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维图新诉百度电子地图侵权 一审判赔6500余万

电子地图是车载导航等软件得以运行的重要部分,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日前,北京知产法院一审审结一起电子地图侵权纠纷案,判令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赔偿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6500余万元。

什么是电子地图?
电子地图,包括互联网地图、导航电子地图等,是伴随着计算机、通讯以及相关软硬件技术发展而产生的一种地图类型。电子地图可以表达的地理信息量更大、内容更加丰富,不仅反映地理位置,还可以反映该位置的相关人文、商业、天气等信息;不仅可以实时更新信息,还可以通过附加实景照片、三维图片等实现更为形象的展示。

从行业发展的角度看,电子地图基于其定位显示、路径计算、引导等功能,在车联网、自动驾驶、位置大数据行业有着广阔的应用场景,已经成为当前商业竞争中的基础战略资源。

其中,对于海量地理信息的收集处理能力和制图表达的精确性,是电子地图的独创性和市场价值所在,也是电子地图制作者商业竞争的关键。同时,电子地图的存储、传播方式,使得权利人更容易被以复制、摹仿等方式侵犯知识产权。

原告诉称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四维图新公司)是全国领先的数字地图内容及综合地理信息提供商,与百度公司曾有合作。

但在双方合作终止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在线公司)、百度云计算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百度云计算公司)仍通过“百度地图”“百度Carlife”“百度导航”等手机终端、车载终端向公众提供原告的电子地图,严重侵害了原告就其电子地图享有的著作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据此,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责任,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一亿元。

被告辩称
自2014年收购具有地图测绘资质的第三方公司以来,百度网讯公司等已经具备地图数据自采制作的资质和能力。

在与四维图新公司的合作终止后,“百度地图”等软件中的电子地图为其自制。原告主张的侵权比对点数量有限,多数地理信息属于公共资源,无法代表电子地图的海量数据,应当通过鉴定程序进行全面比对。而且,原告主张的侵权赔偿金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认定
经审理,北京知产法院认为,具有独创性的地图可以作为图形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本案中,四维图新公司主张的电子地图具有应受著作权保护的图形作品表达形式,满足地图作品创作空间范围内的独创性要求,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地图作品。

四维图新公司提交的经公证的对比点包括暗记、内部道路、扩海行政范围、模式图等多种地理信息,涉及我国26个省级行政区。经比对,包括虚设道路等不规范信息在内,原被告双方的电子地图中包含大量实质性相似或相同的表达。

百度网讯公司等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地图由其独立创作完成,其用于比对的地图版本亦缺乏必要的审图、备案及版本信息,相较于原告公证保全的地理信息已有变动,不具备全面比对的条件和可行性。

因此,百度网讯公司等未经许可,在“百度地图”等软件上使用涉案地图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其电子地图享有的著作权。

此外,四维图新公司另主张的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前述著作权侵权行为实质上属同一行为,相关权益已经适用著作权法进行保护,对此不再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评价。

关于责任承担的方式,鉴于三被告为关联公司,主观上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客观上分工协作,已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判令百度网讯公司等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责任的基础上,结合原告主张的赔偿计算方式及发票、付款凭证等实际履行证据,参考相关许可协议的权项、方式、范围、期限、与被诉行为之间可比性等因素,以许可使用费为基础的赔偿计算较为合理,判令百度网讯公司等连带赔偿四维图新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65426597.5元。

截至发稿前,本案尚未收到双方当事人的上诉申请。


编辑:肖晋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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