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养老院做社会公益,却因“如家”二字被索赔100万!

任何一家企业或者机构,都会想要起一个好听、好记、好寓意的名字。养老院也不例外。不过,养老院即使是具备社会公益的性质,也要注意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不然一不小心,就有可能被他人告上法庭。

在2009年,一个叫孙丽童的人,注册了第5334557号“如家”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43类,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饲养、为动物提供食宿(截止),注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6日,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6日。2014年,孙丽童授权盐城般若养老院管理有限公司使用该“商标”。


然而在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却出现了另一家养老院,名叫“平度市如家养老院”。

一个“如家”在青岛,一个“如家”在盐城,虽然相隔千里,但并不影响我给你发律师函。

2016年5月,盐城般若养老院管理有限公司向平度市如家养老院邮寄律师函,平度市如家养老院使用“如家”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要求停止侵权,在7日内主动联系,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然而在收到律师函后,平度市如家养老院并未就此采取措施,比如与商标持有人沟通协商,或者更名,继续照常使用“如家”的名称经营。直到2018年底,商标持有人孙丽童在盐城事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后,将“平度市如家养老院”告上了法院。

孙丽童主张如家养老院行为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如家养老院停止侵权,立即停止使用“如家”字号并销毁带有“如家”字样的宣传材料;2.判令如家养老院赔偿孙丽童10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完全驳回了孙丽童的诉讼请求。面对这样的结果,孙丽童只得继续上诉。

孙丽童向二审法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如家养老院立即停止使用“如家”商标并销毁带有“如家”字样的宣传材料,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费用5万元。这一次,不再主张如家养老院构成不正当竞争了。

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和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平度市如家养老院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另外,二审法院还特别说明,如家养老院的企业名称为“平度市如家养老院”,但其不仅使用“如家养老院”,还使用了“平度如家养老院”,可以认定如家养老院为未规范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属于突出使用了“如家”字号。

那么,既然认定构成商标侵权了,孙丽童是否就能够获得100万元的经济损失呢?

最终,二审法院并没有采信孙丽童的赔偿计算方式和参考标准,而是从四个方面综合考虑确定了赔偿孙丽童经济损失为5万元 ——

一、涉案商标知名度不高;

二、如家养老院具有“如家”字号,只是未规范使用;

三、如家养老院侵权时间较长;

四、考虑到如家养老院从事的行业,具有较高的社会公益性,而养老院又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如家养老院的侵权行为后果并不严重。

商标是企业/机构的无形资产,任何形式的商标侵权行为都属非法行为,甚至将面临起诉与赔偿。

养老院虽然带有较高的社会公益性,以及很强的地域性,即使只是将自身的字号进行了不规范使用,但是,一旦构成商标侵权,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这样一起案例希望引起广大经营者的注意,务必及时申请商标注册,并进行合理使用,避免构成侵权行为的同时,也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编辑:Lucille
来源:北京高沃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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