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杰 | 用户社交关系数据归属之辨

目次

一、用户社交关系与社交关系数据之区分

二、社交关系数据属于构建关系的用户

三、分享活动验证码通常不存在违规收集用户个人信息

四、结语:竞争法视角下的邀请好友参与促销活动

在有关数据权益的讨论中,社交平台上的用户数据归属问题尤为引人注目。一些社交平台频频主张对用户数据,如用户账号数据、好友关系数据、用户操作数据等拥有财产权益,实践中亦不乏诉讼案例发生。相关争议已蔓延至网络促销活动场景。近些年来,随着促销活动如电商平台“砍一刀”、网约车平台“邀请好友领卡券”、物流平台“向好友赠送优惠券”等成为网络平台常见的拉新促活方式,分享活动信息用户所在的社交平台不断强化应对举措,例如,只允许平台上出现字符串形式的活动口令码,并且主张活动主办方攫取用户好友关系数据,导致其数据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据此提出赔偿请求。

此类争议中的用户社交关系数据归属问题同时牵涉平台用户作为个人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以及平台上数据保护与流通的合法有序问题,值得认真探究。最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增设有关数据保护的规定,为上述问题的解答提供了积极线索。

一、用户社交关系与社交关系数据之区分

讨论用户社交关系数据归属问题,首先应当将社交平台上的用户活动(如账号、好友关系)和用户活动信息(如账号头像、好友关系数据)的记录数据区分开来。

具体而言,好友关系是用户在某一平台紧密互动的可能性,是一个客观事实,依赖于用户在该平台上的主动操作,也正是因为如此,好友关系是无法在技术壁垒森严的不同平台之间直接迁移的。例如,抖音平台上的好友如欲在微信平台上建立好友关系,需要在微信环境中完成“申请—验证”流程,微信好友如欲在微博平台上确立社交关系,则需要登录微博平台,按照微博设定走完规定流程。因此,好友关系作为完全基于用户意愿和操作形成的社交关系,天然属于用户权益范围,而非平台可以干预的对象。

好友关系数据,则是用户在本平台内互动行为的客观记录。一些社交平台不希望其用户的好友关系数据被其他平台获得,一个主要原因是担心用户在其他平台处复制相同的好友关系。这种担忧并不具有正当性。在一家平台结成好友关系的两个用户拥有在其他平台建立好友关系的充分自由,包括原平台在内的组织或个人均不得干涉。另一方面,好友关系数据的传输也不是好友关系的迁移或复制。即使好友关系数据从一个平台传输到另一个平台,也需要所涉用户在新平台中互相确认同意,才可能建立新的好友关系。如前所述,用户A和用户B的抖音好友关系,如果没有该两用户的同意,不可能仅仅通过数据传输被直接迁移或复制至微信或者微博平台。

至此可见,好友关系不可能实现平台间的直接迁移,尤其不可能通过好友关系数据的传输进行迁移或复制。在明了这一基本事实的基础上,方可展开好友关系数据相关问题的讨论。

二、社交关系数据属于构建关系的用户

平台上的好友关系是用户私人社交关系,相应地,好友关系数据作为个人信息归属于用户而非平台。基于个人信息的人格利益属性,包括平台在内的组织、个人无权在一定期限内或者永久独占(买断)个人信息,而只能是基于用户授权拥有非排他的、限于已向用户说明的“明确且合理之目的”的个人信息数据处理权限。即便如此,这一权限也仍然受到用户依法享有的撤回权以及删除权的限制。平台以好友关系构成其“核心数据资产”为名,要求第三方不得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主张,不但侵害消费者的选择自由,实质上相当于超越用户授权和目的范围的个人信息处理。由此可知,将用户好友关系数据垄断为平台数据财产与法相悖。我国法院亦明确指出,平台有责任保护其用户个人数据的安全,但在用户授权范围之外对此类数据并不享有其他权利。[1]

最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数据保护作出专门规定,成为本次反法修订的亮点之一。新法第13条2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欺诈、胁迫、避开或者破坏技术管理措施等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结合这一规定,只要不是采取“避开或者破坏技术管理措施等不正当方式”,而是经过用户许可而获取其在社交平台上的好友关系等个人信息数据,这种行为就是合法的。其实,平台真若设有技术保护措施,用户在授权的同时自然会提供合法访问手段如账户密码。如果出现“避开或者破坏技术管理措施等不正当方式”,通常都是未取得用户许可而侵入其个人空间。对于此类行为,如上所述,构成对用户的个人信息侵权,但并不构成侵害平台数据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平台不能因之主张经济赔偿。[2]

