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茜 | 解决知识产权纠纷,诉讼和仲裁如何选择?

重点导读

引言

一、知识产权纠纷的典型特征及主要类型

1、主体关系的多样性

2、纠纷内容的专业性

3、法律关系的复杂性

4、争议行为的多样性

5、赔偿金额的难以量化性

二、诉讼和仲裁两种争议解决方式的不同特点

1、知识产权争议案件诉讼与仲裁的适用范围

2、保密性

3、专业性

4、承认与执行的便利性

5、效率及灵活性

6、公正性

三、总结建议

引言

知识产权纠纷是指知识产权人因行使知识产权或者因为不特定第三人侵犯其知识产权与不特定第三人产生的纠纷,具体包括著作权纠纷、专利权纠纷、商标权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以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等等。

近年来,知识产权也被很多企业所重视,很多企业把知识产权作为品牌宣传、企业资产乃至战略发展的目标。随着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完善与知识产权事业的急剧发展,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争议纠纷也随之出现。与传统的一般民商事争议案件相比,知识产权纠纷更具专业和特殊性,在有些案件中标的金额往往很高且影响重大。

根据《中国知识产权争议解决年度观察(2021)》[1]:“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整体上呈现出以诉讼为主,调解、仲裁、和解为辅的多元化解决方式。在仲裁领域,2020年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北仲)共受理了涉及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381件,总标的额15.6亿元(人民币,下同),案件平均标的额409.45万元。在2020年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有10件为国际案件。2020年4月27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西安知识产权法庭签署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丝绸之路仲裁中心与西安知识产权法庭合作框架协议》,拟共同推动建立“一带一路”框架下诉讼、仲裁、调解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

2022年3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也提到“推动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创新,完善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制度,畅通知识产权诉讼与仲裁、调解的对接机制。”[2]

紧接着3月31日,广东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该《规划》指出,“要健全仲裁等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培育和发展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仲裁机构。”[3]

由此可见,在知识产权争议解决领域以诉讼为主的背景下,知识产权仲裁也越来越受到重视,仲裁已经成为当事人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一个重要选择。本文就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典型特征进行出发,结合诉讼及仲裁的范围及不同特点进行对比,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知识产权纠纷的典型特征及主要类型

知识产权纠纷涉及到的法律关系有两种,一种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为相关行政管理主体与知识产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商标局、专利局与相关的商标权人、专利权人之间的一种授权关系,另一种为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如知识产权权利人、管理人、受让人、许可方与被许可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对于第一种法律关系就不存在仲裁的可能性,因此本文主要探讨第二种法律关系下的知识产权争议。与传统一般的民商事争议解决中的不同,知识产权争议纠纷主要有以下五个特征:

1、主体关系的多样性

知识产权涉案主体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可能会涉及到多方主体,如权属关系下的主体以及之后许可合同的主体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2、纠纷内容的专业性

知识产权纠纷具有很强的专业度,典型的如专利纠纷,会涉及到理工科相关的技术内容,这种情况下对代理人及法官、仲裁员的要求会更高,不仅仅需要了解法律,也要对里面的核心技术内容有所涉猎。

3、法律关系的复杂性

知识产权争议可能会同时涉及到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在同一个案件,不仅仅知识产权本身权属有争议,而之后的交易过程中也会存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的争议。

4、争议行为的多样性

知识产权本身为一种无形资产,具有地域性、排他性等特点。实务当中针对不同的知识产权客体,呈现出不同的争议行为,如著作权争议中涉及到抄袭剽窃,商标权争议中涉及到假冒注册商标、销售侵权商品,以及作为知识产权兜底保护的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等。

5、赔偿金额的难以量化性

知识产权纠纷涉及的无形资产,相对于民商事纠纷的有形资产,在损害赔偿的金额上会更有争议。同时,知识产权中也存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主张前提为情节严重与主观恶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六条,“人民法院依法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时,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可见,这个倍数在实务中并没有精确的量化标准,受个案具体情节的影响。

知识产权的类型分为三种: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权属纠纷以及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签订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开发、特许经营等合同而产生的纠纷;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是指对知识产权本身的有效性以及权利归属所产生的纠纷,如专利、商标等确权、撤销、无效等纠纷类型;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是指侵权人未经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的条件下擅自使用知识产权的行为。

诉讼和仲裁两种争议解决方式的不同特点

通常情况下,当发生知识产权争议时,最开始的做法应当是积极的协商、和解或者进行调解,以求用最小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来解决问题。但是这些措施只是当事双方之间的意思表示上的一致,不具有强制性。所以会出现虽然达成了一致,但是之后一方反悔拒绝履行调解协议导致问题无法得到解决的情况。这时当事人的矛盾只能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得到处理。

