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艾琳等 | 服装设计行业知识产权保护—保护路径与维权痛点解析

目次

· 引言

一、服装设计行业的知识产权布局

二、服装设计行业的维权路径

三、服装设计行业的维权痛点解析

四、结语

引 言

服装设计行业是一个全球性的生产大规模创新产品的行业,其市场规模超过了电影、书籍、音乐甚至绝大多数科学创新行业[1]。根据《2024-2025中国服装消费市场发展报告》,2024年我国服装消费市场实现平稳增长,居民衣着支出持续增长(同比增长5.1%),衣着支出占居民全部支持比重稳定在5.4%[2]。就服装行业而言,2024年,在国内外市场需求恢复和产品结构调整等因素的带动下,我国服装生产平稳回升,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24年1-12月,服装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0.8%,比2023年同期提升8.4个百分点[3]。

服装行业的平稳发展以及人均衣着消费的持续增长,一方面有利于服装设计企业的创新,另一方面也加剧了服装的“山寨”、“盗版”等乱象,衍生出不同类型的侵权案件。当一项设计被复制到廉价的衍生产品上的时候,购买人群增大,设计的传播就开始腐蚀它自身的价值,这一时尚产品对于那些时尚敏感人士来说就成为诅咒,从而促进了该产品的淘汰[4]。因此,服装设计企业也不得不对市场进行必要的清理,以维持其市场竞争的活力。

据《2023时尚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年度报告》统计,2021年服装领域著作权维权诉讼裁判文书有2272件,不正当竞争维权诉讼裁判文书有356件[5]。伴随着越来越多的案件结果被披露,服装设计企业通过何种路径进行知识产权布局(即保护模式的优缺点)、通过何种方式进行维权(即维权路径选择及痛点解析)越来越清晰。

本文中,笔者将结合在先研究、裁判文书以及多年来服务于时尚品牌、服装企业的经验,对该行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路径及维权痛点进行拆解、剖析,以期帮助相关企业进一步完善其知识产权的保护,助力“国潮”“国货之光”的发展与突围。

一、服装设计行业的知识产权布局

对于服装设计行业中的企业或独立设计师,至少应完成基础的知识产权布局,才能有效防止“被侵权”。整体来说,商标的注册,即首先完成品牌的建立;其次,对某一具体设计可以进行著作权登记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下文将详述利弊)的选择,如果没有主动布局,则最后考虑能否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保护。

(一) 商标作为权利基础

无论在哪一个行业,品牌的创立都是企业“品牌化”的第一步与根基。在服装设计领域更是如此,为了长久的发展,企业会建立主品牌,随之建立副牌和联名品牌,设计师则常以自己的名字命名。从公开的裁判文书中发现,服装品牌的维权绝大多数以侵害商标权为案由,足可见将商标作为权利基础的必要性。

注册服饰服装商标的主要核心类别为第25类(服装)、第18类(皮具、皮包)、第35类(销售服务)、第9类(如涉及功能性服饰,如防水衣等)以及第10类(塑身衣等)。此外,重要的类别则应考虑第16类(杂志、量具)、第26类(服装花边等)、第28类(运动防护器具及冰鞋等)、第37类(服装修补、翻新、清洗服务等)、第40类(服装加工)、第42类(服装设计)以及第45类(服装出租)。

根据《商标法》第八条,我国允许将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实践中,以文字、字母以及图形注册为服装品牌商标的情形最为常见。

对于一些以“花色”著称的服装品牌,如Marimekko,则更加注重对图形商标的注册。

(二) 著作权作为权利基础

1. 设计、打版、制衣流程

对作品进行登记是服装设计本身主流的保护手段,贯穿初始至制成成衣始终。服装设计的流程一般包括造型设计、结构设计、工艺设计和样品制作[6]四个阶段。

服装造型设计是创造服装美学的关键手段,而服装结构设计则是实现这些美学构想不可或缺的基础[7],主要是指设计师对服装的整体样式进行初步设想,通过设计图的方式进行展现,有彩色的也有黑白的,通过线条进行展现,有时也会有立体设计图。设计师为指导制作服装绘制的服装设计图案,由点、线、面和各种几何图形组合而成,包含服装针线走向、轮廓比例、尺寸大小、角度等。在这一阶段,设计师的主要成果为设计稿和效果图,即服装设计图[8]。

服装结构设计是服装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质内容是把三维的服装分解转换成为二维的衣片结构图,即是要完成服装立体结构与平面结构的转换。服装结构设计,要能够充分体现款式设计的艺术构思,还要根据结构设计的要求,对效果图中不可分解的部分进行修正;同时,又要考虑到工艺制作的要求,提供合理的、优化的系列样板。因此,结构设计在服装设计的三部分内容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在这一阶段,主要的成果为服装上的图案和服装样板图。

