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果园”索赔9103万不成,还倒亏50多万!竟是因为商标注册不全面…

相信很多人对“百果园”水果连锁专卖店并不陌生,殊不知,海南也有一个“百果园”品牌。近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一起诉讼判决案例。种水果的“百果园”把开水果超市的“百果园”告上了法院,索赔金额高达9103万元。

世界上尴尬的事情不是忘记注册商标,而是注册商标类别单一,虽然辛辛苦苦花钱注册下来了商标,但是不仅宣传受阻,在起诉他人的时候,还要为此交上近50万的“学费”!下面我们先来回顾这一“尴尬”案情。

01/ 基本案情


原告:东方祥麟公司
被告:深圳百果园公司
原告“东方祥麟菜果基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祥麟公司)认为被告“深圳百果园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百果园公司)使用的多个“百果园”商标,侵犯了自己“百果园”商标的专用权。东方祥麟公司遂一纸诉状起诉深圳百果园公司商标侵权。



02/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经过多年的宣传推广经营活动,旗下的授权门店多达千家。其在实体店铺中使用“百果园”标识或字样的行为,并未直接标识到每个独立的水果或者单一水果包装上,不应认定在第31类“鲜水果”类别上使用,该诸多使用行为构成统一商标体系化使用行为,且授权门店中销售的部分水果带有水果种植企业使用的商品商标,说明该公司使用标识或字样的目的并不在于识别水果的种植及生产来源,而是在于标识经营场所以及区分零售服务提供者的来源。

这也就是说,原告的注册商标在第31类(鲜水果)、被告的注册商标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被告合理合法使用了第35类的核定服务范围,并未侵权。

1、被告经营范围不包括种植
深圳百果园公司的营业范围包括水果销售;在网上销售农产品、食品;经营电子商务;水果销售及加工等。其中并未包括农业种植或者相关水果种植的经营范围,结合其签订的购销合同,说明其不是一家种植水果的农业企业,而是在商品流通领域以提供水果销售、加工及配套服务为主的服务型企业。
2、被告使用标识目的在于标识经营场所
也就是说原告的注册商标在第31类(鲜水果),被告的注册商标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被告合法使用了第35类的核定服务范围并未侵权。
3、两公司领域不同,不构成相似
两家公司所提供的商品及服务构成一条产业链的前端及后端,司职分工不同,在两家公司未相互进入对方经营领域以及各自在各自领域均持有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其商标使用的类别不构成类似。
4、被告不可能有攀附知名度的意图

一审法院遂驳回了原告东方祥麟公司的诉讼请求,东方祥麟公司不服,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建高院)。


不久前,福建高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深圳百果园公司的相关行为是对其持有的第6807648号及16061008号“百果园”文字商标的合理使用,且该系列商标的类别与原告商标不同,两者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据此,福建高院判决深圳百果园公司未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权的侵犯,驳回了东方祥麟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03/ 建议


前述“百果园”商标案,东方祥麟公司早在1999年就提交了“百果园”商标的注册申请,但是其注册的类别单一,仅针对自己的主营产品第31类“水果”进行了商标注册。如果一开始就做好商标布局,在第9类、第35类等相关类别同时提交了“百果园”商标的注册申请,那深圳百果园公司在2002年考虑申请“百果园”商标时,将面临东方祥麟公司申请或注册在先的“百果园”商标的阻碍,从而深圳百果园公司不得不考虑其他办法(购买东方祥麟公司的“百果园”商标或协商授权使用或考虑其他商标名称等)。总之,就不会出现前述“百果园”商标案索赔不成,倒亏高额诉讼费的尴尬局面。
因此,建议各位广大商标申请人,在选取商标类别及具体需要注册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时候,多多考虑各个类别,各项商品或服务项目,如与自身商品有关联,可按照必要项、次要项、非必要项或核心项、关联项、未来发展项等逻辑进行考虑。在商标注册申请的初期尽可能地妥善布局。前期完善的商标布局,可为后期铺平道路,并且少走弯路。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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