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发布不予快速审查的5日内通知请求人

作者 | 冯超 薛莲

泰和泰(北京)律所事务所

目次

一、对适用快速审查的情形进一步拓展

二、可申请快速审查商标类型范围扩大

三、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范围的扩大

四、首次明确不予快速审查的通知时限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1月18日发布了《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并在2024年4月启动了修订工作。为服务国家高质量发展,强化对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的保护,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发布《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新出台的《办法》围绕商标快速审查的适用范围、可申请商标类型、可接收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以及审查程序等方面,对原《试行办法》进行了优化或扩展。现将主要修订内容梳理如下:

一、对适用快速审查的情形进一步拓展

《办法》第二条对可以请求快速审查的情形进行了补充,新增两种情形:

  1. 涉及商业航天、低空经济、深海科技等国家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生物制造、量子科技、具身智能、6G等未来产业,且迫切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
  2. 涉及省级人民政府推动构建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围绕发展新质生产力布局的产业链,且商标已经使用的。

二、可申请快速审查商标类型范围扩大

根据《办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标志为文字、图形、字母、数字或以上要素的组合,均可申请快速审查。而此前《试行办法》仅限于文字商标。

《办法》明确,在经全体申请人同意、采用电子申请方式、所申请注册的商标标志为文字、图形、字母、数字或以上要素的组合,且未提出优先权请求的前提下,才符合申请快速审查的条件要求。

本次修订响应了实践中的需求,提升了快速审查机制的适用弹性和现实针对性。

三、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范围的扩大

《办法》对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也进行了放宽。原《试行办法》限定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列出的标准名称;而《办法》则扩大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的可接受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

若申请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不属于《办法》第二条所规定情形,或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的可接受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以外的非规范商品或服务项目,不适用《办法》,只能按照一般程序进行审查。

四、首次明确不予快速审查的通知时限

此前《试行办法》仅规定了准予快速审查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而未对“不予快速审查”的处理时限作出要求。

《办法》首次明确规定,对不予快速审查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快速审查请求人。这一新规有助于提高透明度,进一步提升审查效率。

综上,《办法》的出台,是对快速审查制度在支持国家战略与市场需求方面的一次制度优化与升级,将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商标注册便利化水平,强化对重点产业、重点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附:《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修改对照表

作者:冯超 薛莲

编辑:Shar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