《反不正当竞争法》数据保护规定来自于对理论研究及司法审判经验的提炼。在涉及抓取社交平台上用户数据的案件中,我国法院一向认为,社交平台用户账号数据、好友关系链数据、用户操作数据等均为平台用户的个人身份数据或个人行为数据。这些数据只是平台将用户提供的个人信息作了数字化记录后而形成的原始数据,而非平台加工所形成的衍生数据。性质上,此部分数据由用户所生产,属于个人信息。平台即使采集这些数据,也只能依附于用户个人信息权益,依其与用户的约定享有数据的有限使用权。因此,他人使用平台上的用户数据只要不违反“合法、正当、必要、不过度、征得用户同意”的原则,一般不应被认定为侵权行为。如果他人获取平台上用户数据的行为危及用户数据安全,平台作为用户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方,负有为用户提供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故其有权请求停止加害行为,但不能因此而主张经济损失赔偿。

三、分享活动验证码通常不存在违规收集用户个人信息

作为其社交活动的一部分,用户往往会在平台上与好友分享感兴趣的信息。其中既有平台内的信息,也包括平台外的信息。但在实践中,有平台以“保护用户权益”、“维护系统安全”为名,对部分来自于第三方平台的信息一概采取封禁技术措施,使得好友无法在平台上直接打开用户发来的分享内容。其结果是迫使第三方和用户通过更为繁琐的方式进行沟通。这样一种差别式封禁很难说是保护用户权益,相反更像是在给用户接触信息制造障碍,冀图通过这种方式将用户圈禁在一家平台之上,从而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宗旨存在冲突。

迫于平台封禁措施,第三方转而向用户提供内容分享的替代方案。例如,开展网络促销活动的第三方会向用户提供一个访问码(“动态口令”),由用户将动态口令发送给好友,后者再将动态口令复制到第三方平台,方能真正进入分享页面,参与促销活动。至于是否复制动态口令,实现对第三方平台的访问,则由收到动态口令的好友自行决定。如果好友实际登录活动页面,主办方凭借发送给用户的访问码确定发出邀请的用户,并向其发放奖励。

检视上述信息分享流程,并不存在活动主办方抓取或搬运平台用户好友关系数据的情况。对此,不妨举例说明之。假定活动主办方为A平台,其需要将活动信息和动态口令发送给自己的平台用户;这些用户复制动态口令后,再登录B平台(此时其身份转换为B平台用户),将动态口令粘贴在对话框发送给B平台好友;好友同样复制口令后,登录A平台(好友身份转换为A平台用户),输入口令,参与活动。可以看出,除非A平台在活动邀请中预先植入能够扫描用户手机数据并抓取传输的木马程序,否则,活动主办方A平台最多只能凭借访问码识别自己的哪些用户之间存在邀请与受邀请关系,却不可能知晓他们在B平台上有好友关系。在整个过程中,B平台只是扮演了自己用户之间信息传输渠道角色而已,所谓A平台侵入B平台乃至抓取或搬运B平台内用户好友关系数据的说法无从谈起。

当然,活动主办者了解到用户在某社交平台上有好友关系,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不过,这恰恰需要来自平台的配合。即,平台与活动主办方实现互联互通,技术上支持平台用户直接参与活动,无需再借助复制、分享、输入动态口令的方式。现实中,用户使用平台内接入的一些小程序就具有这种效果,小程序界面上会直接显示正在使用小程序功能的平台用户头像。而当平台用户以这种方式参与网络促销活动,也就意味着邀请一方和受邀请一方自愿地提供了好友关系数据,活动主办方同样不存在收集个人信息违规问题。

需要强调的是,是否提供好友关系数据,决定权始终属于用户。在采取分享活动验证码形式的促销活动中,包括大型平台在内的活动主办方通常会在促销活动规则或活动页面中提示用户,参与活动可能会收集或使用用户的哪些个人信息。此举意味着,口令的分享方和接收后复制的一方在口令分享、复制过程中对于活动平台可能收集双方好友关系信息是知情的,且通过参与活动而给出了同意。在这个意义上,活动分享流程是建立在用户关于个人信息收集的知情同意基础之上的。

结语:竞争法视角下的邀请好友参与促销活动

在平台内与好友分享平台外活动信息,对于用户而言,是其社交自由不受干预问题,而在竞争法视角下,则是平台外经营者能否招揽平台用户问题。市场经济法治的基本原则是,一切经营者平等享有招揽顾客的自由,任何经营者不得通过这样或者那样的方式阻碍竞争对手向自己的顾客进行宣传,并与之建立交易关系。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其本质就是多个经营者在争取顾客上地位平等。诚实招揽顾客的行为一向是市场经济所鼓励的,招揽竞争对手的顾客尤其值得肯定。当一家平台任意切断竞争对手与平台用户之间的信息沟通,也就取消了用户的选择可能性,取消了竞争,因而具有不正当性。任何经营者都希望顾客只垂青他一家,竞争对手因招揽不到顾客而无力生存,这恰恰是市场经济法治不允许发生的,经营者的这种期待恰恰是法律要否定的期待。

注释(上下滑动阅览)

【1】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与广州银光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36378号。

【2】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与浙江搜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浙8601民初1987号。

作者:刘文杰

编辑:Shar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