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锖 | 深度解读剪映等APP被查处事件:AI企业如何跨越标识合规的“生死线”



目次

一、标杆性执法事件:剪映为何被查?

二、立法逻辑与价值追求:为什么要对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进行标识?

三、域外比较:美国、欧盟及他法域的不同路径

四、给企业的实务建议:从“剪映案”看合规落地路径

结语:AI标识合规,不是枷锁而是通行证

前言

2026428日,一则题为“网信部门依法查处‘剪映’App等生成合成内容标识违法问题网站平台”的新闻,在法律界和人工智能行业同时引发关注。剪映,这款国内用户规模极大的视频剪辑工具,连同“猫箱”App和“即梦AI”,因未有效落实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规定,被国家网信部门查处。这不是一起普通的行政处罚案件,而是《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实施以来,首次针对知名AI产品的大规模执法行动。笔者长期专注于互联网、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尝试从这一事件切入,梳理标识制度背后的法律逻辑,比较境外主要法域的做法,并为AI企业法务提供一套务实的合规思路。


一、标杆性执法事件:剪映为何被查?

近年来,一个趋势变得越来越清晰: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标识合规,正在从一道可做可不做的“附加题”,变成每一家AI企业必须答好的“必答题”。

202642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通过“网信中国”发布了一则通报,依法查处“剪映”“猫箱”App及“即梦AI”网站未有效落实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规定的违法行为。处罚措施包括约谈、责令改正、警告,以及对责任人从严处理。所援引的法律依据涵盖《网络安全法》《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等多部规范。作为长期关注互联网与知识产权法律实务的律师,这则新闻带来的第一感受并非意外,而是一种等待已久的确认——针对AI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的执法,已经实实在在地落地了。

这起案件之所以值得所有法务同行和AI企业高度关注,不在于处罚本身的严厉程度——目前尚未出现停服或巨额罚款——而在于它的象征性与系统性。剪映作为国内月活跃用户极高的视频剪辑工具,被公开点名,传递出一个清晰的信号:标识合规,不再是可以讨价还价的软性倡导,而是所有面向公众提供AI生成合成内容服务的经营者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


二、立法逻辑与价值追求:为什么要对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进行标识?

为什么要对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进行标识?许多公众和企业法务可能都存在相似的疑问:AI生成的内容,加个标识真的有那么重要吗?要回答这个问题,有必要先看看法律究竟规定了什么。

《网络安全法》(201761日起施行)作为网络空间的基础性法律,其第二十六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这一实名制要求为后续的内容追溯奠定了基础。更重要的是,该法第四十九条要求网络运营者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当AI生成合成内容被用于传播虚假信息时,未标识的内容将使运营者难以有效履行这一管理义务。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3815日起施行)是专门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第一部综合性部门规章。其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对图片、视频等生成内容进行标识。”这一条将标识义务直接写入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基本规则中。第十条还要求提供者明确并公开其服务的适用人群、场合、用途等信息,指导使用者科学理性认识和依法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标识正是“指导使用者”认知内容属性的核心手段。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管理办法》(202591日起施行)则是最直接、最具体的操作规范。该办法第四条规定,提供生成合成服务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生成合成内容的合理位置、区域进行显著标识,提示用户该内容由人工智能生成。该条同时规定,提供生成合成内容下载、复制、转发等服务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确保标识信息随内容同步传播。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本次查处中提到的“未有效落实”,正是针对这些具体条款的违反。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立法者构建了一个层层递进的规范体系,即《网络安全法》确立网络运营者的内容管理义务,《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将标识明确为AI提供者的法定义务,《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管理办法》则细化了标识的方式、范围和禁止性行为。三者共同回答了“为什么要标识”这个问题。

这背后有着深刻的底层逻辑。在传统内容生产体系中,“谁说了什么”相对容易追溯。但生成式人工智能彻底改变了这一格局。一段深度伪造的视频可以完全“以假乱真”,一则虚假新闻可以在几分钟内传遍全网,一段伪造的录音甚至可能被用作司法证据。如果没有标识,就没有信息的透明性;没有透明性,就无从建立信任;而没有信任,整个数字生态的健康运行将无从谈起。

