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健 | 汽车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挑战与应对


2023512日,由知产前沿新媒体主办的2023全球汽车知识产权峰会(GAIPS”在上海龙之梦大酒店圆满闭幕,本次大会吸引了线上与线下近500位汽车领域IP专业人士参加,现场交流互动热烈。

512日的大会上,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健为本次大会带来“汽车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挑战与应对”的相关观点分享。知产前沿现将张健的现场主题发言内容整理成文,供知识产权业内人士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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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一、全球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最新进展

(一)欧盟:SEP法规提案

(二)英国法院实践:交互数字诉联想

(三)中国: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探索和建立

二、汽车领域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热点问题

(一)许可收费层级:License-to-allAccess-for-all

(二)许可费的基础:SSPPUEMVR

三、挑战与应对

(一)以企业商业目标为导向,确定许可策略

(二)坚持善意被许可人的立场,积极推动谈判

(三)多渠道沟通,构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一、全球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最新进展

(一)欧盟:SEP法规提案

经过近10年酝酿,欧盟近期公布一项“欧盟SEP法规提案”,旨在提高SEPFRAND争议透明度,并以诉前强制调解作为争议解决新机制。427日,该法规提案正式公布,引发业界极大关注和热烈讨论。从2013年开始至今,欧盟对于SEP问题的探究就不曾止步。而本次提案直接指出目前的SEP许可存在核心问题是SEP交易费用存在不确定性且普遍价格高昂。穿透到原因层面,欧盟认为,其问题根源在于谈判透明度、以及现有纠纷解决机制不适合解决FRAND纠纷。这样的情况下,实施人难以获取SEP相关信息,包括特定标准中SEP的数量以及SEP的权利人信息,也无法将SEP成本纳入产品售价。对于SEP权利人而言,其SEP相关收入则存在不确定性和延迟。实际上,虽然以上是欧盟从其自身视角总结出的问题,但这些问题在全球SEP许可和诉讼领域具有普遍性。

针对这样的问题,该提案拟实现的目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是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总体目标主要是为了保证欧盟消费者以合理价格获取最新技术,保证欧盟公司在欧盟的创新、生产力,以及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有利于SEP协商,即减少不确定性和交易费用。对于实施人来说要有利于SEP评估,对于SEP权利人来说要有助于其获取合理SEP创新回报。而具体目标也分为三项,分别是提供SEP权属和必要性相关信息、明确FRAND许可费、以及促进争议解决。提案发布的具体措施包括SEP登记制度、必要性检查要求、FRAND费率确定和标准累积费率确定等。

虽然该提案距最终通过并实施尚有相当长的路,提案细节的完备性和实操性也有待检验,但由此可以窥见欧盟政策制定者对于塑造全球SEP治理规则的雄心。近年来我国司法界曾在SEP相关热点问题上作出不少积极探索。相关从业人员有必要以此为契机,大力推动政策制定者从中国产业实践出发,尽快出台相关政策,以在全球SEP治理领域贡献出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促进中国相关产业蓬勃发展。

(二)英国法院实践:交互数字诉联想

英国法院在交互数字诉联想案中作出全球首个涉及5GSEP的许可费率判决:“在充分考虑多项因素确定‘最佳可比协议’的基础上,经调整确定了0.175美元/台的单一混合许可费率,覆盖交互数字所持有的3G4G5G专利组合。”

本案中英国法院关注的两个核心问题,一是FRAND许可费分析,二是FRAND行为分析。

关于FRAND许可费,英国法院主要基于“可比协议法”确定了FRAND许可费。首先,英国法院基于一套相对常见的可比性检验标准确定了最接近的可比协议,并在最接近的可比协议基础上考量了标准划分、成熟市场/新兴市场相关的地域划分、专利覆盖率相关的地域划这三项调整因子的适用性,最终适用了成熟市场/新兴市场相关的调整因子得到最终的许可费率。对于“自上而下法”,英国法院认为交互数字适用“自上而下法”计算时存在认为专利组合强度相同、特定代际的技术价值均来自于SEP、不存在过度声明SEP等不合理的假设,导致最终的计算结果支持了被英国法院明确认定为不FRAND的超高许可费率,因而未予采纳。

在对FRAND行为分析中,英国法院在回顾双方谈判历程时着重强调了法院裁判的FRAND费率的“锚点”效应,以最终费率作为参考来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FRAND原则。英国法院认为,交互数字因不断提出“超FRAND范围”的报价而违反FRAND原则,而联想由于交互数字的报价不FRAND而拒绝报价、并要求披露更多信息的行为未被认定为没有意愿。对于在拒绝仲裁提议是否会违反FRAND原则这一问题的考量上,英国法院明确指出,联想拒绝交互数字提出的仲裁提议不违反FRAND原则,因为本案中双方并未事先约定仲裁。

(三)中国: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探索和建立

我国司法和行政机关正在积极探索知识产权“多元化解决机制”。20214月,最高人民法院即发布了《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25年)》,提出“优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到20219月,国务院发布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强调“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仲裁、调解、公证、鉴定和维权援助体系”。进一步地,2021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出应“推动成立知识产权仲裁机构和调解组织,充分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20232月,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应“推动构建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我国专利权人也正积极运用多种手段行使权利。例如,今年年初,华为选择行政途径,基于《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针对小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进行行政裁决。

