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上半年反垄断执法热点问题回顾及下半年度反垄断合规展望

自2020年以来,党和政府在多个场合均明确提出强化反垄断的要求。在2020年12月举行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被确定为2021年要抓好的八大重点任务之一。2021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论及2021年要重点做好的工作时,再次提到“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坚决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2021年3月13日发布的“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 “反垄断”亦多次出现,并且提出要“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力度”。2021年4月22日,全国市场监管系统反垄断工作会议将2020年定义为“反垄断工作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一年”。会议明确,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也将是反垄断工作“大年”。

在政策信号不断强化的同时,监管层也在加快完善反垄断的立法及执法资源。《反垄断法》修订正在积极推进,已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工作要点(详见:《《反垄断法》首次大修,十大热点抢先看》)。拟议的修改内容包括大幅提高罚款金额,以及扩大评判企业控制市场程度的标准。执法资源方面,据报道,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计划将反垄断执法人员的编制在目前40人的基础上再增加20到30人,反垄断执法队伍将进一步壮大。与此同时,总局也将计划进一步加大案件审查权下放地方机关的力度,并从其他政府机构抽调人手,以处理需要广泛调查的案件。除人力资源外,用于反垄断调查、日常运营和研究项目的预算拨款也将进一步增加,以加大打击反竞争行为的力度。

在此背景之下,今年以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执法呈现出执法节奏加快、力度增强、处罚加大的特点,并进一步集中对重点行业和行为领域的反垄断执法。本文旨在通过梳理和回顾2021年上半年中国反垄断执法的一些热点问题,对2021年下半年的执法趋势进行预测,旨在捕捉执法重点,提示反垄断合规风险点。


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执法力度明显增强

自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机关于2014年首次对未依法申报予以处罚起,执法机关对抢跑、应报未报案件的反垄断执法的力度逐年提升。特别是,自执法机关于2020年底开始对互联网行业以及涉及VIE架构的交易进行广泛调查和处罚以来,处罚案件的数量更是出现了指数级的飞跃。截至2021年4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原商务部反垄断局对共计86起未依法申报案件予以处罚,其中2021年的处罚案例就有23起。处罚的未依法申报案件数量持续增加,说明执法机关对未依法申报实施经营者集中越来越采取零容忍态度。可以预见,未来一段时间,执法机关将继续对涉及抢跑、应报未报的案件展开更为积极的调查。

1. 高频执法仍在持续

自2021年以来(截至4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已经处罚了23起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相比于2020年全年的13起案件,应报未报的执法节奏再次达到自2018年高频执法以来的又一顶峰。


2. 罚款力度持续加大

自2020年首次出现50万元人民币的顶格罚款后,在截至2021年4月底的23起案件中,有19起案件当事人均被处以50万元人民币的顶格罚款。目前,《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已将未依法申报案件的罚款比例提高至企业上一年度营业额的1-10%。虽然《反垄断法》的修法工作尚在进行,最终的罚款水平尚未确定,但加大对未依法申报的罚款力度已是大势所趋,预计《反垄断法》修订后,企业未依法申报的法律责任将极大地加重。


3. 执法调查整体加速

经统计,2021年前四个月,未依法申报案件的平均调查周期约为86天,相较于2020年平均250天的调查周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执法速度自今年以来有了极大的提高。其中,历时最短的嘉兴创业收购赢时通股权案,从2021年3月19日立案到2021年4月28日作出处罚决定仅用了40天时间。加速执法行动、缩短调查周期显示了执法机关对抢跑、应报未报案件反垄断执法的决心。

4. 执法范围不限于传统互联网领域

2021年上半年的23起处罚案件中有超过二分之一涉及互联网行业。而这12起涉及互联网企业的交易中,新兴互联网领域中的企业并购也逐步成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重点审查对象。例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1年3月12日公布的腾讯收购猿辅导股权案以及好未来收购哒哒股权案即涉及当下热门的互联网在线教育领域。除互联网领域外,传统行业如汽车、能源、餐饮以及物流等应报未报案件也仍然受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持续关注。


注:上述执法领域分类统计的总数为24,因为牛卡福收购宝兑通股权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涉及汽车与能源两个行业领域。