诉讼是由司法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具体的法律规定,在平等主体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知识产权主体争议的活动。而仲裁是指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审理,由仲裁机构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

诉讼更偏向于公权力、强制性、程序性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而仲裁兼具契约性、自治性和准司法性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两者就如同两个不同性能的产品,没有高低好坏之分,只是不同的解决方式。那么在选择诉讼还是仲裁的时候就需要结合它们不同的特征来决定,从而争取争议最有利于自己的解决。

诉讼和仲裁的不同特点笔者总结如下:

1、知识产权争议案件诉讼与仲裁的适用范围

对于知识产权争议案件,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基本都可以通过诉讼进行解决。而仲裁则存在一定的限制,这就涉及到了可仲裁解决的知识产权纠纷类型

针对权属类纠纷,依据我国《仲裁法》第三条之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可见,涉及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专利局等行政机关的权属类纠纷被排除在仲裁之外。

针对合同类纠纷,一般都是可以适用仲裁的,前提是双方需要事先在合同中添加仲裁条款或者另外签订仲裁协议的方式约定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如广州仲裁委员会之前受理的一起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当事方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商标转让合同》,但是在合同签订之后商标被商标委员会撤销导致A公司的转让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于是在法院驳回商标委员会的诉讼请求后直接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最终以一裁终局的方式快速维权。[4]

针对侵权类纠纷,我国目前并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知识产权侵权类纠纷是否可以仲裁。但是根据《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由此可见,涉及到财产权益的侵权纠纷是可以仲裁的,但是对于人身权利的侵权纠纷就被排除在仲裁范围之外。这一思想在2021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六十条也得到了体现:“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保密性

仲裁案件具有很强的保密性,通常情况下仲裁庭审理案件不公开进行。而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仲裁员、证人、翻译、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鉴定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均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的有关情况。而诉讼案件则与之相反,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这一点对于涉及到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争议案件来讲尤为重要。很多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知识产权争议如专利纠纷并不想弄到法庭上处理,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公司争议可能涉及到商业秘密、核心技术专利等等,如果贸然公开审理会对公司造成很大的损失,即便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但在判决公开的情况下也难免会泄露一些商业机密。而根据《仲裁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可见,这时采用全程不公开审理的仲裁方式就更加保险。同时,仲裁相对于法院开庭审理的方式要更温和可协调,一般知识产权争议案件会涉及到一些许可、特许经营等双方当事主体的合作关系,直接去法院开庭会有种要当庭对质的紧张气氛,容易使得公司之间关系破裂,从而破坏如同行业或者上下游公司之间未来继续合作的可能性。故在这种情况下采用保密方式如仲裁处理对双方都有利。

3、专业性

依据《仲裁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三)曾任法官满八年的;(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审理仲裁案件的仲裁员基本都是双方当事人一致选择的专业人士,不仅仅对法律有了解,对知识产权行业、商业合作交易模式以及涉及到的核心技术、专业技能知识都有了解。他们更能够从专业技术的角度去理解一些问题。

而法官虽有专业的法学素养,但是对于商业秘密及理工科、技术性、原理性的知识有所欠缺。如常见的专利侵权类纠纷,很多情况下法官可能对涉及的技术运行原理也不了解,审理过程中也需要专家证人或者专业的技术人员参与进来帮助法官进行理解,但不管怎么说这种方式没有直接找到专业的行业专家来处理纠纷有利。

另外有一点需要提及的是,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审理时,真正提交到法院的可能也只是知识产权争议的其中一种案由纠纷,并不会涉及到争议的全貌。而很多情况下知识产权争议表面上为知识产权客体之间的纠纷,但背后也是双方甚至多方当事人战略目的及竞争策略方面的角逐。

如一些商标争议案件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当事人提起争议的核心目的不仅仅涉及到一个具体商标的侵权行为,他们更看重的是商标背后的品牌价值乃至复杂的商业运营逻辑。很多情况当事人也不会将涉案商标背后详细的设计过程及商业合作的来龙去脉都告知法官,法官更多是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上面来用法律解决一个合同争议或者侵权争议。而通过仲裁方式审理时,仲裁员就不会局限于法律事实和法律证据,会更多的结合当事人之间的商业考虑来解决争议,并且在赔偿金额的选择上更加注重双方的意思自治。这种情况下仲裁并不会特别严格按照一个法院审理的程序来进行,仲裁的过程就好似一个商业谈判的过程,仲裁员更加想了解的是这个商标由小到大涉及到的纠纷的原委和全貌,依照事情发生的背景和当事双方的利益诉求来解决争议。