服装工艺设计阶段主要是依据样衣进行缝制,这个步骤是将服装设计从平面变立体的重要环节[9]。

服装样品制作主要是根据设计效果图、结构设计图和工艺设计等来实现最终的服装设计效果,最终的体现形式为成衣(样衣),然后根据市场需求和服装的效果等因素,决定对服装是否进行批量性生产[10]。

上述四个环节在不同服装企业可能流程及称呼略有不同,但无论其将具体步骤细化后如何命名,实际上在这四个流程对应的不同阶段,涉及到了几种可能被《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2. 设计、打版、制衣流程中可能产生的作品

(1)服装上的图案

服装上的图案可以分为单个图案和服装布料上的印花图案,但无论是哪一种,一般可认定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通常服装设计企业或设计师会对上述图案进行著作权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著作权登记制度只进行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因此当事人并不因作品登记而当然享有著作权,换言之,如主张著作权作为权利基础,在提交著作权登记证书之外,还需要进一步举证,例如创作过程、各阶段的底稿等。

(2)服装设计图和样板图

服装设计图和样板图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三种认定:其一,作为图形作品予以保护;其二,作为美术作品予以保护;其三,作为生产服装的必要工具,不具有艺术美感,不能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11]。

图形作品与美术作品的核心区别在于其领域与功能:图形作品服务于科学领域,旨在指导生产或建造具有实用功能的工程或产品;而美术作品则属于艺术领域,主要功能是提供艺术美感享受。图形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范围仅限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行为;只有美术作品才能主张“平面到立体”的复制构成侵权。在服装设计侵权案例中,常见的情形是抄袭者不接触设计图纸或样板,跳过“平面到立体”的复制过程,直接模仿成衣。因此,对于具有独创性但缺乏艺术美感的设计图,只能作为图形作品保护。依据现行法律,按照服装设计图制作成衣的行为,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通常不被认定为侵犯著作权。

(3)服装成衣

成衣并非是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作品类型之一,但在司法实践中,成衣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被认定为美术作品予以保护。

如上图所示,服装成衣要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其由造型、结构和色彩组合而成的整体外形必须体现作者个性化的独创性选择和安排,同时需要具备审美意义,并且其蕴含的艺术美感能够在物理上或观念上与实用性相分离。反之,如果缺乏独创性,或者艺术美感无法与实用性隔离,则该成衣无法作为美术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

(三) 外观设计专利作为权利基础

服装行业的专利布局主要在于:(1)服装新纤维材料的开发;(2)服装加工及制作方法的技术创新;以及(3)外观设计。因本文主要探讨的是服装设计行业,对服装材料和加工制作方法相关的专利暂不展开讨论,将聚焦于该领域外观设计专利。

申请服装外观设计专利必须是应用在产品上的,该产品还必须是有一定的形状、图案、色彩三要素的设计,而且该设计应是具有美感及工业实用性的新的设计。具体来说:(1)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服装产品必须具有工业实用性,可以用工业方法重复再现,批量生产。(2)同时还应当是富有美感的设计,富有美感是对服装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等设计使用的视觉产生美感,从而产生审美价值;(3)服装产品外观设计必须是对服装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这三要素的设计,如果不是针对该三要素的设计就不能成为外观设计;(4)服装产品外观设计必须具有新颖性,也即是新设计,在此之前没有相同的设计[12]。目前,更多的服装企业采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作为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手段。据报道,绍兴柯桥区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纺织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目标:每年新增纺织品外观专利1000件以上,到2025年实现万人高价值专利拥有量17件[13]。但是,相较于著作权登记,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到获得授权所需要的流程时间较长,而服装行业具有“季节性”“风向性”,往往需要快节奏的上市当季新品,以抢占市场。因此,将外观设计专利作为权利基础,多发生在某些品类服饰上(如内衣、塑身衣,特定套装等),并非服装设计行业最核心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

(四) 竞争法意义上的“权利基础”

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维权法律依据经常出现的两种情形是:(1)企业或设计师个人并未对其设计成果采取任何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但产品上市以后,该成果突然成为“爆款”,引起诸多模仿;(2)品牌的系列设计受众稳定,某些主体持续关注,并对品牌所出的大部分热销产品进行“模仿”。此时,相关主体往往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进行维权。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竞争行为是对市场秩序的破坏,其保护的是竞争而不是竞争者,也并不能够赋予某一主体某一特定“权利基础”,因此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权利保护”,实际应立足于竞争者行为的不正当性。且相关的举证繁重和困难,通常是在其他权利无法主张的情况下的尝试。

二、服装设计行业的维权路径

当服装行业的相关主体进行知识产权布局后,根据其权利基础和发现的侵权线索,进行初步维权(市场清理)相对容易,但随着市场清理工作的展开,侵权行为从一种形式变成另一种更为隐蔽的形式,从一个平台换成另一个平台或者私域。在此,我们首先来看基础的维权路径。