5. 历史VIE架构企业交易陆续遭到处罚

截至2021年4月底,已经有14起应报未报案件中涉及VIE架构的经营者。[1]自2020年明察哲刚与环胜信息新设合营企业案作为首例涉VIE架构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总局明确VIE架构需申报后(详见:《首例涉VIE架构的经营者集中申报获立案》),2021年2月7日正式发布的《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平台反垄断指南》”)再次强调涉及VIE架构的经营者集中属于反垄断审查范围(详见:《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面临的十大新挑战》以及《稳健推进平台领域反垄断的执法与合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最终稿简评》)。至此, VIE架构企业在中国经营者集中申报的监管“灰色地带”已成为历史。

6. 少数股权收购持续引起关注

近年来,执法机关对于收购少数股权而构成未依法申报的交易都展现了严厉打击的态势,此前已有多起涉及少数股权的收购被执法机关认定为取得控制权的交易。例如,2019年,安博凯收购思妍丽23.53%股权的未依法申报交易,被执法机关处以35万人民币的罚款;2020年,浙江省建设投资收购多喜爱29.83%股份的未依法申报交易,被处以人民币35万元的罚款。今年以来,已有8起案件中收购方/合营方仅取得少于20%的股权,但仍被认定为具有控制权。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上海汉涛收购领健股权案中,上海汉涛仅获得了领健6.67%股权。但是,由于上海汉涛具有关键事项否决权等,上海汉涛也被认定为取得了对领健的控制权。因此,即使对于收购少数股权的交易,也需要在交易前对控制权的情况进行谨慎评估,并对是否取得关键事项否决权作出取舍。


半导体行业中的并购交易持续面临严苛的反垄断审查

随着全球贸易紧张局势升级,某些司法辖区为了限制中国的影响力出台了大量的对中国贸易和投资方面的限制措施。在此背景下,中国对于部分复杂的跨国交易的反垄断审查周期有可能在所难免的有所延长,这其中包括可能会向更广泛的利益相关方征求意见而所需要的时间。如果交易涉及对中国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高科技行业,例如半导体领域的并购交易,则可能受到更严格的反垄断审查。已有的案例充分显示,即便在其他司法辖区没有对交易提出任何竞争关注的情况下,中国执法机构仍可能会以独立的执法姿态对交易附加针对中国市场和客户的特定救济措施。截至2021年4月底,共有11起对半导体行业并购交易附加限制性条件以解决中国竞争关注的案例。

随着半导体行业并购交易的增多,我们预期严格的审查态势将在未来延续。近期的两起备受瞩目的半导体行业的重大交易也已经再度为半导体行业经营者敲响反垄断审查的警钟。思科系统公司以26亿美元收购阿卡夏通信公司的交易(“思科/阿卡夏案”)和应用材料公司(Applied Materials)以35亿美元提议收购日本国际电气株式会社(Kokusai Electric Corporation)股权的交易均因为买方未能在预定交易时限内取得中国反垄断批准而不得不通过提高交易报价以延长交割时限。思科/阿卡夏案最终于2021年1月14日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附条件批准。从2019年10月22日首次提交申报起算,耗时13个月。由于阿卡夏在上游相干数字信号处理器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考虑到相干数字信号处理器是光传输系统的核心部件,光传输系统厂商更换独立相干数字信号处理器供应商成本高、难度大,独立相干数字信号处理器市场进入壁垒高,总局认为集中后的实体具有实施原料封锁的能力和动机,可能在中国光传输系统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因此,总局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集中,要求集中后实体履行如下义务:交易双方和集中后实体将继续履行现有客户合同;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继续向中国客户供应相干数字信号处理器;不得在销售相干数字信号处理器时对中国客户强制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相比较之下,应用材料公司收购日本国际电气株式会社的交易则没有那么幸运。在交易延期三次以后,最终因未能在交易期限前收到中国反垄断批准而导致交易终止,并导致应用材料公司须向卖方KKR支付1.54亿美元的现金解约费。企业未来在计划半导体行业的并购交易时,需要充分考虑中国反垄断审查的严格审查态势,谨慎规划交易时间表。


平台企业的反垄断强监管时代已经到来

除对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的执法外,伴随着2021年2月7日《平台反垄断指南》的尘埃落定,对平台领域的反垄断执法已然成为监管机构在未来一段时期又一新的发力点。

截至目前,反垄断机构公布的涉及平台企业的执法案例包括:

2021年4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对阿里巴巴集团的处罚决定,认定其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实施的“二选一”行为,构成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并对其处以人民币182.28亿元的罚款。

2021年4月12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公布了其2020年12月25日对食派士的处罚决定。食派士因在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上海市英文服务在线餐饮外送平台服务市场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被罚款人民币116.86万元。经执法机关查明,食派士与所有合作餐厅商户签订含有“排他性送餐权条款”的合作协议,并通过微信沟通、制作周报等形式要求未执行“排他性送餐权条款”的合作餐厅商户从竞争对手平台下架;食派士还制定并实施了“独家送餐权计划”,定期检查,持续发送邮件和信息提醒餐厅执行排他送餐权条款,直至该餐厅从其他平台下线。

对阿里巴巴和食派士的调查处罚仅是针对平台企业垄断行为执法浪潮的开始,而非结束。2021年4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再次对互联网巨头出手,依法对美团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通过已处罚的两起案件,不难看出监管机构在未来可能的以下执法趋势:

目前公布的执法案例处罚力度之大实为罕见,不仅彰显了反垄断机关“执法必严”的决心,更为各个平台企业敲响警钟,甚至于仅仅在“小众领域”拥有优势地位的企业也绝非高枕无忧。在食派士案中,执法机关将在中国上海市提供英文服务的在线餐饮外送平台服务市场界定为相关市场,明确了食派士在该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实施了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的行为。食派士从事的业务如果界定为更为宽泛的全国餐饮外送平台服务或全国在线餐饮外送平台服务,都比较难以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是,执法机关在该案中基于食派士较为特殊的业务特点,界定了在线餐饮外卖平台服务中进一步细分的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从而认定食派士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因此,对于一些在区域性细分领域可能具有较强优势的平台企业来说,仍然需要高度警惕包括独家业务安排在内的反垄断风险。

同时,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执法机关对认定构成滥用行为抗辩的合理理由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比如对于独家业务安排来说,保护交易的特定投入/投资作为合理理由似乎较难被执法机关接受。在阿里巴巴的“二选一”调查案件中,阿里巴巴所主张的合理理由均未被执法机关接受。其中,就“保护针对交易的特定投入”的合理理由,总局指出阿里巴巴集团在日常经营和促销期间投入的资金和流量资源是平台自身经营所需的投入,并非为特定平台内经营者进行的投入。阿里巴巴采取的激励性措施,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得到回报,实施“二选一”行为并不是必须选择。在食派士案中,上海市市监局也认为食派士规定的独家排他性送餐权条款,也并非为针对交易进行的特定投资所必须。对于保护特定投入的认定趋于严苛的思路与其他司法辖区的实践较为一致,例如,在Google AdSense案中,欧盟委员会认为Google没有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要求合作伙伴为其保留最显著的位置是为了保护特定的投资、或保持自己广告的相关性。

此外,网络效应已成为监管机关论证互联网平台企业潜在滥用行为所带来的竞争影响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在阿里巴巴集团处罚决定和食派士处罚决定中,执法机关均讨论了网络效应在评估“二选一”对于竞争者影响方面的意义。对于平台性企业而言,两份处罚决定均认定了其具有网络效应,即平台一端需求者的数量增加会加强平台对于另一端需求者的吸引力,平台内经营者的减少也会进一步减少平台上消费者的数量,二者之间会形成循环反馈,因此,平台都需要一定数量的商户才能够存活和参与市场竞争。此外,阿里巴巴集团处罚决定中关于“二选一”对市场进入的影响的认定也是围绕平台企业的网络效应和规模经济的特点展开。考虑到该等特点,执法机关认为新进入者如果无法积累一定规模的用户则无法实现有效的市场进入,而二选一会封锁新进入者进入市场所必须的必要资源,因此提高了市场进入壁垒。因此,对于网络效应较强的领域来说,考虑到反馈效应的存在,相对于网络效应较弱的传统行业而言,执法机关论证反竞争效果的难度可能相对更低。

除对平台企业的“二选一”反垄断执法外,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也已经显现出对“大数据杀熟”行为的密切关注和审查态势。具体来说,《平台反垄断指南》进一步细化了《反垄断法》下的差别待遇在平台企业背景下的考量因素,包括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是否基于大数据和算法,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支付能力、消费偏好、使用习惯等,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与此同时,关于认定交易相对人是否构成“条件相同”,《平台反垄断指南》也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即平台在交易中获取的交易相对人的隐私信息、交易历史、个体偏好、消费习惯等方面存在的差异不影响认定交易相对人的条件相同。

