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内销售“云南中药”牙膏,为何被告侵权?

你是否曾在商店中混淆过“云南白药”和“云南中药”这两款牙膏?今年2月,唐明等三名卖家因销售“云南中药”牙膏,被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近日,经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调解,这三名卖家当庭支付赔偿款4万元。


没卖“假货”也侵权?

“它叫‘云南中药’,又不是假的‘云南白药’!”唐明起初在得知被诉时感到十分困惑。他和其他两位卖家都坚称,自己所售的“云南中药”牙膏并非假冒产品,而且在外包装上也与“云南白药”有所区别。

然而,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并不这么认为。他们指出,“云南中药”牙膏的名称与其注册商标“云南白药”高度相似,很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从而误导市场。因此,公司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三名卖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未销售的库存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

图片源自网络

“我们只是卖货的,又不是生产商,为啥要告我侵权?”唐明等三名卖家则辩称,他们只是销售方,并非生产方,对于所售商品是否侵权并不知情。他们表示,“云南中药”牙膏与“云南白药”牙膏的外包装不同,在销售过程中,已经将两者在价格和摆放位置上进行了明显区分。

消费者是否能根据外观差别快速识别不同品牌?法院调查发现,三人销售的“云南中药”与“云南白药”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外包装上的文字字体、位置和排列方式均相同,虽有一字之差,但不足以进行明显区分,容易发生混淆。故“云南中药”牙膏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相同,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律明确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商品流通环节中的一种商标侵权行为。唐明等三人作为商品销售方,同样侵害了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需依法赔偿该公司。


商家并不知道所售的是商标侵权商品,能否免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法条属于合法来源抗辩条款,源自民法中的善意第三人制度。”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法官皮艳红介绍,如果第三人想要免除赔偿责任,要满足两点。一是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二是客观上提供商品合法来源的证据,以便追溯侵权源头,维护市场秩序。而本案中,唐明等三人无法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正规渠道,依法不能免责。

商标作为经营者的品牌标识,是其竞争优势的来源。可近年来“傍名牌”的商标侵权行为屡见不鲜。法院提醒,销售者在进货过程中应尽到合理谨慎义务,妥善保存进货清单、货款收据、进货合同及发票等重要凭证,规范进货渠道,并对所进产品进行必要审查,从而确保商品质量与合法性,避免可能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


来源:湖南日报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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