4、承认与执行的便利性

诉讼和仲裁都具有强制执行性

针对仲裁裁决的境内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一点同诉讼类似。

但是在涉及到国外法院执行的情况下,由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在国际上很早就达成了一致,涉外知识产权争议案件中仲裁相对于诉讼在承认与执行上更为便捷。

5、效率及灵活性

仲裁案件是一裁终局的,故相对于诉讼而言效率更高

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为例:“仲裁庭应在组庭后 6个月内作出裁决书;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而诉讼案件为两审终审制度,如果案件争议较大,还会涉及到再审,这就大大延长了审理的时间,有些案件拖了好几年也没能有效解决。

如我国现有知识产权仲裁案例中,娃哈哈集团与达能合资公司的商标争议仲裁案、广药集团的王老吉商标与加多宝公司的商标合同仲裁案,都在较短时间内终结了商标权属争议。而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后续的侵权诉讼持续多年,如历经全部诉讼程序,可能需时甚长,在此期间,竞争市场状况则瞬息万变。[5]

仲裁相对于诉讼而言更加灵活,主要体现在两点:

第一,争议条款的拟定上,针对诉讼的争议条款,当事人一般会约定具体的管辖地点及管辖法院,但是对于法官的人选、陪审员的人选、诉讼的语言、诉讼的程序等,必须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仲裁在这一点会更加灵活,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的人选、仲裁地以及仲裁语言,而在具体的程序问题如举证质证、答辩的期限等都可以约定,也能与仲裁机构及仲裁员进行沟通。

第二,具体的审理过程中,如前文所说的专业性,仲裁审理中对知识产权争议背后的商业运营逻辑的考量要更多,不是生硬地依据法律条文,仲裁更多的是类似于当事双方之间的商业谈判,不是一定要通过冷冰冰的法律来解决问题。而诉讼一般会在前期合同订立时就明确载明管辖法院,若对方不满足我的合同要求,我就可以直接通过起诉来解决问题,法律怎么规定我们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解决,如违约金、滞纳金的计算、违约责任的承担等等,这更多适用于可预测的严格执行合同的情形; 但是如果案情涉及到了很多品牌推广、商业竞争策略的大方向,而合同本身对于违约情形及违约结果都没有约定明确的情况下,还是最好提前拟定仲裁条款选择仲裁来处理纠纷。

6、公正性

法院更侧重于公权力,而仲裁更侧重于公信力。这两者对于案件的公正性都具有影响。

法院审理案件时,是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来断案判决,加上目前的‘类案同判”的制度,最高院的经典案例和过往法院对于同类型案件的判决都将作为法院判案的参考因素,这对于提高判决的公正性是有着积极影响的。但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有时也不可避免会受到外界的干扰。尤其对于一些知名的企业,社会的舆论和司法环境都会对案件的判决产生影响。

而仲裁审理案件时,仲裁员更多是独立办案,不太会受到外界的干扰。但同时,仲裁员也会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和自主性,不同的仲裁员裁判的标准也不太确定,这也会给当事人的案件寻求突破提供一个有利的影响。

总结建议

选择诉讼还是仲裁,首先最重要的是要确定清晰的目标,即当事人需要通过争议解决的方式达到什么样的目的。从前文分析可见,诉讼和仲裁没有孰优孰劣,选择仲裁还是诉讼更多看重当事人的需求点在哪里。

笔者在这里也给大家一些建议,对于需要涉外送达、承认和执行的案件,涉及到商业秘密、专利原理、核心设计等不宜公开的争议案件以及专业性、技术性非常强的知识产权争议案件,优先选择仲裁;而对于其他类型的案件,最好在签订合同时综合考虑当事双方合作的类型、合同可能存在的争议情形、双方营业地、商业惯例、行业规定等因素,制定出最适合自己的争议解决条款。

同时,一般实务中仲裁的费用不仅包含机构费用,还包括仲裁员的报酬,一般情况下收费要比诉讼的费用要更高,这也是当事人从成本的角度上需要考量的。

最后笔者也对仲裁协议的约定做一个提示,如果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事先约定好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必须为书面形式,同时一定要写明明确的仲裁机构。

注释(上下滑动阅览)

【1】北京仲裁委员会官网, http://www.bjac.org.cn/news/view?id=4037

【2】《中共中央 国务院:推动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创新,完善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制度》,载于“IPRlearn”, https://mp.weixin.qq.com/s/ddaLMVOHXB5oDqOmEqct9w

【3】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解读》,http://www.gd.gov.cn/zzzq/zcjd/content/post_3900167.html

【4】《知识产权仲裁案例分享: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载“广州仲裁委员会”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2_xES-Ij4f8teyP_nvTM_g

【5】《一文读懂选择仲裁解决知识产权争议的重要性》,载于“广州仲裁委员会”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4zMj7cjur4EmYo0aLIAzl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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