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色垄断还是专用权保护?“蒂芙尼蓝”引发的颜色商标争议

“颜色垄断”纷争再起,艺术家声称解放蒂芙尼蓝

近日,英国艺术家Stuart Semple在社交媒体上发起了一场“FreeTiffany”活动,其声称要打破Tiffany的颜色垄断,引发了网友热议。

这位艺术家设法重新创造了一种“令人惊叹的超平坦哑光高级”的蓝色颜料,他将自己调制的知更鸟蛋蓝色调取名“TIFF BLUE”,并将其称为自创版本的“Tiffany Blue”,以28美元一瓶的价格在他的个人网站销售,可供所有艺术家和一般色彩爱好者使用。

“蒂芙尼蓝”又称知更鸟蛋蓝、勿忘我蓝,是美国奢侈品牌蒂芙尼 (Tiffany & Co.) 的代表色,被广泛地用于蒂芙尼珠宝的礼品包装盒中,白色丝带、黑色“ITC Tiffany”字体与知更鸟蓝的底色相结合,成为蒂芙尼公司深入人心的品牌特色之一。蒂芙尼蓝也被称之为会带来幸福的、世界上最美好的蓝色。1998年,蒂芙尼公司为这种蓝色注册了颜色商标,著名油漆、颜料和色调供应商潘通公司为其制作了1837号专用色卡。

商业公司、个人艺术家真的可以“完全拥有”一种颜色吗?

也许很多读者会感到迷惑,蒂芙尼公司为蒂芙尼蓝申请商标,真的具有“排他性”、可以限制其他公司或个人的使用吗?如果有其他公司为各种颜色逐一申请商标,那么我们的日常生活还有自由使用颜色的权力吗?

获得专利保护的特殊颜色调配工艺

为单一颜色申请法律保护,其实已不是新概念, “国际克莱因蓝”(IKB即International Klein Blue)想必大家不会陌生,这种被称为“世界上最纯净的蓝色”、“理想之蓝”的纯粹深蓝色,是由法国艺术家伊夫·克莱因与艺术供应商爱德华·亚当共同开发研制成的,并于1960年在米兰画展上首次展出。其使用群青粉融入合成树脂Rhodopas M60A,从而令蓝色更加的饱和与纯粹,经久不变色。克莱因本人也在 1960 年代为制作克莱因蓝的技术申请了专利。此项专利保护的是调配颜色的独特工艺而非“克莱因蓝”本身,在此后的几十年中,许多艺术家与颜料公司尝试去复制、创造与克莱因蓝相近的颜色,这些行为并不涉及侵权。时至今日,克莱因蓝依然是室内家居、时装设计的经典颜色。

伊夫·克莱因与“克莱因蓝”

Stuart Semple对“颜色垄断”的挑战已不是头一回,2014年,英国萨里纳米系统公司研制出一种可吸收99.965%肉眼可见光的黑色涂料,这种在铝箔片上培育而成的超黑材料被命名为“梵塔黑(Vantablack)”,被称之为“世界上最黑的物质”。

“梵塔黑”不仅可以用于工业,也引起了艺术领域的注意,2016年,英国雕塑家Anish Kapoor与萨里纳米系统公司签订协议,买断了这种材料在艺术方面的使用权。他使用梵塔黑创作包括“坠入地狱”等一系列艺术作品,在国际上引发了广泛关注。由于制造工艺特殊,开发成本较高,公司严格保护梵塔黑的配方,世界上也仅有Anish Kapoor一人可以使用这种“全世界最黑的黑”,这一“垄断”行为引发了包括Stuart Semple等在内的艺术家们的不满,他们认为Anish Kapoor此举违背了艺术家的慷慨精神。

使用梵塔黑创作的“坠入地狱”Descent into Limbo

事实上,Anish Kapoo拥有的并不是“世界上最黑的黑”这一种颜色,而是梵塔黑涂料的专利使用权,如果Semple自主研发一种“最接近纯黑”的黑色颜料,便可以打破卡普尔的垄断,事实上,他确实是这样做的。2017年,Semple及其团队研究出了一款具有极低光反射度的哑光黑色颜料,将其命名为“Better Black”,亲民的售价、具有创意的卖点,使它成为梵塔黑的平替版,取得了不俗的销量。Semple于之后的几年中陆续推出了BLINK2.0和3.0,还在今年推出了新产品BLINK暗黑墨水,经过几年的技术改进,这些纯黑涂料已经可以无限接近梵塔黑带给人们的如凝视黑洞般的视觉体验。