二、汽车领域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热点问题

(一)许可收费层级:License-to-allAccess-for-all

License-to-allAccess-for-all是从许可收费层级上看的不同许可方式,即产业链任何环节都有权要求许可,或是权利人有权向任何环节发放许可。

德国地区法院在诺基亚诉戴姆勒案中在许可收费层级问题上持不同观点,且欧盟法院因当事人达成和解也未能形成定论。具体地,曼海姆法院与慕尼黑法院认为许可给供应链上所有提出许可请求的厂商并不符合行业惯例,也即支持Access-for-all”。而杜塞尔多夫法院认为SEP持有人有义务在供应链的各个层级向任何提出许可请求的人授权许可,也即支持“License-to-all”。

从中国和日本的实践来看,中国和日本发布的相关技术指南或许可指引均表示在汽车产业方面倾向于支持以License-to-all”的方式进行许可。具体的,日本的《多组件产品专利许可价值技术指南》(2020)指出,由于SEP许可须符合无歧视原则,SEP权利人不应根据交易环节的不同而歧视对待潜在被许可人。而中国的《汽车行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指引(2022版)》表明,根据FRAND原则,任意善意的专利实施者都有获得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权利。

该问题的核心在于,不论在哪个层级授权,许可费都应该相对一致并且符合FRAND原则。

(二)许可费的基础:SSPPUEMVR

同样在诺基亚诉戴姆勒案中,德国各地区法院在该案中对许可费计算基础持不同观点,且欧盟法院因当事人达成和解未能形成定论。曼海姆法院与慕尼黑法院认为基于终端用户产品计算许可费才能更准确地反映SEP的价值贡献,即支持“EMVR(全部市场价值规则)”。但杜塞尔多夫法院认为SSPPU(最小可销售专利实施单位)作为许可费计算基础是合理的且符合无歧视原则。

而中国和日本发布的相关技术指南或许可指引均表示在汽车产业方面倾向于支持以SSPPU作为许可费计算的基础:日本的《多组件产品专利许可价值技术指南》(2020)指出,就汽车而言,应根据实质上实施有关专利的零部件计算。而中国的《汽车行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指引(2022版)》表明,应以标准必要专利技术对汽车产品中起到实际贡献的产品单元作为许可费计算基础,避免将与标准必要专利技术无关的其他产品单元纳入许可费计算基数。

三、挑战与应对

(一)以企业商业目标为导向,确定许可策略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本质上是一种商业行为,许可策略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需要结合企业的商业目的来制定。不同企业面临的内、外部环境不同,行业内地位不同,市场策略不同,其许可策略也不应相同。因此,合适的许可策略应建立在企业内部管理层、法务、业务、财务等多部门充分讨论的基础之上,结合外部律师的专业意见而制定。例如,就许可地域范围层面考量,如果是全球型或近期有出海计划的企业,则应考虑全球许可。若短期内无出海计划,则针对特定国家/地域许可即可。就许可品牌范围层面考虑,若是拥有多个品牌的集团,在专利权人仅接触其中某个品牌的情况下,是集团公司代表谈判以获取所有品牌的许可,还是该品牌的主体获得其自身许可,是值得斟酌的。就许可模式层面来看,目前存在着双边磋商许可和专利池许可两种模式,双边谈判许可更具有针对性,而专利池许可则更方便一揽子获得专利组合的许可。选择何种许可模式,以及在同时进行双边谈判和专利池谈判的情况下,如何协调谈判节奏与立场以最大化公司利益,需要非常丰富的谈判经验,并且需要从谈判伊始就有通盘策略。此外,就谈判策略层面来看,通常的标准必要专利谈判包括NDA、技术谈判和商业谈判三个阶段。是否以及如何进行技术谈判是很多车企非常关切的问题。一方面,一般的汽车企业缺乏标准化专家,不具备技术谈判实力,此时需引入外部供应商对权利人的专利包进行实质评估,不可避免引入额外成本。另一方面,只有充分的技术谈判才能对专利权人的专利包价值有深入了解,从而能够得到合理的反报价。如何在这两者之间进行权衡,值得深入考量。

(二)坚持善意被许可人的立场,积极推动谈判

一方面,实施人应当对双方谈判沟通持积极推动的态度,例如认真评估权利人报价,合理要求权利人披露信息,在此基础之上积极进行反报价。不建议忽视权利人许可谈判要约,避免将自己置于不利地位。

另一方面,建议实施人对各种解决机制(如调解、仲裁)持开放态度,积极推动争议问题的解决。虽然英国法院在交互数字案中认为拒绝仲裁并不被认定为没有意愿,但是就国内实践而言,实施人似不必主动拒绝某种路径的适用,可以就具体的仲裁与调解的时间、时机进行谈判。

(三)多渠道沟通,构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要形成行业的良性发展,需要司法、行政、行业和企业层面同时协力,全方位构建汽车行业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在立法司法层面,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动裁判尺度的统一,最大限度减少司法途径的不确定性。在行政层面,各方应协力推动相关政策、机制的出台与完善,从而一方面提高谈判透明度,另一方面加强政府对于反垄断等关切问题的监管力度。在行业层面,应在车企之间、车企与供应链企业之间、甚至跨行业之间加强交流,最大范围内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在企业内部层面,应在充分唤醒管理层的前提下,充分调动内外资源,积极关注相关动态。

SEP许可问题的妥善解决,有益于权利人和实施人的互利共赢,实现行业的良性发展。正如英国法官在交互数字案中所言,权利人最不希望看到的局面是实施人离开市场,他们希望实施人留在市场上,使用专利技术,为专利付费。希望各方秉承友好协商的态度化解纠纷于无形,使创新获得合理回报的同时,促进中国相关产业长期繁荣发展。

作者:张健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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