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逍遥镇糊辣汤”事件如果发生在美国(上篇)

美国佛蒙特州也曾发生过一次类似“逍遥镇”糊辣汤的事件,只是收费标准不是每家1000元,而是每个人头1000美元,这对于一个拥有10名员工的企业,很容易就要缴纳10,000美元。

2013年,美国佛蒙特州总检察长比尔·索雷尔(Bill Sorrell)的办公室收到了许多小企业的投诉,其中包括两个非营利机构。它们收到了指控它们侵犯专利权和即将提起诉讼的信件。

其中一个非营利机构是依靠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的资金为发展残疾的佛蒙特人提供家庭护理的组织。另一家向佛蒙特州残疾人提供财政代理服务,帮助他们完成日常生活任务的组织。

随后总检察长办公室了解到,佛蒙特州大约有75家企业和非营利组织收到了这些信件。另外,还有数千封信被发送到全国各地的企业。

这些侵权信件是以40家不同公司名称发送的,但无论名称如何,内容基本相同。这些潜在被收费的目标企业收到了三封逐步升级的警告信(尽管并非所有企业都收到了所有三封)。第一封信列出了四项专利和一项正在申请的专利,并表示收到信件的企业“可能”侵犯了这些专利。

这些专利到底是什么?为什么会侵权?

按照当时信件所描述的专利侵权场景是:涉及一个典型的办公网络,例如有一台服务器、运行Outlook的计算机,还有一台扫描仪,可以将文档直接扫描到员工电子邮件地址。而在当时,具有这种功能的扫描仪在2013年是常见的办公设备。

这些被告的企业被告知,他们应该签订许可协议,因为他们“几乎肯定”使用了这些专利上的技术。原告公司还暗示,一些企业已经按照一定价格接受了许可。这个许可费的“公平价格”是每位员工1,000美元——这意味着即使是相对较小的企业,也很容易达到10,000美元甚至更多。

后续信件来自一家律师事务所,并威胁要提起诉讼。一些目标企业收到了一封信,其中包括一份法律投诉的副本,并表示如果他们在两周内没有收到回复,将被起诉。

这不仅仅发生在佛蒙特州。这些信件被发送给全国各地的小企业。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进行了一项涉及专利所有者MPHJ Technology Investments公司的调查。FTC在调查中提到,MPHJ的子公司联系了美国16,000多家小企业,MPHJ的子公司在同一天发出了这些信函。落入MPHJ公司发送信函的包括了建筑维修、草坪和花园服务以及兽医服务等员工少于100人的公司。

对于收到这样一封信的小企业,就陷入了非常困难的境地。他们不知道诉讼威胁是否真实,因为所要求的金额是巨大的,但即使这样,也可能比他们为诉讼辩护所需支付的律师费金额要少得多。因为专利律师费用昂贵,咨询律师的费用可能与支付许可的费用一样高。

于是在2013年5月,佛蒙特州总检察长办公室对MPHJ公司提起消费者保护诉讼。正如消费者执法案件中的典型情况一样,总检察长办公室还向州法院提起诉讼。该投诉指控了直接的消费者保护主张:发送给佛蒙特州企业和非营利组织的信件具有欺骗性,构成了不公平的贸易行为。但是总检察长办公司和没有质疑MPHJ专利的有效性——因为这是联邦法律的问题。

实际上,在随后的诉讼中,耗时费力的诉讼估计是很多企业难以承受的。总检察长办公室有三名律师负责此案,历时四年。这起案件被提交到州法院,后移送到联邦法院,又被发回到州法院,此后向联邦巡回法院上诉,联邦巡回法院维持并再次发回;第二次被移送联邦法院,第二次发回,第二次向联邦巡回法院上诉,联邦巡回法院再次维持并发回重审。不难看出即使在法律上,有关这起案件最终的法律定性依然是个棘手的问题。

不仅如此,MPHJ公司为了捍卫自己的权利,还向联邦法院对总检察长提起了单独的诉讼。

在这起案件中,不光是中小企业受到威胁,像惠普、理光这些大公司同样是被告,与小企业很难有财力支持其挑战MPHJ公司专利有效性不同,惠普和理光这些大公司是可以直接挑战MPHJ专利是否有效的,实际上后者也是这么做的。