(一) 商标权保护

1. 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

(1)权利基础合法性

维权主体需持有有效注册商标,包括商标注册证或许可备案文件。法院重点审查商标核定使用范围是否包含服装类别(第25类),是否与侵权商品类别一致。对于跨类保护主张[14],法院严格以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限,一般未核准使用在服装类别的商标不得主张侵权。

(2)商标性使用

《商标法》第57条明确了商标侵权的的行为类型(即商标性使用的类型),包括:(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实践中,前3类为常见的侵权行为类型。特别是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将他人注册商标或近似商标设置为商品链接名称中的显著识别部分,或者在商品详情页面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售卖的商品(吊牌、领标、水洗标、包装盒、袖口等处)印有他人注册商标。

(3)混淆的可能性

通常被告会以“不致混淆”作为抗辩理由。此时维权主体应强调采用“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标准,综合商标显著性和知名度进行论述。在(2021)沪0115民初103081号案中,即使侵权标识存在细微差异(如“Colubmai”与“Columbia”),仍因字母排列高度近似导致混淆[15]。知名品牌一般可获得更宽保护范围,因此对于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举证也是重点之一。

2. 侵权责任的认定规则

(1)生产商责任

审理法院一般通过吊牌信息、工商登记关联性、原料采购与贴标行为等综合认定生产责任。即便原料来自第三方,贴标行为仍构成生产侵权。

(2)销售商责任

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采取严格责任原则,仅“合法来源”抗辩可免除赔偿责任。销售商作为被告时,往往主张“不知情”“从别人处进货”来主张来源合法,进而试图摆脱己方责任。被告虽主张从市场采购,但因无法提供生产者信息,抗辩则不会获支持[16]。根据《商标法》第64条第2款,合法来源需同时满足“不知情”与“说明提供者”两项要件。销售商的行为如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两要件,则仍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3)平台责任边界

电商平台在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时可免责。但平台对重复侵权应提高审查标准。对于某些平台是否构成共同侵权或者帮助侵权,笔者认为还应结合《电子商务法》第27条第1款和第45条进行判断。首先,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对上述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即平台核验义务应在相关主体注册时、经营中和发生侵权行为后,贯穿始终)。此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3. 损害赔偿计算要点

(1)举证责任分配

权利人可提供侵权商品销量、单价、正品售价等作为计算依据。同时,如果涉及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销售,应积极调取或申请法院调取平台销量数据。实际损失难以证明时,法院普遍采用法定赔偿。

鉴于被告通常会主张“获利极低”等,在维权时,建议准备行业利润率及“知假售假”类产业的普遍利润率。根据笔者初步检索,知假售假“傍大牌”后利润在100%以上,甚至可能超过500%[17]。即使按照服装生产型企业的偏低的利润率,根据广发证券发展研究中心公布的《纺织服装行业21及22Q1财报总结》,女装行业2020年毛利率为50%,根据广发证券《纺织服饰行业2022年半年报总结》,服装家纺板块2022第一季度毛利率为46.3%。

(2)裁量因素体系

对于大多数案件,原告损失和被告侵权获利往往难以查明,故常适用法定赔偿,即综合考量商标(品牌)知名度,被告的侵权恶意、侵权的具体行为方式、侵权持续时间、销售地域、销售渠道等情节以及原告的维权合理支出(公证费、购买费、律师费等)。

(二)著作权保护

1. 权利基础的完整证据链

我国的著作权登记为形式审查,因此获得登记证书并不等于著作权权利基础稳固无瑕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权利人还应提供完整的证据链,如设计底稿、备案证书、合法出版物等原始证据。

2. 明确作品类型

(1)设计图、样板图与成品服装的权利分离原则

在本文第一部分,笔者已详述设计图、样板图可能被认定为图形作品、美术作品或无法被认定为作品,而成衣如满足特定条件,可能被认定为美术作品。因此,在维权过程中,权利人应明确其所主张的作品类型。作品类型的确定是后续侵权行为判定的基础。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服装设计图作为图形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将设计图转化为成衣的行为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2013)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040号案中[18],审理法院明确指出按照设计图制作成衣属于工业生产,不涉及艺术表达的复制。

(2)美术作品认定的双重标准

如主张设计图、样板图或成衣构成美术作品,则应需要满足:(1)艺术与功能的物理/观念可分离性以及(2)独创性高度要求。这也是服装行业企业通过著作权进行维权的主要痛点,笔者将在第三部分中详细说明。

3. 认定侵权的核心

与其他著作权侵权案件一样,“接触+实质性相似”是认定侵权的核心。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6日发布的指导案例81号归纳的裁判要点指出:判断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应当从被诉侵权作品作者是否接触过权利人作品、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相似等方面进行。故,所谓的接触应当是指已经接触过,比如曾经阅读过、见过或使用过他人作品。基于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对于接触的事实,只要当事人能够证明被诉侵权人有“接触的合理可能性”,即完成其证明责任,可以证明被诉侵权人接触过其作品。因此,所谓“接触”,既指实际阅读等,也包括依社会通常情况,被诉侵权人有“合理的机会”或“合理的可能性”阅读过或者听闻、使用过他人的作品[19]。

