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 | 《专利法》修改之五大亮点

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专利法。新专利法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与原专利法对照,修改多达29处,笔者归纳总结后,认为此次专利法修改凸显以下五大亮点。

亮点一、加强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严惩故意侵权
1.新增惩罚性赔偿制度,
大幅提高法定侵权赔偿数额
为加大对侵权人的惩罚力度,本次专利法修改新增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第七十一条第1款修改为:“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该条款涉及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与民法典第1185条的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是一致的。而现行《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为“恶意侵权、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专利法》将主观要件从“恶意”修改为“故意”,降低了主观要件的认定标准,进一步加大了对专利权的保护力度。
第七十一条第1款修改为: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法定赔偿的下限从原来的“一万元”提高至“三万元”,法定赔偿的上限从原来的“一百万元”提高至“五百万元”。

2.完善证据规则
一直以来,专利维权都存在举证难、赔偿金额缺乏适用标准、赔偿低等问题。为解决举证难的问题,本次专利法修改完善了证据规则,新增第71条第4款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亮点二、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唤醒“沉睡”专利
专利实施运用是将创新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关键环节,为提高专利转化效率,真正实现专利价值,本次专利法修改新增了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即新增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条规定:“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权人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开放许可声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响在先给予的开放许可的效力。”
第五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可以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给予普通许可,但不得就该专利给予独占或者排他许可。”
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实施开放许可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为配合该制度的实施,这次修改还增加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专利公共服务,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该固定旨在希望通过政府公共服务平台解决专利技术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降低交易成本,催进专利实现市场价值。
修改后的专利法还新增了单位依法处置职务发明相关权利,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修改后的专利法还新增了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的相关规定,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进一步鼓励专利的转化与运用。

亮点三、完善外观设计保护制度
1.明确给予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将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延长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
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延长为15年;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3.增加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国内优先权制度
明确申请人自外观设计在国内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就相同主题在国内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将第三十条修改为:“申请人要求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申请人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亮点四、建立药品专利相关制度
1.建立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
(1)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专利延误而给予的补偿
修改后的第42条第2款规定:“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由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延误可以给予一定的专利有效期补偿。该条款不仅针对药品专利,其他技术领域的发明专利也适用该条款。
(2)针对药品上市审批中耽搁的审批时间的补偿
修改后的第42条第3款规定:“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2.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
专利法修改新增了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即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以在相关药品上市前,尽早解决潜在的专利纠纷。增加了第七十六条:“药品上市审评审批过程中,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产生纠纷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他人药品专利权保护范围作出判决。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作出是否暂停批准相关药品上市的决定。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行政裁决。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药品上市许可审批与药品上市许可申请阶段专利权纠纷解决的具体衔接办法,报国务院同意后实施。”

亮点五、完善专利申请、授权制度
1.新增“诚实信用原则”
新增第二十条:“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滥用专利权,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处理。”
2.放宽不丧失新颖性例外规定
为更好地应对疫情防控等紧急状态和非常情况,促进相关发明创造在疾病治疗等方面的及时应用,解决公众健康问题,本次专利法在不丧失新颖性例外的适用情形中增加“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3.发明、实用新型优先权文件副本的递交时间放宽
发明、实用新型优先权文件副本的递交时间从“3个月”修改为“16个月”,给予申请人充分的时间递交,具体见第三十条修改为:“申请人要求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十六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编辑:肖晋

来源:汇业知识产权公众号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领英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