迄今为止在中国并无已公布的针对“大数据杀熟”反垄断的执法先例,其中的主要原因之一或许是此前《反垄断法》下对于何为差别待遇的规定较为笼统,对“大数据杀熟”尚未形成清晰的监管脉络,导致在互联网平台领域证明交易相对人“条件相同”的难度较大(例如支付能力不同但信用状况类似的用户是否为条件不相同的用户)。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大数据杀熟”可能成为反垄断执法新的关注点。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同志在答记者问时,称《平台反垄断指南》明确了 “大数据杀熟”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差别待遇行为,并这样解释“大数据杀熟”:社会公众对互联网平台利用大数据和算法对用户进行“画像”分析,从而收取不同价格等行为的概括性说法。因此,互联网平台企业需对可能涉嫌“大数据杀熟”的行为(例如“千人千价”、为新用户的非首次交易提供额外优惠券而对老用户收取更高费用等)引起足够的重视,在平台治理过程中,合理运用大数据及算法作为价格设定的工具,加强对算法运用的规范,遵守价格公开透明原则,并保证消费者在自由意志下选择商品或服务。


医药行业反垄断执法力度和广度再次升级

多年以来,医药行业一直是中国反垄断执法的重心之一。2021年上半年,除了广受热议的平台经济反垄断之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医药行业仍然保持着持续的关注,执法活动活跃。截至2021年4月30日,执法机关已经公布了多起医药行业的处罚案例,对医药行业的反垄断执法力度和广度更是再上一个台阶,体现了执法机构对该领域更为严格的立场。

1. 原料药领域重拳频出,仍将是未来执法重点

2021年1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明确提出要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制定原料药等专项领域反垄断指南、豁免制度适用指南,出台实施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等。而就在该方案公布一星期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先声药业集团滥用在中国巴曲酶浓缩液原料药销售市场的支配地位,涉嫌利用原料药独家代理资格,无正当理由拒绝供货的行为开出2021年首张高达1.007亿元的反垄断罚单。这是继2020年3家葡萄糖酸钙原料药经销企业被罚3.2亿元后,国家对原料药行业的又一次强监管(详见:《从葡萄糖酸钙原料药案看反垄断法下“单一经济体”的认定》)。紧随其后,2021年4月30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对天津天药、太平洋化学、富海通医药三家醋酸氟轻松原料药公司做出总计人民币5,078万元的罚款,处罚三家公司之间三次达成并实施划分市场、固定原料药价格的垄断协议行为。

截至2021年4月30日,涉及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执法案件共11起,其中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为主,共有8起,横向垄断协议共3起。因此,对原料药厂商和经销商而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及“核心”垄断协议(hardcore agreement)行为[2]应该是反垄断合规的关注重点。特别是,根据2020年《关于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执法机关未来在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时,可能会继续将每个原料药作为一个单独的产品市场评估其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使得原料药行业中普遍存在的过高定价、拒绝交易、独家经销以及搭售等行为,都将面临更大的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行为的风险。

2. 成品药领域反垄断执法也在同步推进

2021年4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对扬子江药业集团达成并实施纵向垄断协议案的处罚决定(“扬子江药业集团纵向垄断协议案”),开出7.64亿元罚单,创下药企史上最高罚款记录(详见:《扬子江药业维持转售价格案:要点总结及合规提示》)。经调查,扬子江药业集团对于五种重点药品的全国销售集中管控转售价格,其中包括蓝芩口服液、百乐眠胶囊、黄芪精、依帕司他片、苏黄止咳胶囊等5种畅销药品。具体而言,扬子江药业集团内设定价委员会制定全国统一价格政策,并下设九个销售局(非法律实体),在全国范围内分区域负责销售价格策略的执行。扬子江药业与各级经销商、连锁型药店及其他零售药店之间通过签订协议、发放调价函或者口头调价通知的方式达成固定和限定价格的垄断协议。扬子江药业集团还通过制定规则、强化考核监督、惩罚乱价/窜货经销商、委托中介机构监督维持线上价格等措施强化固定和限定价格协议的实施。