从立法设计的角度看,上述三部法律规范至少追求三个核心价值。第一是信息透明度,用户有权知道自己接触的一段文字、一张图片或一段视频究竟是由人创作的,还是由机器生成的。这是知情权在人工智能时代的自然延伸。第二是可追溯性,标识不是表面上的一个标签,它承担着事后溯源、追责和辟谣的功能。一旦虚假信息扩散开来,能够快速识别其AI生成属性,将极大降低社会治理的成本。第三是维护社会信任的底线,在司法证据、新闻报道、公共信息这些关键领域,如果AI生成内容不加标识地混入其中,将会系统性侵蚀整个社会的信息秩序。这已经不是单纯的技术问题,而是关系社会治理的基础性问题。

在企业法务的日常工作中,最容易忽视的有两点。一是监管关注的并非是“形式上有无标识”,而是“是否有效落实”。简单地在一段视频结尾加一行“本内容由AI生成”的小字,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流于形式。二是标识义务覆盖生成与传播的全链条,而不仅仅是最终输出端。很多产品只在导出环节做个提示,却忽略了在内容生成算法输出那一刻就应该在数据层嵌入标识信息。这两个盲点,恰恰是此次执法中重点审视的对象。


三、域外比较:美国、欧盟及他法域的不同路径

将目光投向境外,AI生成内容的标识问题并非中国独有的法律关切,而是全球主要法域共同面对的治理挑战,只不过各自的路径和节奏有所不同。

在美国,联邦层面至今尚未通过统一的、具有强制效力的AI生成内容标识法。白宫于2023年发布的《人工智能行政命令》要求商务部制定内容认证与水印标准,并鼓励联邦机构采用。国会多次提出相关法案,如《人工智能问责法案》等,部分提案明确要求对深度伪造内容进行标识,尤其是在政治广告与选举场景中。但目前来看,美国的做法更倾向于自愿框架加行业自律。谷歌、MetaOpenAI等主要企业已经加入C2PA(内容来源与真实性联盟),推广所谓的内容凭证技术标准,将标识信息嵌入元数据甚至不可见的水印中。总体而言,美国更担心过早、过严的立法会抑制技术创新,因此更依赖技术标准、行业自律和事后追责,仅在选举、欺诈等高风险领域逐步收紧监管。

欧盟则走上了强监管路线。202481日正式生效的《人工智能法案》(“透明度条款”自202682日起适用),明确将透明度义务作为独立于高风险系统之外的基本要求:凡是与人类交互的AI系统,须告知用户交互对象为AI;凡是生成内容,特别是深度伪造,须标注为“人工生成或操纵”,并在艺术等创作例外中予以差异化处理。技术手段保持中立,不强制使用单一路径,水印、元数据、哈希值、分类器输出均可,但须满足可被检测、不可轻易移除等条件。与此同时,早前已全面适用的《数字服务法案》形成衔接:超大型平台若传播未标识的AI生成虚假信息,可能触发系统性风险管理义务,面临最高可达全球年营业额6%的罚款。可以说,欧盟目前走在了法律强制力的最前列。

了这两个主要法域,英国目前以自愿性指南为主,推动“AI内容来源与透明度最佳实践”的制定。日本已出台AI标识措施(显式加隐式),但法律强制力相对温和。中国则走到了成文法加行政执法的前沿,既有法可依,又有案可查。一个清晰的全球趋势正在形成: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标识,正从伦理倡导迅速演变为法律义务。


四、给企业的实务建议:从“剪映案”看合规落地路径

回到剪映被查这一具体案例,AI企业的法务人员以及为这类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需要一套可落地的合规方案来应对这场正在到来的监管浪潮。基于对现行法律框架的解读和本次执法释放的信号,以下从六个方面提出实务建议,不追求理论上的圆满,而是着眼于可操作性和风险防控的有效性。