《著作权法》对实质性相似的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主要形成了:(1)整体比对法;(2)抽象分离法。就服装设计领域的著作权侵权案件而言,法院审理时更多使用的是整体对比法,即不区分思想与表达,以一般理性第三人的视角判断作品整体在主要特征、核心内容等方面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在比较时将双方作品并列、整体分析,而非对各创作元素拆解分析,且比较的是二者的相似度,而非对不同的部分进行比较[20]。

4. 赔偿金额的裁量因素

根据《著作权法》第54条,赔偿金额可依据权利人的损失金额,侵权人的获利金额,参照该著作权授权使用费确定,当上述三项均难以计算的,则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情节进行酌定(法定赔偿)。适用法定赔偿时,应着重说明:作品独创性程度、侵权商品销量与价格、侵权人的恶意、侵权的具体行为方式、侵权持续时间、销售地域、销售渠道等情节以及合理维权费用。

(三)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

1. 权利基础的稳定性

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仅为形式审查,因此该权利的稳定性是关键。一旦基于外观设计专利提起诉讼,可以预见的是,被诉侵权人极可能对该外观设计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或者抗辩其为现有设计等。因此,在启动维权前,应对权利基础的稳定性作出评估,比如申请专利评价报告。

2. 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

(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图片或照片中的设计为准,采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一般消费者的视角下,若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异,则构成侵权。例如,在何春系列案件[21]中,法院认定被诉产品与专利设计在拼接比例、颜色等细节上的差异不影响整体视觉效果。

(2)产品类别与设计比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相同或相近产品类别+相同或近似设计”为判断标准。

首先,需要确定被诉产品与专利产品的用途一致,即属于相同或相近产品类别。在此基础上,法院重点考察设计特征的整体组合(即设计相似性),例如在浙江印象实业案[22]中,羽绒服的毛领、扣子排布等核心设计特征相同即构成侵权。

(3)明确侵权行为类型

根据《专利法》第11条第2款,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就制造行为而言,可通过被诉侵权人的经营范围、生产资质、产品标识(如商标、吊牌)等证据推定制造行为。例如,深圳市依达璐服饰厂因具备制造能力且未提供反证,被认定实施了制造行为[23]。对于销售与许诺销售行为,网店展示、公证购买记录、物流单据等均可作为销售行为的直接证据。

3. 赔偿金额的裁量因素

根据《专利法》第71条,赔偿金额可依据权利人的损失金额,侵权人的获利金额,参照该专利授权使用费确定,当上述三项均难以计算的,则适用法定赔偿,即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情节进行酌定。适用法定赔偿时,应着重说明:专利类型、侵权商品销量与价格、侵权人的恶意、侵权的具体行为方式、侵权持续时间、销售地域、销售渠道等情节以及合理维权费用。

(四) 竞争法保护

当无法通过《商标法》、《著作权法》和《专利法》进行保护的情况下,服装设计领域的相关企业和个人还可考虑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维权。通过对服装设计、服装成衣的不正当竞争案例检索,相关主体一般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2条和第6条第(4)项进行保护。对是基于“混淆行为”还是基于原则条款(兜底条款)的选择,可以如下图所示,依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制的是混淆行为,适用该条的难度在于证明权利人的服装款式或款号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同时需要证明权利人的服装款式或款号与权利人之间已经产生稳定的联系。但是服装行业款式的迭代很快,具有季节性,往往难以证明在某一季的销售中,其就获得“一定影响”,因此更多的主体在面对相对大规模的模仿、抄袭成衣款式、款号的情况下,更倾向于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兜底条款。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认定服装的款式、款号构成权利人的核心竞争力,且该权益会因为他人的模仿、抄袭而受到实际损害,模仿、抄袭服装款式和款号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24]。

三、服装设计行业的维权痛点解析

(一)著作权维权中的痛点

在本文第二部分中笔者提到,著作权维权的痛点在于如主张设计图、样板图或成衣构成美术作品,则应证明(1)艺术与功能的物理/观念可分离性以及(2)独创性的高度。这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1. 实用性与艺术性分离的判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导性案例第157号“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诉北京中融恒盛木业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再审裁定书中指出,“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除同时满足关于作品的一般构成要件及其美术作品的特殊构成条件外,还应满足其实用性与艺术性可以相互分离的条件:两者物理上可以相互分离,即具备实用功能的实用性与体现艺术美感的艺术性可以物理上相互拆分并单独存在两者观念上可以相互分离,即改动实用艺术品中的艺术性,不会导致其实用功能的实质丧失。在实用艺术品的实用性与艺术性不能分离的情况下,不能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在COMME MOI与OBBLIGATO案件中,审理法院指出涉案权利服装的剪裁、腰间撞色装饰扣、对辑线等设计而言,即使改变或去除相关的具有美感的艺术性设计,亦不会影响其穿着在人身上御寒蔽体等实用功能的实现,因而在观念上具有可分离性。但涉案权利服装的艺术性部分附着于功能性部分之上,无法进行物理上的区分,并由此认定涉案权利服装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2. 独创性的判定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但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并没有明确独创性的具体内涵。主流观点认为独创性是指“由作者独立完成并体现作者特有的选择、判断、取舍、安排、设计、组合等等”。

