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桌讨论 | 新环境下国内创新型药企、Fast Follow企业、 仿制药企业在中国的挑战、机遇及应对

9月15日-17日,由YIP Events及旗下新媒体“知产前沿”举办的“第六届中国医药知识产权峰会”在上海盛大召开,本次大会吸引了500余位医药IP人报名参与,同时有350余人线上参与直播观看。

近年来,我国企业创新环境进一步优化,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专利期限补偿制度及有利于创新药企的审查指南修改等一系列制度举措的落地与实施,对于大中小型仿制药企业、国内创新型企业和跨国药企而言,是机遇亦是挑战。

为了帮助药企把握机遇、积极应对挑战,9月16号下午,中国远大集团高级知识产权经理崔永涛、齐鲁制药有限公司知识产权部副部长蒋世超、罗氏集团高级专利经理周文强、江苏恒瑞医药知识产权副总监廖晓军和东阳光集团知识产权总监林淘曦,在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薛琦的主持下,围绕“新环境下国内创新型药企、Fast Follow企业、 仿制药企业在中国的挑战、机遇及应对”为主题,为本次大会带来精彩的经验分享和观点汇聚。

知产前沿新媒体将此次圆桌讨论内容整理成文供医药企业知识产权从业人员参考学习。

一、企业及其IP部门简介

东阳光集团林总监介绍其集团主营电子材料、医药板块和养生健康三大业务板块,其中医药是最大板块,研发投入和科研人员规模大。集团IP部门约30人,根据板块分设IP处来处理三大板块的所以IP。IP部门处理的业务范围广泛,囊括流程、专利申请、专利无效、国内和跨国专利诉讼。近几年,集团的IP申请量均维持在每年400余件,其中医药板块的申请量稳居首位,而材料IP也越来越多,国内外诉讼也随之增长。目前,集团专利核心布局在抗感染、肿瘤、内分泌代谢等药物产品中,IP部门在运营工作中参与较多。

齐鲁制药公司蒋部长介绍道,公司的管线完整、产品种类丰富,包括仿制药和创新药;大分子药和小分子药;成品药和原料药;国内药品注册和国际主要法规市场的药品注册;人用药和兽用药,全线的IP都由公司IP部门负责。面对如此全面的服务对象,IP部门的任务是艰巨的:各种产品的问题不同,挑战IP部门人员快速转换思维和工作方式的能力;但也因此拥有丰厚的收获,IP人员得以将各方面经验进行举一反三、无缝衔接,例如将专利无效的经验运用于创新药专利布局和撰写,提高工作效率。

恒瑞医药廖总监为我们介绍在企业人员的储量背景下采取的合理IP管理模式。其企业内研发人员达到4000余名的规模,总公司与子公司的IP人员共30余名,按照通行的研发人员与专利人员的配比规则,企业人员配比是高度紧张的。同时,由于企业的研发中心较为分散,对IP管理工作的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恒瑞医药的IP管理采取项目制方式,以项目为单位,配置负责人从立项的检索分析、技术方案撰写、到答复、到产品申报上市并作全面的FTO分析,全程跟踪。每位负责人约受理10-20件项目,技术领域跨小分子创新药、改良性新药、生物药以及交叉学科的药物(ADC、小核酸、聚合物等),对IP部门的个人素质要求极高,且对人员稳定性也有相当的要求。为了在人员流通中维持稳定性,在企业IP部门的运行中均要求对项目的历史记录完整留存,以便交接。

罗氏集团周经理提醒道,Genentech公司现已是罗氏的全资子公司。集团的制药和诊断两大业务板块具有很强的竞争力,例如罗氏的新冠病毒检测产品在国外具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集团在瑞士、美国、德国、印度和中国等地均有IP部,上海的专利部是由罗氏集团专利总部直接管理的部门。为了满足集团种类丰富的业务需求,部门配备的IP人员通常具备多样化的技术背景。与恒瑞医药类似,罗氏同样采用专利律师负责制,从研发开始介入、到临床上市、侵权诉讼、有效性诉讼等环节,总负责律师全程进行项目的专利支持。

远大集团崔经理为我们介绍其集团的成员企业较多,其中医疗健康事业部就有多个大型公司,业务涉及化药、生物药、中成药、植物药和农药等。集团IP部门已经成立十余年,人数达到70余人。成员企业的IP部门“一把手”均来自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员或知名专利代理所的代理人。由于成员企业数、人员数较多,为了统一管理各成员的IP业务,集团探索出了适合自己的特殊专利管理制度,即由集团法务部的IP保护部和医药管理总部的专利部组成集团专利工作组,并建立了统一的平台将各成员的工作纳入平台管理,方便集团专利工作组对各企业专利申请、争议解决进行审核指导。对于重大立项工作,除了各企业IP部门自行评估外,集团还需要IP保护部和医药管理专利部进行“背对背”平行出具法律意见,降低立项阶段的IP风险。

