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水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引言

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增长、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大众的消费观念也在悄悄变化,近年来,“颜值经济”逐渐兴起,化妆品需求正在成为“刚需”,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第二大化妆品消费市场。而香水作为化妆品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广大消费者对香氛的需求量与日俱增。

根据艾瑞咨询发布的《2020年中国香水行业研究白皮书》显示,2019年全球香水消费市场规模为3906亿元人民币,中国在其中占比为2.5%,市场规模为99.2亿元。尽管我国香水产业发展较晚,目前尚在起步阶段,但未来市场潜力巨大,研究显示,我国香水消费主力军的客单价多在500-800元,此数字已经超越了部分发达国家,此外,我国已有完备的产业结构支撑香水行业发展;另外,近几年,主打年轻消费群体的新兴国潮香水品牌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为本土香水产业带来了大量活力与动力。


二、香水的“内容”是否受知识产权保护

化妆品行业是一个典型的知识产权密集型行业,市面上琳琅满目的美妆产品总是在广告中极尽宣传其“黑科技”——如SK-II精华中的Pitera成分,是令其被誉为“神仙水”的核心专利,安耐晒的防晒霜则有着“遇水则强”的专利技术。我国高端美妆市场长期被欧美品牌所垄断,也是得益于其掌握了核心技术。

那么,具有独特魅力的香氛,是否也能受到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呢?

香水的独特气味,能否像歌曲、小说一样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答案是否定的

市面上的主流香水,是由专业调香师将几种乃至数十种天然及合成的香料物按照拟定的香型、香调,通过一定的调制技艺配制出的有香混合物。香水在其被创造的过程中能够体现出其独创性,也具有艺术价值、商业价值。2006年,法国Lancôme香水公司诉荷兰Kecofa公司仿制其“珍爱”香水,对此,荷兰法院将香水视为一种作品,判定Kecofa侵犯了Lancôme著作权。[1]

但是,香水的独特气味能否作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长期以来,在理论界和司法界都存在着一定的争议。由于香水气味并无准确的表现载体,我国目前司法界的主流观点并不将香水的气味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2]。

香水的独家配方,可以受到何种知识产权保护?

香水的配方,具有很高的含金量,是调香师研制多年的心血结晶,一般掌握在香精公司手中。对于香水配方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鹏律师给出了解答:根据思想表达二分法,著作权仅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侵权人通常要用的是配方的内容而不是表达,香水配方很难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香水配方和加工工艺可以获得专利权保护或者使用商业秘密加以保护。


三、香水的容器、包装受到何种知识产权保护?

一款经典香水,不仅要有沁人心脾、深入人心的味道,也要有精致优雅、令人耳目一新的外观设计。许多具有近百年历史的香水品牌,都有着传承数十载的经典瓶身。

小黑裙系列(右)是娇兰于2012年推出的商业香,但其香水瓶的设计沿用了1921年推出的经典款香水蝴蝶夫人(左)

香奈儿20世纪经典款香水5号、19号到21世纪最成功的商业香之一CoCo小姐,均采用的是经典瓶身

在我国,香水瓶的设计、香水外包装等可以遵循以下几种保护路径。

1、将香水整体视为实用艺术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伯尔尼公约》第2条的规定中将实用艺术品列为公约保护对象,我国作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现行著作权法虽未明确把实用艺术品列为保护客体,但是只要艺术品中的美感设计能够与实用功能相分离,便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2006年,法国设计师琼•保罗•戈尔捷诉汕头市佳柔精细日化有限公司生产的“人体香水瓶”、金属质地的圆桶状外包装盒等产品侵害了其著作权。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琼•保罗•戈尔捷设计的“着紧身衣的女性人体形状”香水瓶、“着海魂衫的男性人体形状”香水瓶及其圆桶状外包装盒,由于极富特色和创意而屡屡获奖,有一定美感的和独特设计的立体造型,该两种香水瓶及圆桶状外包装盒应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受到著作权的保护。最终判决汕头公司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琼•保罗•戈尔捷四十万元。