如主张服装设计或服装成衣系美术作品,则其独创性的要求应为服装在其可分离的艺术性部分的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面展现了作者特有的选择、判断、取舍、安排、设计、组合等具有审美意义的独特设计。普通服装大多是为了满足人们的日常穿着、审美风格的需求而进行设计和生产的,其中大量的款式设计均是服装产业中众多企业均已采用的流行设计。基于此,为保护服装产业中一些线条、色彩、图案的常规设计不被个别主体所垄断,妥善平衡服装行业其他经营者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服装设计产业的高质量健康发展,司法实践中一般对服装设计的独创性判断标准从严把握,即应当做艺术性考量[27]。在前述COMME MOI与OBBLIGATO案件[28]中,审理法院强调,对涉案服装作为美术作品的独创性判断应放在审美意义即艺术性是否超越了实用性进而使得公众认为其系“艺术品”的前提下进行考量

陈锦川法官亦曾指出,“普通服装均是为了满足人们的日常穿着、审美风格的需求而进行设计和生产,如果将普通服装成品均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则既不利于服装设计发展,又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29]”。由此可见,在服装设计领域的著作权维权案件中,如主张设计图、成衣等构成美术作品,对其独创性、艺术性的举证与论证必须严谨、充足,解决这一痛点、难点问题,才得以确保维权的根基稳固,才得以进入后续的侵权判断中。

(二) 维权“博弈”中的痛点

无论是何种侵权,当进行了部分市场清理后,会发现这是一场“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博弈,侵权人往往会转移平台,变换方式,“优化”手段。以侵权为业的主体往往同时在多个主流平台运营,注册的账号可能利用多个主体(亲戚朋友或者农村老人),制止了一个平台、一个账号的侵权行为对于这些主体来说“不痛不痒”,更换个“马甲”继续侵权。如何有效制止这些以侵权为业的侵权者,给予其警示,是维权“博弈”中的痛点。笔者结合代理的多个服装行业惩罚性赔偿案件剖析几个解决上述痛点的方法与细节。

1. 对主流平台、销售渠道进行全方位检索,根据检索内容复查是否可能某些主体相互关联

以侵权为业的主体往往经营多个关联店铺,为了相互引流,可能采取:

(1)店铺名称设置具有关联性,比如XX老店、XX新店、XX1号店、XX2号店、XXVIP店等等。通过名称可以将可能存在关联的店铺汇总,进行下一步判断。

(2)在店铺(电商平台店铺)中以公告、客服私信或者在商品详情页面的说明中进行说明,特别是加了店铺微信后,也可以看到其通过私信、朋友圈对多个店铺的宣传广告。此时,可以将多个平台、多个店铺关联起来。

对于,多平台、多店铺的情况应予以重点关注,取证后申请披露时,可通过披露信息进一步确认。在一案件中,侵权人分别以农村父母的名义注册网店,根据名称可以看出关联,获取披露后,经营者地址相同,进一步锁定其关联性。

对于关联店铺的一并打击,不仅有利于证明侵权者的侵权恶意、侵权严重程度等情节,更有利于击破其为侵权布置的关联店铺布局,令其付出相对严重的侵权代价,有利于根源上制止其再次实施相关侵权行为。

2. 取证工作不止于公证购买

大多数权利人认为的证据固定就是对侵权产品的公证购买。这往往给予了侵权人很多逃避责任的机会。有的电商平台在依平台规则申请披露或起诉要求披露时,会给相关店铺主体发送站内信等内容,告知其核查是否售卖XX品牌侵权商品,及时下架。此类行为也许出发点是履行平台义务,及时制止侵权行为。但由于获取披露信息后到真正立案,根据不同地区案件量的不同,期间会有一个月到几个月的“时间差”,这给了侵权主体更多的时间进行“逃避行为”。因此,经常复查,特别是在获取披露后、知晓调解员或法院已向被诉侵权人送达法律文书/传票后进行复查,是重点工作之一。

对于被诉侵权人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宣传、引流的情况,建议取证人员用多个账号进行关注。在笔者代理的2个惩罚性赔偿案件中,均出现以下情况:被诉侵权人在知晓涉诉后,随即屏蔽权利人取证账号,而为协助取证,律师团队也添加了该被诉侵权人微信,此时发现,被诉侵权人一方面屏蔽权利人方取证账号,另一方面持续发布侵权内容,引流至新设店铺。此外,其中一个案件的被诉侵权人在获悉被诉后,在店铺内设置多个跳转链接,将客源引流至新设店铺。