二、IPer日常工作注意事项

薛律师提出,各企业IP部门是对内对外的重要信息交流枢纽,将企业内部研发、财物、市场、药企注册等各个部门与国知局、竞争对手、合作方以及服务机构相联系起来。企业运转效率和IP部门的地位和作用息息相关。

崔经理基于远大集团的经验谈到,专利信息登记平台的运行对于专利人员来说是一项重要功课,包括对仿制药企业的影响。利用专利信息登记平台,仿制药企的专利人员可以对竞争对手进行“监控”,掌握其研发程度,通过专利声明类型分析研发采取挑战策略或者无效策略。经过确认,信息登记平台公布的相关信息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审中心官网公开信息的时间更早。在注册过程中,专利IPer有个重要的工作是对注册资料进行审核,主要是涉及专利保护适应症的数据,可能涉及侵权的信息要及时删除。另外,专利平台登记的信息也要仔细核查,在专利声明出现的不需要的、无关内容不能登记,例如处理方法、晶型等。专利部门还需要和生产部门衔接,例如化合物专利三类声明在专利到期前要准备生产,要审核原料制备、设备准备时是否会导致侵权问题。

在获批与挂网环节,仿制药品的种类确定后的品种获批要赶上各地集采,所以在后期IPer要协调时间。药品获批上市后要注意与市场部门合作,在各地挂网时会遇到许诺销售问题,比如药品本身有专利诉讼或者化合物提交三类声明获批后专利期到前进行挂网都会面临许诺销售问题。在集采环节,虽然从目前来看医保局对专利的要求无明文规定,但是在药品集采后期放量不得不考虑,如果把争议品种纳入集采可能导致因侵权问题不能生产,所以在集采中IPer应当配合市场部门对集采环节进行监控。关于超标签用药问题,包括原研企业和仿制药企业,在我国只看药品通用名,但在新药上市后在用药中会发现超标签用药,这对原研药造成不合理替代,但这个问题却难以管控。在中国推荐的应对方式是IP部门与市场部门在上市中对药品进行全面推广介绍,发现医院科室有超标签用药问题,可以共同召开临床推介会或者学术会议,穿插着知产讲座,对超标签用药的侵权作介绍。

蒋部长强调,对IP的重视程度应当做好把控。IP的最终目的是为市场和产品服务,而不能仅止于为了IP而谈IP。IP工作贯穿研发、项目引进、立项、注册、上市销售全线。在项目引进时,IP和BD部门的目标不尽相同,甚至有可能存在冲突之处。BD部门充当的是“踩油门”的角色,希望促成引进;但IP部门充当的是“踩刹车”的角色,为的是风险控制和预警。在项目评估时,IP部门要明确项目在专利布局、保护力度、能否自由实施等方面的潜在风险、缺漏,进而确认这些风险和漏洞是否致命,是否可以补正。如果项目专利本身有问题,又为何可以引进?实际上,IP部门心中都有非常理想化的专利布局、专利撰写,现实不可能达到完美。所以建议在进行项目评估遇到问题时不急着全盘否定,应该尝试给问题和缺陷分等级,如果最坏的结果都可以接受,那么专利便可能不会成为项目成立与否的决定性因素。有些风险的弥补可以在后期做,甚至可以利用风险和缺陷作为筹码与对方谈判。

齐鲁公司所有IPer每人都有自己专注的领域,同时也有机会参与其他工作。理想的IP工作能力必须做到“精、专,且全”,特别是跟踪法律法规、政策、案例变化的能力。例如,现在的补充实验数据接受标准尺度增大,需要考虑更多可能性、接受度多大、相关后果,那么IPer必须了解审查指南修改和案例变化,专利稳定性分析才能到位。从复审无效案例也可以看出,维持专利有效的案例更多了,也就是主张专利无效的难度更大,即便是部分无效也维持了核心专利部分,这是新的趋势,IPer需要高度关注。

另外,蒋部长针对IP保护提了一些自己的见解。强化IP保护需要注意专利保护和专利无效挑战的平衡。因为药品涉及到生命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如果IP保护无限放大,致使IP无效成本大大增加,那么无效请求人预期的专利挑战成功率就很低,会大幅度减少提出无效请求的激励,这意味着原研药企IP维持率很高,也会引发原研药企in-house的成员重要性很大程度下降、律师业务会越来越少,这就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对整个行业的发展不利。我们提倡在诉讼或无效中双方适时通过和解方式实现双赢。

三、Fast follow状态下的IP工作

薛律师针对Fast follow型企业创新向嘉宾发出提问。自研企业可以自行闭门造车,也可以进行快速追随,即Fast follow。在Fast follow情况下,企业IP部门应当如何看清他人进行专利预警、明确专利状态、规避风险并专利布局?

