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 | 从近期反垄断执法看平台相关市场的界定

一、平台经济之下的相关市场界定

反垄断评估往往以界定相关市场为起点,相关市场的界定也可以极大地影响反垄断评估的结果。根据我国2009年出台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以下简称“《相关市场指南》”)第三条的规定,“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根据该条,在反垄断法实践中,一般均需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同时,视具体情况,相关市场界定有时还需考虑相关市场的时间性或需要界定相关技术市场。

根据2021年我国出台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平台指南》”)第二条,“本指南所称平台为互联网平台,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使相互依赖的双边或者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下交互,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与传统行业相比,平台经济本身的交叉网络外部性、价格非对称性、用户锁定性与动态竞争性使得相关市场界定变得更为复杂。


二、平台经济相关市场界定的方法

《相关市场指南》第四条开门见山地指出,“相关市场范围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商品(地域)的可替代程度”,《平台指南》在第四条中也明确将“替代性分析”作为了界定平台相关市场的基本方法。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内在属性就是替代效应,即市场中具有可替代性的商品或服务的需求会随着其价格的变动而此消彼长,并因此具有竞争性,“替代性分析”就是这一逻辑的推演,因此它能够划定出相关市场。

在实践中,一般以需求替代分析为主,在必要时进行供给替代分析,当经营者竞争的市场范围不够清晰或不易确定时,还可以按照“假定垄断者测试”来界定相关市场。以上方法也可以同时并用,以缩小偏差。但是,无论采用何种方法界定相关市场,消费者需求均是校正相关市场界定偏差的依据。

根据《平台指南》,由此基本方法发展出平台经济的相关市场界定的重点包括:

(一)需求替代分析

作为“替代性分析”的主要手段,需求替代分析的落脚点在于需求方一侧。相对于供给而言,需求的可替代性更加能够反映出这类商品的自身特性。《平台指南》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在个案中界定相关商品市场时,可以基于平台功能、商业模式、应用场景、用户群体、多边市场、线下交易等因素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可见,与传统行业相比,平台经济的替代性分析增加了不少新的考虑因素。举个例子,饿了么平台的用户群体分别是饭店、骑手和在平台上点餐的消费者,因此,饿了么的产品或服务便是促成这三组不同用户群体之间的互动。如果要评估饿了么是否在相关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就需要对前述三组用户群体的需求替代性进行逐一测试,来完成饿了么的产品或服务的相关市场界定。

(二)供给替代分析

《平台指南》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当供给替代对经营者行为产生的竞争约束类似于需求替代时,可以基于市场进入、技术壁垒、网络效应、锁定效应、转移成本、跨界竞争等因素考虑供给替代分析”。因此,在一定的条件下,供给替代分析也可以作为界定平台相关商品市场的手段之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阿里“二选一”案的调查中,即在进行需求替代分析的同时,也进行了供给替代分析。

(三)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

《平台指南》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平台经济领域相关地域市场界定同样采用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分析。在个案中界定相关地域市场时,可以综合评估考虑多数用户选择商品的实际区域、用户的语言偏好和消费习惯、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同区域竞争约束程度、线上线下融合等因素”。因此,平台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也具有特殊性。对于传统产品或服务而言,它们的推广会受到物理因素的制约,而互联网平台往往可以摆脱物理制约,因此,平台经济的相关地域市场往往可被界定为中国乃至全球市场。

(四)个案分析原则

针对互联网平台的多样性和动态性,《平台指南》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坚持个案分析原则,不同类型垄断案件对于相关市场界定的实际需求不同”。因此,不同互联网平台的相关市场界定常常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考虑不同的因素,这也在源头上赋予了我国反垄断执法部门更大的灵活性,以适应对多元、动态的平台经济的监管。


三、执法实例

(一)食派士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2020年12月25日,上海食派士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旗下的“食派士网站和APP”(Sherpa's)等媒介因被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在相关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且滥用该地位,而被处以行政罚款约116万。在本案中,上海市监局同时使用了需求替代分析以及假定垄断者测试两种方法,将相关市场界定为“上海市提供英文服务的在线餐饮外送平台服务市场”。

1. 相关商品市场

本案的相关商品市场被界定为“提供英文服务的在线餐饮外送平台服务市场”。这一商品市场主要由三个元素组成,即“提供英文服务”、“在线餐饮外送”以及 “平台”,界定方法主要采用了前述的“需求替代分析法”,从消费者与商家这两个平台的需求侧(后文也称“平台用户”)出发,分别对上述三个市场元素进行了分析。简而言之,对平台用户来说, “英文平台”与“中文平台”,“外送服务”与“堂食服务”,“外送平台服务”与“自营外送服务”之间不具有紧密替代性。因此,“提供英文服务的在线餐饮外送平台服务市场”构成单独的相关商品市场。

2. 相关地域市场

在本案中,相关地域市场被限定在了上海市。本案之所以将地域具体到城市是考虑到了外卖平台在设计时就进行了“城市锁定”,用户使用平台订餐时首先要选择城市,然后才能选择这个城市内的餐厅订餐,不能跨城市消费。相应地,用户需要支付的配送费和合作餐厅商户需要支付的佣金因城市不同而不同。结合《平台指南》中“多数用户选择商品的实际区域”这一评估因素,本案的地域市场被界定为上海市。

(二)阿里巴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2021年4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公布了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二选一”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处罚决定。本案所界定的相关市场为“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

1. 相关商品市场

本案相关商品市场的界定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证了“在线”零售服务与“线下”零售服务不具可替代性,本部分按照《平台指南》第四条第(一)项,以需求替代分析为主,辅以供给替代分析,认为无论是从平台的消费者还是经营者的角度出发,“在线”零售服务与“线下”零售服务都不具有可替代性,而且“线下”零售服务转换为“线上”零售服务难度大、成本高,因此“在线”零售服务构成单独的市场;第二部分主要论证了“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本身即可构成一个单独的商品市场,无需进一步细分,处罚决定书认为,即使经营者类别不同、商品销售方式不同或商品品类不同,都不足以将网络零售服务进行进一步地切割。

2. 相关地域市场

由于阿里旗下的网购平台并不存在“食派士”关于“城市锁定”的障碍,因此本案地域市场的范围至少遍及全国,但地域能否扩张至境外仍需要斟酌。就此,市监总局采取了完整的替代性分析,根据《平台指南》第四条第(二)的要求从地域的角度就中国境内市场与境外市场之间进行了需求替代分析与供给替代分析。处罚决定书指出,境外网络零售平台无论对于消费者还是经营者(指平台中的商家)而言都难以替代中国境内的网络零售平台,且境外平台也“难以及时、有效地进入中国境内市场,对现有的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形成竞争约束”,因此二者不具可替代性,阿里的平台的地域市场应限于中国境内。


四、结论

综合上述两个典型案例可以看出,《平台指南》中所确定的“替代性分析法”是界定相关市场时的主要方法。但需要注意的是,“替代性分析”并不是强制性教条,《平台指南》也要求界定相关市场时进行个案灵活处理。就相关商品市场的界定——在食派士案中,执法机关除了“替代性分析”以外也采取了《相关市场指南》第十条所提出的“假定垄断者测试法”,使得界定结果更具有说服力。就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如有其他更为直接的证据可以完成界定时,则可以灵活处理,在食派士案中,执法机构并未机械地采取“替代性分析”,而是基于“城市锁定”的事实直接完成了地域界定。


编辑:Shawn
来源: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领英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