涉案香水之一,Jean Paul Gaultier Classique

但张鹏律师表示,近年来,司法实务中通过实用艺术品保护香水瓶的案例少了,原因是大家更多选择将香水瓶的形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用专利保护

2、香水瓶、包装盒等作为外观设计受到专利法保护

我国《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香水瓶作为一种工业产品,能够批量生产,且其设计具有新颖性,能够作为外观设计受到专利法的保护。

近年来,我国的国产香水品牌也逐渐加大了对自身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如国产品牌“气味图书馆”,通过智慧芽全球专利数据库查询可知,“气味图书馆”所属的北京奕天世代商贸有限公司,目前在全球126个国家和地区中,共有9条已公开的专利申请,其中7件为外观设计专利,2件为实用新型专利。这些专利主要围绕香水瓶、包装盒来设计。

3、香水瓶作为立体商标可受商标法保护

某些香水瓶极具设计感,在销售过程中已经与香水的味道、甚至香水背后的品牌文化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成为奢侈品品牌效应的一部分。

迪奥“真我”香水诞生于1999年,一经推出,便成为全球畅销的香水。2014年,迪奥公司将这一香水瓶提交了国际商标注册申请。同时,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相关规定,迪奥公司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向澳大利亚、丹麦、芬兰、英国、中国等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2015年,我国商标局以申请商标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国际局全部指定商品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随后,迪奥公司提出复审,2016年2月,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复审申请的决定。此后,迪奥公司先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其“真我”香水瓶具有显著性,可以被认定为三维立体商标进行保护。

201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再审申请迪奥公司与再审被申请人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在这场终审中,法院认为商标局应当基于积极履行国际公约的精神给予迪奥公司补交三面视图等材料的机会,并且商标局档案中确实将涉案商标记载为普通商标,认定商标局错把立体商标当作普通商标审查从而得出不具有显著性的结论错误。商标评审委员会的驳回决定错误,一审和二审法院判决错误。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判决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复审。

最终,迪奥公司成功获得了“真我”香水瓶的立体商标权,历时三年的诉讼告一段落,这场诉讼也是国内三维立体商标领域的典型案例。

畅销多年的迪奥“真我”香水,被香水爱好者亲切地称为“大鸡腿”

商标法、专利法都可以对香水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商标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均为十年,但采用商标保护的优势在于,商标所有人可在商标保护期满时进行续展,而对续展的次数不做限制,也就意味着实际上商标的保护期限是永久的。


四、香水名称、香水品牌受商标法保护

1、商标抢注、近似名称等问题频发

“ANESSA”是资生堂旗下著名的防晒品牌,早年间,大众译名即为“安耐晒”,然而在ANESSA正式进驻国内市场时,却发现安耐晒的商标已被国内商家抢注,无奈之下只好“更名”为“安热沙”。在化妆品行业,商标抢注事件可谓屡见不鲜。

“Demeter Fragrance Library”是一家1996年创立于美国纽约的香水品牌,国内译名为“帝门特-气味图书馆”,而2009年,国产香水也出现了一家“气味图书馆”,英文名为“Scent Library”,二者均以经营香水为主业,以“生活万物皆可香水化”为理念,品牌定位十分相似。

气味图书馆(右)与帝门特(左),其产品模拟生活中的各种味道,香水种类十分丰富

十余年过去,“气味图书馆”开发出了诸如大白兔奶糖、凉白开等具有国产特色的味道,但时至今日,依然有许多刚入坑的新人将上述两个品牌混淆。

2、“分装香水”涉嫌侵权吗?