第一、关于标识方式。法律要求的是“有效落实”,这意味着企业不能只在用户界面上做文章。显性标识和隐性标识必须并用。显性标识是指用户可以直观感知的文字、声音或图形提示,例如在AI生成的视频画面角落持续显示“AI生成”字样,或者在音频内容开头加入语音提示。隐性标识则包括数字水印、元数据写入、内容凭证嵌入等技术手段,主要服务于技术检测和事后溯源。实务中最大的风险点在于,很多企业只做了显性标识而忽略了隐性标识,结果导致标识信息可以被轻易删除或绕过,这恰恰是当前监管执法的重点打击对象。

第二、关于标识时机。标识不是在内容导出时临时加上一行字,而应该从内容生成算法输出的那一刻起,就在数据层面完成标识的嵌入。以剪映为例,如果用户使用了文生视频或图生视频的AI生成功能,那么输出文件的元数据、存储格式中就应当强制性地写入标识信息。等到用户编辑完成、点击导出时再临时添加,往往已经来不及,而且容易被后续操作覆盖或移除。

第三、关于用户修改与去标识风险。产品设计必须从一开始就考虑到,用户可能会试图通过截图、录屏、二次导出或者其他变通方式来移除或掩盖标识。因此,企业应当在交互设计和技术方案上设置必要的防护措施。对于通过API接口调用AI生成能力的专业用户或企业客户,服务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禁止去除标识,并保留技术检测、违约追责乃至终止服务的权利。

第四、关于标识的适用范围。不少企业倾向于将“需要标识的内容”限缩解释为“完全由AI自主生成”的情形,而将“AI辅助编辑”排除在外。但从《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的条文以及本次执法的实际态度来看,这种限缩解释存在较大风险。法律明确要求对合成与生成均需标识,包括但不限于AI换脸、语音合成、文本生成图片或视频、以及图像编辑中的对象生成等各类情形。剪映作为一款视频编辑工具,如果它的“AI生成特效”“AI写文案”“AI生成背景”等功能所输出的内容没有加上标识,就很可能构成违法。一个稳妥的合规策略便是,凡是功能背后依赖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输出的内容,无论辅助程度高低,一律纳入标识范围。

第五、关于内部制度与责任人机制。本次处罚措施中明确包含“从严处理责任人”,是一个重要的信号,意味着监管部门不再满足于对公司的处罚,而是要穿透到具体负责合规的人员。因此,企业应当指定专人,例如数据保护官或合规负责人,对AI标识合规承担明确的管理责任。同时,应当建立标识功能的版本记录、测试报告和用户协议披露制度,做到每一个版本的AI生成功能在上线前都经过标识合规的内部审查。当收到监管部门的约谈通知或整改要求时,能够迅速形成闭环反馈,而不是手忙脚乱地临时应对。

第六、关于多法域冲突的应对。对于那些同时面向中国、欧盟和美国市场的企业,面临的规则环境尤为复杂。在中国市场需要严格遵循《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及网信部门的指南;在欧盟需要关注《人工智能法案》中关于透明度义务和深度伪造标识的具体技术指标;在美国则需要关注C2PA标准以及特定州如加州、得克萨斯的深度伪造立法。面对这种复杂的规则环境,比较务实的做法是采取“就高不就低”的标识策略,在技术上同时满足显性标识、不可移除的隐性水印以及元数据内容凭证这三种要求,从而确保在任何法域下都不会被认定为合规不足。


结语:AI标识合规,不是枷锁而是通行证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标识制度,从根本上说不是要限制AI的发展,而是要为AI建立最基本的信用机制。规则跟随技术,但最终会定义技术的边界。标识就是这样一条边界。对于企业法务而言,剪映被查处不应被看作一个负面的新闻事件,而应当被理解成一次清晰且及时的合规指引。它表明,AI标识的执法从今天起是真实的、持续的、并且带有明确后果的。

与其被动地等待下一次约谈,不如主动构建起自己的合规体系。在技术层面,将标识内嵌于生成流程,而不是外挂于输出界面;在制度层面,形成从责任人到产品线的合规闭环;在战略层面,将合规转化为用户信任和品牌护城河。在这个人工智能深刻改变内容生产方式的时代,法律人的角色不应该是技术的反对者,而应该是可信人工智能的建造者。

作者:高锖

编辑:Shar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