廖总监表示,Fast follow创新药现在进入了“内卷”状态。过去,创新药的Fast follow的FTO分析是容易的,因为分析对象较稳定地是国际前沿企业;但现在,FTO分析已经转变为是大部分国内企业。竞争极度激烈的今天,企业经营的预期大受影响,FTO分析工作量、专利撰写的预备人员需求、专利撰写量大幅度增加。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要注意几个工作方法。首先,灵活运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区分技术领域,按照领域的特征进行不同计划。例如,小分子专利常见的就是在同一个母核上修改,很容易“撞车”,那么IP部门跟进的速度就必须快,且不能用传统结构式的方法跟踪在先专利,因为在先专利的文献公布出来已经为时已晚,搜索靶点名称应该直接去WIPO官网或中国专利网以获取最新资料。而大分子抗体专利的“撞车”概率很低,IP部门重点跟踪的对象如靶点限定用途,功能性限定等;在RNA领域“撞车”概率是有的,与抗体不同;修饰模式的专利,要注意到国外专利的范围可能很宽,提前分析是否存在“撞车”的风险。

在Fast follow创新时,IP部门要集中关注自己的目标市场,虽然常说“全球市场”,但一定要有的放矢,了解充分;及时学习各个国家的审查和司法实践的标准也更有利于自己的工作。容易忽视的是专利“黑箱期”,大部分企业的核心专利不会提前公开,而是经过18月的“黑箱期”后才能看到相关文献。廖总监分享,曾经跟踪了某个专利17月后,发现自己公司的专利落在了该在先专利范围中,这意味着这两件专利提交时间只相差了十几天,无奈只能取消整个项目。其实,在检索分析中常常遇到一种“似是而非”的风险专利,看着不是分子“撞车”,但仅因为他方专利范围较大,我们的专利就可能入圈。为了缓解评估工作的难度,建议企业内部项目组建立内部“记分牌”,来估计项目赢的概率的百分比。当然,IP部门在项目决策中仅起到一定作用,建议谨慎行使“一票否决权”。在医学领域,一些必要的指标例如疼痛度的大小等,都可以按照记分牌来打分,虽然不精确,但是需要有一定的代表倾向性。倾向性是企业IPer与律师的不同之处,IP部门作为企业内部部门,反映问题时必须带有一定的倾向性,特别是在做fast follow创新项目时,必须以快速决策为目标,其他的问题可以由分案申请、反复提交、优先权等方式弥补。

四、企业专利的长期管理

薛律师将话题引入企业专利的长期管理。企业的专利会不断积累,如何对专利做长线管理是一门重要学问。IP部门需要决定哪些专利应该继续维持,哪些应当转让或对外许可?除了通过自营、转让变现外,是否能够通过资本化运作,建立专利池、知产证券化等方式实现专利的价值最大化?

林总监分享道,制药企业、仿制药企正在逐渐朝创新研发转型。转型过程中必然伴随着对既有专利资产的处理,以及新形成的高价值专利的运营。专利是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并且伴随着企业发展变革过程而积累价值。但是,医药行业具有特殊性。以通讯行业作为对比,通讯类企业的通用技术本身可以建立很多专利池(Patent Pool);但是医药是行政监管严格的行业,我国医药专利信息公开数据库是是完善的,并不适合构建专利池。通讯类的企业专利通用性很强,但是医药的一个专利仅对应一个药,难以以一个专利进行多方面运营。当然,国外有成立抗艾滋病医药的专利池,但是公益性质的。

从东阳光公司经验来看,转型中的专利运营可以将专利作为资产端看待,即将专利作为质押的质押物。这是一个对专利进行评估的好机会。现在国内已经诞生了很多评估公司,但医药领域的质量高的评估公司尚少。林总监提醒,评估的对象应该是专利所在的整个项目的核心。因为在业务拓展时,IP部门和BD部门的利益目的不同,评估结果必然不同;涉及投融资部门时,评估结果亦不同;与研发部门也会出现评估差异。要注意,专利部门并不是核心的,而是辅助部门,只是尽自己所能发声、参与决策。所以,以做专利作质押应当先进行项目核心评估,再看专利价值,需要各个部门强有力的配合、建言献策才能共同推动专利运营。对于企业的IPer,要对项目从技术来源、项目诞生、管理、运营全称参与,确保对项目IP绝对的了如指掌,方能正确判断项目的评估,不会导致专利价值损失。