上述被诉侵权人之所以采取此类行为,就是基于一般的侵权诉讼案件中,权利人或代理人往往将取证工作停止于公证购买阶段,而非贯穿案件办理始终,或者没有重视补充取证的必要性。因此给予了侵权人带着客源“转移阵地”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便利条件。

3. 积极调取销售数据

根据《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经济赔偿金额的计算主要围绕权利人损失,被诉侵权人获利以及法定赔偿。在商标侵权案件、著作权侵权案件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还涉及相关权利的授权使用费,如果无法有效举证,则适用法定赔偿。在这些案件中,被诉侵权人基本都会主张“收入微薄”,而往往根据网店页面显示的销量难以匹配真实情况。此时,应积极调取涉案店铺自开店以来的全部销售记录,并由权利人一方进行筛选。通过调取数据,往往能够查明被诉侵权人从何时开始侵权行为,侵权体量(售卖的侵权款式数量、交易数量、有效成交金额总数等)以及侵权持续时间。这些对于被诉侵权人侵权恶意的认定、侵权行为后果的认定以及赔偿金额(侵权获利)的认定至关重要。

在笔者代理的一起案件中,被诉侵权人以年仅20岁,不清楚法律,盈利微薄作为抗辩理由。但调取全店销售数据后发现,被诉侵权人年满18岁后开设涉案店铺,从设立之初便销售侵害权利商标权的商品,全店铺以侵权为业,销售的商品至少侵害了200多个国内外知名品牌。短短2年内,剔除刷单和退款,仅某平台一个店铺的有效成交金额就超过550万元。鉴于调取的数据所反映的客观情况以及该被诉侵权人在收到传票后依然采取屏蔽权利人继续售卖侵权产品的行为,权利人提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请求。在另一案件中,调取全店数据所反映的情况类似,被诉侵权人以侵权为业,自2019年开始实施侵权行为,全店铺有效成交金额超过2700万元。而在该案件中,当未调取全店销售数据时,被诉侵权人举证店铺注册微信转让协议(发生在两个亲姐妹之间)欲证明2023年11月其已关闭店铺,原注册微信用于受让人新设店铺。而调取数据后,客观数据显示直至2024年4月被诉侵权人收到法院传票后涉案店铺仍有销售记录。由此可证明其关于2023年11月关闭店铺以及转让注册微信为虚假陈述。同样,基于其持续侵权行为本身及销售数据反应的客观情况,权利人提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请求。故,调取数据对于类似案件侵权时间、侵权规模等的认定极为重要,同时亦可攻破被诉侵权人为逃避责任所作出的虚假陈述和提交的虚假证据。

4. 综合全案考量,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

近年来,多件涉及服装行业企业维权的案件最终适用惩罚性赔偿。例如地素品牌案件[30]、Hugo Boss品牌案件[31]、EVISU品牌案件[32]、斐乐品牌案件[33]、鄂尔多斯品牌案件[34]、ADLV品牌案件[35]等。

上述案件中,除了EVISU品牌案件系基于在先刑事案件判决认定的违法所得金额和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酌情确定惩罚性赔偿金额(以违法所得为计算基数的1倍)外,其他各案件均以侵权获利为计算基数,而该基数的计算则适用公式“单品销售金额×销售数量×利润率”。总销售金额的计算则依靠向电商平台方调取的销售数据。可以说,这些需要后续计算惩罚性赔偿基数的案件,基本不可能在立案当下就提出惩罚性赔偿主张,系随着案件办理和数据调取而提出请求。故,痛点、难点问题是何时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以及何种情况下适用惩罚性赔偿。

(1)程序侧,何时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以下简称《惩罚性赔偿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原告主张被告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处理。第2条第2款则明确,原告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因此,权利人应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完成补证和数据调取,并依据客观证据反映的情况决定是否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

(2)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故意+情节严重

根据《惩罚性赔偿解释》第2条,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被侵害知识产权客体类型、权利状态和相关产品知名度、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对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初步认定被告具有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1)被告经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通知、警告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2)被告或其法定代表人、管理人是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的;(3)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存在劳动、劳务、合作、许可、经销、代理、代表等关系,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4)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有业务往来或者为达成合同等进行过磋商,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5)被告实施盗版、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6)其他可以认定为故意的情形。

根据《惩罚性赔偿解释》第4条,对于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被告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1)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2)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3)伪造、毁坏或者隐匿侵权证据;(4)拒不履行保全裁定;(5)侵权获利或者权利人受损巨大;(6)侵权行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7)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就目前检索到的服装设计行业设计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案件而言,对“故意”的认定多因“被告经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通知、警告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例如在Hugo Boss品牌案件中,被告收到诉讼材料后,仍然经营涉案店铺销售侵权商品。在ADLV品牌案件中,原告曾向电商平台对被告进行投诉20余次,被告向平台提供虚假材料并作出虚假陈述,依然售卖侵权商品。