最终,案件在持续四年之后于2017年结案。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虽然介入了调查,但也仅仅对MPHJ在此过程中的使用虚假陈述发布了禁令,FTC认为MPHJ在主张专利权时,对于相关专利已经签署了大量的许可或以特定价格许可的行为,属于虚假或未经证实的陈述,应该被禁止。

可见这场诉讼耗费了大量资源,一家小企业根本无法承受这种诉讼——其成本将是毁灭性的。

从美国的这起案例中,可以看到,MPHJ公司的模式是一家典型的NPE公司,在对其商业模式是否合理的质疑中,美国的行政和司法各司其职,共同划出其“违法”边界。

这起事件,MPHJ虽然给出了一个看似“很高”的许可费计算方法,但是从美国舆论的反馈,并没有因为MPHJ既要求高许可费率,又同时向16000家企业发送了律师函,就被送上了“社死”之路,因为在美国,拥有知识产权的一方是有理由进行维权的,法律是保护专利权的,只是说这个度应该如何把握而已。

这一点,和中国的逍遥镇糊辣汤事件形成了分明的反差。

实际上,一碗糊辣汤,一个逍遥镇商标,让大众获得的是一场精彩的普法课。

当所有舆论都在质疑商标拥有者的“割韭菜”行为时,有没有想过,国家之所以建立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利,最终目的是什么?

如果把这件事情反过来,从好的方面想一想,是不是就会更顺畅一点:

还拿逍遥镇糊辣汤为例,当商标拥有者通过商标维权的方式整顿了市场,以前3000家用逍遥镇的商标,现在只有1000家愿意付费加入协会,那这1000家交钱的糊辣汤商家是不是可以更好的凭借“逍遥镇”的商标独占之前3000家的市场,或者即便没有3000家的市场,但是也会比之前1000家还要大的市场,从而获得更好的经营效益,从而弥补缴纳会费带来的成本支出。当然,这1000家中可能之前的品质都不一样,但是有了统一标准之后,之前在“逍遥镇”品牌下一些滥竽充数者甚至有可能在统一标准下,提升自己的品质。

而剩下2000家没有入会的商家,因为不能使用“逍遥镇”的商标了,但是从此知道商标的重要性了,此事之后又申请了自己的商标,例如“张氏糊辣汤”、“王记糊辣汤”等,并更加注重产品质量,从而闯出一个比“逍遥镇”牌更加受青睐的品牌,也不是没有可能。当然这个比例有可能很低,也许最终只有200家存活下来了,而那些被市场淘汰掉的可能都是品质和口碑都不好的。

在这个过程中,从协会、糊辣汤店和消费者三者利益来看,唯一牺牲掉的就是那些滥竽充数的打着“逍遥镇”商标的糊辣汤店,其他都是受益方。

此外,这起事件另一个焦点就是质疑协会收费标准,认为太高了,属于割韭菜行为。但是这个标准到底高不高,是说了算呢?

按照正常的途径应该是,协会作为许可方提出一个收费标准,如果被许可方(胡辣汤店)认为这个标准太高、不合理,可以提出反对意见,甚至质疑收费模式,如果双方都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走仲裁或司法途径,让公认的第三方来确认一个价格甚至模式。这甚至是国际上通行的知识产权许可流程。

但是糊辣汤事件根本就没有进行到被许可方(胡辣汤店)还价这一步,就被“社死”了,所以从交易或者说知识产权运营的角度来看,这是一个“死结”。而这个“死结”恰恰就是当今中国为何知识产权运营流转不起来、无法形成自我循环的真正原因。

而如果是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但凡有争议和纠纷的,或许运用司法或行政裁决才是有效的途径,舆论有时会带有感情色彩。

所以,这件事背后反映了当前中国普遍存在的几个问题:就是知识产权所有者到底能不能维权?维权有没有顾忌?维权要不要担心被“社死”?

下一篇,我们从华为、中兴和宁德时代三家的经历来深入聊聊这个话题:

《华为、中兴和宁德时代:来,干了这碗糊辣汤!》(下篇),敬请期待!

来源:企业专利观察

编辑:梵高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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