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最高法开庭审理37亿“红牛”系列商标纠纷案

10月10日,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红牛”)与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简称“天丝医药”)商标权权属纠纷案在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审理。该庭审直播观看人次达到了30万+。

上诉人中国红牛称,一审法院对既定事实没有进行审查,多项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因此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中国红牛也明确了其主张为确认其拥有相关商标的所有者合法权益,并非商标所有权。


被上诉人天丝医药答辩称,一审法院相关判决符合法律程序,天丝医药对红牛系列商标持有清晰、独立、完整的所有权。天丝医药等各方股东在1995年11月10日签订的“95年合资合同”中有关条款的含义是指泰国天丝作为商标所有权人向红牛饮料公司提供商标使用许可,绝非转让红牛商标所有权。

据了解,上述“95年合资合同”是指1995年11月10日,天丝医药与中国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食品工业总公司及红牛维他命饮料(泰国)有限公司(下称红牛泰国公司)签订了《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合同》,约定共同投资设立红牛饮料公司,其中约定天丝医药公司“提供红牛饮料公司的产品配方、工艺技术、商标和后续改进技术”及“红牛饮料公司的产品的商标是红牛饮料公司资产的一部分”

根据2019年1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显示,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作为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对第878072、878073、1289559、1264582、5608276、1219609、5035427、969643、11227127、11460102、5035426、3478098、24144331、11227115、5033257、592693、5033255号注册商标17个红牛系列商标享有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并要求泰国红牛所有者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共计37.53亿元的广告宣传费用。中国红牛请求确认,上述红牛系列商标由红牛维他命独享所有权,若不能对此确认,则红牛维他命与天丝医药共同所有。2019年11月2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北京红牛的全部诉讼请求。

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在2019年11月28日晚的声明中表示,中国红牛是“红牛系列商标”在中国市场从零价值至数百亿市值的唯一投入方和贡献者。中国红牛在该案件中的核心诉求是,请求法院确认本公司对“红牛系列商标”享有合法权益,即有权使用“红牛系列商标”并享有其上所附收益等合法权益,而非请求法院确认本公司为登记注册的商标所有权人。而一审判决却回避了前述核心问题,仅围绕是否对“红牛系列商标”享有商标所有权进行审查和裁判,偏离了公司的真正诉求。

值得一提的是,二审过程中,中国红牛将50年协议书作为新证据提交。在一审中,中国红牛也曾将此协议作为证据提交,后又撤回。

一审时为何撤回这份证据?

中国红牛表示,由于客观原因,中国红牛并没有找到该协议的原件,但中国红牛向签署这一协议的各方寻求了帮助,一审时,中国红牛尚未获得协议签署方中浩公司的确认函,因此将该协议撤回了。

对此,天丝医药认为,上诉人推翻一审中已进行的诉讼行为,并且将一审中撤回的协议重新加入二审的审理过程中,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本案二审长达近4小时,未当庭宣判。

编辑:肖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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