受商标法保护的“单一颜色商标”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时候“颜色”即是“品牌”,当我们看到一个知更鸟蛋蓝色的小方盒,我们会认为它包装着蒂芙尼公司的珠宝;当在美国的货架上看到紫色包装的巧克力时,人们会知道它是畅销品牌“吉百利”巧克力糖;而在中国的超市里,看到红色包装的罐装凉茶,我们会下意识地想到“加多宝”和“王老吉”。

“颜色商标”的历史并不算短,美国早在上世纪80年代即承认单一颜色可作为商标保护,在欧盟,彩色商标的正式商标保护由所谓的商标指令(1988 年 12 月 21 日的第一委员会指令)引入。颜色商标作为一种非标志性商标,其保护范围通常仅限于非常特定的商业目的和用途,是具有严格限制的。在美国,单一颜色可以注册为商标,但必须符合以下两种标准:

1、该颜色不能具有功能性——例如用于安全设备的橙色和黄色,或用于糖果中表示苹果味道的绿色;

1999年,箭牌公司在口香糖商品上为其浅绿色商标申请欧共体商标注册,最终被驳回,理由是这个淡绿色不够“独特和不同寻常”,淡绿色暗示着环保、生态意味,且其它同样生产类似苹果、柠檬、薄荷味口香糖的生产厂商也需要用这个颜色来表达其口味。

值得注意的是,若某品牌的代表颜色为具有功能性的单一颜色,其可以通过“颜色组合”的方式申请商标保护,如“约翰迪尔绿色和黄色”,该品牌不能单独为绿色注册商标,因为绿色象征着植被——草地、田野、农田、庄稼等,是一种功能性色彩。但是,通过添加黄色,约翰迪尔可以防止任何竞争品牌在竞争设备上同时使用这两种色调。

约翰迪尔公司生产的拖拉机产品,其标志性颜色为绿色+黄色

2、该颜色需要具有“第二含义”——即公众已经将该颜色与特定品牌或来源强烈地联系起来

美国联合包裹服务公司(UPS)自 1998 年起为其卡车和制服特有的棕色色调注册了商标;芬兰著名的园艺工具和剪刀品牌Fiskars,南瓜般的橙色柄剪刀是其最著名和畅销的产品之一,颜色菲斯卡橙“Fiskars Orange™”于 2003 年在芬兰和 2007 年在美国正式注册为商标。

而最具代表意义的“蒂芙尼蓝”,其商标适用于珠宝、香水、皮具、奢侈品包装盒、手提包和目录封面等。也即是说,当艺术家们使用蒂芙尼蓝进行创作,或家具、汽车、餐饮、数码等行业生产商使用蒂芙尼蓝作为其产品装潢颜色时,并不构成商标权的侵权。

而颜色与商品的“关联性“也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妮维雅蓝”便是一个例子。2013年,多芬和妮维雅两家日化公司,为了给自己品牌组合里的深蓝色抢注商标,已经打了好几年的官司,根据妮维雅母公司Beiersdorf AG发布的一份市场调查显示,只有57.9%的被调查德国消费者将深蓝色与妮维雅做了关联,并未满足德国联邦法院所要求的75%的比例,因此德国联邦专利法院否定了妮维雅对于深蓝色的商标注册申请。时至2015年,联邦最高法院将这个百分比标准下调为50%,Beiersdorf公司董事会成员RalphGusko在一份相关声明中说道:“长期以来,妮维雅篮在品牌组合中的广泛使用使得全球消费者已将深蓝色与品牌做了连结。为此,我们将尽全力地保护这个颜色以及其它品牌设计权益。”此时,“妮维雅蓝”才正式得以被注册。

“多芬”与“妮维雅”均采用深蓝色作为包装主色调

单一颜色商标与商品的知名度、大众认可度紧密相连,若知名商品失去市场支配地位的时候,商品与商标的“关联地位”即消失,也即是失去颜色商标的时刻。

可以说,目前世界上对单一颜色的“垄断”是不存在的,对于蒂芙尼公司不允许其他人使用蒂芙尼蓝,或是某个艺术家垄断颜色的说法,只是危言耸听。单一颜色作为商标的意义在于保护同类或相似的商品服务,而不是对颜色本身进行垄断。

