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未经授权销售“郫县豆瓣”字样豆瓣产品构成侵权,法院判决!

△图据天府郫都


四川人的餐桌上

几乎天天不离豆瓣儿酱

对成都人来说

郫县豆瓣 的大名

更是无人不知无人不晓

今天要摆点儿很多本地人

都不知道的龙门阵

郫县豆瓣

不仅是注册商标

还获得了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具有证明原产地的作用

※ 地理标志

是重要的知识产权类型哦!

所以,不是每种豆瓣

都能随便自称 郫县豆瓣

只要未经商标注册人的授权许可

将构成侵权


案情回顾


法院经审理认为

2008年“郫县豆瓣传统制作技艺”

被列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2009年“郫县豆瓣”

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享有“川菜之魂”的美誉

某调味食品公司将“郫县豆瓣”字样在其网店豆瓣类商品标题醒目位置进行突出使用,并将特产品类标注为“郫县豆瓣酱”,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侵害了郫都食品协会对“郫县豆瓣”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另外,某调味食品公司作为四川省内豆瓣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理应知晓“郫县豆瓣”系地理标志产品,“郫县豆瓣”商标为其证明商标,其品牌深入人心,深受公众青睐,但仍实施上述行为,其攀附“郫县豆瓣”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故意明显。

△郫县豆瓣非遗技艺体验基地,图据成都非遗

结合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遂判决某调味食品公司赔偿郫都食品协会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7000元。


法官提示

部分经营者为增加商品的

曝光度和浏览量

抱着“傍名牌”的攀附想法

在电商平台将他人的知名商标名称

作为自己的商品标题进行使用

从而来提高商品销量

上述行为容易导致消费者

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

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傍名牌”“搭便车”牟利的做法

赤裸裸地欺骗了消费者

更破坏了数字经济发展生态

在此提醒消费者们

在购买商品时仔细甄别

也奉劝广大商家

牢筑依法诚信经营意识

切勿心存侥幸!

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来源:成都中院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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