扬子江药业集团纵向垄断协议案是继2016年别嘌醇片横向垄断案以及艾司唑仑片剂垄断协议案后,监管机构第三次对成品药领域进行的反垄断执法。本案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重点关注的扬子江药业集团的5款成品药,即蓝芩口服液、百乐眠胶囊、黄芪精、依帕司他片以及苏黄止咳胶囊。近年来,原料药一直以来都是反垄断执法的重点领域,该罚单可能意味着反垄断执法机构将加大对成品药领域的执法力度。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关于药品价格的垄断协议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将持续是未来反垄断执法活动关注的重点之一。在对扬子江药业集团的处罚公告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别强调:“药品价格关系国计民生,涉及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等重大问题……”因此,医药企业和经销商的成品药价格合规也将在未来成为重中之重,各经营者需要通过积极自查及内部合规,从源头控制相关风险,避免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例如不公平高价)行为造成的高额处罚。


转售价格维持(RPM)将持续作为反垄断执法焦点之一

RPM一直以来都是执法机关关注的热点之一。自2013年至2021年4月30日,执法机关共查处23起涉及RPM的案件。如下图所示,在2016、2017年针对RPM行为集中处罚后,反垄断机构对RPM行为一直处于常态化执法状态,并且对RPM处罚力度也日趋严格。2021年4月15日,扬子江药业集团纵向垄断协议案在创下药企史上最高罚款记录的同时,也创下了RPM行政处罚单个企业罚款金额最高的记录。


由于《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立法未加以言明RPM行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是否为构成纵向垄断协议的前提条件,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实践中一般采取不同的审查原则。具体而言:

司法机关倾向于采取“合理分析”原则,即要求在具体个案中证明协议达到限制或者排除竞争的效果,不能只凭借“违法的外观”就认定RPM “本身违法”因而构成纵向垄断协议。在2013年的锐邦诉强生案中,上海最高法院明确“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协议必须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才能被认定为垄断协议”,推动了“合理分析法”在RPM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广泛适用。在强生案之后的民事诉讼案例中,法院均适用“合理分析法”对RPM进行审查。例如,2020年的康健苗苗案[3]中,法院再次强调“在垄断协议民事诉讼中,原告应当承担所主张垄断协议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举证义务。”

与法院的“合理分析”原则不同,反垄断执法机构适用“违法推定加豁免”原则对RPM行为进行从严审查,即只要在外观上满足形式要件,不需要在个案中证明限制或者排除竞争的效果即构成纵向垄断协议,除非该行为满足《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而得以豁免。这一“执法”与“司法”实践中的分歧其实早已得到了司法系统的承认。2017年,海南省物价局认定裕泰公司在经销合同中与经销商约定其销售价格需服从裕泰公司的指导价否则裕泰公司有权减少其让利的行为属于纵向垄断协议,并对其进行处罚。裕泰公司不服海南省物价局的处罚决定,向法院起诉。在二审中,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与单个民事主体主张垄断行为造成实际损失的民事案件存在差别。在行政案件中,只要存在固定转售价格的行为,就属于纵向垄断协议。二审判决生效后,裕泰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8日驳回裕泰公司的申请,无疑体现了法院对行政执法中适用违法推定加豁免原则审查RPM行为的认可与支持。

在2021年4月15日公布的扬子江药业集团纵向垄断协议案中,扬子江药业集团曾抗辩称排除、限制竞争是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因其产品市场份额较低,所以相关行为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然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再度重申了RPM行为的反垄断执法原则,即“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定最低转售价格协议目的就是为了消除竞争,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对此类协议的适用原则为原则禁止加例外豁免”。该案的处罚决定书中还特别提到了执法机关组织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召开专家论证会对此进行了多次讨论,上述观点为与会专家的一致意见。


反垄断违法处罚金额的销售额计算基础呈走高态势

自2018年5月三家反垄断执法机构整合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几乎已不再沿用此前发改委与工商总局以“相关产品”年度销售额为基准来量化罚款金额的方式,而统一基于涉案经营者的年度销售额计算罚款金额。在2020年的15起处罚案件中,全部案件均以经营者“年度销售额”作为计算罚款金额的基数。