我国商标法对颜色商标的认定及保护

2013年6月,我国商标法进行修改,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实践中我国企业还没有将单一颜色作为商品注册的需求,且在商标注册、管理等环节也缺少相应实践,可暂不在法律中规定。据此,删除了原草案关于单一颜色可以注册商标的规定。

我国现行《商标法》中单一颜色未被明列为可申请注册商标,不过在实践中也有单一颜色商标的注册申请成功的例子。我国商标局曾受理过一些单一颜色商标的跨国注册申请。如英国吉百利公司于2003年7月提出单一颜色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书中声明“申请商标为颜色商标且由“单一紫色构成”。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有关申请商标通过长期使用已经获得显著性的证据材料。实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该商标已经获得显著性,准予初步审定并公告[1]。

但总体来说,在我国想要将单一颜色注册为商标是非常难的,大部分单一颜色商标的注册申请都遭遇了驳回。不过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或其包装的设计可以作为“特殊装潢”获得保护,其中包含对单一颜色的保护。

同时,对于国外已经注册成功的单一颜色商标,权利人依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申请在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的,我国法院有予以支持的先例。

1992年,法国著名鞋履设计师克里斯提·鲁布托经由助理的红色指甲油为灵感,创造性地将红色运用到高跟鞋底部,设计出了第一双红底高跟鞋。红底高跟鞋一经问世,即引领了时尚界潮流,鲁布托也顺势在多国注册了“红鞋底”商标。

2010年4月, 鲁布托向我国商标局提出“红鞋底”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商标说明中载明“该商标由图样中显示的用于鞋底的红色 (潘通号18.1663TP)构成(高跟鞋的外形不属于商标的一部分,仅用于指示商标的位置),指定使用在第25类:女高跟鞋商品上。

该案中,原商标局以申请商标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国际注册申请。“红鞋底”商标之后经历了原商评委复审、一审、二审和再审。其中,原商评委将申请商标认定为由常用的高跟鞋图形及鞋底指定单一颜色组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申请商标为三维标志,表示了高跟鞋商品本身的外形,并在局部部位填涂红色。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 认定申请商标由指定使用位置的红色构成, 属于限定了使用位置的单一颜色商标。最高人民法院亦对申请商标作出限定位置的单一颜色商标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对CL公司和中国商标法的发展来讲意义非凡,这不仅意味着“红底高跟鞋”终于可以在中国受到专有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意味着中国首次从司法上保护了商品限定位置的单一颜色,“位置商标”可以受到商标法保护,“单一颜色”在特定条件下也可能受到商标法保护[2]。

Christian Louboutin的标志性红底高跟鞋

我国商标法对于由两种及以上颜色所构成的“颜色组合商标”,予以认定和保护。

根据2019年4月最新修订的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颜色组合商标作为非传统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只要符合显著性、合法性、在先性等特点,就可以受到商标法保护。

便利店“罗森”的颜色组合商标于2017年注册成功

关于我国颜色商标立法完善的思考

此次Semple的“解放蒂芙尼蓝”号召,更像是一个乌龙营销事件,但却可以引发我们的对于颜色商标保护的思考。

对于单一颜色商标的保护,欧美等发达国家均持比较积极的态度。我国对非传统商标的保护起步较晚,2014年商标法的修订规定了声音可申请注册为商标,2016年5月,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开始曲成为我国首例注册成功的声音商标;但商标法中对于单一颜色商标的保护则非常模糊。目前,我国商标法只认可颜色组合商标的效力,暂不接受单一颜色商标的申请注册,如果权利人需要使用单一颜色商标,一般采取的是先在国外注册商标,再回国内申请领土延伸保护的措施。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和民族企业将产生对单一颜色商标的注册需求,如继续反对单一颜色获得注册,可能将影响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3]。在未来,将单一颜色纳入《商标法》保护范围十分必要,建立单一颜色商标的形式审查机制、完善单一颜色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机制,有助于更全面地发挥商标专用权及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适应愈加复杂的市场竞争态势,也可以令我国商标法更好地与国际接轨,助力健全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注释(上下滑动浏览)

[1] 湛茜,单一颜色商标的注册问题研究,《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0期

[2] 刘佳,从“红底高跟鞋”案看中国位置商标的保护与发展,《中国艺术》,2021年第1期

[3] 黄亮,单一颜色商标注册保护的可行性分析及启示,《天津法学》,2014年第4期


作者:林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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