薛律师总结道,专利就是“武器”“手段”,不能光拿着,而是利用其达到企业商业和竞争目的,专利的取得、应用、管理和运营都是作为支撑,为企业商业决策提供“弹药”。企业IP部门要跳出自己的视野来以框架思维看待IP工作。

五、新专利法下跨国药企的挑战与应对

周经理从宏观角度切入本主题。面对新专利法下的变化,不应该从有利于跨国企业还是国内企业的角度看,而是应该从有利于原研企业还是仿制企业的角度看。从创新看,国内的创新药企业数量急剧增加,包括原pharma企业的转型以及众多新兴biotech(生物科技)等。我国新专利法最大的热点就是专利链接制度和PTE制度(Patent Term Extension,专利权期限延长制度)的引入。理论上,制度修改的总趋势是对原研和仿制的激励是更趋于平衡。很多人认为修法与中美贸易谈判有关,但是其中也包括国内行业自身需求的回应。罗氏集团中,产品上市的团队会在全球布局时非常注重LoE(Loss of Exclusivity,独占权丧失)的问题。在中国核心专利到期往往就面临集采,PTE制度有助于缓解这个问题。强制仿制药也是前两年的热点问题。产品的核心专利未到期仿制药就上市了,这对于原研药企是一种尴尬的局面,链接制度的实施或许可以缓解。

目前,专利链接制度和PET制度还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PTE制度仅体现在了法律规范上,但实施细则和意见未落实,仍处于征求意见的阶段,提交PTE申请却没有依据可以供具体参考,也未有审核的实践。所以,现在公司提交申请只能是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要求进行操作。PTE对药品的标准是全球新还是中国新,是存在普遍争论的议题。周经理认为,PTE制度的设计目的是鼓励更多创新,所以如果强制将标准定为全球新才算创新,可能会与制度初衷背道而驰。例如,评价5.1类药(境外上市的原研药品和改良型药品申请在境内上市的改良型药品)是否具有明显临床优势、是否创新,该类药品虽然不是全球性,但是创新程度并不低,并且很多客观原因会影响到药品的上市进程和注册分类,如临床实验、我国行政审批、患者招募的问题等,从药企的角度没必要推后在任何一个可能的市场的上市。

从专利链接来看,跨国公司面临的情况会比普通药企更复杂。首先,罗氏集团总部不在中国,组成产品团队会涉及中国、欧洲和美国的成员,因为时差的问题导致开会困难。其次,如果需要通过我国国知局走行政程序,或者通过法院诉讼程序,拿到行政裁决文件或者判决文书,有时还需要域外文件的公证认证,是一个很漫长的过程,独占期9个月可能并不够用。

最后,我国法律的修改和征求意见稿的发布,跟总部汇报时需要说明修法后的制度仍与美国、欧洲的制度不同,并且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总部应当保持“谨慎的乐观”态度。

六、互动环节

抗体药的联用问题。很多大分子要和大分子药联用,或者小分子和小分子药联用才有效,在中国要通过瑞士型权利要求(Swiss-type claim)或称瑞士型用途权利要求(Swiss-type useclaim)获得授权。那么在制药过程中是否要做成组合物才能符合权利要求?药物联用专利在实际中是否会被认为是侵权?

廖总监表示,联用药是否侵权在理论上有一定的问题。用途本身是方法型的专利,按照尹新天《专利法详解》中的分类,方法分为制造方法、作业方法和使用方法,瑞士型权利要求是制造方法,因为专利审查指南中要求写明制备方法。那么在制造方法项下讨论侵权,如果没有制造就不会发生侵权,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是有不少案例是判决了侵权。这也许是一个困境。但是薛律师解释道,药品和制造方法是结果和过程的关系。因为《专利法》第25条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明确了疾病诊断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那么药企只能以制造方法撰写专利,本质是一样的。


七、总结

专利法的新修改以及新的工作细则的发布,使得企业的IPer不得不应对更艰巨的工作量。虽然法律的修改可能不尽如人意,但是IPer也应当通过提高自身的学习和实务能力,提升专业素养,把握行业大方向,推动IP工作与其他部门工作的顺利进行。以乐观的视角来应对挑战,保持清醒的大脑和积极的心态迎接急速变化的环境,拥护变革。世界是不确定的,科技创新、法律修改,都要通过实践“摸着石头过河”,再修改、再调整、再实践。

嘉宾合影

编辑:梵高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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