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利损害赔偿的比例分摊规则不适用于合同违约(FRAND)主张


作者 | Curtis Dodd & Chris Dubuc, Harfang IP
翻译 | 北京思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在确定标准必要专利(SEP)价值以计算损害赔偿时的评估,与判断在特定许可谈判中某一方提出的要约是否公平合理,是两个截然不同的过程。”
—— 美国第五巡回上诉法院法官
Jennifer Walker Elrod
在此前[1]的一篇文章中,我们讨论了专利侵权中的合理使用费(reasonable royalty)与FRAND许可费率之间在起源与目标上的差异:前者源自法律与判例,旨在补偿专利权人因侵权所受的损失;而后者则根植于合同义务,除确保公平合理外,还旨在应对许可费堆叠(royalty stacking)和歧视性许可等问题。尽管二者在性质上存在明显不同,我们也指出,法院在实践中常常将这两个概念混为一谈,从而导致了一些令人困惑的判决结果。
此前的文章及后续讨论(参见此处[2]与此处[3])所探讨的核心问题是:为何在计算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时,要以FRAND相关的合同义务为参照?——尤其是在这些合同义务尚未被证明适用的情况下(即涉案专利尚未被证明为标准必要专利)。我们评论的案例之一是HTC诉Ericsson的合同违约案。我们特别关注的问题是:HTC未能履行诚信谈判义务(duty to negotiate in good faith)是否会影响Ericsson在其标准相关专利组合遭侵权时可获得的赔偿金额。然而,我们也指出,该案并未涉及专利损害赔偿问题:
然而,在该判决上诉后,美国第五巡回上诉法院在HTC Corp.等诉Telefonaktiebolaget LM等案[4](案号19-40643) 中,审理[5]了一个“反向问题”:关于合理使用费的专利法规则,是否适用于判断是否遵守FRAND相关合同义务的问题?该案的多数意见清晰地区分了这两个概念,充分阐明了它们在法律性质上的差异。然而,赞同意见(concurring decision)中的观点却再次模糊了两者之间的界限。
缺乏关于比例分摊的陪审团指示并未妨碍HTC主张其FRAND违约请求在上诉程序中,专利损害赔偿问题的出现源于HTC对地方法院陪审团指示的质疑,即在判断某一许可是否符合FRAND时,陪审团是否应被告知关于比例分摊的指引。HTC主张,地方法院未向陪审团提供其所要求的关于比例分摊的说明,构成法律错误。
然而,多数意见认为,若要认定此类遗漏构成可撤销错误(reversible error),必须证明所提议的指示涉及“审理中的重要问题,以至于未就此指示陪审团会严重妨碍[HTC]陈述其主张的能力”,而HTC未能做到这一点。具体而言,多数意见指出,双方均同意应适用比例分摊原则;在庭审中,HTC试图说服陪审团,其专利的分摊价值应以“最小可销售的专利实施单元”(SSPPU)为基础,而非以整机净值计算。与此相对,Ericsson则主张其专利为终端产品带来了附加价值,并以其与其他终端厂商签署的许可协议作为对比。在此背景下,多数意见认定,在双方无争议的问题上未作陪审团指示,并未妨碍HTC陈述其合同违约主张。Stephen Higginson法官的赞同意见亦在此问题上表示同意。
一
专利法在认定FRAND许可承诺违约中的适用性
多数意见认为,地方法院拒绝采纳HTC关于比例分摊的陪审团指示并未构成错误的另一理由在于:这些指示并非法律的‘实质正确(substantially correct)’表述”。多数意见补充指出:“若拟议的陪审团指示依赖于不适用的法律依据,则不可能被视为‘实质正确’。”
首先,多数意见指出,地方法院已经认定,HTC与欧洲电信标准协会(ETSI)之间的许可承诺受法国法律管辖,且其性质纯属合同义务。该认定并未被上诉。然而,HTC所提出的陪审团指示却是基于美国专利法,因此并不适用。
二
Stephen Higginson法官的赞同意见
Higginson法官认为,地方法院确实在未向陪审团提供比例分摊指示方面存在错误。他指出,“虽然FRAND违约案件并非专利法诉讼,但联邦巡回法院的专利法分析方法可以在合同案件中涉及专利价值评估的问题上提供参考。”此外,他强调,在其他涉及已作出许可承诺的专利侵权案件中,联邦巡回法院通常要求陪审团须接受有关比例分摊的指导。
至于美国法是否适用于法国法这一问题,Higginson法官在脚注中进一步说明如下:
撇开关于美国专利法是否适用于法国合同法的这一争议不谈,Higginson法官关于专利损害赔偿法为何可“具有指导性地”适用于FRAND违约案件的理由,似乎陷入了一个误区——即在未充分区分两者起源与目的差异的情况下,将专利侵权中的合理使用费与FRAND许可费率视为等同概念(强调部分为笔者所加)。Higginson法官援引如下观点:
尽管在判断是否已提出FRAND费率时,参考专利法中的比例分摊原则具有一定合理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在确定合同意义上的“公平、合理、非歧视性”费率时,应当直接适用专利法中关于“合理使用费”的损害赔偿规则。原因在于,与比例分摊问题不同,“合理使用费”与“FRAND费率”之间存在本质差异。若简单地将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意义上的“合理”与合同义务中的“FRAND合理”视为等同,就忽视了二者在起源与目标上的不同。具体而言,FRAND费率不仅需考虑合理性,还必须兼顾“公平性”和“非歧视性”,并纳入“许可费堆叠”等因素;而合理使用费仅旨在补偿侵权损失,无需承担此类附加义务。出于同样的原因,在确定专利侵权的合理使用费时,也不应反向引入FRAND限制因素。
最后但同样重要的是,Higginson法官在脚注中对“最小可销售专利实施单元”(SSPPU)问题作出了评论,特别指出:HTC关于比例分摊的陪审团指示既未要求使用SSPPU作为许可费基础,也未排除陪审团参考可比许可证据。他写道:
结合多数意见的结论——专利法不适用于合同法(尤其是法国合同法)——Higginson法官此处所言“Ericsson关于SSPPU可能并非合适的许可费基数的观点是有道理的”,似乎表明合议庭的所有法官都同意:陪审团无需被指示必须以SSPPU作为FRAND合规评估的唯一许可费基数。有趣的是,在其题为“HTC的拟议指示在实质上是正确的”一节中,Higginson法官列出了HTC关于比例分摊的部分拟议指示,其中之一提到了“最终产品”:
值得注意的是,HTC所提交的所有与比例分摊相关的拟议指示中,都未提及SSPPU。
* 英文原文已在IPWatchdog上发布,点击文末“阅读原文”。
注释(上下滑动阅览)
【1】https://ipwatchdog.com/2020/12/08/damages-patent-infringement-versus-frand-licensing-rates/
【2】https://ipwatchdog.com/2021/03/14/latest-optis-wireless-v-apple-ruling-means-patent-infringement-damages-seps/
【3】https://ipwatchdog.com/2021/04/29/a-new-trial-is-ordered-with-respect-to-damages-in-optis-wireless-v-apple-despite-no-frand-claims-at-issue/
【4】https://law.justia.com/cases/federal/appellate-courts/ca5/19-40643/19-40643-2021-08-31.html
【5】https://ipwatchdog.com/2021/08/31/fifth-circuit-affirms-texas-courts-judgment-ericsson-complied-frand-obligations/
作者:Curtis Dodd & Chris Dubuc, Harfang IP
翻译:北京思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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