对于香水爱好者来说,“分装香水”不可谓不熟悉,某些如迪奥、香奈儿等知名大品牌,在国内三四线城市没有专柜,或是爱慕、阿蒂仙、潘海利根等较为小众的沙龙香水,尚未正式进驻大陆市场,消费者购买较为困难,并且许多100ml的正装香水,外出携带时也不够方便,因此,便催生出了“香水分装”产业。商家将正装香水从瓶中抽出,分成1ml、5ml、10ml等规格用以销售。

分装香水是许多香水爱好者的试香利器(图源网络)

但红火的分装市场亦存在不小的法律风险,首先,有不法商家在分装的过程中将正品香水偷换为盗版,涉嫌制假售假,或是对分装出来的香水勾兑酒精等“以次充好”,损害了消费者与品牌方的利益;其次,大多数分装卖家并没有获得品牌方的销售许可,但却以品牌香水的名义销售分装香水,此行为涉嫌侵害了品牌方的商标权。

为防止商标权人滥用自己的权利、鼓励和发展贸易,我国《商标法》规定了商标权权利用尽制度,是指”经商标权人授权将附有商标的商品投放市场流通以后,任何人使用或销售该商品将不构成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也即是说,附有商标的商品经合法授权的流通渠道投入市场之后,商标权人不能干预他人对附有商标的商品后续使用或销售。”

但商标权用尽亦有限制情形,即附有商标的商品经商标权人合法授权的流通渠道投入市场以后,只有在商品质量未发生任何变化或损坏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而淘宝商家出售分装的分装香水,在分装的过程中已经将原商品的内容、包装进行了改变,因此即使商家是通过正规渠道购入正品香水作为原料,也不适用于商标权用尽的情形,此行为依然涉嫌侵害商标权。

为此,迪奥、香奈儿、娇兰等知名香水品牌向淘宝平台进行投诉,投诉理由以“侵害商标权”与“售假”居多,淘宝方面于2017年6月对涉嫌侵权的商品进行了清理、下架,分装香水市场一度受到打击。

在淘宝平台加大了对香水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后,大部分商家将主要销售渠道转移到微信平台的微店中。然而,在分装销售变得更为隐蔽之时,品牌方却没有继续追究下去。对此,张鹏律师解答道:这与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政策和实践情况有关系。淘宝等平台有比较强的平台监管措施,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可以申请平台下架处理。而微店以私域流量为主,导致监管困难。

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依然多发,取证难、维权成本高的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尤其在电商领域,一直是知识产权侵权的重灾区,也是国家监管的重点区域。今年8月,市场监管发布了《电子商务法》修改草案征集意见稿,其中明确指出,要加强平台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监管、打击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平台经济秩序,我们期待,在新修订的电子商务法上线之时,线上香水市场也会得到规范、引导和良性发展。

五、加强自主研发能力,提升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水平

我国自主香水品牌起步较晚,现在仍处于初期发展阶段,早年间,国产香水以小批量生产、仿制国外香水为主要特点,香水品质没有得到广大消费者的认可。

近年来,我国香水市场稳定发展,消费者对美妆、香水的需求猛增,出现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本土原创香水品牌。例如,成立于2013年的RE调香室,是国内最早一批开发和研制原创香水的沙龙品牌,其拥有独立的研发团队,并且开发出DIY调香的理念;成立于2019年的Scentooze三兔,则将目标消费群瞄准95后青少年女性,致力于设计年轻消费者喜欢的、具有中国本土香文化的香水产品;成立于2012年的私人创作品牌浮香堂,融合古典与现代调香技术,旨在体现东方美学,产量较小,但品质优秀,被称之为“国货之光”。

浮香堂的每一款香水都依托于一个主题故事

对于拥有独立研发实验室的香水公司来说,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立足于创新技术研发,在产品研发期间做好专利技术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及时为新产品申请专利、注册商标,是原创品牌走向规范化的必经之路。

做好知识产权事前风险防范,严厉打击抄袭、盗版行为,有助于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维护清朗的网络环境。同时,在产品宣发方面,也可以以品牌IP运营为核心,通过跨界联动、联合营销等方式扩大产品的知名度,建设独有的品牌文化。加大对知识产权资金和技术投入,整体提升知识产权战略水平,共同促进企业自身与香水美妆行业的繁荣发展。


注释

[1] 孙宁,著作权法对香水气味的保护 ———荷兰最高法院对法国 Lancôme香水诉荷兰 Kecofa 香水侵犯著作权案判决评析,《河北法学》,2009年3月

[2] 黄武双 查汝玲,食物味道和香水气味的著作权适格性问题研究,《科技与法律》,2019年第六期

作者:林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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