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品旧货翻新后再出售是否侵权?西门子商标侵权纠纷案引关注

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兴锐达公司销售假冒“SIEMENS”商标的数字输出模组的行为进行了处罚,但认定销售翻新的“SIEMENS”商标的控制模块不构成侵权。西门子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判决后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遂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近年来,二手商品销售在我国均已形成巨大的规模和产值效益。随着真品旧货翻新销售行业的发展,也不断引发了一些有关商标侵权的争议。近日,西门子“SIEMENS”商标侵权纠纷案引发了知识产权行业的关注。

西门子股份公司(下称“西门子”)是位于德国慕尼黑的知名电气电子公司,是全球最大的电气和电子公司之一、世界五百强企业之一,在中国的业务范围广泛,同时也是“SIEMENS”(注册号G637074)和“西门子”(注册号G683480)商标在中国的合法持有人。

G637074号SIEMENS商标

G683480号西门子商标 

陈华经营的兴锐达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产品和标签上标注“SIEMENS”商标、西门子特有产品型号、产品说明等,标识及假货的外观与真品几乎相同,导致用户难以辨别真伪,其以假充真对外销售SIEMENS工控产品的行为侵害原告的第9类G637074号SIEMENS商标权,给西门子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损害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9类G637074号SIEMENS商标 

据悉,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曾依法对兴锐达公司销售假冒“SIEMENS”商标的数字输出模组的行为进行了处罚,但认定销售翻新的“SIEMENS”商标的控制模块不构成侵权。

随后,西门子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门子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兴锐达公司停止销售侵害第G637074号“SIEMENS”商标权的控制模块等工控产品;被告兴锐达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支出费用合计人民币80万元,被告陈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兴锐达公司在《法制日报》上刊登公告,消除影响。原告当庭增加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兴锐达公司停止加工处理重新包装后以新产品对外销售侵害第G637074号“SIEMENS”商标权的控制模块等工控产品;停止擅自制造“SIEMENS”商标标识,即用电脑和标签打印机打印“SIEMENS”注册商标。 

二被告陈华及兴锐达公司辩称:兴锐达公司不存在生产、加工、制造、翻新侵害第G637074号“SINEMENS”商标权的控制模块等工控产品的行为,主观上不具有侵权的故意。案涉产品均从淘宝、国外EBAY网站购置,有发票、进口报税单、进口报关单,有网站以及海关的监管,难以区分购置产品的合法性。兴锐达公司销售“SIEMENS”控制模块均属于西门子自产的翻新产品,不具有以旧充新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购销合同》中已明示以二手翻新产品销售。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兴锐达公司销售假冒“SIEMENS”商标的数字输出模组、销售印有“SIEMENS”商标字样的包装盒、以及擅自制造“SIEMENS”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另外,兴锐达公司销售旧翻新商品时,没有对商品进行重大改造,不会影响客户对标注该商标的商品的售后体验,其低价转让二手商品的行为为旧货市场的常见现象,不应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法院一审判决,厦门兴锐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SIEMEN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数字输出模组;立即停止用电脑和标签打印机擅自打印“SIEMENS”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并赔偿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据悉,西门子公司、兴锐达公司及陈某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订)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编辑:马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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