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多集中在“以侵权为业”、“侵权获利或者权利人受损巨大”及“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以侵权为业”和“侵权获利或者权利人受损巨大”相对容易证明(特别是对于经营网络店铺的被告),通过向平台方调取销售数据及对涉案店铺内商品的公证,可以体现其以销售多品牌侵权商品为盈利手段,也可体现出其侵权事件、侵权(款式)数量及销售金额。而“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目前检索的案例主要指的是重复侵权,例如(2022)最高法知民终2907号案[36]以及(2023)闽02民终4827号案[37]。

(3)适用惩罚性赔偿的难度及意义

根据2024年3月8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做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23年全国审结知识产权案件49万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数量为319件,占比约为万分之6.5。这一比例在2024年有所提升,根据今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24年全国审结知识产权案件49.4万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数量为460件,占比约为万分之9.3。

这一极低的占比表明,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尽管惩罚性赔偿制度旨在严惩恶意侵权并形成有效威慑,但其实际适用面临显著困难。其主要原因在于证明门槛高、赔偿基数确定难、以及司法惯性偏保守。首先,法律通常要求证明侵权人具有“故意”或“恶意”,且情节“严重”,这远高于一般侵权责任中“过错”的认定标准,权利人需要搜集并呈现足够有力的主观意图证据,例如明知侵权警告仍继续实施等直接证据,难度极大。其次,惩罚性赔偿以实际损失、侵权获利或许可费倍数为计算基数,而知识产权无形财产的特性使得这些基础数额的精确计算本身就充满争议和不确定性,基数难以确定自然制约了惩罚性倍数的适用。再者,相较于传统的“填平原则”,惩罚性赔偿仍属相对较新的制度,部分法院在裁判时可能趋于谨慎,更倾向于适用法定赔偿或仅在证据极其确凿的极端个案中适用惩罚性赔偿,以避免过度惩罚或引发新的不公。因此,高证明标准、基数计算困境以及潜在的司法保守倾向,共同构成了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三座大山”,但在此情形下,对身处“快时尚”与“高仿”重灾区的服装设计权利人而言,若能通过细致研判、妥善取证、积极争取打造出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具有多层面的积极意义。首先,它显著提升了侵权成本,形成强力震慑。服装设计周期短、易复制,传统补偿性赔偿往往难以覆盖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如设计投入、市场机会丧失、品牌声誉受损)和维权成本(调查取证、诉讼费用)。惩罚性赔偿通过数倍于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的赔偿额,使侵权者付出远高于侵权收益的代价,从根本上遏制“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恶性循环,迫使潜在侵权者三思而行。其次,它为权利人提供了实质性的补偿与激励。服装设计的价值在于创意与市场吸引力,但极易被抄袭。惩罚性赔偿不仅能更全面地弥补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更能为其持续投入创新提供正向激励。当权利人明确知道恶意侵权行为将面临严厉的经济惩罚时,会更积极地投入设计创新并勇于维权,而非因“得不偿失”而放弃。此外,它有助于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服装行业竞争激烈,恶意抄袭行为严重扰乱市场。惩罚性赔偿精准打击“故意侵权”和“情节严重”的行为,淘汰靠剽窃生存的劣质经营者,为真正致力于原创设计的品牌和设计师腾出发展空间,推动整个行业向尊重创新、注重品质的健康方向发展。因此,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不仅是对权利人个体权益的强有力救济,更是维护服装设计领域创新生态、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法律武器。

四、结语

本文系统梳理了服装设计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四大核心路径——以商标构筑品牌根基、以著作权守护创意表达、以外观设计专利锁定产品外观、以及借助《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市场混淆与抄袭行为,并对各路径下的维权策略与实务痛点进行了深入剖析。服装设计的生命周期短暂、市场迭代迅速、侵权形式隐蔽多变,决定了其知识产权保护与维权工作具有高度的复杂性与挑战性。无论是商标侵权判定中的混淆可能性认定、著作权保护中“实用艺术分离”与“独创性高度”的司法难点、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稳定性与侵权比对困境,还是竞争法保护中对“一定影响”和“行为不正当性”的证明要求,都要求权利人和法律工作者具备精准的策略选择和扎实的证据支撑。实践中,具体的维权思路、证据链构建、平台责任边界、赔偿计算乃至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每一个环节都值得更精细化的研究与操作。面对侵权行为的“道魔相长”,持续、动态、全方位的维权布局与手段优化至关重要。笔者也将持续关注行业动态与司法实践,对不同维权路径进行更深入的细化研究与案例分析,以期帮助服装设计权利人更有效地运用法律武器,破解维权痛点,切实守护创新智力成果,为中国“国潮”崛起与服装设计产业的健康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知识产权保护之路任重道远,唯精研路径、洞察痛点、方能有效捍卫创意价值。

