示词足够复杂、具有叙事结构和个性化表达时,是否已跨越到“表达”的界限?

若将提示词视为思想,那么AI基于提示词生成的内容实质是机器对思想的转化结果,此时对AIGC的保护将异化为对机器表达的保护,违背了著作权法保护人类智力成果的初衷。反之,若将提示词视为表达,则零散的指令组合、技术性的参数调整、主观的效果筛选等均可能被纳入著作权保护范畴,易导致保护范围的不当扩张。

六、学界观点梳理(聚焦提示词)

简单的罗列式提示词肯定不构成作品,这里讨论的是复杂提示词。

(一)观点一:提示词可构成作品(肯定论)

核心主张:当提示词满足独创性要求时,应认定为文字作品。

主要论据:

1)“足够具体的提示词”可跨越到表达范畴:否定论将提示词一概归入“思想”的做法过于机械。“思想”与“表达”的界限并非固定不变,而是随着内容的“具体化”程度发生位移。当一个思想被赋予了足够的具体细节、独特的语言组织和个性化的表达方式时,它就已经不再是抽象的“想法”,而是具体的“表达”。

2)类比计算机软件:从著作权法承认计算机软件构成文字作品开始,著作权法就不再能够将操作方法排除在外。而且软件作品的受保护范围并不限于表层代码,而是深入到代码背后的“表达”,这更加说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软件作品具有强烈的技术属性,与操作方法密不可分。

3)劳动/激励理论:AI时代,提示词设计已成为一种专门的“提示词工程”(Prompt Engineering)技能和职业。专业用户需要掌握语言技巧、了解AI模型的特性、进行大量测试和优化,投入了实质性的智力劳动和时间成本。这种投入和劳动,与传统创作活动在本质上没有区别。如果不予保护,将严重打击这类创作的积极性,不利于AI创意产业的健康发展。著作权法的激励功能应当延伸到AI时代的新型创作活动。

(二)观点二:提示词不构成作品(否定论)

核心主张:提示词在性质上属于“思想”,不应受著作权保护。

主要论据:

1)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提示词是“想让AI生成什么”的创作构思,而非“已经创作出了什么”的具体表达。提示词的复杂性也不改变其思想属性,即便用户投入大量精力构思、修改、调整提示词,使其在结构、用词上显得更加复杂精巧,这仍然属于对“创作要求”的细化与优化,并未直接形成可供著作权保护的外在表达。同时智力劳动投入的多少并非区分思想与表达的标准,著作权法不保护劳动本身,只保护符合要件的独创性表达。

2)功能性与表现性之分:提示词的功能是“指导AI输出”,而非“表达作者思想情感”,它是一套功能性指令,用户为“调教”AI而撰写冗长、精细的提示词,本质上是在优化指令、探索模型功能边界,这一过程可能具有很高的技巧性和价值,但其产出的提示词文本本身,作为一组功能性的指令集合,并未形成脱离该功能目的的、具有独立欣赏价值的文学性表达。

3)公共利益考量:保护提示词可能导致语言资源过度私有化,限制表达自由,制约AI创新生态。总体来看,目前我国司法实践对“AI提示词是否构成作品”整体持审慎否定态度,但在复杂提示词上保留了一定空间。这就导致提示词主导下的AI生成内容是否为作品的不同裁断,法院倾向于对于多次迭代的复杂提示词生成的内容判定为作者作出实质性创作贡献,从而认定生成内容为作品。

作者:李士林 雷林清 刘佳钰

编辑:Shar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