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玉林发布十大典型商标侵权案例

2021年,玉林市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查处了110起危害人民生命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市市场监管局选定了其中十大典型商标侵权案例予以公布,以此警示生产经营者,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提高识假辨假能力,增强维权意识。

1、玉州区某成衣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根据群众举报,玉林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进行查处,经查明,当事人在其玉林市平安街的工厂内加工、生产标注有标签的衬衣。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玉林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物品并处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2、兴业县某陶瓷经营部销售侵犯“三棵树SANKESHU”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0年12月3日,当事人从一个上门推销者手中,以10元/包的价格购进标记有“三棵树漆”的腻子粉进行售卖,涉案商品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玉林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700元。

3、广西玉林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犯“长城”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根据群众举报,玉林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在售的外包装标注有“长城”标识5款商品共68桶进行查处。经查明,涉案商品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玉林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300元。

4、玉州区某便利店销售假冒“茅台王子酒”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玉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售的9瓶标注商标的茅台王子酒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立案查明,涉案商品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销售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玉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标注有注册商标的侵权茅台王子酒并处以罚款10000元的处罚。

5、兴业县某五金销售店销售侵犯日丰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当事人销售标识有“日丰”文字、图形商标的双联内牙弯、等径弯头、PPR水管等6个品种的管材产品。经查明,涉案商品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兴业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犯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管材,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6、北流市某茶餐饮店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案

当事人在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获得“农夫与茶”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商品右上角标注了注册商标的标记“R”表明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所指的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北流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处以罚款21000元。

7、陆川县某棋牌室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卷烟案

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其棋牌室从事卷烟零售经营活动,在售的卷烟存在霉变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陆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假冒注册商标卷烟、霉变卷烟并处罚款5000元的处罚。

8、容县某烤奶店侵犯“益禾堂”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当事人未经商标权人授权,擅自使用“益禾堂”商标从事奶茶制作销售经营活动,属侵犯商标权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容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000元。

9、容县某汽车维修中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壳牌喜力”润滑油案

当事人从广州不知名供货商手中,购进两个型号8瓶“壳牌喜力”润滑油并进行售卖,涉案“壳牌喜力”润滑油均非壳牌品牌国际股份公司及其授权单位生产,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容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的润滑油并处罚款1000元。

10、博白县某文具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孚”电池案

当事人于2021年4月15日从玉林某文具店购进南孚聚能5号电池150粒、南孚聚能环2代7号电池205粒,涉案商品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博白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的南孚聚能电池并处罚款6500元的处罚。

来源:玉林日报

编辑:梵高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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