注释(上下滑动阅览)

【1】参见卡尔·劳斯迪亚(Kal Raustiala)、克里斯托夫·斯布里格曼(Christopher Sprigman):《Copy Right!模仿如何激发创新》(The Knockoff Economy: How Imitation Sparks Innovation),老卡、蒋漫、连琏译,电子工业出版社2015年4月版。

【2】参见中国服装协会编著《2024-2025中国服装消费市场发展报告》,中国纺织出版社有限公司2005年出版。

【3】同上。

【4】参见钟鸣:《时装设计、法外空间与知识产权模式》,https://mp.weixin.qq.com/s/HTaGQ3xiTFxDFF33ctGSAg,最后访问日期:2025年8月2日。

【5】参见李文洁、史腾:《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路径探讨——以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角度》,https://mp.weixin.qq.com/s/0_x1bnvjMAPtcj6ggA9aDA,最后访问日期:2025年8月2日。

【6】参见余强:《服装设计概论》,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7】参见《服装造型设计》,载“服装数字图书馆”微信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P9phNZA8M9eSYCkcTRKe8g,最后访问日期:2025年8月2日。

【8】参见李文洁、史腾:《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路径探讨——以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角度》,https://mp.weixin.qq.com/s/0_x1bnvjMAPtcj6ggA9aDA,最后访问日期:2025年8月2日。

【9】同上。

【10】同上

【11】参见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卢民三(知)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

【12】参见李淑娟、马云涛:《服装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专利篇》,https://mp.weixin.qq.com/s/-9AyNXGr48LM6LeAbI-dGg,最后访问日期:2025年8月2日。

【13】参见裘一倩:《绍兴柯桥出台纺织品知识产权保护新政》,http://ttt.tibet.cn/cn/Instant/local/202210/t20221031_7298156.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5年8月2日。

【14】参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1972民初19425号民事判决书。

【15】参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沪0115民初103081号民事判决书。

【16】参见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105民初15655号民事判决书。

【17】参见《一件成本不足30元,“傍大牌”后利润超500%,上海警方捣毁制售假冒运动服饰窝点》,https://mp.weixin.qq.com/s/HFEslkH3O-ByvJfPQd5uqQ,最后访问日期:2025年8月2日。

【18】参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040号民事判决书。

【19】参见陈锦川:《对接触加实质性相似规则中“接触”要件的几点认识》,https://www.ipeconomy.cn/index/news/magazine_details/id/7661.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5年8月2日。

【20】参见吴大成、王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审理思路》,https://mp.weixin.qq.com/s/qzsiJ0g0gOjQYRMfBRIy2w,最后访问时间:2025年8月2日。

【21】参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9)粤73民初1233号民事判决书、(2019)粤73民初1241号民事判决书。

【22】参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浙杭知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2014)浙杭知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

【23】参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民初1229号民事判决书。

【24】参见李文洁、史腾:《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路径探讨——以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角度》,https://mp.weixin.qq.com/s/0_x1bnvjMAPtcj6ggA9aDA,最后访问日期:2025年8月2日。

【25】该图的制作部分内容参考姜广瑞、庄雨晴:《如何保护“服装设计”》,https://mp.weixin.qq.com/s/cgozrxRN6ppdsPZoRUiRGg,最后访问时间:2025年8月2日。

【26】参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沪0115民初55976号民事判决书、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1)沪73民终880号民事判决书。

【27】参见姜广瑞、庄雨晴:《如何保护“服装设计”》,https://mp.weixin.qq.com/s/cgozrxRN6ppdsPZoRUiRGg,最后访问时间:2025年8月2日。

【28】参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沪0115民初55976号民事判决书、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1)沪73民终880号民事判决书。

【29】参见陈锦川:《著作权法审判—原理解读与实务指导》,法律出版社2014年出版。

【30】参见《浦东法院近年适用惩罚性赔偿金额最高的案例,地素时尚一知识产权案获赔近千万元》,http://www.shzfzz.net/node2/zzb/n4484/n4486/u1ai1677385.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5年8月2日。

【31】参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闽02民初900号民事判决书。

参见王思思:《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中“其他青叶严重情形”的认定--评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诉艾某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载《中华商标》2024年第12期,第61-65页。

【32】参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粤2071民初5808号民事判决书

【33】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民申4666号民事判决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7)京73民终1991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2民初2431号民事判决书

【34】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5)京知民初字第1677号民事判决书。

【35】参见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闽02民初2257号民事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闽民终171号民事判决书。

【36】参见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最高法知民终2907号民事判决书。

【37】参见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闽02民终4827号民事判决书。

作者:周艾琳 张昭琴 陈仕兵

编辑:Shar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