然而,2021年的两起处罚决定可能意味着处罚金额的计算基数将被再度拔高,可能涉及整个集团的总销售额。此前,即使是罚款基数以年度销售额来计算的案件,也通常仅以涉案企业自身的销售额作为基数而非企业所在集团的全口径总销售额。然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2021年对阿里巴巴集团“二选一”的处罚决定和扬子江药业集团纵向垄断协议案的处罚决定中,均以整个集团的总销售额为基数进行计算。其中,在扬子江药业集团纵向垄断协议案的处罚决定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明确了将扬子江药业集团的销售额作为处罚基数的理由,认为扬子江药业集团“下属药品生产和销售子公司不同程度地参与垄断行为,在垄断行为的决策和实施上均遵从于当事人统一领导和部署,不具有独立意志”,因此子公司的行为视同扬子江药业集团的行为。由此看来,以整个集团的销售额作为量化罚款金额的基数可能成为未来反垄断执法的又一趋势,拥有高额营业收入的集团企业也因此可能由于其仅涉及部分产品或业务的反垄断违法行为而付出巨大代价。


反垄断诉讼持续走热

作为消费者和竞争者应对垄断行为的有利武器,反垄断诉讼仍然呈走热之势。截至目前,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纠纷情况如下:纵向垄断协议纠纷10起,横向垄断协议纠纷29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纠纷的数量最多,共有113起。

1. 互联网仍是反垄断诉讼的高风险领域

在全球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反垄断监管力度不断加强的大背景下,近年来涉及互联网企业的反垄断诉讼在中国也呈上升趋势。今年2月,《平台反垄断指南》正式发布之后,字节跳动于2月2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正式提交诉状,主张腾讯运营的微信、QQ产品自2018年4月以来对字节跳动旗下抖音等产品实施封禁措施,限制微信、QQ用户分享来自抖音的内容,构成了《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字节跳动要求法院判令腾讯立即停止这一行为,刊登公开声明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9,000万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经正式受理该垄断纠纷案。

“头腾大战”作为《平台反垄断指南》正式发布之后国内首例发生在大型互联网平台之间的反垄断诉讼,是开始而非结束。各大互联网企业应尤其关注可能被视为滥用行为导致的反垄断民事诉讼风险,综合考虑和权衡应诉成本和对业务的影响,包括时间成本、诉讼费用、负面新闻所导致的商誉受损以及可能引来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密切关注等。

2. 医药领域迎来首例原料药反垄断诉讼

自2012年至今,我国共涉及7起与医药行业相关的垄断纠纷。在法院已作出实体裁判的4起案件中,[4]仅2020年便涉及2起。其中,2020年的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药垄断案是原料药领域首例垄断诉讼纠纷案。在该案中,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合肥医工、合肥恩瑞特、南京海辰的行为构成限定交易、不合理的高价销售涉案原料药以及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判决赔偿原告扬子江药业集团近7,000万元,达到国内反垄断纠纷赔偿金额之最。目前,该案已于2020年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目前仍在进一步审理中。一审败诉方就相关市场、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提出的上诉意见将在二审审理中得到进一步讨论。


结语

一叶落而知天下秋,2021年上半年的反垄断执法浪潮在为各行业内经营者带来警醒的同时,也为未来的企业合规指明了方向——培育反垄断合规文化、重视事前预防而非事后惩罚将成为未来企业内部合规的主题。在反垄断执法日趋活跃的背景下,各行业经营者需要确保其反垄断内部合规体系与时俱进,以从容应对未来反垄断监管带来的各种挑战。


注释(上下滑动阅览)
1. 其中,7起处罚案件在处罚决定中明确含有参与集中经营者为“通过协议控制”的表述,另外7起处罚案件的参与集中经营者的最终控制人为腾讯、百度、阿里巴巴、字节跳动以及滴滴等涉及VIE架构的集团公司。
2. 核心垄断协议包括《反垄断法》下第13条第1款项下,固定或变更价格、限制商品产量或销量、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市场的行为。
3. 康健苗苗(杭州)医药有限公司与登士柏(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浙01民初3270号。
4. 其中有1起案件(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马西莫公司)以和解告终;1起案件(湛江市环洲商务展览有限公司诉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中法院因原告主体不适格而驳回起诉;1起案件(北京四环制药有限公司诉齐鲁制药有限公司)原告撤诉。


编辑:Shawn
来源:方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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